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承包给农场带来了生机_承租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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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兵团经济体制改革在经历财务大包干、以家庭农场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经营责任制、两费自理等阶段后,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又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租赁承包。所谓租赁承包,是指先租赁,后承包。具体的做法是:在农业生产开始前,由承租者代表连队,团场代表国家,双方签订合同。承租者在承诺了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交纳租金后,便可取得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使用权。租赁承包是农场职工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又一创举。科学分析、正确认识这一创新形式,对明确农场改革方向,拓宽改革思路,进一步加快农场的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形成与发展

租赁承包产生于农业连队,是90年代农场对承包农户实行两费自理的产物,现在已被部分团场引入工、交、商、建、服企业。追溯其产生背景,主要是农场对农户实行两费自理后,虽然基本上解决了职工负盈不负亏的问题,增强了职工的成本观念、风险意识,提高了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但并未触动连队干部事实上负盈不负亏的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农场对连队未实行有效的产权制约,对经营者未建立严格的风险约束机制,连队干部这一经营者群体,只是利益主体,不是投资、风险主体。在这种激励与制约失衡的机制下,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结果只能是经营者负盈,盈利归承包经营者,企业负亏,亏损挂到公家帐上。这种状况已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场经济的发展。更为突出的问题是,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团场农业一线人员大量脱岗,农业劳动力不足的矛盾日渐突出,正常生产主要依赖“候鸟”式的外来民工。 以农八师132团为例,该团有职工1万人,但在一线从事种植业的却不到500人,且多为老弱病残。全团85%的农作物种植要依赖外来民工,而外来民工又都是“无产者”,农场对他们无法实行两费自理。为稳住这支队伍,只能实行保底工资加超产分成。这种对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是负盈不负亏的经营模式给农业连队留下了无穷的隐患:连队亏损,农业投入逐年下降,农田地力退化,团场经济滑坡,加上外来民工不懂生产技术,管理粗放,使农田单产低下,每年都有一定面积的耕地形成草荒。1997年,农八师132团率先对10连、12连的干部试行租赁承包, 具体做法是:计划种植,确保利费上交,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组合、自主分配。1998年,试点范围扩大到8个农业连队。1999年132团向所有的农业连队及工、交、商、建、服单位全面推行租赁承包。其他一些团场也开始推行租赁承包。

二、功能与作用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在国家宏观控制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为实现资源的市场配置,企业的经营者至少要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必须具有生产经营的自主决策权,有权按市场需求的变化配置自己所控制的资源。在农业生产中由于生产过程的特殊性,结合兵团自身的特点,要求实行统分结合、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因此不仅经营者,而且生产者都须具备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这一条件;第二,要有自我发展的动力和自我约束的自制力,有自主活动的积极性和规避风险的自觉性。对企业来说,为使经营行为理性化,企业对经营者必须有利益驱动和财产制约两种机制,使其直接面向市场,对市场变化作出灵敏反应,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在目前情况下,由于农场在一线从事生产的多为外来民工,对连队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结果是,无论生产者和经营者都不具备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素质。首先从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看,一方面由于连队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都不是投资主体,团场是国有资产的唯一代表。在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情况下,团场为维护资产所有者的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连队的生产经营理所当然要加以干预,使连队的经营自主权无法保证;另一方面由于连队的产权关系模糊,生产者和经营者对资产的关切度低,他们也不会积极地去实现团场的经营目标,团场的经营权也难落实处。其次,从自我发展的动力和自我约束的自制力看,因为资产是生产经营者的身外之物,他们也就失去了向市场扩张的内动力。如果市场容量大,获利容易,他们受利益驱动,可能会通过市场途径去追逐盈利。但若市场形势严峻、风险系数大,他们则有可能转而采取掠夺性、短期性行为攫取非份利益,使企业被“内部人”控制。这就要求农业连队的经营者必须是投资、利益、风险的统一主体。租赁承包的主要功能就是重塑了这样的主体。

1.实行租赁承包后,承租方必须先向团场交纳一定的数额的租金作为抵押,这就使他们的经营权有了财产依据,团场不好随意干涉。但租赁承包只是一种模拟租赁,生产经营的资金相当一部分仍由团场垫支,团场仍可保留一部分经营权。这就使统分结合、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到了进一步完善,使农场不同层次的经营者同时具备了能按市场要求自主决策配置资源的条件。

2.实行租赁承包后,承租人成了事实上的投资主体,虽然他所投入的不是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全部资金,但对经营者的产权制约已趋于硬化。因为市场经济并不要求经营者是自己经营的全部资产的所有者(否则就不会有两权分离),只要求在其经营的资产中有他自己的份额。从已实行租赁承包的单位看,虽然各团场规定的租赁金额与实际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不对称,但也足以令承租人倾其全部财产了。这以使他们具备了竭尽全力跟踪市场、按市场需求配置资源的条件。

上述功能汇集到一点形成了一个合力——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1997年132团10连、12连率先实行租赁承包, 这两个连队的棉花产量分别由11万千克、15万千克跃升至21.8万千克和26.7万千克。1998年,132团把租赁承包的范围扩大到8个连队,年终决算的结果是:未实行租赁承包的连队全部亏损,连均亏损160万元, 而实行租赁承包的单位却没有一个是亏损的,平均单产都提高了30~40%。其中,初次加入租赁承包行列的15连、14连、 5 连的棉花产量为前两年的总和, 创造了132团建团以来最好成绩。

三、问题与思考

公有制的任何一种实现形式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它们各有自己的独到的优势和特定的适应范围,也都有自身的不足之处。租赁承包也不例外。

首先,租赁承包只解决了连队层次经营者负盈不负亏的问题,但却不能解决高层次经营者负盈不负亏的问题。从经济意义上讲,经营决策的层次越高,对经营成果的影响力就越大。因此,对高层次经营者的财产制约也非常重要。但在生产建设兵团体制中,高层次经营者兼有政府职能,政府属上层建筑,要为经济基础服务,但不是经济组织,对经济活动不应该、也不可能承担直接的经济责任。在租赁承包形式中,农场的高层经营者(特别是师、兵团经营者),是国有资产的代表,他们只能代表出租方,不可能同时又是承租人,对他们的经营行为,不能实行财产制约,所以租赁承包只适用于连队经营。

其次,租赁承包只是一种模拟租赁,租赁金不是足额的,但在兵团又不宜实行全额租赁。现在各团场所规定的租赁金额尚不足以抵御全部风险,它对风险的防范力是有限的。虽然从目前经营者的财产承受能力看,这部分租赁金已足以产生竭尽效应,但为保持竭尽效应的连续性,由于承租人的财产在不断增加,出租方必须逐年加大租赁金额。因为一俟租赁金额达到与风险相对应,出租方的利益不受任何威胁时,那已不是租赁承包,而是租赁制了。在租赁制中,承租既已承担了全部经营风险,理应享有全部经营权,出租方不得任意干预。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统分结合、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由此可见租赁承包既不能原地踏步,又不能向租赁制方向推进,从发展趋势看,租赁承包显然不适合兵团的长远发展。

此外,租赁承包还有可能使农场内部分配不公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农场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生产者与经营者的收入差距日渐拉大,这已是分配上的一个突出问题。实行租赁承包后,承租人既是经营者又是投资者,还是风险的承担者,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他们理应按经营成果及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租赁收益分配,并取得风险补偿。他们的收入水平肯定要比生产者高,否则就不会有效率。问题是,为鼓励连队干部参加租赁承包,团场还必须采取一系列优惠措施,例如144团规定,参加租赁承包的,上交利润优惠30%;132团规定,完成规定指标的,租金退还承租人,并按一定的利率付息,等等。租赁承包目前尚处在试行阶段,对初次承租者若激励乏力则难以启动,倘若力度大到足以吸引承租,由于收入增长具有刚性,日后又不好再作调整,这无疑会使生产者与经营者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影响农场的社会稳定。

上述问题要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就必须深化改革,在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母子公司形式与现代产权制度,确定不同层次经营者的职责权限,使统分结合、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得到进一步完善;通过现代财产组织制度,对生产者与经营者实行财产、利益的双重制约,使他们只能干好,不能干坏;通过现代分配制度规范利益分配,确定生产者、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合理的分配比例,使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得到贯彻。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有一定的条件,要有一个过程。现在农场尚不具备全面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条件,而承包经营责任制又已到了尽头,作为过渡,租赁承包是公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它符合农场当前实际,适合兵团特点,给农场带来了生机,应予以倡导,并通过改革,使它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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