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的曲折:“红帽”企业(下)_红帽子论文

民营经济发展的曲折:“红帽”企业(下)_红帽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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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意达公司作为首批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吸纳入区。经过几年艰苦创业,到1992年意达公司技工贸总收入达到1400万元。此时挂靠部门虽未红眼,但企业的创办者也即实际产权人不能直接支配资产,无法取得法律的正常保护,新创造的财富和积累也无法确认,性质难定。企业负责人既无上级任命,又无董事会委派,主要领导只好“自封”。人事安排,解聘人员等,既靠不上集体企业办法,也不能全按私营企业行事,也觉得不好办。

1993年该公司获得“挂靠单位”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支持,进行股份制改造,委托浙江国有资产评估中心对老意达的资产进行了评估,结果资产净值为276万元,也就是该公司的原始资本已增值216万元。怎么界定这部分资产的权属,曾经成为各个方面的一个共同难题。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又查阅了大量文件资料,最终形成共识,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经过认真严肃而有序的工作,最后确定,意达公司虽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但实际由王纲军、蔡祖平二人筹款创办,自担风险,因此界定意达公司276万元总资产中,除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减免税的33.6万元以外,均属王纲军、蔡祖平二人所有。关于国家减免税部分的资金,参照省、市有关部门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的有关文件精神,决定暂属公司,由公司工会作为意达的持股者之一,新意达公司除王、蔡二人外,工会和杭州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也都有资金投入,实现了私有、集体和国有三种经济成份的有机组合。新意达公司注册资本为376万元,其中王纲军、 蔡祖平二人各出资121.2万元,合计占64.5%;公司工会33.6万元,占8.9%;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以国有资产100万元投入,占26.6%。意达公司通过股份制改造,解决了“红帽子”企业的难题。(注:据浙江省体改委及《改革时报》提供的资料,并于1996年经过访问整理。)

我国民营企业利用“红帽子”获得了发展,而在政策允许发展私人经济之后,相当多的一部分“红帽子”企业陆续改制,恢复其原本属于私人企业的面目。但是,也有一部分“红帽子”企业并没有那么幸运,他们被挂靠单位以调动工作或其它名义赶出自己辛辛苦苦创办起来的企业,本想利用帽子而结果反受“红帽子”之害。

在这方面争议最大,而最受瞩目的应属于上告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后来又告到美国法院,诉讼标的达到数十亿元,涉及中国内地、香港、美国等6家上市公司及200多家企业,其整体规模达到200多亿元人民币之巨的华晨事件的案件。这便是由仰融担任董事长的香港华博财务有限公司起诉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一案,原告华博财务有限公司于1991年2月在香港注册为私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港币。原告于1991年7月与沈阳金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海南华银信托有限公司在沈阳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为谋求在美国上市,原告于1992年初在百慕大设立一个项目公司——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简称CBA),原告100%控股,并将原告在中国沈阳金客的股权资产注入CBA公司。后来为了适应纽约规范上市的要求又把所持CBA股权调整为基金会持股,以适应纽约规范上市。于是,1992年5月,原告和海南华银、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司、中国金融学院4家共同发起成立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除央行教育司出资10万元人民币外,其余资金都由原告投入。经过调整后,CBA 的控股股东在名义上置于被告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下,而事实上,该基金会没有向CBA投入一元钱, 原告也没有与被告签订任何股权转让的法律文件。CBA公司于1992年10月在美国纽约成功上市, 融资8000万美元,这是中国内地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而后,原告先后设立了上海华晨实业公司、香港华晨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华晨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公司的股权也置于被告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下,但该基金会实际亦未出资。2002年3月,辽宁省政府根据内部关于基金会的政策性文件即成立基金会后运作的基金均属于基金会,从而把华晨认定为国有资产,实施接管,另行指派管理人员。原告认为这是对私有财产的侵犯。由于上述诉讼案件,尚在进行之中,法律程序尚未结束,虽然为社会各方所关注,是是非非一时尚难评述论定,只能另外举出一些案例。

案例之一:以人事调动为名,剥夺企业主的财产权益

深圳市美芝工业公司是该公司董事长曹继光于1983年在承包一家家用电器厂之后利用承包所得注册成立的,而曹继光承包的这家家电厂,又是曹继光退职后借了2.5万元人民币挂靠一个集体建立的。曹继光认为,没有很多婆婆束缚手脚的私营企业才能和国外的企业竞争。决定一开始就办一家私营性质的企业。曹继光向当时的深圳市长梁湘递交了要求申办私人企业的报告。可是办牌照时,市工商局不答应,一定要有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才能发牌。在这种情况下,找了集体性质的家用工业公司。家用电器厂挂靠在家用工业公司下面,因家用工业公司是集体性质,所以家用电器厂也算集体性质,曹继光在很短时间里就把借来的2.5万元人民币还掉。这一点,已经家用工业公司当时的总经理梁元济加以证实,深圳市审计局的1993年审计报告亦对这一点加以确认。

一间铁皮房,一张桌子,三个人,曹继光就这样开始了他的创业生涯。由于戴了一顶“红帽子”,曹继光觉得不踏实,他又采取承包形式,将自己创办的厂子再承包下来。承包合同内容主要是由曹继光个人承包家用电器厂及相关的发展企业,承包时间两年,每年核算一次,即每年向家用工业公司交18万元,其余的则作为家电厂的固定投资及曹继光个人所得。但是,美芝电器公司仍然是家用工业公司的下属企业,登记时的性质仍然是集体所有制。1993年审计报告时指出:个人虽然要求将承包所得转作投资,但未获批准。美芝电器公司注册资金仅为49万元,而这期间,曹继光的承包所得超过100万元。但曹继光没有把任何承包所得装进自己的腰包。他又在美芝电器公司基础上组建了“美芝工业公司”,这个公司直属美芝电器公司。与此同时,“美芝电器”也与家用工业公司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给了家用工业公司三个厂,并且签了会议记要,了决了一切债权债务。成为一个独立的企业。此时的“美芝”,已经发展到将近20个下属合资企业。自此以后,几乎所有与外商签订合同的企业法人,都是美芝电器公司,也就是说,实际运作中的企业不是“美芝工业公司”。美芝属下几十个企业,都是由“美芝电器”出面与外商洽谈,成立合资企业后,由曹继光选聘一位中方厂长去配合外商完成相应工作。

1993年4月间,当时深圳市人事局副局长和任免处处长, 来到美芝代表市政府宣布,承认美芝工业公司是集体性质企业,口头上表扬了美芝白手起家的创业历程,但是,“这样的企业,市人事局要管起来,不承认公司董事会,也不承认公司九年(指1993年以前)来历史形成的领导班子。”在那个宣布新领导班子的大会上,市人事局副局长讲话:“市政府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决定,指导思想是为了充实和加强美芝公司的领导班子,同时也理顺政府和美芝的人事管理关系,这样为美芝下一步的发展,下一步的企业开拓和企业的管理上一个新台阶,从干部、组织上提供条件,提供保障……。过去政府和人事部门对美芝公司在引进人才,选调干部等方面是给予了多方面支持的,但是,对企业的经营班子组织,人事部门基本上没管,应该说是关心过问不够,……”由市企业工委派出临时党委,由临时党委接管美芝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大权。由工作组宣布停止董事会一切活动。在关于美芝的争议中,深圳市有关部门认为美芝是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要由行政官员来决定企业的人事任免权,财政权与经营权,而包括创办人曹继光在内的美芝员工则认为:集体所有的“美芝”,是“美芝”所有创业者共同拥有的,他不同于传统的集体所有制,是经济开放新出现的一种新的现象。当然这种体制尚须股份化改造加以完善,但尽管如此,它也要坚持按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办理,当然争议归争议,企业创办人曹继光在这场纠纷中是弱者,他终于因为挂靠了一个集体单位,而被市有关部门以调动工作名义,在创业10年之后被迫离开企业,同时也失去了对企业的财产权益。(注:据深圳市美芝工业公司原董事长曹继光反映给《中华工商时报》的资料整理。)

案例之二:企业创办人要求改换挂靠单位,被原挂靠单位免职离去

深圳市宝安区商业贸易中心是在1989年9月由陈锦和创办, 当时为了工商登记方便而向宝安县商业总公司挂靠并借款1000元作为开办费,开始了创业过程。开业3个月即将借来的1000元钱还了总公司。1991年8月, 商贸中心在新安镇中心投资建设面积为23000 多平方米的宝安商业城, 同时, 还在新安镇黄田村投资开发占地20000平方米的工业区,在公明镇设立了一个近百亩的农产品出口基地。1992年3月又与商业总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投资130万元将总公司闲置的400多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改造为卡拉OK歌舞厅,每月利润达8万多元。到1993年商贸中心的资产总值达到2000多万元。该中心经理还多次在报刊上发表文章,就如何发展宝安的商业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1993年宝安县建制撤销改设宝安区后,原商业系统的九家公司与商业总公司脱钩分家,商贸中心也要求与“商总”脱钩,改为区的挂靠单位,区贸发局拟同意,但“商总”却要维持过去的行政隶属关系。在归属问题存在歧见时,商总连发7个通知,免去商贸中心经理陈锦和的职务。尽管深圳市委研究室、深圳市体改委等单位都有调查报告,同情该中心创办人陈锦和的遭遇,认为宝安区商业总公司“摘桃”的做法有欠“公允”,并且向市府作了报告,但这些单位不是主管单位,终于因该中心挂靠在宝安区商业总公司,行政权力在商总。此事纠缠二年多后,以陈绵和被迫离职结束。(注:据深圳市宝安区商业贸易中心中心总经理陈锦和向《中国企业报》等单位反映,笔者于1995年曾去该公司作过调查,当时正是双方争执不下,企业经营陷于停顿,企业亦由盈利转为亏损。)

案例之三:私人企业被“收编”挂靠集体企业后遭“贪污罪”判刑

重庆市铜梁县安居乡双龙丝棉厂,是村民刘中潞卖掉三头肥猪后办起来的私人企业。1986年被“收编”(强行挂靠)集体企业,1989年夏,刘中潞的两个儿子去浙江卖生丝,多卖了8万元未入账,后来县检察院接到举报,向法院提出公诉,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各两年。(注:据《中国青年报》2月10日报道整理。)

案例之四:企业和挂靠单位发生矛盾被强行封门倒闭

洛阳市工贸实业总公司总经理许振璐创办经济实体7个,后来将其中的酸奶厂和树脂厂挂靠到西工区工交局,议定工交局除每年征收管理费用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等一概不管不问。后来企业和挂靠单位产生一些矛盾,挂靠单位派工作组进驻酸奶厂,撤换酸奶厂厂长,把生产车间、库房、保管室、化验室封门加锁,赶走所有员工,并雇人把守工厂大门;继之又于1992年9月在树脂厂门前挖大沟,用废玻璃丝将厂门堵得水泄不通;随之又强行拆走厂里的变压器,拆除仓库、车间、伙房及门卫室,使工厂的化工原料遭受风吹雨淋。酸奶厂和树脂厂被强行封门倒闭,使作为实际投资者的许振璐损失惨重。(注:据洛阳工贸总公司散发的申诉资料整理。该资料曾有记者前去调查,证明确有其事,并在笔者当年研究“红帽子”问题时向笔者提供。)

五、利用“红帽子”反受其害的症结——投资主体对自己的产权存在意识模糊

关于企业财产权益界定的通常规则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从企业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似乎是顺理成章的很简单的事情。凡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建成的企业,在国家没有将资产所有权让渡之前,自然是国家享有产权;凡是集体单位投资建成的企业,在集体单位没有将财产所有权让渡之前,自然是由集体单位享有产权。

但是“红帽子”企业产权界定之所以为难,就在于投资主体不明确或者说是投资主体有着冒名顶替。其中,有的是最初实际由个人出资但以挂靠单位名义注册并经营的企业;有的是最初并无原始投资者而是创办者通过关系借来资金而以挂靠单位兴办企业名义注册经营的企业;有的是企业创办人投入较多资金并且吸收职工集资、借款及挂靠单位提供场地及闲置设备兴办的以集体性质注册经营的企业。这时就会因为投资主体的产权不清而不便于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来进行界定。

当然,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产权不明晰的状况相当普遍。城镇老集体企业在当初办生产合作社时本来是由劳动者自带生产资料折价入股的,但后来几次经过集体所有制的升级,机构归并,人员变动,新人厂入社的职工也不交股金,由此改组成的“大集体”企业的产权就不好界定了。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状况与此相似,经过多次以行政方式进行的上收下放和并了分、分了并,每次变动都未顾及产权,如今界定产权也非常困难。但这些企业不属于“红帽子”企业,不属本文讨论范围。在此提到只是说明讨论中国的产权问题要考虑到中国的特殊状况,即过去产权意识模糊,认识到产权明晰的提法是到90年代才出现的,“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在当时被创业者所忽视,过去办企业并不注意谁是投资主体也不注意企业产权的归属,这就很自然地会产生产权界定的困难。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全民单位或集体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创办的企业,其资产所有权界定为国有资产,这本是没有争议的事情。至于全民或集体单位并末出资,从而出现一些产权界定不易处理的难点,有人认为产权界定的原则是:(1)新建企业其开办资金由全民单位以银行贷款及借款形式筹措,生产经营以集体性质注册的,其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企业中的投资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资产收益,界定为国有资产。(3)全民单位以资助、扶持等多种形式向企业投入资金或设备,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的,一般应视同投资性质。(4)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集体企业确实无力按期偿还的,经双方协商可转为投资;转为投资的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5)集体企业在开办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享受国家特殊减免税优惠政策,凡在执行政策时与国家约定期减免税部分为国家扶持基金并实行专项管理的,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单独列账反映。(6)集体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其中国家应收未收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单独列账反映。(7)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城镇土地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企业可以有偿使用,经界定后单列入账。(8)凡界定为国有资产的, 均按其占企业总资产的份额,滚动计算。

上述处理规定所着眼解决的是作为受挂靠的国有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与挂靠在其名下的集体企业之间的财产权益界定,从规定条文看并无片言只语涉及到“红帽子”企业问题,但所谓“红帽子”便是企业戴上集体性质和名义开办的“帽子”,这样在实际上是涉及到了“红帽子”企业财产权益的界定,而且是不利于挂靠者权益的界定。

所谓“红帽子”企业,其特点在于挂靠单位并未提供原始投资。如若有投资,便不是“帽子”而有实实在在的公有内容,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来界定也无困难了。之所以出现困难在于企业即使是由个人或几个人合伙创办,并提供营运资金,但当时都不愿承担投资者的名义,多数以借入资金作为原始投资;而且往往是由挂靠单位开介绍信到银行,给集体单位开户贷款的。按照上述规定便是以开介绍信的挂靠单位作为原始投资者。企业戴“红帽子”后获得了税收优惠减免以及土地使用等“便宜”,按照上述规定属于扶持性国有资产。这样,产权界定的结果也就不言自喻了。

然而也有不少专家学者认为“红帽子”企业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应当历史地看待和处理。即使是私人独资或合资以集体名义开办的企业,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获得了许多对待集体企业的优惠,也不能够简单地按照谁是原始投资者的原则把企业产权全部界定为私人企业。这也就是说不能够简单地把“红帽子”企业等同于私人企业,而应当具体分析集体企业产生和发展过程,界定企业中有关各方的财产权益关系。企业创办人即使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并不能够把企业发展成果完全归于创业者个人。企业以集体性质名义开办、运营和执行国家有关集体经济的法律政策,职工也按集体制身份工作和得到待遇,因此,即使是“假集体”企业所形成的资产,比较合理的界定办法是划分为三份,即企业集体共有、创业者个人所有、集体职工个人所有,具体比例视历史情况和彼此间的现实利益关系合理确定。

有不少企业在开办时还有挂靠单位,从而需要界定集体企业和挂靠单位之间的财产权益关系,如果挂靠单位确实有投资行为,产权界定是容易处理的。如果挂靠单位当初并非出于投资目的,而是在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历史条件下出于扶持的需要,帮助企业办理开办手续以及帮助办理投资及经营的有关手续,那就属于扶持行为而非投资行为;有的挂靠单位还提供了部分厂房、场地、旧设备、工具等,凡当时或以后明确为无偿划拨、馈赠和借用、租赁关系者,也不属投资行为。只有当时和以后明确为投资关系者,才是投资行为。这样做,才能把以挂靠形式体现的扶持行为和投资兴办企业行为区分开来,避免追溯既往、否定历史,以致于将当初非投资性的扶持行为当作投资行为。

在集体企业的财产权益界定中,还需要区分国家政策行为与国家投资行为。国家政策行为是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而施行的行为,它不同于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而施行的行为。国家对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和税前还贷优惠,是国家政策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鼓励某类行为、某类企业自身发展,国家并不想从税收优惠中获取国家资本收益。同样的国家政策行为,有关管理部门并未向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追索由税收优惠形成的财产的国家所有权,对集体企业自然也应当按照同样的原则处理。

总之,对于那些投资主体清晰,投资目的明确、投资手续齐备的单位,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是很容易把财产权益界定清楚的。但“红帽子”企业的投资主体名实不符,它是挂靠在公有单位最初实际由个人筹资创办并以公有名义注册,其产权界定便需要考虑历史条件和具体情况进行切合实际的分析,适当照顾各方面的利益,以有利于合理界定。

六、对“红帽子”现象的理论反思——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体现了中国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向多种经济并存的经济制度变迁。

现代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进展,集中反映在以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中。“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在制度因素中,财产关系的作用最突出。没有制度的保障,以及提供对个人努力的激励,就不会有近代工业的大发展。“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制度变迁是指制度创立、变更及随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而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支配选举、产权和合约权利的规则就是构成经济环境的基本规则类型的例子。”(注: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科斯、阿尔钦、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文版第270页,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着“路径依赖”现象,即制度变迁过程与技术变迁过程一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路径依赖对变革起着制约作用。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一个社会的文化传统,信仰体系是变革的根本性的制约因素。制度变迁的方式可以区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及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的倡导、组织和实行。”后者则相反,“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当然在自发的制度安排,特别是正式的制度变迁中,往往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制度变迁一般要采取集体行动,而且它一旦出现便会成为公共物品,因此制度变迁面临着“搭便车”及外部性问题。

按照多数经济学家研究得出的观点,中国的经济改革推动了经济增长,然而这种推动力不是来自制度内的改革即不是来自行政强制性变迁而是来自制度外的改革即自发性变迁。

前苏联及东欧国家依照Sachs(1989)等人所设计的“大爆炸”(Big Bang)模式进行改革,经济持续衰退, 而“摸着头石头过河”(cross the river by torching stones)的中国经济却保持了持续强劲增长的势头。尤其令经济学家感兴趣的是,推动这种增长的竟是有悖于主流经济学(企业)定义的乡镇企业(township and village enterprises,TVEs)。根据Naughton(1994)的研究,1985年私营企业在中国工业产出中只占2%,而到1993年也只占7%。1985年,乡镇企业占非国有工业产业的50%,1993年占到60%。Che-Qian(1998)认为,1993年在全国工业产出份额中私营企业占15%,乡镇企业占27%。而乡镇企业历来是被作为公有经济看待的,因此,有的人运用兰格(Lange)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即从市场定价机制进行解释,而斯蒂格利茨(Stiglixz 1994)则从乡镇企业的激励机制进行解释。威茨曼一胡(Weitzman-Xu,1994)则认为乡镇企业的出色表现挑战了标准产权理论,它们表现出了与私营企业相近的绩效。他们的这种分析并无谬误,但却缺少对中国乡镇企业的实际属性即其中有不少属于“红帽子”企业的了解。

中国在80年代初放宽了对私人经济的限制,允许农民从事副业、服务业、运输业,出现了大量游离于农业生产之外的专业户,允许城市待业青年自谋出路。但所允许的都是指作为自食其力劳动者的个体经营,至于雇工超过7人的“雇工大户”,那是被视作资本主义经济而严加限制的。这样,从诱致性因素考察,个体户有着做大的机会时,逐利性动机会诱导他们把雇工人数扩充到7人以上。 然而政策的限制却使他们无法实现扩充,无法实现制度变迁。从而,迫使他们不得不找顶“红帽子”,通过迂回曲折的途径实现由个体户向私人企业的制度变迁。其中,挂靠到乡镇政府或者村政府是最方便的,乡里乡亲好说话,至于在城市那就是通过各种关系找到一个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国企进行挂靠,实现自己的发展,走这种不得已的迂回曲折的路子,为此不得不付出相应的制度变迁成本,诸如挂靠上交费用和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这种制度变迁成本并非诱导性因素。因而,“红帽子”现象是在诱导性变迁受到限制状况下,利用非正常途经实现了制度变迁。在1988年,允许私人企业进行工商登记以前发展起来的私人企业,基本上都是“红帽子”企业,正反映了中国早期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特殊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的制度变迁路径依赖。

但1988年允许私人企业进行工商登记不等于“红帽子”路径的结束,直到2004年,在中国市场经济已经迈出相当大的步伐的时候,还有着一些领域尚未对民间资本开放,或者只是有条件有限度开放,这不仅表现在基础设施领域,而且表现在新闻传媒、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这样,民间投资者要进入这些领域,仍旧不得不采取挂靠某一单位的形式,戴上“红帽子”。或者是国有单位以不支付经费,自筹资金自负赢亏的形式在内部生长出一群戴有“红帽子”的具有民营性质的单位。这样,“红帽子”现象直到2004年仍未完全消失,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仍未结束。而在这过程中,设租与寻租,欢乐与痛苦,暴富与暴贫的戏剧,也仍在继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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