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思考_经济体制改革论文

关于我国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思考_经济体制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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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走过了近二十个年头。改革所取得的成绩举世瞩目,受到世人的称赞。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保持头脑冷静,应时刻想到,我们所进行的这场改革不只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修补和完善,而是从整体上,从根本上对旧体制进行变革,触及到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和人们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说它是一场深刻的革命。从另外一个方面看,实现经济体制转轨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和人们多年形成的思想观念,市场机制的培育、发展是一个充满矛盾和斗争的过程,因此我们又说它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世界范围内,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大潮中,就各国所采取的转轨方式和步骤而言,有“激进式”和“渐进式”之分,但从各国转轨实践看,两者又很难截然分开,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根据具体情况交替使用。世界经济学界普遍认为,波兰是采取“休克疗法”进行激进式改革的代表;中国则被公认为是成功地进行“渐进式”改革的典范。“渐进式”改革的特点有二:一是先易后难,能改则改,不能改待条件成熟后再改;二是先体制外后体制内,首先从旧体制边缘比较薄弱,不易引起较大社会震动的环节着手改革,逐步培育和发展新的经济关系和市场因素,待时机成熟后向旧体制核心发起攻击。一般看来,渐进式改革成本较小,对社会的冲击也相对较弱,风险不大,但如果把过渡时间拖得过长,改革中所遇到的问题和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经济实体产权关系长期不能界定,形不成多元化市场主体,市场机制发育缓慢,长此下去也会使改革中途搁浅,结果造成一个“半计划、半市场”的结局,我们应全力避免这一局面的出现。分析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形势,可以看出,目前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其主攻方向是传统的计划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核心——国有企业,主要任务是转变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是一场硬仗,打好这一仗已成为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关键。

早在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已明确提出:“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可见,中央非常重视大、中型企业改革,把它视作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十几年来,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企业制度本身变动不大,“企业改革滞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非但没能成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反而成了其薄弱的一环。近年来,改革的大潮已经把国有企业,其中包括国有外贸企业,推向前台。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当前改革中的重点,必须有一个大的突破。众所周知,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产销脱节,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很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十几年过去了,至今这一问题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其表现为:一是企业不能对市场需求作出反应,产销脱节,产品严重积压,大量占用资金,据报载,1996年积压库存产品总金额达4000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二是企业亏损严重,全国38万户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有26%的企业亏损。国有企业问题更为突出,在7.16万户国有工业企业中的45.7%的企业亏损。1996年全国工业的亏损额增长40%以上,主要是国有企业亏损额较大所致。国有外贸企业的形势也不容乐观,1996年,主要由国有企业所进行的一般贸易继续下降,其中出口与1995年相比下降12%,进口下降9%,在我国对外贸易总额中所占比重已降至35.3%,而加工贸易持续、稳定增长,其所占比重已升至51%。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国有外贸企业经营困难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却大幅度增长,其中出口增长31%,达615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41%,进口增长20%,达756亿美元,占全国进口总额的54%。由此不难看出,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成为国有外贸企业能否获得发展,改革能否继续深入的关键。

我国国有外贸企业处于开放的前沿阵地,改革起步较早,已经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在改革的道路上还未迈出实质性的一步,改革任务仍十分艰巨,离既定的目标还相去甚远。

一、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现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国有外贸企业改革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78年开始的起步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下放外贸经营权,改变高度集中的经营体制;实行外汇分成制度,省市级外贸公司财务独立,建立中央、地方财务分灶管理体制等。

第二阶段是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政企分开,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逐步下放进出口经营权、外资项目审批权、企业人事、分配管理权等,外贸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同时在轻工、工艺、服装行业进行自负盈亏的改革试点。

第三阶段是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明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这一阶段,外贸企业改革的核心是汇率并轨,实行浮动汇率,取消外贸企业上缴外汇的任务,实行统一的结汇、售汇制。我们的战略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外贸企业经营机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

到目前为止,我国外贸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改革试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铺开:

1.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总公司被国务院确定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单位。

2.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进行建立大型企业集团(综合商社)的试点。

3.外贸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已经从试点阶段进入稳步发展阶段。据统计,到1996年11月底,我国外经贸系统已建立147家股份制企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54家,国有独资企业15家,股份有限公司66家,股份合作制公司12家。进行改制后的公司效益普遍较好。

纵观我国外贸企业改革,可以看到,我们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几十年形成的十几家国有外贸公司垄断全国外贸的局面被彻底打破,目前有外贸经营权的内资公司和企业已达12000多家,其中包括原来的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资企业。此外还有28万家外商投资企业。行政干预已大为减弱,企业已初步具备自主经营的外部环境;外贸企业技术改造成果显著,进出口商品结构有了明显改观;资产重组已经起步,外贸企业实业化、集团化有一定进展;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三项制度改革初见成效,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造了条件。但是,在我们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对目前改革中某些领域、地方、单位出现的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

二、目前国有外贸企业改革中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们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我们采取的任何经济体制改革方案都要服从这一目标,各项改革措施的制定和执行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在这方面,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注意:

首先,迄今为止的国有外贸企业改革主要围绕经营自主权进行,而在产权关系改革上缺乏力度。前一个时期我们所进行的改革主要着眼于中央和地方权限的划分,围绕着“分权、放权”进行,而国有外贸企业作为同级行政机关附属企业的地位和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却未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企业未能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主体。众所周知,市场是由众多相对独立的商品和交换主体构成的,主体方面出现了问题,市场也就不能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转换国有外贸企业经营机制之所以困难重重,其关键在于企业产权关系尚未理顺,长期困扰我们的政企不分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政企分开还未找到有效的实现形式。笔者认为,过去进行的一系列改革,从严格意义上讲,带有很强的改良性质。企业产权制度没有实质性改革,经营自主权也就得不到根本落实,从而企业经营也就不可能对市场需求迅速作出反应,缺乏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内在动力。

再有,“抓大放小”战略的实施同样也要遵循市场规律。“抓大”与“放小”主要应运用经济手段,尽量减少行政干预。“抓大放小”战略的原意是:一方面,要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使其在稳定经济、稳定市场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发挥骨干作用;另一方面,放开、放活大量小企业。在实施这一战略,特别是在“抓大”时,第一要明确抓好“一批”,而不是“全部”大型企业,这里面有一个优胜劣汰的问题,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第二是列入“一批”的企业,切忌单纯用行政手段进行扶植,如由政府出面帮助其落实信贷资金来源,决定兼并其他企业等,这样不利于企业“练内功”,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还有可能使企业不良债务增多,银行也负担不起,从而加大企业和银行改革的难度,弄不好还会导致新的行业垄断。真正意义上的“抓大”,是指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重点国有企业依照《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组建集团公司,要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全面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强活力,提高效益。

还有,外贸企业实业化问题。国有外贸企业能否获得发展,有无竞争力,关键在于其能否尽快按《公司法》进行转机建制,建立起责权分明、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接合,能够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内部运行机制。至于能否办实业要看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有条件的可以办,条件不具备的也不要勉强。实业化要求外贸企业进行巨额投资,开办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实业,通过创办自己的实业来壮大企业实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但由于我国大多数外贸企业缺乏自我积累,自有资产有限,外贸业务正常运营尚嫌资金不足,在很多情况下还要依赖银行贷款,进行实业投资更是难上加难,而且,生产企业毕竟不同于外贸企业,它们有各自的运行规律和管理办法,外贸企业办实业搞不好不但不能给企业带来效益,还会使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

(二)转变政府职能是顺利进行机制转换的关键

目前,我国各专业外贸总公司总经理(总裁)仍由外经贸部任命,各省、市外贸公司经理仍由省、市经贸委指定。他们集政府与企业的身份于一身,实质上是主管部门在企业的代理人,代表主管部门管理这些企业。我们这样做是想加强对企业的领导,对企业管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他们以权谋私、中饱私囊,发现问题及时撤换,同样出于此目的,对经理们还要定期轮换。但是,我们认为,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使政企分开问题不能有效解决;另一方面也不能充分利用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使优秀专业管理人员脱颖而出;而且,企业经营者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其所作所为要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这样他就不可能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缺乏真正的经营自主权,也就不能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再者,这种由政府任命的企业经营者往往对本行业企业经营和市场开拓知之甚少,所做决策带有很大盲目性,从而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衷相背。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困难很多,矛盾错综复杂,应当指出的是,这里面也有政府方面的原因。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要求全面转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政府职能,政府各部门权力和利益的格局要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我们说,政府既是这场史无前例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领导者,同时也面临自身改革的任务,改革是一场深刻革命的含义也在于此。这场革命要清除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种种弊端,因此它必然与旧的权力和利益格局发生许多碰撞和摩擦,这也就大大增加了改革的难度,从而使转变政府职能成为企业顺利进行机制转换的关键。

(三)外经贸领域是改革的前沿阵地,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应率先有一个大的突破

应当承认,前些年国有外贸企业比起其他国有企业的日子要好过得多,但稍做分析就不难看出,这主要是由于其他国有企业面临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的激烈竞争,而外贸领域长期形成的高度垄断还未被完全打破,国内市场价格还未完全与国际市场价格挂钩,进出口业务利润率较高。虽然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渐下放外贸经营权,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已达一万多家,但有配额和许可证控制的大宗商品仍由国有专业外贸公司经营,在与其他外贸企业竞争中,专业外贸公司明显处于有利地位。但是随着外贸经营权的进一步放开,专业外贸公司的这种有利地位会逐步丧失,这就要求外贸企业必须置身于没有政策优惠的市场竞争环境,丢掉幻想,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寻找生路。通过竞争的压力和焕发出来的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寻求发展。最近,外经贸部吴仪部长指出:“我们必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企业改革的进度和深度。目前外贸企业的改革,如果不用《公司法》进行规范,不仅改革难以深化,而且对企业行为、内部机制缺乏法律的硬约束……要改变现行总经理负责制的领导体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年内国有外贸企业改革应有一个大的突破,使外贸企业真正成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

三、关于深化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思考

(一)转机建制是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核心

我们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必须塑造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必须产权关系清楚,财产责任明确。为此目的,我们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应当承认,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租赁制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也要看到,这种责任制是在不变动产权的前提下,改善内部经营机制,增强活力的一项措施,本身有许多缺陷。承包和租赁制企业在利益驱动的机制下,只关心利润的多收多留,企业收入分配过多地向职工倾斜,很少顾及资金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问题,短期行为不可避免。这些改革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旧体制的深层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是由市场来完成的。只有各生产要素在企业间、行业间、各种市场主体间自由流动,资源才能得到最佳配置。前一个时期所进行的改革基本上未触动企业的产权制度,国有资产始终无法按市场要求进行有效的流动和再组合,不合理的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越来越多的企业因生产要素不能流动,无法进行重组而陷入困境。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二)推行代理制的前提是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机制

中央多次指出,“外贸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把经营方式由传统的收购制变为服务型的代理制。”代理制我们已经推行了十几年,但至今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我们认为实行代理制的宏观经济环境还不具备。据我们考察,发达国家的外贸公司代理业务十分普遍,他们利用社会分工,凭借自己信息、人才优势,与生产企业建立较为稳定的贸易代理关系。在竞争中,外贸公司争取尽可能以较低的代理费用和周到的服务争取规模较大的代理业务。而我们的外贸公司已经习惯于在垄断条件下开展业务,通过“买断”分享一部分工厂的生产和销售利润,即使代理,也属垄断代理,是在生产企业无外贸经营权下的代理,代理费用是外贸公司一家说了算,随着外贸经营权的逐步放开,专业外贸公司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开始认真考虑今后怎么办,实行代理制也在考虑之列。现在我们要加快授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为推行代理制创造条件。一方面,只有让更多的生产企业有进出口权,外贸企业才会有发展代理制的紧迫感;另一方面,生产企业通过自己走向国际市场,切身体会一下开拓市场的艰难,进行进出口成本核算,从而有可能得出结论:委托外贸公司代理进出口比自营更有效益。只有在这种条件下,代理制的推行才有坚实基础。目前的情况是进出口权没有完全放开,少数商品还要进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由专业外贸公司经营,多数专业外贸企业对代理制不屑一顾,还没有感到实行代理制的必要。所以说,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企业尽快转机建制,变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为登记制是顺利实行代理制的关键。

(三)在产权未改、机制未换的情况下大搞集团化经营,只能增加改革的难度

近几年来,世界范围内的企业兼并大潮此起彼伏,纷纷组建大型企业集团,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外贸领域正在进行组建各种类型外贸企业集团和综合性贸易公司试点,以推进外贸规模经营,取得规模经济效益。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这种企业间的联合与兼并出自于企业自身的需要,是在转机建制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是就我们目前大力倡导外贸公司要向实行代理制转变而言,仍需要保留大量中小外贸公司,而且我们现有的一些大型专业外贸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和代理制业务的特点还有可能改组为若干中小公司。在东欧和独联体国家,原大型专业外贸公司“化小”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也符合中央“抓大放小”的方针,即在组建少数大型外贸企业集团的同时,也要给众多中小外贸公司更多的经营自主权。深化外贸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集团成员经济利益的一致是实现外贸规模经营的前提,否则就会造成集团成员貌合神离,有名无实,非但不能提高对外竞争力,反而会增加内耗和国有资产流失。因此我们认为,有些同志提出“由政府出面,以外贸公司为核心,打破地域界限,将本行业的国有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以行政隶属关系组合成实业集团”的建议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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