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公正、平等与效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正论文,平等论文,效率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最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人们在欢呼社会进步的同时,越来越为不公正和腐败现象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所困扰,并由此而导致社会各界对社会公正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广泛关注。在这方面的学术讨论中,人们议论最多的是所谓“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在《经济学的伦理问题》中就此指出:“究竟该把效率排在前面呢,还是该把公平排在前面?这是一个对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判断问题,学术界的争论由来已久。”(注: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2—13页。)争论至今的结果是,一部分学者坚持“效率优先”,而且这一口号似乎已经深入人心;而另一部分学者则倡导“社会公正至上”,认为社会越公正越有效率,越不公正越没有效率。面对当前的诸多社会不公和经济建设中的“高投入、低效率”等类问题,后者似乎得到了社会实践的验证,似乎更有道理,但学术界还远未达成共识。因此,这一争论势将继续下去。为了使这一学术讨论或争论健康进行并取得成效,厉以宁先生的下述论断值得注意:
……以往的争论带有很大的片面性。这就是:不少学者把“公平”理解为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如果这样来理解“公平”,那么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就被扭曲了。要着重效率,那就不可能不产生收入分配的差距,而收入分配的差距又不可能不造成财产分配的差距。反之,要着重“公平”,即着重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效率必然要降低。结果似乎是:效率高了,“公平”就少了;“公平”实现了,效率也就降低了。这样一些争论实际上毫无意义,因为这种对“公平”的理解本身就是十分错误的。(注: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3页。)
于是,他提议“不把公平解释为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而把公平理解为获取收入或财产的机会的均等”(注:厉以宁:《经济学的伦理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3页。)。笔者认为,这一意见很有价值,值得注意(不过,我还要补充说,依据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社会公正论原理,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社会的公平或公正本来就不可以被“解释为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而且恰恰相反,除了其他诸多道德要求,它还必须保障社会成员“获取收入或财产的机会的均等”)。它提示我们,要克服以往争论中的片面性,就必须对公平(或公正)、社会公正、平等、效率等一系列概念做出科学界定,弄清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很大的论题,本文只能就此略陈管见,惟愿有助于推进关于“效率与公平”问题的学术讨论。
二、公正与社会公正
在汉语中,公正与公平、公道三者是完全等义的道德概念,不过后两者较为口语化罢了。(因此,正如读者已经看到的那样,为了引证和论述的方便,公正与公平在本文中是作为同义词互换使用的)至于什么是公正(公平、公道),自古希腊哲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来,思想家们就从未停止过理论探讨,而且至今仍聚讼不已、莫衷一是。尽管如此,公正在古往今来一切道德体系中的最高地位或中心地位还是确定不移的,从来没有动摇过。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公正(justice )几乎和道德(morality)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以致有人断言“西方伦理学史几乎就是一部公正思想史”。亚里士多德有句名言:“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还要指出的是,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开始,西方的伦理学传统不但关注个人的道德完善,而且尤其关注社会制度安排的公正化,以致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他的《公正论》(1971年)一书中明确提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自此以后将近三十年来,在西方学术界关于公正理论的激烈论辩中,“公正”一词几乎被用以专指“社会公正”,即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的公正,而不是作为个体美德的公正。公正概念使用上的这一变化,一方面反映了西方重社会道德的伦理学传统,一方面也是解决人类面临的道德难题的迫切需要。当今世界,举凡困扰人类的有关战争与和平、和平与发展、科学与教育、人口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犯罪与惩罚、医疗保健与社会保障、企业广告与竞争、消费与社会分配等等方面的重大道德问题,归根到底,都属于社会公正问题,都涉及如何实现古往今来人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社会公正。何谓社会公正,如何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实现社会公正,这是当今世界方兴未艾的社会公正理论研究所要回答的根本问题。“伦理学的中心领域是社会伦理学,社会伦理学的基本内容是社会公正论”,这是西方当代伦理学给予我国学术界的重要启示。
我国的伦理学传统不同于西方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重个体伦理学而轻社会伦理学。所谓中国伦理思想史,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个体的道德修养思想史。特别是中国的儒学传统,更是在很大程度上被用来为论证封建等级制的“天然合理”、“合乎天道”服务,而不容人们探求公正的社会秩序,思考社会公正问题。最近二十年来,在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的推动下,我国的伦理学界开始了对公正和社会公正的研究。人们开始注意到,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论首先是一种批判的社会伦理学,是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不公正性的道德批判,是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合理性的道德辩护;因此,我们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构建当代中国的社会公正理论,引导全社会确立起追求社会公正的价值目标。
199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庄严写道:“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积极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这一正确决策,揭示了社会公正对于我国社会发展的重大价值。在我看来,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厦,有赖于政治民主、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公正这四根巨柱的支撑,其中社会公正又是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结构及其运行结果的总体性道德评价,故应成为改革开放的总体性价值目标。
三、公正与权利平等
“公正就是平等”这一流行说法是有道理的,但它并不是说这两个概念是一个意思,而是说公正必然意味着某种形式的平等:若无某种形式的平等,则必无公正可言。汉语中作为公正之同义词的公平一词,再恰当不过地说明了这层含义——,“公平”的“平”字不就蕴涵着“平等”的意思吗?古希腊哲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论证的奴隶社会等级制的公正观,要求“同样地对待相同的人和事,不同地对待不同的人和事”,并由此提出了运用同一把公正尺度的平等对待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对“公正”做出“算术公正”、“几何公正”的分类时,相应地提出了“算术平等”、“几何平等”的概念,同样说明了公正与平等的内在联系。然而,与古代和中世纪的等级制公正观不同,现代社会公正观的核心要求是权利平等,也就是平等地分配所有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马克思的道德理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6 10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公正就是权利平等”。 有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平等,才有他们参与社会竞争的起点平等和分享社会利益的机会均等。在当今社会,没有权利平等,就决无公正可言。保障社会成员的权利平等,是现代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也是百余年来中国人民争取社会公正的革命斗争的基本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人权观念的逐步普及相适应,我国人民崇尚权利平等的道德意识日益强烈,这是社会道德进步的突出表现。一方面,“人人生而平等”(美国《独立宣言》),“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这是举世公认的基本人权;另一方面,“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马克思语),健全的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是平等竞争。正是这两方面的有机结合,迅速地唤醒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平等意识。毋庸讳言,权利平等本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的口号;但它决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而是全人类普遍的价值追求。还要指出的是,资产阶级提出了权利平等的口号,但资本主义的根本制度却不能保证这一口号的普遍实现。正如恩格斯所揭露的那样:
自从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并在发展资本主义生产的过程中不得不废除一切等级的即个人的特权,而且起初在私法方面、后来逐渐在公法方面实施了个人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以来,平等权利在口头上是被承认了。但是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靠理想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而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所关心的,是使绝大多数权利平等的人仅有最必须的东西来勉强维持生活,所以资本主义对多数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所给予的尊重,即使一般说来多些,也未必比奴隶制或农奴制所给予的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32—333页。)
就连当代西方的学者们也承认,资本主义社会“一方面宣扬和追求一种平等主义的社会政治制度,另一方面,又刺激经济发展中的两极分化”,以致“使成功者喂养猫狗的食物甚至胜过了失败者哺育他们后代的食物”;“这种平等与不平等的混合,时常给人矛盾甚至是虚伪的感觉”。(注: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华夏出版社1987年中文版,第1页。)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 正是起源于对这种资本主义造成的不公正的批判。
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当占总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广大劳动人民掌握了实现追求幸福欲望的“物质手段”时,对于他们来说,“权利平等”的口号才从虚幻转化为真实。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从根本上宣布了任何阶级和个人的特权均属非法,确保所有社会成员(除了极少数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领域享有真正平等的权利。当然,由于数千年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流毒甚广,再加上某些具体制度上的缺陷,特别是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官僚特权和腐败现象还相当严重,人民群众的平等权利还远未实现。但也正因为如此,我们今天才更有必要大讲权利平等的道德原则。
弘扬权利平等原则,就要大力倡导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观念。社会主义平等观主张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道德面前人人平等。为此,就要反对形形色色的特权观念,诸如封建的等级特权观,资产阶级的金钱特权观,以及各种官僚特权观,并要从具体制度上防范特权腐败的滋生,从具体制度上保障社会成员行使各项平等权利,从而为他们分享社会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提供均等的机会。
不可否认,西方国家若没有自文艺复兴以来逐步形成的崇尚权利平等的道德传统,就不可能有当今发达的市场经济。同理可证,在当代中国,崇尚权利平等、反对一切特权和机会不均,提倡平等竞争,也是建设规范的市场经济的道德前提。
不言而喻,社会公正所要求的权利平等,同经济效率决无矛盾和冲突;相反,它只会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进步。它的实现程度越高,则经济效率越高,社会越进步,——这是毫无疑义的。那么,能否笼统地说平等与效率决无冲突呢?不能。在“结果平等”、“收入平等”或“分配所得的平均”等意义上的“经济平等”,同经济效率就时常处于冲突之中,需要社会决策者做出“重大的抉择”。这也正是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Arthur M.Okun)的名著《平等与效率》(1975 年)所讨论的主题。
四、经济平等与效率
美国布鲁津斯研究所所长高登在《平等与效率》一书的序言中写道:
有一些经济政策,设计它们是为了减少那种既削弱对生产的刺激又损害经济效率的不平等的范围和数量。在这条路的许多岔口上,社会面临着选择:或是以效率为代价的稍多一点的平等,或是以平等为代价的稍多一点的效率。照经济学家的习惯用语来说,也就是出现了平等与效率之间的抉择。(注: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华夏出版社1987年中文版,“原序”第1页。)
这段话明白无误地表明,所谓平等与效率的冲突,乃是政府在制定国民收入分配和社会福利分配的方针政策时必须考虑到的经济收入或财富占有的平等状况同经济效率的冲突。(决不是莫须有的所谓“权利平等与经济效率的冲突”!)面对这种不可避免的冲突,政府该如何决策呢?奥肯写道:
如果平等和效率双方都有价值,而且其中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的优先权,那么在它们冲突的方面,就应该达成妥协。这时,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并且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然而,……无论哪一方的牺牲都必须是公正的。尤其是那些允许经济不平等的决策,必须是公正的,是促进经济效率的。(注: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华夏出版社1987年中文版,第80页。)
为了达成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妥协,奥肯进行了缜密的实证性研究,给出了有价值的结论:“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体中增进平等”。这大概就是“经济效率优先,兼顾经济平等”了。“兼顾”的目标,就是通过恰当的政府干预措施,把经济不平等或贫富差距维持在刺激而不是损害经济效率的最低限度,以实现最高程度的相对的经济平等。恩格斯指出:“在国与国、省与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第124页。 )换句话说就是,经济平等只能是相对的,而经济不平等则是绝对的,关键是要把握好经济不平等的“度”。经济不平等规模的“过”与“不及”,都会错过经济效率的高峰值或损害经济效率。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权利平等、机会均等所保障的市场竞争机制,必然会带来利益占有量的结果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比起计划经济体制下常常被推崇的粗鄙的平均主义来,大有利于调动社会成员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然而,如果听任这种不平等的逐渐累积,则会导致贫富悬殊,以至于出现资本主义国家所惯见的两极分化;同时,贫富悬殊又可能导致金钱对社会的操纵和对个人权利的收买,从而破坏权利平等、危及社会公正。因此,我们在维护权利平等的同时,必须通过强有力的政府调控机制,把必然存在的经济不平等控制在既能保持其激励功能又能避免贫富悬殊的适度范围内,以实现经济领域的平等和效率的最佳结合。
恩格斯明确指出:“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种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的物质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73页。)这也就是说, 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民群众判断一个社会的公正与否,归根到底要看它的“经济事实”,看保护这一“经济事实”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等上层建筑以及当政者的社会决策,到底是促进还是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社会公正,必然把经济效率视为重要价值之一。这样,对于影响经济效率的重要因素——社会成员的经济平等状况,自然在任何社会都会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注。
邓小平同志曾再三强调,“我们允许一些地区、一些人先富起来,是为了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所以要防止两极分化,这就叫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正确地处理平等与效率的冲突、维护社会公正的指导思想。
五、效率与公正
前面论证了经济分配方面“(经济)效率优先,兼顾(经济)平等”的正确主张,现在让我们回到国内争论已久的效率与公平(即效率与公正)的关系问题上来。
不难看出,“(经济)效率与(经济)平等的关系”同“效率与公正的关系”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前者仅限于经济领域内的两种价值的关系,因而存在何者优先的问题,——当然也不是绝对优先;而后者追究的是整个社会生活层次上的经济价值(“经济效率”)和道德价值(“社会公正”)的关系,实质上是经济和道德的关系,因而不存在何者优先的问题,更不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关系。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一条根本原理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道德对社会经济基础有巨大的反作用;任何社会的先进道德都是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力量,而没有任何道德支持的经济活动是不存在的。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说,经济效率确实是个重要的社会价值目标。列宁曾经指出:“劳动生产率,归根到底是使新社会制度取得胜利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东西。”(注:《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版,第16页。)同样明显的事实是,一个缺乏道德和公正的社会,是不可能保持长期的高效率的。在我国,作为社会主义道德重要内容的社会公正,决定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通过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巩固和发展经济基础服务。人们常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道德经济,这就意味着它不能没有社会主义道德的支持,不能不讲社会公正。如此说来,公正与效率自然也就呈正相关关系:社会越公正越有效率,越不公正越没有效率。
波兰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威斯劳·兰(Wieslaw Lang)认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公正观,社会制度的经济效率也是个重要价值。”(注:见Eugene Kamenka等编:《公正》,1979年伦敦英文版,第121页。)我们的公正观的社会主义本质,决定了它的两大特征:(1 )维护社会成员基于政治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2 )保障平等与效率的最佳结合。这说明我们所讲的社会公正承认并保护经济效率这个重要价值。具体说来,当代中国的社会公正首先要确保社会成员参预社会竞争的权利平等、机会均等。为此,对于历史地形成的机会不均等、起点不平等因素要加以调节或给予适当补偿;它承认在机会均等的竞争基础上对社会的物质、精神利益占有量的差别,即结果的不平等,反对平均主义;与此同时,它也要求把结果不平等限制在促进效率提高的社会公允值范围内,也就是要实现结果的相对平等,保持高效率,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社会公正总原则,表现为政治公正、经济公正、教育公正、法律公正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但概括起来,大致有三项基本内容:
(1)充分发扬民主,切实维护法制。这就要在政治、经济、 社会、道德生活中根绝一切特权,倡导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观念,保障社会成员充分行使各项民主权利,为其分享社会利益提供平等竞争的均等机会。
(2)在经济生活领域,坚持按劳分配为主、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原则;鼓励多劳多得、勤劳致富、守法致富,保护一定限度的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反对一切非法收入。既要反对落后的小生产者的平均主义观念,又要反对任何超越历史阶段的“平等”要求。
(3)完善社会调节系统,发展社会保障事业。 对于按劳分配所“默认”的那部分“天然特权”以及由自然条件、历史原因或其他客观因素所酿成的收益差距或不合理分配,国家应当采取包括税收调节、社会保障、政策优惠等在内的有效措施(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文教卫生的等等)予以限制和调节,使受益较少者得到补偿,避免贫富悬殊、两极分化。
上述社会公正诸原则,为我国人民社会利益(物质的和精神的)的合理分配提供了价值尺度。它们蕴含着巨大的道义力量,鼓舞着全国人民为清除腐败和一切不公正现象、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而共同奋斗。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效率和公正何者优先”的提法是不适当的。对于社会进步来说,两者相辅相成,同等重要。一个有效率的社会,才有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经济实力,才能不断提高其公正程度;一个公正的社会,才有稳定和发展,才有人的生产积极性,才能保持持续的高效率。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无竞争而低效率,当前转轨时期的无规则而低效率,都是缺乏公正的恶果。历史证明,片面地强调“效率优先”,很容易导致不择手段地追求一时的高效率而实际上不顾(不是“兼顾”!)社会公正,带来掠夺性地开发资源、滥砍滥伐、环境污染、贪污腐败等社会问题,并最终从根本上危害效率。这哪里还谈得上可持续发展?我们常常说:“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同样道理,我们似乎也可以说:“任何时候都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去换取表面的高效率。”值得一提的是,例如1988年9月29日的《光明日报》曾载文说, “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从来没有兼得过,重视经济效率必然牺牲社会公平,而解决公平问题又必然牺牲效率。当前我们应以经济效率优先,社会公平问题逐步解决。”于是,为了“效率优先”,竟有人鼓吹腐败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现象”,甚至是提高效率、推动现代化事业的“第一节运载火箭”!(注:参见《理论信息报》,《政治现代化与政治民主》,1988年12 月5日。)这些说法,无疑错了。它们或者曲解了“社会公平”(即“社会公正”),或者附和了所谓的“经济与道德二律背反”论,起到了为社会不公和腐败现象辩护的消极作用。当然,应当承认,在改革初始阶段的特定历史背景下,“效率优先”论对于破除相沿成习的平均主义分配机制确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误解平均主义的“经济平等”为“公平”、进而贬低社会公正的理论错误,也在实践中鼓励了收入分配悬殊和以腐败为特征的新的社会不公。二十年来的改革实践证明,在整个现代化进程中,我们既要破除小农平均主义观念,又必须防范和克服其它种种形式的社会不公,特别是破坏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谋取特权、以权谋私的社会不公。这是因为,正如奥肯所说,“源于机会不均等的经济不平等,比机会均等时出现的经济不平等,更加令人不能忍受”。(注: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抉择》,华夏出版社1987年中文版,第68页。)
历史和现实都昭示我们,为了早日实现现代化而善良地诉诸“效率优先”论,其结果必将步入理论和实践的误区而致事与愿违。当前,为了在实践上处理好稳定、改革和发展的关系,从而“积极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我们必须从理论上正确地阐明公正、平等与效率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特别是要深入研究当代中国的社会公正原则及其在社会生活各领域中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