1912-1937年北京话剧税收问题研究_娱乐场论文

1912—1937年北京戏剧税捐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捐论文,北京论文,戏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J82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549(2013)04-0014-10

近代以来,不论是文学界、戏剧戏曲界还是财政学领域都较少将“戏剧税捐”作为一个单独的对象来进行探讨,仅在一些戏剧史、剧场史、戏剧文学史以及财政史、税收史等研究著述中散见部分戏剧税捐的史料、资料或统计描述,罕有系统成文的研究。1912年到1937年是中国社会从传统向近代转型的关键时段,也是中国戏剧戏曲实现近代性传承、新变并达到璀璨夺目的高潮期。作为中国历代以来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北京是中国古典戏曲和近代戏剧的集聚地和中心区,近代北京戏剧场域的发展变迁是中国近代戏剧戏曲发展基本风貌的折射和缩影。因此,研究1912—1937年间的北京戏剧税捐,可以达至“管窥一斑,可见全豹”的效果。

民国初年北京的税制基本上沿袭清末,但又比清末增加了更多的税捐。这些税捐可分为国捐和市捐两类,其中以市捐为多。在1912—1937年间,北京戏剧业所需交纳的税捐包括针对一般性营业场所制定的房捐、印花税、国税等,除此之外,作为大众主要娱乐形式的戏剧业还必须缴纳一些特定种类的税捐,如戏捐、弹压费、警饷附加捐等。一般性税捐的缴纳与其他行业具有同质性的特点,因此,本文就戏剧业所专有的税捐为线索探析民国北京戏剧税捐的变迁及其历史特征。

一、北京戏剧税捐的变迁与演替

1912—1937年间的北京,经历了从帝都向近代都市的变迁,城市管理也由“皇权模式”向“市政模式”过渡。戏剧税捐作为政府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伴随着北京的近代化进程发生了诸多近代性新变。这些新变以1928年北京设为特别市为转折点。

1.1912—1927年间的戏剧税捐概貌

民国初年,管理戏剧税捐的政府部门是掌管弹压捐、车捐、慈善捐的内城巡警厅和掌管乐户捐、妓捐、铺捐、戏捐、贫民捐的工业捐局。其时,戏捐是民初北京戏剧业的主要税捐形式。

戏捐是民国初年针对戏剧、电影、演艺等行业的一种主要税捐。光绪末年(1908年),戏艺捐开征,其原名为戏捐。民国初期,戏艺捐基本上仍沿用清朝旧制征收戏捐。[1](P.289)民初,戏捐征收就已等级有别,如1915年时,京师警察厅饬工巡捐局,将戏园的日捐改为:一等四元(如第一舞台),二等三元(前门各园),三等二元(内城各园),戏棚一元,夜戏每晚概缴十元。[2]

1915年4月,工巡捐局称,戏捐、车捐、乐户捐等“遵前民政部核定章程,征收有年。惟是历时已久,月异日新,前项章程间有与现在情形发生窒碍者,若不酌予修改,稽核殊多困难”[3](P.1673)。因此,改订了戏捐章程九条,颁布为《京都市政公所核定京都市工巡捐局戏捐章程》。该《章程》规定,将开场演剧、男女清唱和电影技术缴纳的公益捐款,定名为戏捐。缴税标准以戏院规模为主要依据,征税等级分为五级。

《戏捐章程》颁布后,施行了10个月,到1916年12月15日,再次作了较大更改,即在五等标准之上,加一特等三级,最高捐率也较前倍增,等级标准的规定,也更为详细。[4](P.44)这一规定也成为此后民国北京戏剧业税捐的主要凭据。

这一时期,除戏捐之外,尚有弹压费等其他一些捐税。弹压费是为维护娱乐场所秩序,保护顾客安全,由警察机构派警员弹压,以此为名目进行的收费。弹压行为在清末茶园中已经出现,民国以后,因“兵丁时时生事,故弹压者亦须多派人员,一二十人、二三十人不等。馆中特备弹压座位,如广和楼正面楼、华乐园正面楼下数十座,皆为此用”[5](P.56)。于是戏院又多了一项税费。由于该项税捐是警察系统自收自用的一笔花销,故曰“弹压费”。

2.1928—1937年间戏剧税捐的变迁与演替

1928年,北平设立为特别市后,地方市政建设全面展开,推动了北京地方税制的建设和完善,北京戏剧业的税捐也由此发生了具有近代性意义的重大变迁。

1929年,戏捐征收方式发生重大变化。12月25日,北平市财政局公布《北平市戏艺捐征收章程》,取代了原来的《京都市政公所核定京都市工巡捐局戏捐章程》,将戏捐改为戏艺捐。《北平市戏艺捐征收章程》规定,戏艺捐的征收对象是在北平市开场演剧或清唱及映演电影,售卖技艺等内容。戏艺捐在每次开场时征收,以戏院规模和票价高低作为征收标准,划分为八个级别。

同时,此次的戏剧税捐改革也规定了违反纳税规定的处罚措施,即如果“开演前不遵守呈报缴捐者”或“捐额核定后不遵缴者”,“除追缴应纳捐外处以捐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此外,如果被处罚金而没有及时缴纳,“应取具铺保,限期缴纳,逾限不缴,由市政捐稽征所移送公安局,强制执行”。[6](P.1189)

在戏艺捐之外,这一时期戏剧业的一些专门性捐税尚有附加捐、弹压费、慈善捐等。

附加捐是在已征收的税捐上再进行附加征收的一种税捐。北京戏剧业需要缴纳的附加捐是警饷附加捐,它是针对娱乐场所和车行征收的一种税捐。警饷附加捐的征收是由于在京师警察厅时期,财政部发放警饷不足,而在四项加一捐③免除后,警察机构重新拟定征收,用以补贴发放警饷的一种捐。④该税于1928年开始征收,并于1929年颁布《北平特别市警响附加捐征收规则》。该《规则》规定,需要交纳警饷附加捐的娱乐场所包括戏园、游艺场、电影院、坤书馆、杂技馆等;征收比例按收入价款的1/10征收,由顾客担负;征收标准为:散座按票价加收,包厢座按包厢票价加收;游艺场按入门票价加收,如有分场游艺另行收费者,并按其所收价款,分别加收;征收方法是娱乐场在售票的时候加收,并按日缴纳。[6](PP.1193,1194)

弹压费作为警察系统自收自用的一种税捐形式在这一时期已成定例,征收标准也得到制度化认定。1930年《北京特别市政府警察局管理剧场规则》规定,剧场开演日戏应缴纳弹压费三元,夜戏应缴纳弹压费十元,有特殊情形(义务戏等)可免缴或核减。[7]

慈善捐是为救济社会事业及感化所而征收的经费,征收方法是针对各娱乐场所,每一顾客在票价之外,加收国币一分,月约收千元左右。[8](P.472)

1935年,北平市政府制度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使北平市戏剧业的税捐体制再次发生重大变迁,颁布了《北平市娱乐场营业税征收章程》和《北平市娱乐捐征收章程》,开始征收娱乐场营业税,取消戏艺捐,征收娱乐捐,取消警饷附加捐与慈善捐。

1935年5月27日,根据北平市营业税税率表“娱乐业税率另订之”的规定,北平市政府颁布了《北平市娱乐场营业税征收章程》。征收对象仍旧是戏场、游艺场、电影院、坤书场、杂技清唱等娱乐场所,以平均票价为征收标准,分为八等,一至八等须交纳40至41元不等的捐税。《章程》还规定,戏园夜场应纳等级需要加半征收,坤书场、杂技、清唱、戏棚等按七等或八等征收。

同时,该《章程》还建立了娱乐场营业税征收管理程序,即戏园等各娱乐场在开场前应由北平市财政局各该管稽征处派员分赴各娱乐场调查票价,从而核定收税等级,填写通知单,并限定娱乐场所于第二日上午自行到该管稽征处缴纳税款。各娱乐场缴纳税款时,由该管稽征处按场掣给收据。[9]

与娱乐场开征营业税并进,北京戏剧业从1935年起开始征收娱乐捐,替代原有的警饷附加捐和慈善捐。

1935年5月27日,北平市政府颁发《北平市娱乐捐征收章程》,将戏场、游艺场、电影院、坤书场、杂技清唱等娱乐场纳入了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为:按票价或入场费价的10%征收,凡票价或场费不满一角者免征。征收方式是由娱乐场于售票或收费时向顾客代收,并按日向财政局该管稽征处缴纳税款。征收管理过程中,娱乐场需要填具交捐清单,连同票券存根及未用废票,随款送缴,各该管稽征处收到捐款应即掣给财政局制定之收据。同时,各娱乐场应专门设立收捐、交捐账簿,送交该管稽征处加盖戳记备查。而且各娱乐场票券,应先送交该管稽征处,编号盖戳。财政局或该管稽征处可以随时派员稽查娱乐场的票券和营业账簿。[9]

娱乐捐虽然名义上是向顾客征收,不对营业者构成负担,但由于票价支出是决定观众看戏与否的关键因素,过高的捐税必然会影响戏院的上座率,从而影响戏院营业,因此,这一税种仍然变相加重了戏剧业的负担。娱乐捐是营业税之外戏剧业所需承受一个主要税种,税率也在不断提高,1943年6月北平特别市公署颁发的娱乐捐征收章程,将税率提至20%,1948年6月更是提至30%,[10](P.157)极大地加重了戏剧业的负担。

二、近代化进程中民国北京戏剧税制的特点与历史特征

1912—1937年间的北京戏剧税捐表现出税种化繁为简、征税标准日渐完善等进步性特征,但也存在捐率不断提高、税捐管理严苛等时代性弊象,体现了近代化进程中北京戏剧税制变迁的探索性与过渡性。

1.税种渐次化繁为简

民国初年,在延续清末税制和不断开征新税的情况下,戏剧业所需交纳的税种逐渐增多。而在北平成立为特别市后,市政建设任务的艰巨性使政府经费需求激增,在借鉴西方地方税制经验的基础上,北平市广泛设立各类税种,以求“开源”。据统计,30年代初期,当时北平市的税种共有24种之多。[11](PP.246,247)其中涉及戏剧行业的主要有五种。

其中,戏艺捐、营业税由财政局收,警饷附加捐、娱乐场慈善捐、娱乐场弹压费由市公安局征收。[11](PP.246,247)名目繁多的税收体制给当时的戏剧业造成了极大负担,而且公安局、财政局多部门征税也在造成了管理上混乱。因此,出现了倡议改革和裁并一些税种的建议。

1934年5月19日,关吉玉呈文对北平税捐情况进行分析,建议将北平税种裁并为10种,戏剧业的捐税全都归并为游艺捐一种。另外,他还建议警饷附加捐加入汽车捐内征收,弹压费、慈善捐并入游艺捐征收。[11](P.243)虽然关吉玉的建议并未完全采纳,但却言中了北京税制的诸多弊病。因此,北平市财政局在深入商讨后,于1934年7月拟定了《北平税制整理计划书》,提出了税种整改方案。

在《北平税制整理计划书》中,戏剧业的几种税捐是整改的重点内容。其中,戏艺捐因“与营业税重复,拟按营业税法之规定,照原税率改征娱乐业营业税”,取消原有的普通营业税。警饷附加捐“表面观之似与戏捐不无重复之嫌,但戏捐征自场商,而加一捐系随券附征,取自顾客,含有寓禁于征之意,似不得谓苛细,拟请暂行保留”。娱乐场弹压费与戏捐“似嫌重复”,但“娱乐场所公安局日夜派驻员警担任弹压,职责綦重,并有一部分薪饷耗费于此”,因此,拟将项弹压费归入戏捐一并改征娱乐业营业税。娱乐场慈善捐因“不入正款,收数无多”,准备废除。[11](P.250)

在《北平税制整理计划书》的基础上,1935年5月27日,北平市政府连续颁布《北平市娱乐场营业税征收章程》和《北平市娱乐捐征收章程》,实施戏剧税制改革。这两个章程的颁布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娱乐场营业税开始代替戏艺捐成为戏剧业的主要税种,之前公安局征收的弹压费和以前营业税征收处征收的营业税随之取消,实现戏艺捐、弹压费、营业税的“三税合一”;第二,征收娱乐捐,取消原来由公安局征收的警饷附加捐与慈善捐,实现警饷附加捐与慈善捐“合二并一”。

戏剧业的税种由之前的5种简化为2种,使征税方式变得更加简便,体现了税制的进步。同时,以往多部门独立征税的体制也得到改进。此次税改前,戏艺捐是由财政局下属的北平市税捐稽征所的杂捐股来征收,警饷附加捐和弹压费由公安局第二科征收,慈善捐则由社会局征收,税改后,所有的征税部门都纳入到财政局的掌管范围之下,改变了以往财政局、公安局、社会局各自为政、分别征税的“多头”体制,使戏剧征收方式和税收管理更趋合理。

2.征税标准不断完善

戏剧业税制在不断演进的过程中,征税标准得到不断修订和完善。1915年,《京都市政公所核定京都市工巡捐局戏捐章程》等条例以“戏院座位规模”作为唯一的征税依据,具有标准单一性的缺陷。1929年,《北平市戏艺捐征收章程》规定以“戏院座位规模与票价相结合”的方式作为依据,考虑了票价的影响因素,征税标准得到改进。1935年,《北平市娱乐场营业税征收章程》中开始以“平均票价”为依据。“平均票价”等于票入总额除以座位总数,由于全部票入总额由上座数乘以票价得来,所以“平均票价”实际上将戏院规模、票价高低、上座情况三个变量纳入了考量范畴,较之以往更为科学合理。

3.戏剧业赋税负担沉重

民国北京戏剧税制的一些近代性变迁并未带来赋税负担的减轻。齐如山《戏馆子》载:“戏馆子之捐税,入民国较从前,则重多矣。”[5](P.56)大致情况是:“国捐每日四元或三元、慈善捐每座一分、贫民捐每日十元、弹压费数目不定、加一捐照票价加一、印花税照章程缴纳、营业捐每日卖款数目百分之一、房捐照章交纳。”[5](PP.56,57)而且,民国元年准卖女座之后,每女座加捐一分,1932年准予包厢男女合座后,包厢又有特捐。戏院所需要交纳的税捐除一般性的国税、普通营业所需交纳的房捐、印花税等外,加上专门性的娱乐性捐税,共有十多种,税赋负担极重。

以戏艺捐为例,其征收金额呈现逐年增多的态势。根据雷辑辉考证,1918年总数为17977.5元,每月平均征收千余元,1930年左右,每月征收约为两千元,[4](P.46)十多年间翻了一倍多(详见下表)。此外,弹压费、警饷附加捐、慈善捐等捐税的征收进一步加剧了戏剧业的负担。如,1930年,弹压费全年收23399.65元,[8](P.471)警饷附加捐征收了118774.79元[12]。1933年,每月的警饷附加捐达到万元左右。[8](P.471)

4.税捐管理十分严苛

面对繁重的捐税,戏剧业往往不堪重负,常有申请减免捐税的情况,但除了上演义务戏免捐之外,其他情况基本难以获得减免或特赦。

1929年,新颁布的税捐征收章程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戏剧业的纳税负担,加上恰逢首都南迁,市面营业萧条,北京戏院经营陷入困境。因此在1930年1月14日,北平特别市剧场公会向北平市政府呈情要求减轻戏捐。剧场公会在《北平特别市剧场公会关于减轻戏捐致北平特别市政府呈》中称:

窃敝会据平市各戏园戏院叠报,年来营业萧条,亏累日巨,较从前国都所在时代,冷落千丈,而戏捐及较从前增加,实有不能支持之势,是以报请到会,并乞转呈钧府,核减捐率,以维商艰,等情前来……

本年一月六日由平市市政捐稽征所颁布新定戏艺捐征收章程,较去年三月府令公布之戏捐征收章程,规定捐等、捐额加重。在各戏园戏院更因之而焦灼,盖新章第三条之规定,以戏艺场每座票价在若干元以上,及戏艺场容座若干人以上者,为分纳捐等之标准,殊不知戏票价目巨大,而其演员薪金亦大,开销亦随之而大;又不知戏场局面之大小有定,而顾客人数之多寡无定,如今日有入座一千多人者,明日未必有一千人入座,此种情形为众目所睹,并非虚语;且平市各戏园戏院之一种萧条困窘现状,日甚一日。按旧章等额纳捐,已是势窘力竭,而况新颁章程所规定之捐等捐额,均较旧章加重,各戏园戏院实在无力担负。[6](PP.1189,1190)

剧场公会提出希望“将此次戏艺捐,较旧章程捐额增加各点,恳请准予免除”。有鉴于此,北平特别市市政府于1930年5月2日,公布《戏艺捐变通办法》,该条例规定:

拟将新章所列特等各级一律取消外,所有原章一二三四各等捐额以及剧场容量何者为一二等,何者为三四等,均须仍旧保留,如遇名角登场,有特殊之状况,缴纳戏捐,即以票价收入为标准,依次递加,例如一等剧场,原定六元,若票价在八角以上者,应纳八元,在一元二角以上者应纳九元,在一元五角以上者应纳十元,又二等剧场原定四元,若票价在八角以上者,应纳六元,在一元二角以上者应纳七元,在一元五角以上者应纳八元,其余各等,以此类推。[6](P.1191)

这个《变通办法》是对剧场公会呈情减轻税捐作出的回应,《变通办法》取消特等各级的捐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大型演戏场所的税捐压力,但一般性的中小剧场仍然保持原来的捐税级别,并未得到实质性的减税实惠。同时,该《办法》对特殊演戏情况和名角演戏时纳税实行变通征收的办法,实质上又变相提高了税收。

又如,1929年,因冬季寒冷,生意萧条,丹桂茶园李俊田呈文公安局恳请减收弹压费,也遭致否决。北平市公安局称:“该茶园现搭有铅板棚十数间,其新式与天桥各戏园无异,每日所纳弹压费五角……若准予核减,则其他各家必援以为例,且现在生意虽较不佳,不过系属一时……天气稍暖,营业自能发达”。[13]可见,政府机构征收捐税通常不会考虑和顾及戏剧业的具体营业情况,仍旧较为严苛地履行其征管职责。

三、结论

税捐既是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基本方式,也是政府机构管控戏剧的一个重要手段。1912—1937年间北京戏剧税种的化繁为简、征税标准的完善,体现了戏剧税捐管理的进步性,赋税负担的加重和管理的严苛又体现了近代市政管理在传统与现代之间的“离异与回归”。但不可否认的是,戏剧税捐已被纳入市政管理的近代化轨道,戏剧被视为近代市场体系中的娱乐商品,被依法进行征税和管理,呈现出向法制化方向演进的趋向。从总体上讲,由于封建主义遗因及政治军事斗争时刻影响着政府对戏剧行业的专业性管理,政府戏剧管理仍然处在一个探索试验的阶段,戏剧税捐体制也呈现出一种过渡性特征。

注释:

①引自《朱启钤为改订戏捐车捐章程请备案咨》,载《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财政》,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673、1674页。

②引自北京市档案馆:《民国时期北平市工商税收》,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8年,第1188、1189页。

③四项加一捐是对旅馆、戏院、澡堂、饭店四项营业加征的捐税。1926年创办,1927年废止。

④“京师警察厅时,警饷财政发放不足。赖有四项加一捐、卷烟吸户捐及各种牌照费补助,每月尚可发饷五、七成。迨四项加一捐免除,卷烟吸户捐收归部办。1928年3月,警察为谋自活之道,一面增加房捐,一面开办附加警捐。原拟就娱乐场、车行、饮食店、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所五项征收加一捐,经政府决定,饮食店缓办,保险公司及证券交易所另订简章。先准实行者,娱乐场:戏园、游艺场、电影院、坤书、杂技馆属之;车行:汽车、马车等属之。捐率按收入价款十分之一”。吴廷燮:《北京市志稿·民政志》,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89年,第471页。

⑤《北平市市政公报》1935年第302期。

⑥引自雷辑辉:《北平税捐考略》,北平:北平社会调查所,1932年,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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