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适当的组织联系机制促进农户经营与产业化的衔接_农业论文

构建适当的组织联系机制促进农户经营与产业化的衔接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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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适的组织联结机制是我国农业实现产业化的关键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对农业产业化作了充分肯定,指出它能够有效解决农业“进入市场、运用现代科技和扩大经营规模等问题,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市场化程度,是我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

农业实现产业化是与手工业实现工业化相呼应的经济运动,它以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技术化、企业化为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农业经营的市场化和集约化。

目前我国农业的分户兼业经营方式严重制约了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和技术化进步。自从全面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农业经营的组织形式就基本上是清一色的分户经营,合作制在大部分地方已经销声匿迹,集体制名存实亡,法人制还几乎没有萌芽。在分户经营的组织形式下,农户失去协调的规划指导,抗风险的能力降低,剩余劳动力难以得到有效的组织利用。农户为了分散风险、减少劳动力的季节性闲置,必然在经营内容上形成兼业经营,形成小而全、杂而散、低效率的经营格局。目前我国农户户均耕地约0.45公顷,仅及美国农场平均耕地面积的0.23%;在农业外兼营它业的农户占37.18%, 如果再把农民外出务工算进来,农业经营在农户经济活动中就只占到一半左右。这种分户兼业经营方式对我国农业的产业化构成严重制约。

要使农业分户兼业经营方式与产业化要求相衔接,关键在于建立合适的组织联结机制。受二三产业发展不足的制约和城乡二元分割的阻碍,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严重受挫,农村仍将继续承载人口的重压。在有的地方农民一方面抛荒土地,另一方面又不愿将土地转让给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土地集中经营和农业劳动力市场流动难有重大进展,分户兼业经营仍将是农业经营的主要形式。农户自身难以实行专业化,但可以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实现相对的专业化;农户自身难以实现规模化,但可以通过适当的联结方式共同进入市场,从而形成规模;农户自身的市场导向不完善,但可以通过契约等形式与农产品的需求方沟通起来,使供需顺利衔接;农户自身不是农业企业的车间,但可以在农户与农业企业间形成稳定的一体化关系;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产业化经营的深入,现存的分散农户也会缓慢地向农业企业转化。因此,农业分户兼业经营与农业产业化并不是截然对立,关键是要建立一种将现实与追求衔接起来的组织联结机制,这种组织联结机制应当既立足分户兼业经营的现实,又能推动农业向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技术化方向靠拢。

二、几种农业产业化组织联结方式的成本效益比较和选择

利益是农业产业化组织联结的粘合剂,即参与组织联结的各方都应从中获得好处,具有良好的成本效益。对于分户兼业经营与产业化经营之间应建立怎样的组织联结机制,我们不妨以“成本—效益”为主线,来分析不同组织联结方式的主要成本与效益,及其对农业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技术化、企业化所发挥的作用,然后得出我们的结论。

(一)农户直接进入市场的成本与效益

农户直接进入市场,即在保持小农经济的前提下向市场靠拢,农户是直接承担盈亏的基本经营单位。农户直接进入市场的具体形式有单个农户直接进入市场和联合农户直接进入市场两种。

单个农户直接进入市场。这种方式不需要任何中间环节,也就节省了中间成本,只有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在不需要什么复杂的生产技术、市场较稳定且本地产品具有难以替代的情况下,农户要与市场衔接起来并不太困难。但这种组织形式的交易成本较大,农户在获得市场信息、完成交易谈判等过程中因单个的交易量不大而平均交易成本升高;这种分散组织的抗风险能力也弱,农户之间、农户与农产品需求者之间没有形成利益、风险分摊机制,生产极易随市场需求的波动而大起大落;由于市场需求的多元性,农户往往是在市场上见缝插针,并不是固定的专业生产,也就没有什么规模效益可言。

联合农户直接进入市场。有专业协会和合作社两种主要形式,专业协会只是互助性的社团组织,合作社则实质上是合伙制经济实体,比专业协会要更紧密一些。这两种形式下农户仍然是承担盈亏的基本单位,前者盈亏直接体现到农户,后者是通过合作社分摊到农户。据农业部调查,专业协会和合作社这类中介组织在全部11824 个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约占29%。

(1)专业协会。其主要功能是提供信息、调剂资金、协调生产、 帮助交易谈判等,并不直接干预农户经营,农户仍然具有完全的经营决策权。这样显然减少了农户单独寻找交易机会和完成交易谈判的成本,更有利于充分利用众多农户的合力,有利于以规模购销降低平均成本。当然,协会的组织也会产生一定的管理成本,但一般说来,交易成本的减少要大于管理成本的增加,尤其在本区域内众多农户都经营同一品种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在初步形成了区域专业化的地区,专业协会是比分散农户净效益更高的一种组织形式。据《人民日报》报道,湖南临澧县太平村以这种方式把养鸡户组织起来,形成孵化、饲养、饲料供应、疫病防治、收购加工、出口创汇的产业链,全村发展到年平均存栏220多万只鸡,年产值6000多万元,出口创汇120 万美元, 人均纯收入2000元以上。可见其效果是比较好的。但协会缺乏权益纽带,没有积累机制和盈亏分摊机制,一旦遇上大的经营风险就可能瓦解。

(2)合作社。合作社比专业协会更进了一步, 是以权益为纽带用市场方式形成的互利合作组织,与50年代以劳动为纽带的互助合作组织存在一定的区别。最常见的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入社农户的农资供应和农产品销售活动主要通过合作社进行,盈亏先体现为合作社的盈亏,然后才分摊到农户。尽管供销合作社一般并不强行规定社员户的经营活动,但既然入社,社员户之间的经营活动大多是相关的。这有利于推动农户经营的专业化。如1997年河北省2320 个专业供销合作社吸引了64.56万农户入社,为农户提供专业物资、收购专业产品, 使农民增收5.47亿元。

此外,还有在村社行政区划的框架下形成的生产经营性合作性。这类合作社一般采取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方式,农民由“耕者有其田”变为“耕者有其股”,它带有较强的集体经济性质,是对家庭经营一定程度的否定。供销合作社在减少交易成本方面无疑比专业协会更有成效,也形成了初步的利益与风险分摊机制,而且合作社专业性经营有利于发挥一定的规模优势,可以说是分散农户与市场实现对接的一个有效中介。但是,供销合作社的盈亏是间接分解到农户的,在这个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两个不良倾向,一是合作社异化为与社员对立的盈利性组织(这是大部分现有供销合作社的通病),二是可能降低农户自身的盈利责任感,即相当于管理成本有所上升。而且它只在购销领域发挥作用,对生产环节的内部规模化和集约化往往缺乏直接作用,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要素利用效益的潜力并未得到充分挖掘。生产经营性合作社在扩大规模、提高技术、集约经营等方面有一定优势,但因为它削弱了家庭这个利益基本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的作用,其激励因素有所弱化,合作社的管理成本将上升。因此,对于地理条件、组织能力等决定了适宜于分散进行生产的项目,供销合作社在流通领域具有较高的成本效益,不失为联结分散农户与市场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对于集体非农经济已经较为发达的地方、适宜于集中经营的农业项目,生产经营性农业合作社则具有相对的成本效益优势。

(二)农户与企业联结的成本与效益

农户与企业联结,即以农业经营企业作为农户与市场的中介,农户直接打交道的不再是市场而是农业经营企业,也就是常说的“企业+农户”;这种方式可能使农户失去部分自主决策权,是对小农经济的进一步冲击;农户开始按照企业的需要进行专业化生产,能发挥一定的规模效益。在农业部统计的11824个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 农户联结企业这类组织形式所占比例最高,达45%,可见在现阶段这种组织联结方式具有典型性,是分散农户适应产业化经营要求的主要形式。农户与企业的具体联结形式有两种,一是市场交易方式,一是契约方式。

农户与企业以市场交易方式联结。这种联结方式相当于农户把分散的市场交易关系集中到少数几家企业,但相互关系仍然是完全的自由买卖关系,也不排斥农户直接进入市场,因此它的成本效益应当比农户直接进入市场的成本效益更高才合理,不然农户会选择直接进入市场。在农户的产品并非市场普遍需求品而是个别企业需求品的情况下,应该说农户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是比较稳定的,这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有利于农户搞专业化经营。但双方承担的生产波动风险却不一样,农户生产多与少都将卖给企业,而企业却可以自己决定收购多少,企业和农户在风险成本上不均衡、不对称,双方的交易关系处于相对的不稳定状态,几乎没有减小风险成本。在农户的产品是大宗普通农产品、企业需求量大且无特别要求的情况下,一方面由于交易双方比较明确,仍比农户直接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要低一些。但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交易关系和风险关系更不稳定,双方都承担着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这种组织联结方式整体上的成本效益既不是最优,也不够稳定。如贵州国有金沙油脂化工厂拥有德国先进的精炼油脂生产线,具有年加工油菜籽4 万吨的能力,并利用油饼开发饲料,销路很好。但企业与油菜籽种植户之间仅仅是一种买卖关系,结果两相脱节,企业潜力未能充分发挥,农户也不敢在油菜籽上大力发展。

农户与企业以契约方式联结。这种联结方式即农户与企业之间以契约规定双方在生产、销售、服务以及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摊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形成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和合作关系。它是目前“公司+农户”的主要形式。契约的具体内容因情而异,有的只是由企业和农户相互承诺以议定的价格和数量买卖农户生产的农产品,使农户的产品销路和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得到较好的保障;有的除了约定农产品购销关系外,还规定企业以议定的价格向农户供应生产资料,并提供技术指导;还有的除了议定购销关系和指导关系外,还规定企业将一定的经营利润返还给农户,用于指定农产品的生产。在这种组织联结方式下,交易关系比较稳定,交易成本比较低,农户和企业的利益都得到比较均衡的照顾,有较好的风险分摊能力,有利于农户进行专业生产,并发挥区域专业化的规模优势。在农业部调查的企业联农户的产业化组织中,绝大部分是以契约联结的。如四川乐山市永丰纸业公司与当地农民以契约方式联结起来,公司为农户植竹提供货款(以植竹所需农用物资抵款)和技术指导,并按议定价格全数收购农户原竹。结果公司原料有保障、产品质优,年产值达10500万元,实现税利2443万元,当地13个乡镇91 个村的农户仅售竹一项年收入即达5000万元。云南玉溪红塔集团与50万户烟农以契约方式联结起来,为烟农提供基础设施、农用物资、科技服务等帮助,并按议定价格全数收购农户烟叶,1997年平均每户烟农得到实惠5500元,而企业每年上交国家税收都在100亿元以上。 不过这种方式把经营的市场风险几乎都集中到企业身上,要求企业有较强的承担能力,一是对农产品的吸收能力,二是自身创利能力。因此企业对农产品的议定价格不得不有所偏低,以与农户的低风险相对称。但价格偏低又会挡不住市场对农户的直接吸引,这就决定了这种方式下企业需要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或其他特别优势,或者是规模垄断,或者是行政垄断,或者享有政府特别优惠。没有一定垄断优势的企业是不大敢与农民这样签约的。也就是说,这种方式需要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非市场因素。

(三)农户融入企业的成本与效益

农户融入农业企业,即农户成为企业的组成部分,既是企业股东又是生产单位,农户虽然继续存在,但已不再是农业经营的基本盈亏单位,农业企业成为基本的盈亏承担者,农户的自主决策权进一步失去,小农经济被否定。它是农业合作社进一步企业化的结果,合作社在流通领域发挥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股权结合组成股份合作式的农业企业,将生产、流通、融资等多项活动都纳入企业统一管理,农户基本上只是一个生产承包者。农业经营以企业形式进行,企业与农户的外部交易关系转化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关系。显然,这种方式的交易成本得到大大降低。但这种组织形式的内部管理成本增大,协调、激励、约束的难度增加,农户自身的经营冲动与企业的统一管理也会出现冲突。所以,要让农户放弃经营自主权而成为企业的一个内部单元,并不是那么容易的。有一些专业集体农场尝试过这种统一经营管理、分户承包生产的组织方式,效果不稳定。农户融入企业的更进一步形式,就是农民以个体身份进入企业,成为企业股东或农业工人,农户解体。应该说这是真正意义的农业企业化,也是全面实行规模化、专业化、技术化的最佳条件,是农业产业化在组织上的高级形态。但农民转化为农业工人的前提是土地自由流转、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这显然与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和村社组织制度不相适应。如果要人为地超越现状,其变革成本将相当大,而且由于管理和技术跟不上,管理成本也将大增,反而可能得不偿失。因此,农民以农业工人身份进入企业的组织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还没有大规模发展的可行性。

(四)现阶段农业产业化组织联结方式的选择

在不同的自然环境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上,在不同的经营项目上,以上各种组织联结方式的成本效益是会变化的,因此,产业化组织联结具体方式的选择应当因地制宜。总的来说,专业协会虽然对专业化、技术化有一定促进,但由于缺乏权益纽带,稳定性不够;农户与企业以市场交易方式联结缺乏盈亏分摊机制,难以在互利的基础上稳定合作;农民以农业工人的身份进入农业企业则由于受客观条件的制约还没有多大可能。比较而言,农户之间的合作社权益式联结和农户与企业的契约式联结两种方式,在目前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成本效益,是农业产业化组织联结的两个有效形式。

三、农业产业化组织联结方式的促成

我国目前农业产业化组织还相当少,分散农户与产业化组织之间的联结机制也相当单薄。据农业部1997年6~10月的调查, 全国有农业产业化组织11824个,共带动农民1995万户,仅占全国19419万农业户的10.27%。如果把这些产业化组织放在全国平均计算, 每个产业化组织需联系1.6万个农户、3.6万个农业劳动者,覆盖农地7400公顷(相当于38个美国农场的面积),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可见,现有的产业化组织在数量上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大力发展。从组织联结机制上看,目前不少所谓的农业产业化组织还只是以农产品市场上一般需求者的身份出现,对解决分散农户与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技术化要求之间的矛盾还没有起到多大作用,没有发挥好“龙头”对龙身的有机带动作用,联结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增强和提高。目前,重点是发展农户之间的合作社权益式联结以及企业与农户的契约式联结,这是解决产业化组织联结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建立农户之间的合作社权益式联结,关键在“聚”,因此,首先要有一个聚合的内核,同时要有聚合的引力

第一,利用村社组织的经济功能,增强集体非农经济实力,形成农户聚合的内核。我们早就在农村提倡统分结合的经营组织模式,并且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村社统筹一直都在进行,应该说,集体经济的内核已有一定基础。对于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发挥村社的经济功能,运用集体的经济力量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可以用集体的积累在合作社组建的初期给予一定的支持,让入社农户得到一定的风险保障和经济优惠,待到合作社效益稳定提高后再返还集体。这里我们并不主张将整个村社办成集体制的经济实体,是考虑到过去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推行集体制失败的教训,农业因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经营的特殊性,适宜于采用合作制。集体乡镇企业也可构成农业合作经营的聚合内核:一方面,乡镇企业本身已经打破了承包制下农户仅为自己而经营的局限,对农业经营模式的进一步改革具有示范作用;另一方面,随着一些农业人口转向从事非农产业,对土地的集中经营提出了客观要求;同时,乡镇企业也为农产品的深度加工提供了条件,有利于将农产品深度加工获得的利益留在集体组织内,充分发挥农产品经营的效益,使分散农户按合作制聚合起来成为可能。

第二,统一规划指导生产,为合作社提供优惠的社会化服务。合作社内农户的经营活动一般都具有共同性和专业性,政府对合作生产活动进行规划指导比面对分散农户更容易也更有效一些。因此,政府应发挥自己信息面较广、较灵、较权威的优势,重点对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予以规划指导,帮助其更好地与市场需求相衔接。同时,基层政府提供的农业技术、植保、防疫、农资等社会化服务的重点也可向合作社倾斜,这样既抓住了农业生产的大头,又体现了政府对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引导倾向,对合作社的形成和巩固是有力的支持。

第三,对合作社给予税收优惠,增加对分散农户的吸引力。由于合作社是由分散农户聚合起来的,其经济实力一般都并不怎么强,如果没有政策优惠是难以与组织严密的大企业相比的,因此,几乎所有的国家对农业合作社都给予政策优惠,主要是税收优惠。我们也应考虑给予农业产业化合作社适当的税收优惠。如对合作社在农产品生产、初加工和销售环节,无论其产值如何,均只征收按土地面积确定的农业税,其余税费予以免除,并且购买合作社减税农产品的商家在下一步纳税(如增值税)时,可将这部分减免的税费予以抵扣。这样即使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得到实惠,吸收尚未入社的农户加入进来,巩固和壮大合作社的实力,又使农产品需求者愿意与合作社打交道。

这里要注意一点,我们促成农业合作社形成所采取的优惠措施一般应只以农产品生产、直接销售至初加工为限,至于合作社是进一步延伸到深加工领域还是将下一步的深加工交给市场,则需由市场因素来决定。否则,如果用政策优惠把合作社引导到深加工环节,形成小而全的“一条龙”有可能造成村村社社都搞低层次的重复项目。不适宜由农业合作社办的,要让企业来搞。

(二)建立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契约式联结,关键在“联”,因此,首先要有作为龙头的企业,还要有将企业与农户通过利益纽带联结起来的机制

第一,适当给予政策倾斜,促进龙头企业形成。龙头企业的形成有多种途径,如可将隶属于农业行政部门的现有农业服务组织改造成企业,加强其与农户已经建立的纽带,并拓展相关功能。可将已经失去合作性质的现有供销社发展成龙头企业,增强其对农产品的消化能力。对于投资新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可考虑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如在建设用地、配套设施、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使龙头企业尽快成长起来。

第二,政府牵头使企业与农户形成稳定的契约关系。龙头企业形成后,重要的是要使其与农户建立并保持比较稳定的契约关系,最好是与一定区域内的农户建立契约关系,因为这样有利于实行农业区域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政府可以在龙头企业组建的时候,用给予政策优惠的承诺换取企业对消化农产品的承诺;也可撮合企业与农户代表进行集体谈判,促成契约达成,并监督双方对契约的执行,尤其是在农产品市场价下跌的时候敦促企业践诺,在农产品市场价上涨的时候敦促农户守约。当然政府撮合也不是生拉活扯,而是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走到一起,减少不必要的谈判成本。

第三,增强签约企业的风险准备,并给予适当税收优惠。企业与农户契约相联结,往往会使原本由农户零星承受的风险集中到企业头上,因此,企业应当有一定的平衡风险的手段。可考虑从企业毛收入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防风险准备金,政府对计提的风险金免征所得税。

总之,构建适宜的组织联结机制,运用恰当的“+”的方法,解决农户分散经营与农业产业化之间的矛盾,是农业产业化工作需要抓好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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