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科学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平论文,效率论文,关系论文,科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633(2001)03-0057-05
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其根本目的就是通过制度优化的过程,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实质则是提高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的效率,而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实质则是提高社会发展的公平程度。因此,中国改革的根本导向的实质内容就是重新建构被传统体制所扭曲的公平与效率的相互关系,从公平与效率有限相容性的角度重建二者之间相互促进的社会发展框架。因此,进一步厘清公平与效率的各自内涵和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公平与效率的内涵
公平与效率是自古以来就争论不休的话题,在汉语中,公平与公正是完全等义的概念。至于什么是公平(公正),自古希腊大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来,就始终未停止过对它的理论探讨,而且至今仍仁智各见、莫衷一是,但最为得到大家认可的乃是罗尔斯与诺齐克的理论之争。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即公平”,“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象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1]公平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在“正义即公平”的理论中,罗尔斯提出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第二个原则是,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1)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2]并且,在这两个原则中,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即“自由优先权”,由此可见“权利平等”思想在罗尔斯理论中的重要地位。第二个原则主要适用于财富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并且罗尔斯对第二个原则——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也进行了排序,他要求机会均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在罗尔斯的理论中,虽然也强调权利平等与机会均等,但它们只是结果平等下的平等。罗尔斯“正义即公平”理论强调的是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关键在于合理分配社会权利,而诺齐克的“分配正义思想”却强调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首要的是必须保障个人权利,这也正是二者的分野所在。诺齐克的分配内容仅指财富的分配,他的财富“分配正义思想”也主要有三个原则;即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和矫正的正义原则(即对不正义的持有予以矫正)[3]。在诺齐克理论中明显地带有纯个人主义的色彩。比较之下,“罗尔斯的政府适用于西欧式的福利型资本主义,诺齐克的理论适用于美国式的竞争型资本主义”。[4]罗尔斯和诺齐克争论的焦点就是社会权利(即个人权利之上的弱者群体权利)和个人权利之争。
通过罗尔斯和诺齐克关于公平理论之争,我们可以总结出公平其实有以下两种理解:第一,公平即结果的平等,即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但是收入的均等程度指的仅仅是以人均货币收入或家庭货币收入来表示的收入状况,它既不反映财富的占有状况和全部福利的分配状况,也不能据此作出对社会公平的直接价值判断,收入均等程度高并不意味着社会公平程度高。第二,公平即市场公平,市场公平其实包括“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而“市场内公平”是指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跟罗尔斯的“自由优先权”和机会优先原则与差别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即各种劳动主体和投资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并且在市场上通过竞争机制达到“奖勤罚懒”、“奖优汰劣”。机会平等应理解为“获取收入和财产的机会均等”[5]。“市场内公平”意味着,在现存经济价值所有权的分配中,决定一个人获得相对份额的主要是个人的努力和机会选择等“自致”(Achieved)因素,而不是出身、地位、身份等“先赋”(Ascribed)因素,只要存在资源的稀缺性,这种“平等”就有其“福利最大化”的“工具合理性”。“市场外公平”则是在“市场失效”时所需要的一种公平状态。由于个人在禀赋和能力上的差异,即使给予每个人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机会,也不能够保证他们在获胜机会上拥有平等的起点,某些“先赋”条件的差异已经决定了竞争初始位置的不平等。也就是说,机会平等中仍包含着差别和不平等。詹姆斯·M·布坎南曾指出:“起点平等即使作为一种理想,也不真正意味着一个人在进入每个竞争时在所有四个因素中(指出身、运气、努力和选择)与其他人都平等。”[6]因此,需要政府采取手段和措施来保证市场外公平,把由于个人禀赋和能力的差异所造成的起点的不平等以及贫富差距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抑富济贫”。市场公平的两个部分看起来难以协调,但是,只要两者所调节的领域不发生混淆,二者就能一定程度上统一起来。其实,“市场外公平”是确保“市场内公平”的重要条件,“市场外公平”的调节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对市场公平作出校正和补充。由此可见,社会公平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概念,更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收入分配概念,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由此,不能把社会公平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它还涉及到财富的占有、收入的分配、权力和权利的获得、声望和社会地位的状况、享受教育的机会、职业的选择等等,一句话,它涉及到全部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配置。并且,社会公平更重要的是指发展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人们获得发展机会(如教育、就业)的权利不应当受到家庭背景、性别、种族、身份和资本占有情况的影响,发展机会的平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保证。社会公平还是对市场缺陷的一种补偿和竞争过渡的一种制约,市场竞争是一种优胜劣汰,提供发展机会的平等,也就是社会公平的一项内容。当然,社会公平还要抑富济贫和普度众生。所以要通过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工资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来调节利益差距,进行社会福利的二次分配,并使在市场上竞争无力或竞争失败者具有起码的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
何谓效率呢?《辞海》对效率的定义是:“效率指消耗的劳动量与获得的劳动效果的比率”。笔者认为,效率纯粹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阿瑟·奥肯认为:“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7];而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曼昆认为:“效率是资源配置使所有社会成员得到的总剩余最大化的性质”。[8]在经济学中,关于效率的使用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一是经济效率;二是生产效率。经济效率是指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它主要是指资源的配置状况,资源的有效配置是衡量效率高低的重要标志。生产效率是指单位时间里的投入产出之比,即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它因崇尚自由并以“古典自由主义”所假定的“理性人”为出发点,故能使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所以,市场经济是效率的有效载体。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要存在着市场经济,就会存在着竞争,市场经济又可称作为竞争经济。正如艾哈德所说:“竞争是市场经济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甚至是它内在的要求,任何排斥、损害或阻碍竞争都将导致根本破坏这种制度。”[9]但是,竞争要以一定的公平或公正规则和环境作为基础,如果没有公正的规则和公平的环境,那么竞争就是不公平的竞争,而不公平的竞争就可能产生垄断,而垄断会泯灭自由,无自由则会出现低效率。因此,要想保持高效率以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必须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制定一个公平的竞争规则,即使市场处于公平状态,市场公平意味着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即各种劳动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惟有如此,市场效率与市场公平才紧密联系在一起。
二、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
在对公平与效率有大体的了解后,我们就可以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了。国内学者偏重从二者内在方面究竟是矛盾还是统一的角度来论证二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种看法:
一是认为二者二律背反,内在地存在着矛盾,没有任何正相关。[10]持这种观点的人在效率与公平关系的争论中作出了非此即彼的理论选择,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认定为互相排斥。也就是说,公平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矛盾,肯定市场经济就意味着必然否定公平。研究经济体制的学者们,发现了一个似乎是带有规律性的事实:公平与效率具有替代关系。尽管大家的解释不完全相同,但基本的含义是,如果收入差别小,那么经济效率就低;如果收入差别大,那么经济效率就高。这个问题通常还被归结为社会观点与经济观点的矛盾,即:社会的和谐稳定要求人们的平等程度要高,经济的发展和繁荣要求人们的平等程度要低。公平与效率的绝对排斥关系可见一斑。二是认为两者是一种辩证的统一,相互联结,彼此交融,共生共长,不可分割。[11]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公平依赖于效率,缺乏效率内容的公平就只能使社会大众陷入古代社会中动物状态,共同贫穷,既无法使国民福利快速增加,也使得公平失去了衡量的硬性标准;而没有公平也就没有效率,效率又依赖于公平,没有公平的效率只能是对少数人而言的“效率”,不仅不能持久,而且对大多数公众也没有任何意义,不能使老百姓摆脱相对贫穷状态。[12]
其实,通过分析公平与效率二者之间的内涵,我们就可以推断出上述论断都存在着一定的偏颇之处。社会公平既不是竞争和效率的对立物,二者由于属于不同领域的范畴和基于不同的价值观也不能辩证地统一起来,但是,二者在一定情况之下却存在一种正相关关系,即具有有限的相容性。如果认为社会公平就是牺牲效率,那无异于养懒,又回到改革前“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大锅饭”状态,完全失去了社会公平的意义。对于绝对平均主义的再分配体制来说,市场机制的导入是有利于社会公平的。
当然,效率与公平是存在着矛盾的,因为“不平等确实在各方面起着推动效率的作用”[13],从而产生了收入的分配差距。这种差距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差别既有先天的因素,也有后天的因素。先天的因素主要是指遗传的因素,从而造成先天的禀赋和能力的不同。当这种差别决定于“天生才智和能力的原始分配”,即“对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就是先前对自然资产——天生才干和能力——的分配的累积结果”[14]时,它就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后天的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自致”因素,即个人的自身能力和机会选择是不同的;另一方面是指“社会”因素,即由不合理的背景体制决定的,比如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一部分在计划体制下占据着有利地位的人,在市场经济的发韧和起步阶段,便拥有了竞争的优先权。这种优先权显然具有负面作用。
但是,公平与效率在一定的情况下也是具有有限相容性的。正如阿瑟·奥肯所说:“如果平等与效率双方都有价值,而且其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没有绝对的优先权,那么在它们冲突的方面,就应该达成妥协。这时,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而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然而,无论哪一方的牺牲都必须是公正的”。[15]我们知道,公平包括市场内公平与市场外公平,而市场内公平是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的最好体现,这种市场内公平有利于效率提高,因为,效率的实现和提高要有一定的公平环境和公正规则。这样,市场效率与市场公平具有了一定的有限相容性。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也是这方面的很好体现。并且,无论公平还是效率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就社会生活某一方面而言是公平,从另一方面看就是不公平,反之亦然;就微观而言是高效率,从宏观来看就未必是高效率,反之亦然。公平和效率并不是截然分离的,一定程度的公平总是与一定水平的效率互为前提的。因此,只是在非常有限的相对的范围内,公平与效率才是可替代的。在许多不发达国家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政治平等程度很低,而经济效率也很低。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垄断带来不平等的加剧,同样也带来经济效率的降低。公平和效率的有限相容性总是具体的、历史的。符合历史必然性的公平结构,自然能够创造出与其相适应的效率水平。社会主义追求的是高层次的公平和高层次的效率,更确切些说就是二者的有限相容性。只要效率不要公平,或者只要公平不要效率,不是社会主义。科学的社会主义理论,从来就不承认绝对的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管其他方面是否平等,其首先要求的是等价交换的平等。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某些方面提高公平的程度,在另一些方面扩大差别的程度,二者都取决于对现实生产力水平和结构的分析。认为传统体制下平等程度很高因而应当维持下去,或者认为只要加剧不平等就会无限制地提高经济效率,这两种观点恐怕都是不可取的。
因此,在对待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既不要把效率与公平绝对地对立起来,也不能认为二者是辩证的、有机的统一体,二者只是在一定情况之下存在着一定的有限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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