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互联网思维完善基金监督
文/陈福华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事关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运行效率。基金监督的理想效果是,能制约经办权力,并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纠偏。换言之,好的基金监督能有效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是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工作内容,已从对基金的预决算和收支管理的监督,向4个方面拓展延伸:对业务经办的监督,对基金保值增值的监督,参与经办规则的制定和监督经办规则的执行,对政策和经办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和纠偏。可以说,基金监督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工作内容越来越丰富。在此背景下,各统筹地区普遍感觉“人手不足”,然而公务员编制从严从紧是大势所趋,依靠增加人手来强化基金监督的路径显然已经行不通。如何解决这对矛盾?笔者认为:可以依靠信息化。
提升信息化
信息化作为基金监督的工作手段可以从两个层面实现:一是通过加快社会保险经办的信息化建设,提升内控质量;二是通过加快基金监督的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督质量。这两个层面是逐步递进、相互促进的关系。
2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近期疗效见表1。2组近期疗效差异有统计学意义(Z=-3.578,P=0.000)。联合用药组对肺癌的控制率为74.44%,显著高于吉西他滨组的46.67%(χ2=15.253,P=0.000)。
信息化本身会提升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质量,夯实风险内控的基础。加快社保经办信息化建设,必然要对工作流程、业务图表、数据质量进行重新梳理,对社会保险政策的逻辑性、实操性进行评估认定,甚至进行流程再造、政策重制。如果社保经办的信息系统实现了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那么与之关联的线下经办在很大程度上也必然要随之专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信息化到位,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水平将水涨船高,而高水平的风险内控能为基金监督奠定扎实的工作基础,这是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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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的基本要求是全程留痕,它能极大降低基金案件的发案率。通过“系统”作案,每一次修改或篡改,信息系统都能留下痕迹。于事前风险防控而言,这是一种震慑;就事中风险控制而言,通过技术手段在“事中”阻止不法行为,是防范社保基金风险的现实选择和可靠抓手;对事后追查和惩戒来说,系统留下的“痕迹”是证据。因此通过加快信息化建设或提升信息化水平,对社保经办实施全程留痕管理,可以极大降低基金风险案件的发案率。
为了进一步刻画研究区县域经济的时间演变特征,采用ArcGIS的自然间断点分级法,将综合经济得分排名变化划分为三类,分别表示综合实力稳定区、综合实力上升区和综合实力下降区三种类型,绘制了2000—2015年成都平原城市群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变化图(见图1).
重视互联网
树立基金监督社会化的理念。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各有不同的监督主体,且各监督主体的职责边界不清晰,越位与缺位并存。社会监督在实践中为数不多,且模式多停留于传统的电话举报、写信举报。与此同时,法律界限模糊也给社会监督的推行造成一定障碍,有的社会监督甚至异化成个别媒体或个人敲诈勒索的工具。结合互联网思维,社保基金监督社会化的路径应该是,建立开放式的基金监督平台(可与其他监督平台共建共享),让大众参与,由相关部门核实、执法执纪部门处罚。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大众参与应该是便利和能体现参与感的。在笔者看来,形式多样、方便简单、适当鼓励、具有参与感的群众监督,就是零距离、无死角、低成本的监督。
“互联网+人社”的工作理念不仅直接服务广大参保人,对于保障参保人权益的基金监督工作而言同样适用。互联网思维必须成为基金监督工作的重要思维方式,必须通过信息技术的力量、互联网的力量来推动基金监督工作走上零距离监督、无死角监督、低成本监督的道路。要在基金监督工作中体现互联网思维,首先要清晰认识互联网给社保经办带来的变革,其次要力求适应互联网,积极主动地思考如何利用互联网服务于社保基金的风险控制工作。
信息化更加方便监管。传统的人工监督模式下,因为人员有限,基金监管人员面对堆积如山的社保业务资料,只能“望洋兴叹”。而在信息化的条件下,由于有了相对标准化的数据,管理者通过设定规则和阈值,可以进行数据判断;通过大数据,可以进行逻辑校验;进行各部门数据比对,可以发现其中端倪。换言之,有了信息化手段,基金监督部门可以监督到的范围更广,基金监督的速度更快、力度更大、找到的问题更加精准。
认识大数据对基金监督的影响。社会保险积累的数据极其庞大,是全口径、全周期、全动态的数据,经过加工分析可以延伸为购买力水平数据、健康状态数据、经济发展水平数据、幸福指数数据等等,是政府、社会、企业都需要的数据,是真正的黄金数据。基金监督部门通过对社保数据进行统计、比对、分析,可以实现对基金的多角度、全方位、无时差的监督管理。当然,如果基金监督部门单凭自身力量尚无法全方位、深入地挖掘数据,也可以引入第三方,共同通过数据挖掘和大数据比对等手段达成基金监督的工作目的。
树立基金监督大道至简思维。监督应该是简单的,是可以外行监督内行的。所以,监督规则要简单、要通俗易懂,监督的程序要简化、处理要及时。如果一个监督规则在信息系统运行下来,有海量的疑似违规案件,那是无法实地查处的。如果一个监督案件要半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处罚完成,那就不可能进行持续的、大面积的监督。笔者认为,社保基金监督,不要开展面面俱到的 “全面打击”。基金监督的重点,应该从最恶劣到次恶劣、从危害最大到危害次大层层递进。另外专项监督也是必要的选择,比如在一个时间段专注于监督某一类或两类违规问题,且整治要彻底,做到整治一类、减少一类。如此下去,违法、违规问题会越来越少,社保基金风险防控的环境才会越来越好。
总之,信息化就是基金监督的“大道”,是基金监督的可依赖路径。
作者单位:江西省人社厅基金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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