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主义道德实践的理性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主义论文,理性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转型期道德价值观建设讨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集体主义的道德经济。放弃集体主义,就等于放弃了社会主义。这是理性思考后所得出的必然结论。然而,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集体主义又的确面临着新的挑战。人们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呈现出淡化的趋势,集体主义在实践中失去了应有的感召力,一些人对集体主义的理想意义和实践价值产生了种种疑虑,以至于有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主义只是一个理想的道德原则,在实践中很难实现;也有人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以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统一为道德实践原则;甚至有人干脆提出,应以个人主义取代集体主义。面对挑战,引发了我们诸多的思考:在社会主义中国曾一度发挥了巨大教育和引导作用的集体主义,何以在今日现实生活中变得如此乏力?为什么具有理论合理性的集体主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如此难以实施?如何真正实现集体主义道德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使集体主义不仅成为科学的观念,而且成为新的观实生活中可行的实践方式?为此,有必要对我国集体主义道德实践作历史与现实的反省,以寻找恰当的解决途径。
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在实质内容上包含互相联系的三个层面:一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二是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重于对社会的索取,在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社会集体利益;三是在维护社会集体利益的同时,要保护和促进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从理论上讲,这一原则无疑是正确的。可是,由于道德原则向道德实践的转化要以道德主体为中介,要通过主体的具体行为来实现,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极容易发生主体行为与理论相背离的情况。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体主义道德实践有较多的弊端。在当时情况下,集体主义道德实践处于受动状态。受集权体制影响,人们多用本体论思维方式看待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认为集体比个人根本,决定个人。因而在其实践中,把集体看作目的,把个人作为集体的手段。要求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无条件地服从或献身于集体。那时,企事业集体的一切行为都以上级指示为依据,个人的行为须由集体来发动。由此形成了从国家到集体,再由集体到职工个人的单向度“集体主义”行为模式,造成企事业集体依附于国家,个人依附于集体的局面。在这种利益格局中,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个体独立性、自主性。这样,尽管传统的道德理论已论证了集体主义原则的必然性和现实性,而且公有制生产关系也为集体主义原则的可行性确立了现实的基础,但是,集体主义所应建立的利益关系,并未在实践中真正体现到人们的实际利益中来。集体主义道德的合理性更多地只能从抽象的论证中去体会。此外,在受动的集体主义道德实践中,个人目的从属于集体目标,完全是一种别无选择的被迫。在集体组织形式中,个人权利完全被淹没,丧失了道德主体性地位和制约集体的能力,集体成为制约者,个人成为被制约的客体。集体主义被演变为无条件的服从或牺牲。这样,集体主义内涵中保护和促进个人正当权益的规定成为空洞的承诺。这实际上是对集体主义的片面理解和实践扭曲。因此,早在传统计划体制下,受动集体主义实践就潜伏着一种危机,决定了它必然被能动的集体主义实践所否定。
从理论上讲,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广泛合理的利益关系。这必将克服传统计划体制下单向度的“受动集体主义”,形成集体与个人相互依赖和双向制约的辩证关系。由于个人成为真实的利益主体,所以,集体主义的命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所代表的个人利益的真实程度。集体只有真正成为代表个人利益的集体,才能真正为个体所接受。也只有为群众所真正接受的集体,才有理由和权威要求个人履行对集体的义务。同样,个体只有面对真实代表自己利益的集体,才能自觉自愿地履行义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集体主义原则的实践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约束和引导的道德机制。
应该看到,理论的合理并不等于现实的合理。集体主义原则的内涵本应与市场经济的实践取得一致,而现实中却存在着不一致。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在新的实践中遇到了种种新情况、新问题,使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在实践中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甚至被扭曲。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情况。
其一,集体主义道德实践中利益引导机制的缺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弘扬集体主义精神,不仅要强化舆论宣传的力度,而且要建立一种引导机制。运用利益鼓励等手段进行道德导向,即通过利益关系的改变或利益得失的调控进行价值引导,使为集体利益勤奋工作的人得到利益的关怀,使奉献与利益形成正比关系,从而使主体的价值在集体中得到真实的肯定,形成道德主体向上的激励机制。
在以集体主义为道德基本原则的社会中,个人的能力与成就只有在不利或有损于集体利益时才是被否定的,而个人的努力对集体有利时,理应受到鼓励。实现个人奉献与利益扩升的统一,可以起到扬善的作用。同时,也应该建立惩罚机制,对那些缺乏集体责任感,不能维护集体利益,损公肥私或损害集体声誉、形象的人应给予惩戒,才能构成抑恶的价值导向。然而,在我国现实的集体主义道德实践中,这种集体主义道德奖惩机制尚未真正建立,道德的提倡、发扬与奖惩之间并不统一,以至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关心集体、爱护集体的“老实人”吃亏的价值感受。这就造成了愈老老实实、勤于奉献的集体主义者愈受穷,而不老老实实在集体中工作,把主要精力用于“第二职业”或损公肥私者却相对富有的局面。这是与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相背离的。问题的根源在于,我们目前的集体主义道德实践,仍没有完全克服传统计划体制下,只注意个人对集体的奉献,却忽视集体对个人利益回报。诚然,在我国,不乏有许多为社会主义集体自觉奉献的人,有许多做出重大贡献却不求回报的先进人物。但是,作为集体却应该给他们以相应的关怀。我们不应该造成真正的奉公者受穷,而自利者却富有的价值导向。那样,将逐渐使更多的人感到价值的失落和心理上的不平衡。这是不利于集体主义实施的导向。曾几何时,当大众传播媒介报导一些见义勇为或因公致残,而就医甚至生活缺乏保障的消息时,人们是发出何等的感叹。如果我们的社会不能真正建立起对集体主义者的道德关怀机制,不能造成“缺德必惩”、“无德不富”、好人有好报的道德氛围,人们对“集体主义”就会感到失望。尤其是个人为集体做出必要牺牲后,集体不能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补偿,那么,集体就等于放弃了责任,同时也失去了感召力。
其二,集体主义道德实践中公正调节机制缺乏
“公正”,或者说“正义”,是道德个体的权利和经济利益分配的道德尺度,也是实施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重要条件。集体主义既要维护集体和个人的正当权益,又要反对一切极端利己主义的不平等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公正要求各个不同企业之间,应以合理合法的手段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平等竞争,它承认各个集体竞争权利的平等、机会均等;集体公正则要求,对集体成员实行劳动者人格平等和劳动权利的平等,反对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用工制度中特权干预等等。只有实施公正调节手段,才能在实践中正确地解决好集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使集体主义真实体现人的自由权利,保证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不受到伤害,实现集体与个体之间稳定的发展关系。可以设想,一个国家或集体,如果失去了“社会公正”,这个社会的成员还会信赖这个国家或集体吗?如果集体主义道德实践不能保证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人格和劳动的权利,平等地享有应得的相应的劳动报酬,势必造成社会中集体与个人之间缺乏真实的责任和义务,人们也难以体认到集体主义原则的合理性。
事实上,如果让处在不合理利益关系中的人们去服从某种缺乏公正调节机制的道德原则,那只能是被迫的、不情愿的。这就提示我们,集体主义道德实践,必须建立健全公正的道德调控机制,以维护社会的公正秩序,使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合理性体现在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之中。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目前尚未健全公平的调控机制,导致在市场竞争中,行业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导致在就业机会、岗位安排、职务调配、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特权干预、人情照顾、以及任人唯亲等不公正行为的发生。人们由对问题的不满而导致对集体主义产生怀疑,甚至把这种社会不公归之于公有制或集体主义本身,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实践中所发生的不公正,既不是市场经济的错误,更不是集体主义本身弊端,而恰恰是集体主义公正原则未能得到真实贯彻的结果。为此,应尽快健全社会公正的调控机制,以体现集体主义维护人们经济、政治和文化合法权益的原则精神。
其三,集体主义道德实践中主体行为的扭曲
集体主义在实践中是通过集体或个体的行为体现的。人类的天性中包含着个人对集体的依赖,而对集体的依赖又是以信赖为前提的,同时,对集体信赖才会使个体自愿服从集体并自觉奉献集体。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在此阶段,一方面是社会生机与活力的增强;另一方面是社会滋生了诸多的腐败行为,如公款大吃大喝、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值得注意的是,许多社会腐败行为,都是在“集体主义”旗号下进行的集体越轨行为。比如,一些地区搞的贸易封锁、某些地方组织或集体对走私活动和假冒伪劣产品的地方保护、某些企业的偷税漏税、制做假帐等行为,不仅造成了市场秩序的紊乱,也使集体之间、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个人的关系极不协调,损害了社会主义真实集体的形象。有人把社会腐败归之于公有制或集体主义,认为如果不实行公有制或集体主义,社会就不会出现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等越轨行为。这是不公平的。首先,并不是集体主义必然产生腐败,也不是集体主义导致集体越轨行为。相反,正是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小团体主义导致这些社会问题。事实上,地区间的贸易封锁,对走私和假冒伪劣等地方保护行为,是一种貌似集体主义,而实际上放大了的本位主义。这种所谓的“维护集体利益”的行为,实际损害了国家这个更大集体和其它集体的利益。其次,由于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是通过集体组织行为实施的,而一些集体的个别领导者名义上是真实集体的代表,实际上却不能维护集体利益,或者口头上高唱集体主义赞歌,实际上却大捞利己主义的实惠,他们要求集体组织其它成员坚持集体主义、无私奉献,而自己却实行利己主义。这实际上是改变了某些集体原有的性质,败坏了集体的形象,也使集体主义的实践发生了扭曲。实际生活中,正是由于这种原因,损害了集体主义的声誉和应有的感召力。
集体主义道德实践中所发生的主体行为的扭曲,从反面给我们一些重要的启示:首先,不仅个体是集体主义实践的道德主体,而且集体本身也是道德主体,因此,对集体本身也应提出集体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包括集体对国家、集体对集体、集体对个人应尽的责任和应遵守的规则,以保证集体主义的实施;其次,由于集体主体不是一个自觉的主体,而是由法人代表或领导人带领的组织,为保证集体主义道德实践的良性运行,必须建立对集体领导者的大众监督、组织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并实行道德行为后的奖惩,以保证集体主义价值取向的实现。
其四,集体主义道德实践中宣传教育的误导
集体主义道德的实施,需要通过舆论的价值评析、宣传教育手段,将集体主义精神注入社会成员的内心,使其逐步转化为个人内在的道德品质,这是道德实践的重要环节。
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内涵,应该体现在社会大众传播媒介的不同内容之中,以实现集体主义道德观的内化和养成。应该肯定,在我国的舆论宣传中,始终没有放弃对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宣传,也取得了相当的效果。特别是在近一时期,通过树立孔繁森、徐虎等集体主义者形象,在人们心理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是,也应看到我们目前存在的不足。这主要表现在:其一,我们对集体主义道德观念的宣传教育,大多停留在抽象化的理论说教上,而与社会大众的心态结合不够,即未能将大众所关心的热点问题,诸如,分配不公、人格平等、公平竞争、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与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从内在关系上作出合理的解释,以至于大众对集体主义存在许多误解或模糊认识。只有通过对各种社会具体问题的分析,讲清什么属于集体主义,什么属于利己主义,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处理所遇到的各种矛盾,才能实实在在地让大众接受并信服集体主义。其二,对违反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的现象揭露或批评的力度不够,现实生活中,集体主义与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冲突。只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将违背集体主义的道德行为曝光,并加以大众评说,才能通过舆论惩罚给集体主义的正面宣传教育以支持,使大众在舆论导向中潜移默化地接受集体主义道德宣传,增强是非判断能力,逐渐克服某些人对集体主义存在的逆反心理。其三,舆论宣传中对“高消费”、现代物质享受的过分宣传和诱导,也对集体主义精神的弘扬起到了一定的负面效应。为此,应加强对社会主义主导文化的宣传,抑制负面文化的宣传。
综上所述,集体主义道德原则,曾在中国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产生过巨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今天,它仍然没有过时,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只能选择集体主义作为基本价值原则。但是,新的历史形势,使个人与集体的价值目标关系、性质关系、管理关系、素质关系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因此,我们应该努力克服实践中的偏差,以新的道德实践方式大力弘扬集体主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