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哲学视野中的“实践标准”问题(注:收稿日期:1998—02—03),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收稿论文,两种论文,视野论文,哲学论文,日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年前,一场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在中国大地展开。这一大讨论起了极大的思想解放作用,恢复了实事求是这一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为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作了重要的思想准备。哲学再次充当了社会变革的先导。
经过20年前的真理标准大讨论,“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命题,已经成为人人皆知的常识了。然而很少有人去思考关于这一命题的“辩证唯物主义”的论证逻辑是否正确。从当时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来说,接受当时“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家们对这一命题的论证是很自然的。自那以后,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有了新的理解,有了与“辩证唯物主义”不同的哲学视野。我们今天纪念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应当超越当时哲学视野的局限,在新的哲学视野中重新理解“实践标准”问题。当然,“新”理解是各种各样的,根据某些理解,哲学不必谈真理,也无所谓真理标准问题。我们的理解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的唯物主义,这种实践的唯物主义,就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的唯物主义。从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就包括从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真理性的标准。其实,“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这一新的真理标准观,最初正是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的结论,是既反对唯心主义又反对直观唯物主义的真理标准观的,只是在以后的理解中,特别是到了我们的教科书式的理解中,“实践标准”问题才被置于“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这种“辩证唯物主义”既反映了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的一些观点,同时又带有旧有直观唯物主义的痕迹,由此造成了这一理解体系自身的逻辑困难,这一逻辑困难,在真理标准问题上表现得最为明显。克服“辩证唯物主义”真理标准观上的逻辑困难,当然不是通过离开唯物主义的逻辑道路,而是要真正返回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解。
两种哲学视野
我们这里所说的两种哲学视野,是指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两种理解,即传统的“辩证唯物主义”和我们所理解的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不止这两种,在以“真理标准”大讨论为发端的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反思中,提出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种种不同的理解,在这些不同的哲学视野中,对真理及真理的标准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逻辑,但在本文中,不可能一一加以讨论,而只涉及“辩证唯物主义”和我们所理解的实践唯物主义这两种理解。
长期以来,人们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为辩证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就其本来的意义来说,或广义地说,应是指唯物主义观点和辩证法观点相结合、相统一的哲学。在这个意义上,古希腊的唯物主义哲学,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哲学,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哲学,都是辩证的唯物主义。但传统理解的辩证唯物主义,我们一般所说的辩证唯物主义,是狭义的,特指马克思主义哲学。
人们之所以把“辩证唯物主义”这个名称只给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因为人们认为,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才实现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有机结合,才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而在此前的唯物主义都是机械的或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用普列汉诺夫的话来说,“‘辩证唯物主义’这一术语,它是唯一能够正确说明马克思的哲学的术语”。(注:普列汉诺夫《论一元论历史观之发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198页)但这一理解是有缺陷的, 没有能揭示马克思在哲学上实现的变革的实质。
首先是这一理解不符合哲学史。从哲学史来看,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结合起来并不是马克思的功绩,不是马克思的独创。在古代,就已经有了朴素的辩证唯物主义,尽管这种结合还是原始的、朴素的,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毕竟是结合在一起的。在近代,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关系的主流是分家的,占统治地位的是机械的、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但也并不排斥某些唯物主义哲学家(如狄德罗)有辩证法的思想。特别是到了19世纪的费尔巴哈哲学,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结合已达到了较为高级的程度。费尔巴哈不仅有唯物主义,而且有较丰富的辩证法。尽管这种辩证的唯物主义还不能和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相等同,但已经达到了与古代朴素的辩证唯物主义不可同日而语的水平。我们以前对费尔巴哈实在有一种严重的误解,把他的唯物主义归之于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这种误解出于对马克思哲学实质的误解和一种逻辑: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是辩证的唯物主义,和这种哲学相对立的旧唯物主义就是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费尔巴哈哲学属于旧唯物主义的范畴,所以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是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这是从原则出发所得的逻辑的结论,而不是从事实出发经过研究所得的结论。只要我们去认真地读一读费尔巴哈的哲学著作,我们就会得到与此相反的结论。(注:参见王金福《从费尔巴哈哲学反观马克思主义哲学》,《苏州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
第二,这种理解也不符合马克思对新旧唯物主义区别点的理解。马克思并不认为从前的唯物主义都是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因此,他也不认为自己的新哲学与旧唯物主义的根本区别是在于他的唯物主义是实现了和辩证法的结合。马克思认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第2版,第1卷第58页)马克思把从前的唯物主义哲学叫作“直观的唯物主义,即不能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第2版,第1卷第60页), 把自己的哲学叫作“新唯物主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第2版,第1 卷第61页)。马克思并没有给这种新唯物主义起一个“实践唯物主义”的名称(注:马克思、恩格斯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实际上和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说来,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年版,第1卷,第48页,着重号为原文所有)。 有人据此说,马克思在创立新唯物主义时已经把这种哲学叫作实践的唯物主义。我们认为,这一结论是勉强的。从原文来看,马克思、思格斯是把自己叫作实践的唯物主义者,而不是实践的唯物主义者,所谓“实践的唯物主义者”是指要把唯物主义理论用于指导实践、使现存世界革命化的唯物主义者。而且,“实践的唯物主义”这一短语也只出现过一次。我们主要不是根据马克思的用语而是根据他的哲学思想把他的哲学理解为实践的唯物主义。),这一名称是后人根据对马克思哲学的理解而起的。从马克思对旧唯物主义的理解方式来看,从马克思对意识和存在的现实关系的理解来看,把与直观唯物主义相对立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叫作实践的唯物主义是恰当的。这一名称恰当地揭示了新旧唯物主义的本质区别:旧唯物主义只是从直观的形式去理解对象,不能把对象理解为人的感性活动即实践,实际上也就是把对象当作单纯的自然存在物去理解,所以是直观的唯物主义;而马克思则把对象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也就是把对象理解为“人们的存在”、“社会存在”,所以是实践的唯物主义。
这样,我们可以看到,存在着两种哲学视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视野和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视野。前者关注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关系,这一哲学视野正确地理解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统一关系,但忽略了新唯物主义在唯物主义基本原则理解上与旧唯物主义的区别,使它在这一问题上没有达到马克思的水平而停留于直观唯物主义的水平,也就是说,它仍然是从直观的形式来理解意识的对象,把意识和存在的关系理解为意识和自然存在的关系。后者关注的是在唯物主义原则本身理解上的区别,把意识和存在的现实关系理解为人的意识和人的物质生活的关系,理解为社会意识和社会存在的关系,这样就把直观的唯物主义提高为实践的唯物主义,同时并没有丢掉辩证法,在科学实践观的基础上发展了辩证法。从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结合来看,实践的唯物主义也是辩证的唯物主义。
在不同的哲学视野中,“实践标准”问题就有了不同的理论逻辑。
“辩证唯物主义”视野中的“实践标准”问题
我们这里所说的辩证唯物主义,并不是广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不是指古代的辩证唯物主义和费尔巴哈的辩证唯物主义,而是指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种理解方式。在古代辩证唯物主义中,没有提出真理的实践标准问题。在费尔巴哈哲学中,虽然有过“实践标准”的思想闪光,但这是和他的基本思想不一致的思想,而且也不占主导地位。从他的主导思想看,他更多地强调直观标准,其本意是把感性对象作为真理的标准,这是和他的基本思想相一致的。作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种理解方式的辩证唯物主义,是一种特别的理论产物。它力求理解马克思,强调实践在认识中的基础作用,包括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思想,这就使它与从前的辩证唯物主义有所区别。另一方面,它在意识和存在的现实关系上,特别是对意识对象的理解方式上又不理解马克思,停留于直观唯物主义,也就是说,它的一只脚已伸进了新唯物主义,另一只脚却留在旧唯物主义的基地上,这样就产生了它在真理标准问题上的一系列理论困难与矛盾。
第一,它的唯物主义真理标准观、实践标准观和实践观三者实际上处于一种互相否定的关系中。
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同时坚持三个观点,即:真理的标准是客观的,实践是真理的标准,实践不是纯粹客观的而是“主客观统一”的。坚持真理标准的客观性就是坚持真理问题上的唯物主义。唯物主义的真理观要求肯定真理内容的客观性和真理标准的客观性。不论是把什么看作是真理的标准,这个标准是客观的标准。而所谓客观,就是不带主观性,是不依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它把实践看作是真理的标准,而实践,在它看来不是纯粹客观的,而是有主观性的,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统一”。它在论证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时说:实践之所以能成为真理的标准,就是因为它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因而能把主观的认识和客观的对象联结起来。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在“辩证唯物主义”的真理标准观中,它的唯物主义真理标准观、“实践标准”观和实践观三者实际上处于一种相互否定的逻辑关系中:坚持唯物主义真理标准观和“实践标准”观,就要否定“主客观统一”的实践观,坚持“实践标准”观和“主客观统一”的实践观,就要否定唯物主义的真理标准观而坚持唯物主义的真理标准观和它的主客观统一的实践观,就要否定它的“实践标准”观。换一种说法:当它说真理标准是客观的,实践就是真理的客观标准的时候,它就不能同时说实践是“主客观的统一”(即实践既包含主观因素又包含客观因素);当它说实践是真理标准和实践是“主客观统一”的时候,它就不能说这种真理标准观是唯物主义的真理标准观;当它说真理标准是客观标准,而实践不是纯粹客观的而是“主客观统一”的时候,它就不能说实践是真理的标准。这一逻辑矛盾是如此明显,正如那个卖矛和盾的人的逻辑一样,而人们却没有看到!
第二,它的“实践标准”观和对认识与实践相互关系的总体理解是不一致的。
“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认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决定认识。但实践对认识的基础作用,并不是直接的物质基础作用,实践决定认识,并不是物质决定意识的现实表现。实践对认识来说是第一位的,但不是第一性的,第一性的东西是物质而不是实践,因为实践不是物质,而是主观和客观、精神和物质的统一。因此,实践对于认识的基础作用、决定作用,是一种中介、途径、手段意义上的决定作用,不是直接的物质性的决定作用。实践对于认识的基础作用、决定作用表现在: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等等。在源泉、动力问题上,它是贯彻了实践对于认识的中介性、手段性的基础作用的理解的:实践不是认识的对象意义上的源泉,实践只是认识对象的途径、手段,认识的对象不是实践而是物质事物;实践也不是认识的对象意义上的动力,而只是途径意义上的动力,只有经过实践,才能认识对象,才能推动认识的发展。但是,它不能在同样的途径、中介的意义上来说明实践对于认识真理性的标准作用。因为贯彻这一理解逻辑,它就要否认“实践是真理的标准”这一命题。“标准”这一概念本身意味着它不是中介性的。如果说,实践只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途径、手段,那么,它还不是标准本身。而且,我们也可以说逻辑证明也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途径、手段,这样就不能说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实践对于认识真理性的标准作用,是实践对认识决定作用的一个表现,对这一作用的理解逻辑,应当和实践对认识的基础作用、决定作用的理解逻辑保持一致。但是我们看到,它不能保持这种一致,因为一旦保持一致,就会导致否定“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这一结论,或者否认实践对于认识的中介性基础作用的理解。
第三,它的真理对象和真理标准是不一致的。
一般说来,真理对象和真理标准是同一的,只有真理对象才具有真理标准的资格。这是由真理的本质决定的:真理是对对象的正确的认识,某一认识是否是真理,即是否正确地把握了对象,是否在思维中正确地再现了对象,不能以认识自身为标准,而只能以对象为标准;对象是原本,认识是副本、摹本,原本是副本、摹本的标准。而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真理的对象和真理的标准却是不一致的。真理的对象是不是作为人的感性物质活动的客观事物,实际上也就是自然存在物。对象不是实践本身,只是说对象必须进入实践范围才能认识这一对象。而真理的标准却不是作为对象的事物,而是实践。从逻辑上说,认识并不是对实践的反映,何以要以实践作为判定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呢?如果说,对象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被正确地认识,所以也只有在这实践中才能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那么,在这里,实践仍然只起了检验认识真理性的途径、手段的中介作用,而不直接是标准本身。按其逻辑,它应当否认实践是真理的标准,肯定客观事物(认识的对象)是真理的标准。但它不能坚持这种逻辑,因为它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种理解,不能不坚持“实践是真理的标准”这一观点。
这就是“实践标准”问题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视野中的命运。“辩证唯物主义”正确地坚持了“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命题,但不能给它提供一个合理的基础和逻辑,因而处于两难的境地。
实践唯物主义视野中的“实践标准”问题
要真正理解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必须转变哲学视野,从传统的教科书式的辩证唯物主义转变到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
马克思以前的直观的唯物主义,不论是形而上学的还是辩证的,都只是从自然存在去找意识的基础。在把物质看作是意识的客观基础这一点上,它们比抽象的唯心主义要正确。但是,这种理解仍然是抽象的,是一种非历史的自然主义的理解。自然存在虽然可以说是意识的一般基础,但不是意识的现实基础。对动物来说,自然基础也是存在的,但动物没有意识,或只有“动物式的意识”,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动物没有意识得以产生的那种社会形态的物质基础。作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种理解的辩证唯物主义,虽然引进了实践范畴,重视实践对意识的基础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比马克思以前的直观唯物主义有所进步,但它没有从根本上超越直观的唯物主义,因为它没有把实践理解为物质的社会形态,没有把实践理解为意识的现实的物质基础。在它那里,存在决定意识,在其现实性上并不就是实践决定意识。实践只是起了一个把主观和客观(物质基础)联系起的中介作用。一句话,并没有把实践理解为意识的现实的物质基础本身。
马克思在哲学上的根本转变,就是实现了哲学出发点的根本转换,由从自然存在出发转变为从社会存在出发来解释观念的东西。马克思找到了意识的现实基础,这就是实践。实践是人类在意识指导下改造物质世界的感性物质活动,是物质的社会存在方式。人与动物的根本不同,不在于人有意识,而在于它是一种能动地改造外部世界以创造自己的生活、自己的存在的存在物。实践是人的根本存在方式,是人的存在的本质。正是人的实践活动,构成意识的现实物质基础。
实践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都讲实践是意识的基础,都讲实践决定意识,但二者的含义是不同的。“辩证唯物主义”只是把实践理解为意识的中介性基础,而实践唯物主义把实践理解为物质基础。在“辩证唯物主义”中,实践决定意识,并不是物质决定意识的现实表现,而在实践唯物主义看来,实践决定意识正是物质决定意识的现实表现。在“辩证唯物主义”中,实践对意识来说虽然是第一位的,但不是第一性的,而在实践唯物主义看来,实践对于意识来说是第一性的,并因此也是第一位的。
实践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都讲实践是意识的源泉、意识发展的动力、意识真理性的标准、意识为之服务的对象,但二者的含义也是不同的。“辩证唯物主义”讲实践是意识的源泉,不是在对象意义上说的,即实践不是意识的现实对象,而是从途径的意义上说的,即实践通过实践把握对象。也正是在途径的意义上,它把实践看作是意识发展的动力。意识指导实践,为实践服务,不是意识反作用于物质的现实表现,而只是通过实践这个中介,反作用于物质。而实践唯物主义讲实践的意识的源泉,是从对象意义上说的,实践是意识的现实对象,因而是意识的唯一源泉。也正因为实践是意识的唯一对象、源泉,所以它也是意识发展的动力和意识真理性的标准。意识指导实践,正是意识反作用于物质的现实表现。
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在实践唯物主义哲学理论体系中,“实践标准”问题就被奠定在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不再存在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中所有的那种理论逻辑上的矛盾。第一,它的唯物主义真理标准观、实践标准观和实践观是逻辑统一的。实践是一种客观的物质活动,坚持实践标准仍然是坚持客观标准,是唯物主义真理观的要求和体现,同时又体现了新唯物主义的真理标准观。第二,它的真理标准观和它对实践与意识总体关系的理解是一致的,它的真理标准观是它对实践与意识总体关系理解的一个具体方面,是这一总体理解在真理标准问题上的体现。实践是意识的现实物质基础,在意识真理性的标准上,实践就成为意识真理性的客观标准。第三,它的真理标准和真理对象是同一的,实践是真理的对象,因而也是真理的标准。
今天,我们必须继续坚持“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命题。我们正在邓小平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理论的指引下从事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这一理论的真理性已经得到实践的检验,我们还要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加以检验。检验邓小平理论正确性的标准不能是别的,只能是我们的实践。而要能在理论上真正坚持“实践标准”,就必须转换我们的哲学视野。一个在理论逻辑上彻底的观点不一定是正确的观点,而一个正确的观点却必须有彻底的理论逻辑来支持。一个观点,即使是正确的观点,缺乏彻底的理论逻辑,就很难真正坚持。使“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这一正确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奠定在科学的理论基础和彻底的逻辑之上,这是我们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工作者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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