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益受损与行动选择研究:两代农民工的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两代论文,权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860(2011)01-0066-08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问题已有了相当多的报道、调查、描述和分析,这些成果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中国大陆农民工平等就业、劳动保护、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缺损。[1][2][3]一些研究认为,利益受损农民工可能采取的行动回应是忍耐、抱怨、退出、呼吁和抗争。大多数农民工由于惧怕雇主辞退、失去工作而选择忍耐和抱怨,或因内部的“分割”、“分化”而缺乏集体抗争的能力[4];相比于男性,女性更不倾向于有组织的行动[5];在生存底线被突破时,一些农民工会倾向于集体性抗争。[5]总体来看,工人回避冲突与行动,较少发起和参与冲突,为自我保护而采取鸵鸟政策[6],在特定情况下农民工成为(造反倾向很强的)流民的可能性很小。[7]潘毅的研究还提到了一种特殊的反抗形式:尖叫和梦魇。[8]还有学者指出,形塑农民工行动选择的是生存理性[9](P102)和“生存文化”[10]。
基于以往对新生代农民工①权益受损及行动选择系统性研究的不足,本文着重关注的是: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受损状况、劳动权益认知与其行动选择之间的关系。
本文的主要资料来自课题组2009年6月—11月对北京、上海、深圳、泉州、宁波、绍兴、余杭、新野8个城市24个纺织、服装企业1051名工人的问卷调查。课题组首先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城市,然后根据企业所有制、规模选择需调查的企业,在每个企业调查40人左右。虽然上海、泉州、宁波、新野、余杭的问卷调查得到了企业管理人员的协助,但有效问卷是在管理人员完全不在场并由课题组调查人员面访当场填写完成。北京、深圳、绍兴三地的企业以及调查对象,完全由课题组成员通过艰苦的努力寻找并面访完成。全部有效样本1021人,其中农民工样本为850人。样本平均年龄27.2岁,标准差8.6岁,年龄30岁以上的第一代农民工占32.1%,30岁及以下的新生代农民工占67.9%。因为样本为配额所得,本研究在推论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劳动权益及认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劳动法规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就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益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本文集中考察新生代农民工在工资、人身及健康、就业保障与保险三个方面的权益及认知。
1.工资权益及认知
工资权益体现了劳动者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收入的权利。根据调查,新生代农民工最高工资的平均值为1869元,最低工资的平均值为1180元。就上月工资而言,平均值为1601元,获得这一工资水平的代价是平均每月工作27.3天、每天工作9.8个小时。
新生代农民工、第一代农民工与城镇工三个群体的工资收入存在显著差异(χ[2]=18.3;Sig.=.000)。从收入结构上看,新生代农民工每月收入低于1000元的比例最高,占该群体的15.2%,月工资在2000元以上的比例最低,占该群体的13.5%,月平均收入比第一代农民工低278元。三个群体的工作时间也存在显著差异(χ[2]=22.91;Sig.=.000),平均每月的工作时间分别为271小时、295.7小时和246.6小时,新生代农民工比第一代农民工每月少工作24.7小时,但比城镇工每月多工作24.4小时。从工作时间结构上看,67%左右的人每月工作时间在240小时以上,而第一代农民工73%的人每月工作时间在240小时以上。与之相反的是,城镇工每月工作时间在240小时以下的占65%。
工资权益受损表现为:
(1)从相同时间的劳动投入获得的工资收入看,新生代农民工最低,其次是第一代农民工,城镇工最高。三个群体每小时工作的收入分别为5.9元、6.3元和7.2元。
(2)新生代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形最多。三个群体在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比例分别为42.1%、35.5%和31%,不能足额发放工资的比例分别为26.8%、22.3%和16.1%,认为实际工资少于工资条上工资的比例分别为8.2%、4.4%和2.7%。
(3)新生代农民工中加班无加班工资的为26.1%,不知道有加班工资的占17.1%。回答有加班工资的人中,35.8%的人指出加班按平时工资计算,28.4%的人不知道加班工资怎么算。分群体而言,新生代农民工回答加班按平时工资计算的比例最低,回答不知道加班工资怎么计算的比例最高。
那么,工人对于自己的劳动付出和所得是怎么看的呢?当询问“若按照您目前的工作投入,您认为合理的月收入大概是多少”时,三个群体给出的合理月收入存在显著差异(χ[2]=18.69;Sig.=.000)。新生代农民工期望月均收入为1904元,比实际月均收入高300元左右。如以目前三个群体实际月均投入劳动的时间271.1小时、295.7小时和246.6小时计算,则期望小时工资均值分别为7.03元、7.4元和8.4元。可以看出,新生代农民工和第一代农民工期望的小时工资率与城镇工目前实际工资率(7.2元/小时)相近,即目前农民工对于自己工资权益受损有一定的认识,但他们并非漫天要价。对于他们而言,追求的是在多付出劳动的情况下能够有一个与城镇工人一样的工资收入。
2.人身及健康权益
本文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人身及健康权益。一是劳动安全权益,二是人身安全与自由。
劳动安全权是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权利之一,它是指劳动者享有在劳动过程中要求改善劳动条件,以使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的权利。劳动安全权益的落实需要提供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调查发现:
(1)职业健康与安全防护不足。47.6%的人未进行过或注意到职业健康和安全培训;33.1%的人指出他们也没有看到或注意到工作场所张贴了职业健康或安全生产的标志或宣传品;47.7%的人指出工厂不配备保护设备(如手套、耳塞、靴子和防护服等)。三个群体在上述职业健康与安全防护的三个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而新生代农民工相比于其他两个群体,职业健康与安全防护更为不足。
(2)生产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38.4%的人指出生产场所的温度过高或过低,23.9%的人指出生产场所有难闻的怪味,17.6%的人指出生产场所未使用或注意到有通风系统,17.1%的人未发现或注意到工作场所有畅通的紧急出口。三个群体在上述生产条件的四个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而新生代农民工相比于其他两个群体,指出生产条件不足的比例最高。
新生代农民工的人身安全与自由也依然不尽如人意:
(1)被企业扣押证件与财物。23.1%的新生代农民工指出,在他们进入目前所在企业时,需交纳押金,有此经历的第一代农民工和城镇工的比例分别18.2%和12.4%;15.9%的新生代农民工指出,目前所在企业曾经扣押过其身份证、暂住证等证件,有此经历的第一代农民工和城镇工分别为4.2%和5.3%。三个群体比较而言,新生代农民工遭遇企业扣押证件和财物的情况最多。
(2)遭遇侵犯人身自由的恶意行为与恶性事件。新生代农民工中,33.1%遭遇过辱骂,9.2%遭遇过体罚,5.4%遭遇过殴打,12.9%遭遇过搜查,4.1%遭遇过拘禁,15.7%遭遇过强迫劳动,2.2%遭遇过性骚扰或性侵害。相比于第一代农民工和城镇工,新生代农民工在上述每一项遭遇的几率均相对偏高。
就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在遭遇辱骂、强迫劳动时,2/3的认为不能接受,在遭遇体罚、性骚扰/性侵害时,50%的人表示不能接受,在遭遇殴打、拘禁、搜查时,1/3的人表示不能接受。新生代农民工在遭遇上述恶意行为时的反应与第一代农民工更为接近,而与城镇工相比有较大的不同。
3.就业保障与保险
公平的劳动合同既是对就业者的一种保障,也是对雇主的保障。通过考察劳动合同签订状况,可以察看农民工就业保障权益的落实状况。调查发现,新生代农民工与企业未签订任何形式劳动合同者占26.4%,相比于第一代农民工,其合同签订率较高,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比例较低(占14.7%),签订1-2年劳动合同的比例较高(占54.9%)。
从形式上看,虽然有1/4多的新生代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相比于建筑行业目前不足10%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及之前的情况而言,已是一个很大的成绩。但劳动合同的公平性还有待改进。28.7%的新生代农民工指出,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企业未如实告诉其关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这一比例要高于第一代农民工,更高于城镇工。21.5%的新生代农民工指出,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自己并没有一份劳动合同的副本。
从就业保险权益看,被调查农民工在医疗、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方面的参与率普遍较低,保险权益有待落实。新生代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为39.7%,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21.2%,失业保险的参保率为11.7%,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为29.3%。相比于第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前三项的参保率均偏低,在工伤保险方面,与第一代农民工的参保率基本相同。
保险权益未能落实的主要原因是企业逃避责任或者设置了不合理参保条件。未参与医疗、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归因为企业没有统一组织的比例分别为56.7%、52.8%、64.4%、63.2%;归因为不符合企业条件的分别为7.2%、14.5%、9.4%、8.2%;归因为自己不想参加的分别为11.8%、11%、7.2%、6.3%;归因为到企业的时间短,来不及参加的分别为24.3%、21.8%、12.4%、13.1%。总体来看,相比于第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自己不想参加保险的比例和因时间短来不及参加的比例较高。
三、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表达行动及其影响因素
1.新生代农民工利益表达行动
调查发现,有36.6%的人因权益受损而与目前所在企业发生过不同程度的纠纷,按纠纷事项及发生的比率,依次为:工资待遇(标准过低、拖欠,26.8%),劳动时间(17.6%),员工福利(7.7%),劳动保护(6.5%),劳动合同(6.3%),社会保险(4.7%),职务晋升(3.4%)。从劳动纠纷与利益表达行动看,58.3%的人无劳动纠纷无行动,26.8%的人有劳动纠纷有个体行动,8.2%的人有劳动纠纷有集体行动,6.7%的人有劳动纠纷无行动。其个体性行动与集体行动参与的比例远高于第一代农民工(χ[2]=20.46;Sig.=.000)。
2.新生代农民工利益表达行动研究视角与假设
(1)心理学视角:权益受损认知和行动参与
相对剥夺理论认为,社会大多数成员产生相对剥夺感是集体行动的先决条件,当期待或愿望与实际的满足或成就之间的距离突然扩大并变得不可容忍时,人们就会趋向于集体行动。社会中相对剥夺的程度越高,社会紧张程度越高,集体行动的可能性越大。一些学者认为,相对剥夺及工人经受的不平(grievance)提供了工人采取行动的主要动机。[14]根据这一理论,人们对剥夺的认知对于其行为的影响,要比剥夺本身更为重要。工人是否发起利益抗争行动,不仅取决于被资方剥夺的程度,更取决于工人对资方剥夺的认知。由此形成了关于新生代农民工行动的三个假设:
假设1:农民工参加利益抗争行为的程度随客观权益受损(绝对剥夺)的增加而提高;
假设2:农民工参加利益抗争行为的程度随权益受损认知(相对剥夺)的强化而提高;
假设3:相比于客观权益受损对利益抗争行动的影响,农民工权益受损认知对利益抗争行为的影响更为重要。
(2)资源、行动能力与行动参与
资源是行动者想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欲展开行动时可以利用的条件,包括行动者自身拥有的以及其能够利用的权力、知识、技能、工作经验、财物、社会关系、信息等各种要素,它决定了人们行动的能力。工人的行动能力取决于两大因素:一是满足工人需要的替代资源(如就业机会、生活福利等);二是工人组织起来抵抗雇主的能力[15](PP44-46),这种组织起来的抵抗雇主的能力,即为工人的“结社力量”(associational power)和“结构力量”(structural power)。“结社力量”是指“来自工人形成集体组织的各种权力形式”,即工人阶级形成自己的组织、通过各种集体行动表达自己诉求的能力;“结构力量”即“工人简单地由其在经济系统中的位置而形成的力量”。“结构力量”由两种“讨价还价能力”组成。一种是“市场讨价还价能力”,包括:第一,工人拥有雇主所需要的稀缺技术;第二,较低的失业率,即所谓“紧凑的”劳动力市场(tight labor market);第三,工人具有脱离劳动力市场、完全依靠非工资收入而生活的能力。另一种为“工作现场的讨价还价能力”,这是一种“从卷入于严密整合的生产过程的工人那里所产生的能力。[16]资源动员理论强调,人们是否发起社会运动,不仅取决于客观剥夺和主观剥夺,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所能支配和动员的资源。在受到同样程度的侵害时,拥有较多资源与行动能力的人群倾向于对抗侵害,积极应对或挑起纠纷,缺乏资源的弱势人群则倾向于消极忍耐,息事宁人。因此,本文的假设是:
假设4:工人的结社力量越强,其行动能力越强,越是能够对侵害其权益的行为进行挑战。
假设5:工人的结构力量越强,越是倾向于参与利益抗争行动。
3.变量与测量
问卷中对于利益抗争行动的测量以三个问题体现:(1)您和目前的企业是否在下面提到的事项上发生过纠纷?(2)您当时是采用什么方式来解决以上纠纷?(3)纠纷发生时,您的工友中有没有人与您一起参与行动?对三个问题的回答进行梳理,发现一些人虽然对企业有怨愤,但从未进行过任何行动,一些人则采取了个体行动或集体行动,少量的人既采取了个体行动,又采取了集体行动。由此,将劳动权益受损的民工区分为参加过利益抗争行动(无论参加个体行动还是集体行动)和没有参加过利益抗争行动两类,作为因变量。
自变量有三类:权益受损及认知变量、资源与行动能力变量、控制变量。
权益受损及认知变量分为三类:
(1)工资权益受损及认知。用两个变量测量工资权益客观受损。一是考虑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及工资标准的影响,以被调查者上月工资与当地职工平均月工资之比来测量工资收入状况,二是以期望收入与实际收益的差距来测量被绝对剥夺的程度。用以下两个变量测量工资权益受损认知:一是对目前工资水平合理程度的认知,二是对于工资水平低下的认知。
(2)人身及健康受损及认知。主要使用的变量:一是劳动安全与生产条件状况,由9个项目构建的变量②,分值越高,表明劳动与生产条件越好。二是人身及健康侵害经历及认知变量,由8个项目建构而成一个变量③,得分越高,说明遭遇人生及健康侵害经历越多,对其的认知也越是明晰。三是工作环境认知。
(3)就业保障与保险权益及认知。本文认为,劳动合同签订对于农民工的就业保障、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等的权益最为重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度体现了客观权益的保障状况,而对劳动合同签订的归因则体现了工人对其的认知,因此该变量有三个类别:签订合同、企业原因未签订、个人原因未签订。
资源、行动能力用两类变量进行测量:
结社力量。以目前所在企业是否建有工会进行测量。
结构力量。以五个变量进行测量:一是文化程度,它反映了工人拥有的人力资本状况,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其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议价能力;二是劳动合同法熟悉程度,蔡禾等在分析影响农民工利益抗争行为时,主要将劳动合同法认知(是否了解)作为对剥夺状况的测量[17],但本文认为劳动合同法认知主要是提供了工人以法律为武器进行维权抗争的某种支持,是一种行动潜能的表现;三是寻找替代性工作的难易程度。越是容易寻找替代性工作机会,越是能够在结构上对于工人的集体行动以激励;四是老家是否有地,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为工人的退出提供最后的支持。五是居住状况。一些学者认为基于宿舍与社区的劳动组织推动了集体抗争,宿舍劳动体制既是一种新型的劳动管理方式,同时也为劳动团结、抗争以及新型劳动关系出现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18](PP287-303)据此推断,居住在集体宿舍的工人,其利益抗争行为将高于居住其他类型场所的工人。
控制变量:性别、年龄、企业所有制。
4.经验发现
以上述变量设定为基础,本文使用SPSS的二元Logistical模型,对新生代农民工客观权益受损、认知、资源、机会结构和行动能力与行动选择之间的关系分析如下。详见表1。
(1)以全部农民工样本为分析对象,发现新生代农民工在劳动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参加利益抗争行动的比例(35%)要显著高于第一代农民工(21.5%),其参与利益抗争行动的可能性是第一代农民工的1.678倍。④
(2)对新生代农民工整体的利益抗争行动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有显著影响的因素分别是月工资收入相当于当地职工平均月工资的百分比、工资水平合理程度认知、人身及健康侵害经历、工会、性别、企业所有制。对第一代农民工整体利益抗争行动产生影响的因素分别为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会与居住状况。
(3)就业保障权益受损及认知并未对新生代农民工采取利益抗争行动产生显著影响,但对第一代农民工却产生了显著影响。相比于签订劳动合同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者的利益抗争行为明显较高。与签订合同者相比,个人原因未签订者参加利益抗争行动的可能性是其6.965倍,企业原因未签订者是其2.422倍。
(4)工资权益及受损认知、人身及健康权益受损及认知则显著地影响了新生代农民工对于利益抗争行动的参与,但在对第一代农民工子样本进行分析时,未见其相似的作用。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而言,随着月工资收入占当地职工平均月工资收入的比例增大,其利益抗争行动的可能性减少,认为工资水平合理者,其利益抗争行动是认为不合理者的44.8%;人身及健康侵害经历越频者,进行利益抗争行动的可能性越大。
(5)反映结社力量的工会,对于新生代农民工和第一代农民工均有显著影响,但其作用却正好相反。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所在企业有工会使其利益抗争行动参与减少,参与利益抗争行动者是那些没有工会者的55.9%。对于第一代农民工,所在企业有工会使其利益抗争行动参与增加,参与利益抗争行动者是那些没有工会者的6.965倍。有两种情况可能对工会在利益抗争中角色产生影响,一是有工会的企业,因为其存在,劳动条件、工资及保障方面做得相对较好,所以工人的利益抗争就少,或者是工会消解了工人进行利益抗争的行动,我们对劳动权益的三个方面的变量在有工会与没有工会的企业之间进行了比较,证实了这一论点。另一种情况是,工会需要通过数据进一步检查。二是有工会的企业,工人倾向于将其作为利益诉求的通道,因此助长了利益抗争行动。样本企业中,第一代农民工所在企业组建工会的比例较高,参加工会的比例(28.6%)也明显高于新生代农民工(χ[2]=4.4;Sig.=.036),在与企业有纠纷时,通过工会和厂方协商解决的比例更高(22.2%,比新生代农民工的相应比例高8.3个百分点)。
(6)结构力量诸要素未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动参与产生影响,但居住状况对第一代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动参与产生显著影响。居住工厂集体宿舍者是那些未居住者的2.993倍。
(7)与第一代农民工不同的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动参与在性别与所有制上表现出差异,相比于女性,男性农民工进行利益抗争行动的几率是女性的1.593倍,公有制企业的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为比非公有制企业少83%。
(8)第一代农民工是否进行利益抗争行动,更多地取决于结构性力量的原因。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动,认知和结构要素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工资权益受损认知和人身与健康侵害经历的影响尤为重要。
(9)对于新生代农民工,假设1和假设2通过检验,假设3和假设4部分通过检验,假设5未通过检验。对于第一代农民工,假设1未通过检验,其余均是部分通过检验。
四、结论与讨论
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三个方面未得到有效保障并对之有相当的认知。
从工资权益及认知看,以相同时间的劳动投入获得的工资收入看,新生代农民工最低,城镇工最高,从工资发放看,新生代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形最多,认为目前工资水平合理的比例最低。
从人身及健康权益看,相比于第一代农民工和城镇工,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健康与安全防护更为不足,指出生产条件不足的比例最高,遭遇企业扣押证件和财物的情况最多,遭遇侵犯人身自由的恶意行为与恶性事件几率最高。
从就业保障与保险看,脆弱的就业保障体现在不对等的劳动合同上。相比于第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医疗、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参保率均偏低,在工伤保险方面,与第一代农民工的参保率基本相同。农民工保险权益未能落实的主要原因是企业逃避责任或者是设置了不合理参保条件。
新生代农民工不能忍受劳动权益被侵犯时,其行动选择不仅仅是逃离,还有奋起而与管理者和雇主进行的抗争,35%的人曾经以个体行动或集体行动的方式进行过利益抗争。利益受损的新生代农民工不是被动的忍受者,而是能动的行动者。工资权益受损及认知、人生及健康侵害经历和认知、结社力量显著地影响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动。
新生代农民工表现出比第一代农民工更强的利益抗争意识和更多的利益抗争行动。他们遭遇的劳动权益受损更多,对权益受损有更清醒的认识,对诸如“地板工资”、“围墙管理”的耐受力也更有限。新生代农民工对劳工权益的合理诉求应该维护,但在全球化时代,资本的逐利本质导致其不断通过流动性而实现对劳动力成本的控制,如果短期内涨薪速度过快,则劳动成本的提升可能会导致资本快速外撤,会使技能素质普遍偏低的大量产业工人出现就业难以为继的问题。但是,我们看到新生代农民工的期望工资为1904元,这一工资水平比实际工资水平高300元左右。在2010年富士康事件之后,有关方面承诺对工人加薪,包括各省市最低工资的上调。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工人对依靠资本原始积累的血腥和残酷剥削的经济发展模式的抗争,看到了这种抗争对自身权益的改善,而这种改善对于健康而可持续发展的中国经济是有重要意义的。
结社力量对于新生代农民工和第一代农民工的影响迥异,文化程度、劳动法熟悉程度、替代性工作机会、老家是否有田地等结构力量,未对两代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为产生显著影响,说明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客观权益受损及其认知对于利益抗争行动的影响更为重要。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在当下,工人阶级意识、觉醒、阶级经历对于行动具有重要意义,而新生代的农民工的意识和觉醒比第一代农民工更为明显,并已经成为其行动的重要促动因素。
目前两代农民工的个体行动和集体行动大量是以非制度化的方式进行的,这样的抗争行动更具破坏性,对社会稳定也更具冲击性。因此,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在曾经工业化的过程中处理风起云涌的工人抗争的经验,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去解决劳资冲突,通过劳动立法、硬化执法力度、推动劳资集体协商、工会改革等体制机制建设,实现劳资之间的对话、沟通、和解。
本文曾在2010年两岸“全球化下劳工处境与劳动关系”学术研讨会上宣读,感谢与会者的批评指正。
收稿日期:2010-09-14
注释:
①王春光最早提出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念,他将20世纪90年代开始外出打工的人称为新生代[11],后来又将新生代农民工量化为“25周岁以下的”农民工群体[12],许传新在2006年的调查中将新生代操作化为28岁以下。[13]本文将这些80后、90后出生、目前在30岁及以下者统称为新生代农民工,而将31岁以上者称为第一代农民工。
②问卷询问了农民工关于企业劳动安全与生产条件的情况,有9个项目,每一项目,回答“是”者,赋值2分,回答“没注意”者,赋值1分,回答“否”者,赋值0分。
③问卷询问了农民工是否在目前企业遭遇过辱骂、体罚、殴打、搜查、拘禁、威胁、强迫劳动、性骚扰/性侵害。没有遭遇过,赋值为0,遭遇过,无所谓,赋值1,遭遇过,不能接受,赋值2,8个项目相加得分,最高为16分,最低为0分。
④限于篇幅,不再列出以全部农民工样本所做的二元Logistic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