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地方政府的文章与行政工作的关系--以唐代地方政府新授予的书面作品为中心_唐六典论文

關文與唐代地方政府内部的行政運作——以新獲吐魯番文書爲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代论文,地方政府论文,以新论文,行政论文,中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書行政是一切官僚制運行的基礎。最近二十多年的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研究,已經逐步擺脱了以往那些僅僅關注於具體機構設置與職掌的靜態研究模式,而進入了一個關注於動態的政治體制與政務運作的階段,① 公文運行則是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切入點。随着敦煌吐魯番文書的不斷刊佈,唐代公文運作的具體情況得到不少學者的重視,並已取得許多相當重要的成果。比較突出者,除了日本學者中村裕一先生的幾部大著外,② 李方先生通過對吐魯番文書的細緻分析,對唐代西州的行政體制進行了探索;③ 劉後濱先生則通過對文書形態與運作的變化,揭示了唐代中央政治體制由三省制到中書門下體制的變遷軌迹。④ 當然,在唐代地方政府的層面上,特别是州府内部各曹之間的公文運作的許多細節還有待研究深入。在吐魯番文物局2006年新徵集的文書中,我們驚喜地發現了一批唐初安西都護府的公文書殘片,經過綴合,可知是永徽五年至六年(654—655)安西都護府關於户曹安門等事的案卷(下簡稱《安門案卷》),其中包含了幾份涉及録事司、户曹、倉曹、士曹等的關文,對於我們理解唐代地方政府内部的行政運作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下面就略作考釋。

一 文書的拼接與復原

本批文書殘片共十四件,由於係徵集而來,原來的順序早已被打亂,經過“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整理小組”同仁的共同努力,它們被綴合復原爲一件比較完整的文書。按照整理文書的規則,在整理的正式録文集《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中,⑤ 按規定文書殘缺的地方不能補字。本文則在保持原文書的行款、格式的前提下,根據研究結果,在缺文符號裏補足可以確定的文字。先將缀合補字後的殘卷録文如下:

17史□□⑥[

本批的十四件殘片原當出自同一雙鞋。依剪鞋樣時的折疊關係,可分爲兩組鞋面和兩組鞋底。第一組鞋面爲:2006TZJI:196+2006TZJI:197、2006TZJI:009、2006TZJI:002;第二組鞋面爲:2006TZJI:013、2006TZJI:005、2006TZJI:016+2006TZJI:017:第一組鞋底爲:2006TZJI:015、2006TZJI:195、2006TZJI:001;第二組鞋底爲:2006TZJI:010、2006TZJI:194a、2006TZJI:198a。

經過綴合,本批文書可以復原爲兩組,從内容來看,兩組前後相接,但中有缺文。

第一組五件:2006TZJI:196、2006TZJI:197、2006TZJI:013、2006TZJI:001、2006TZJI:198a。本組共用紙3幅,A紙前缺,B紙完整,長38cm,紙缝背押“悦”字。第14行的“録事麴仕達勘同”爲朱書。B紙用印七方,六方完整,一方殘,印文爲“安西都護府之印”,規格爲5.3×5.3cm。C紙後缺,長9.7cm。

第二組九件:2006TZJI:010、2006TZJI:015、2006TZJI:016+2006TZJI:017、2006TZJI:002、2006TZJI:009、2006TZJI:005、2006TZJI:195、2006TZJI:194a。本組共用紙3幅,其中第一紙前缺,用印五方,三方完整,印文亦爲“安西都護府之印”。後兩紙完整,均長38cm。在3幅紙的紙縫處,均背押“俊”字。

另外還有一件文書,係由兩件殘片綴合而成,即2006TZJI:007+2006TZJI:003,我們定名爲《唐永徽五年(654)安西都護府符下交河縣爲檢函等事》,與《安門案卷》作爲一組鞋面剪出,背面全部塗黑,爲鞋面的最外層。其文字如下:

文書第4行的“張洛”,又見阿斯塔那221號墓出土的《唐永徽元年(650)安西都護府承敕下交河縣符》,⑦ 時任“史”。而同墓出土《唐貞觀廿年二(648)安西都護府承敕下交河縣符爲處分三衛犯私罪納課違番事》中的“史張守洛”亦當爲同一人。⑧ 由於本件文書内容與《安門案卷》無關,故僅録文如上,供讀者參考,下文則不再涉及。⑨

二 殘卷内容的解説

《安門案卷》可以分爲三個部分進行解讀。

(一)第1—3行,前殘,從“一爲分付倉督張隆信□[”、“一爲下柳中縣□□□[”來看,這顯然是上一個文案結尾部分的事目。類似的例子我們可以在阿斯塔那509號墓所出《唐開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爲勘給過所事》中看到,那份案卷包含着孟懷福、麴嘉琰二人申請過所的兩組文書,每組文書的結尾即第49、68兩行分别標出“給孟懷福坊州以來過所事”、⑩“給麴嘉琰爲往隴右過所事”等,⑩ 都表明上一組文書的結束。

(二)第4—18行,是安西都護府户曹的一份完整的正式關文,上有多處印文及勾官的朱筆簽署,最後一行則是上佐的批示。下面對此略作分析。

第4行的“户曹”,是這件關文的發文機關,第5行的“判官房門壹具”則是關文的主题,相當於關鍵詞。第6—13行是關文的正文,第14行是關文發出的時間,第15—17行是户曹判官與府史的簽名。

從字體來看,第4—17行的主體文字出自一人之手,當係第17行的“史”所書,可惜其姓名已無法釋讀。第16行上缺,所存“户曹事”三字亦當爲此人所書,而“善積”二字字體不同,無疑是這位户曹判官的簽名。很明顯,此人就是關文所謂的“得參户曹事麴善積”,我們可據以補出闕字。另外,此人還見於吐魯番木納爾102號墓新出文書《唐永徽四年(653)八月安西都護府史孟貞等牒爲勘印事》的第四片:

(前缺)

1 □

(11)

這件文書第5行的“參軍判倉曹麴積”無疑就是《安門案卷》中的“麴善積”之省稱,只不過次年轉判户曹了。在唐代西州,由參軍攝判諸曹事非常普遍,李方先生對此已有細緻研究,(12) 可以參看。

至於關文的收文單位,無疑是第6行起首的“□曹”,可惜這個關鍵的字被剪掉,我們只能依據内容來推補。文書云:“□曹:得彼關稱:得户曹關稱,得參户曹事麴善積等牒稱:請造件門安置者。檢庫無木可造,流例復多,宜關[”這段文字層次比較複雜,其關鍵在“得彼關稱”四字所指。我認爲“彼”當指安西都護府的倉曹,而關文的收文單位“□曹”則當爲“士曹”。下面略加論證:

按照王永興先生教示的由“者”字出發劃分唐代公文層次的方法,(13)我們可把這件關文的内容分爲三個環節:

A.户曹關“彼”(倉曹)。内容是:“得參户曹事麴善積等牒稱:請造件門安置者”。案《唐六典》卷三○載倉曹職掌云:“倉曹、司倉參軍掌公廨、度量、庖廚、倉庫、租賦、徵收、田園、市肆之事。”安門首先需要木材,這些木材當儲存在倉庫中,由倉曹所掌管,因此户曹需要安門,首先就關倉曹。

B.“彼”(倉曹)回關户曹。從“檢庫無木可造,流例復多”一直到第12行的“若論流例,應合安門”,應該都是“彼”(倉曹)關户曹的内容,其中則先引用了關文A。顯然,倉曹經過檢查倉庫,發現“無木可造”,於是又回關户曹,認爲“宜關[”。下缺部分,根據第11行“士司亦應具知”一語,我推測當作“宜關士曹”,即建議户曹直接與士曹商量此事,因爲“士曹、司士參軍掌津梁、舟車、舍宅、百工衆藝之事”,屬於具體負責土木工程的部門。

C.户曹關□曹(士曹)。從“得彼關稱”一直到第13行的“量判,謹關”,這是本件關文的主體,其中亦引述了關文B。有了倉曹的同意,户曹遂再發關文給士曹,請求施工,這也就是“得彼(倉曹)量判”的涵義。顯然,本件關文的對象當爲“士曹”。

上述三件關文環環相扣,層次已比較清楚。需要説明的是,若據《唐六典》卷三○關於大都護府機構設置的記載,安西都護府内惟有功、倉、户、兵、法五曹,而不當有“士曹”之設。(14) 那麽,本件關文中出現的“士司”或我們推補的“士曹”當如何解釋?其實,據吐魯番出土的唐顯慶三年(658)《張善和墓誌》,此人“未冠之歲,從父歸朝。遊歷二京,嘉聲早著。幸蒙恩詔,衣錦故閭。釋褐從官,補任安西都護府參軍事,乘傳赴任,旦夕恪勤。未經夕年,轉任士曹參軍。”(15) 張善和應該是永徽二年(651)十一月隨安西都護兼西州刺史麴智湛一起返回西州的,他擔任“士曹參軍”當在永徽三四年間,這與《安門案卷》的時間相合。與此同時,在上引木納爾102號墓出土的《唐永徽四年(653)八月安西都護府史孟貞等牒爲勘印事》第七片第3行中,亦有“]三曹給使□[”的記載,(16) 可見,無論是文書還是墓誌都清楚表明,此時安西都護府“士曹”之設是確定無疑的,《唐六典》的記載或爲開元新制。(17)

第14行“録事麴仕達勘同”爲朱書,係勾官的押署。

依照唐代公文書的格式,第18行“依判,諮。仕悦”當爲安西都護府通判官即上佐的判文。此前吐魯番文書中仕悦凡三見,其一爲麴仕悦,見阿斯塔那155號墓出土的《高昌延壽四年(627)閏四月威遠將軍麴仕悦奏記田畝作人文書》。(18) 其二,《西域考古圖譜》下佛典附録4-2+旅順博物館藏LM20_1467_31_01綴合之《大智度論》卷二一尾題:“西州司馬麴仕悦供養。”(19) 其三姓氏不詳,見大谷1378《役制(兵役)關係文書》背,僅餘“]□□詔仕悦□[”等數字而已。(20) 我認爲本件文書中在通判官(長史或司馬)位置上批示的“仕悦”與“西州司馬麴仕悦”當爲同一人,在17行、18行紙縫背面押署的“悦”字,亦應出自其手。由於“西州司馬麴仕悦”題記的年代不詳,若同樣出自永徽時期,則或許可爲陳國燦先生關於此時安西都護府與西州合署辦公之説提供一新證。(21) 值得指出的是,在吐魯番巴達木107號墓新出土的《唐牒殘片》中,亦有“仕悦示”這樣的判署文字。(22)

值得注意的是,這件關文所涉及的三個人即參户曹事麴善積、録事麴仕達、上佐麴仕悦均爲高昌王姓,事實上,從永徽二年(651)十一月起,擔任安西都護兼西州刺史的正是原高昌王族麴智湛,即使顯慶三年安西都護府移置龜兹後,他仍然擔任西州都督,直到麟德元年(664)去世。(23) 因此,眾多麴姓官員集中出現在這件永徽五年(654)安西都護府的公文中,並不是偶然的。

(三)第19—48行。這部分主要是在户曹安門之事完畢後的次年,由安西都護府的録事司關某曹,要求自檢去年申後以來的各種財物收入破除帳目,以備來月報録事司勾勘,以及此曹檢案的結果。具體分析如下:

第19—28行。從格式來看,這也是一個關文,只是由於前部殘缺,收文機關不明,而在第28行發文機構的判官落款處上殘,只餘“參軍事隆悦”五字,致使發文機關也不清楚。這兩個問题需要認真考辨。

我們先來看發文機關。這件關文的主要内容是要求某曹將去年申後以來的各種財物收支情況進行自檢,以備來月報録事司勾勘。從語氣來看,這道關文應該是録事司發出,而落款的“參軍事隆悦”前面應該補“録事”二字,也就是説,隆悦就是安西都護府的録事參軍。另外,從第28行最上面的殘畫也隱約可辨“録事”的“事”字,當據補。

事實上,“隆悦”其人在前引木納爾102號墓新出土的一組《唐永徽四年(653)八月安西都護府史孟貞等牒爲勘印事》文書中多次出現,從字體來看,該組文書上“隆悦”的簽名與《安門案卷》完全相同,顯爲同一人所書。現僅將第三小片録文如下:

6勘印,隆悦白。(24)

在這組文書上,多次出現隆悦“勘印”的判文,而勘印正是録事參軍的職掌。《唐六典》卷三○云:“司録、録事參軍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糾正非違,監守符印。若列曹事有異同,得以聞奏。”(24) 可見,從永徽四年到永徽六年初,這位“隆悦”正是安西都護府的録事參軍事。(25)

我們再來看這件關文的收文單位。這個問題與本案卷29行之後的内容緊密相關:第29、30兩行是録事司小吏的“受”、“付”,第31行“檢案。武俊白”則顯然是某曹判官“武俊”次日的判文。不難看出,從本行開始直到卷末,都是在收到録事司關文之後,此曹檢案的内容。從三處紙縫均背押“俊”字可知,這幾幅紙的文書都是同一曹的文書,而“俊”正是文書中的“武俊”。録事司關文的要求,以及此曹檢案的内容都涉及地方政府財物的收支情況,而這正是前述倉曹的軄掌,事實上,案卷的最後第47、48行“交河縣送倉曹門兩具,既到,付倉督張”亦爲明證。因此,我認爲這個曹司正是安西都護府的倉曹,而“武俊”正是倉曹參軍或他官判倉曹事。(27)明乎此點,案卷的内容就一目瞭然了。

從第38—48行的一整幅紙都是倉曹檢案的結果,大意是説,當司從去年申後以來,没有贓贖之物及應入官之物,只有交河縣送到兩具門,其價錢已由交河縣“牒别頭給訖”,即從其他帳目中支出。具體經辦此事收門的“倉督張”,當即案卷第2行的那位“倉督張隆信”。而交河縣所送到的這兩具門中,無疑應包含了户曹判官房門所需的那一具。

那麼,爲什麽録事司要求倉曹彙報“贓贖之物”和“應入官之物”的情況呢?這涉及到地方政府日常開支的來源問題。日本《養老獄令》第55條云:“凡獄囚應給衣糧、薦席、醫藥,及修理獄舍之類,皆以贓贖等物充,無,則用官物。”(28) 在第63條《養老獄令》中,惟有此條在新發現的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中没有對應條文,我認爲其所依據的並非是唐《獄官令》,而是一條《刑部式》。(29) 據《宋刑統》卷二九“囚應請給醫藥衣食”條云:“准《刑部式》:諸獄囚應給薦席、醫藥及湯沐,並須枷、鏁、鉗、杻、釘、鐷者,皆以贓贖物充,不足者,用官物。”(30) 與之相比,《養老令》第55條雖文字略異(如在經費使用的範圍上,《養老令》多出了獄囚衣糧及修理獄舍等費用,少了唐式規定的湯沐和刑具的支出),但二者的主要内容則是一致的,即獄囚日常生活所需物品要從贓贖之物中支出,如果不足,則用官物。

當然,這些“贓贖之物”的使用並不僅限於刑獄方面的支出,在阿斯塔那223號墓出土的《唐爲處分支女贓罪牒》中就有相關的記載:

(後缺)(31)

從這件文書可以看出,支女因犯贓,遂由交河縣徵粟若干作爲贓贖之物送州兵曹,用作修理甲仗的經費。至於所謂“應入官之物”,當指那些没官之物,包括偽濫之物交易者、私度關之物、違式之物及家资没官者。(32) 由於贓贖之物或應入官之物屬於地方政府計劃外的收入,在需要支出時,會首先使用這一部分財物。在《安門案卷》中,户曹要安門扇,也要先請倉曹檢庫有無贓贖之物或應入官之物,發現没有,所以纔在之後由交河縣進送門二具,其所需費用則由交河縣“牒别頭給訖”。

行文至此,我們已大致解讀了整個案卷的内容,現略做歸納。案卷第一部分即起首3行爲案卷中上一組文書的事目,第二部分4—17行是永徽五年十月廿四日户曹發給士曹要求安門的關文,其中引述丁此前户曹與倉曹的往來關文。第18行則是上佐的判文。第三部分第19—28行是永徽六年正月十二日録事司發給倉曹的關文,要求將上次申報之後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自檢,以備録事司勾勘。第29—48行則是倉曹内部檢案的情況與結果。整體而言,案卷第二部分與第三部分之間有殘缺,我推測殘缺的内容正是具體安門實施的情況,即因倉曹檢庫無木可造,且無贓贖之物或應入官之物可用,遂下符令交河縣造作送到,然後由士曹負責安裝的過程。

三 敦煌吐魯番文書中的關文

關文是唐代平行文書的一種。據《唐六典》卷一尚書都省左右郎中員外郎條載:“諸司自相質問,其義有三,曰關、移、刺。(原注:關謂關通其事,刺謂刺舉之,移謂移其事於他司。移則通判之官皆連署。)”(33) 在法藏敦煌文獻P.2819《唐開元公式令》殘卷之中,保存着一份標準的關文格式,現轉録如下:

這份關式是以尚書省内吏部關兵部爲例的,其應用範圍是在“同長官而别職局”的曹司之間。幸運的是,在吐魯番文書中保存着幾份關文原件,其格式基本與《唐開元公式令》所載關式相同,僅略有出入。(35) 此外,還有一些與關文運行密切相關的文書,這都是我們深入了解唐代地方政府内各部門之間的關係及政務運行機制的绝佳材料。中村裕一先生就主要以《吐魯番出土文書》(録文本第九册)所載的兩件文書(即《唐開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爲勘給過所事》、《唐開元二十二年(734)西州都督府致遊奕首領骨邏拂斯關文爲計會定人行水澆溉事》)爲例,對西州都督府内的關文使用進行了討論。(36) 李方先生在研究後一件文書所反映的西州突厥部落問題時,亦涉及到關文的相關内容。(37) 事實上,在吐魯番文書中與關文有關的遠不止這兩件,而上述《安門案卷》中兩份關文的發現更可大大深化我們對這種文書形式與功能的認識。下面我們先將這些文書列表如下:

上表所列的十七件文書大致可以分爲四類:

第一,獨立的關文,包括了第2、5、8、9、12五件。這五件文書都很殘,第5、8、9件甚至僅存關尾。不過,從殘餘文字和格式來看,它們都是關文無疑,而第2、9、12三件均有印。

第二,在一個大的案卷中包含的較爲完整的關文,如第4、10兩件。第4件爲本文討論的《安門案卷》,包含了兩道關文,其中户曹給士曹的關文首尾完整,只是中間的文字下部略殘;録事司給倉曹的關文則前部殘缺,尾部完整。第10件則爲申請過所案卷,包含了一道西州倉曹給户曹的關文,這無疑是目前發現的最爲完整的一道關文,其格式與《安門案卷》上的關文完全一致。在這類關文中,均有多處印文。

第三,雖爲關文,但與其他文書合并發出者。如第7件云:

這是西州倉曹將尚書金部的旨符發給下屬高昌等五縣,同時關州户曹,二者在這件文書上合一了,似乎是爲了提高效率。類似的文書還有第16件,爲關、牒並列。

第四,其他各類文書中稱引的關文。如第1、6、14等件爲符、牒等文書所引述,而第11、15兩件則似爲事目曆中的文字。

四 唐代地方政府內部關文的運行

(一)用印與關文的成立

《安門案卷》中,一個非常引人注目的現象就是用印處極多。其中第一件關文,即永徽五年十月廿四日安西都護府户曹給倉曹的關文中,短短14行文字,共用“安西都護府之印”七方;第二件關文,即永徽六年正月十二日録事司給倉曹的關文亦鈐同樣印文五方。鈐印位置主要是涉及時間和數字之處,但並不絶對。

在上表第2件文書,即《唐貞觀二十三年(649)安西都護府户曹關爲車腳價練事》殘卷上,同樣鈐有“安西都護府之印”三處。在上表第10件文書,即《唐開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爲勘給過所事》中收録的那道關文上,則鈐有“西州都督府之印”六處。第12件文書,即《唐開元二十二年(734)西州都督府致遊奕首領骨邏拂斯關文爲計會定人行水澆溉事》上,亦有二處“西州都督府之印”。

從這些原件不難看出,只有在鈐印之後,這些關文纔真正成立,否則只是公文稿本。關文上所鈐的印文如“安西都護府之印”、“西州都督府之印”,都是地方政府最高等級的正式官印,這也從另一個側面表明,關文的使用是非常嚴肅的,並不因爲它只是在府衙或州衙内部各曹之間行用就可以随意。如前所述,“監守符印”即這些官印的保管和使用,正是録事參軍的重要職掌之一。也就是説,各曹擬定的關文必須到録事司勾檢印署之後纔能正式發出。事實上,録事司正是關文運轉的樞紐。

關於這一點,我們在其他新獲吐魯番文書中亦可得到印證。木納爾102號墓出土的《唐永徽四年(653)八月安西都護府史孟貞等牒爲勘印事》的第7片録文如下:

6]一爲關□[

(後缺)(44)

這組文書共十片,其中五片都是安西都護府録事司“勘印”的内容,四片的結尾都是“勘印,隆悦示”的判署。如前所述,隆悦時任録事參軍,“勘印”正是其職掌所在。顯然,這組文書應該都是録事司的檔案,而上引第7片第3、6行正是録事司在各曹關文上勘印的紀録。

了解關文的鈐印制度對於我們正確認識關文的運轉具有很大的意義,而這一點在此前的研究中往往被忽視,在此試舉一例。上表所列第12件文書,即《唐開元二十二年(734)西州都督府致遊弈首領骨邏拂斯關文爲計會定人行水澆溉事》是一件涉及西州管内遊弈突厥部落的重要文書,但這件關文的發文、收文單位至今衆説紛紜,我們先將其録文如下,再結合用印制度來討論這一問題。

(後缺)(45)

劉安志先生認爲,本件關文的收文者爲西突厥的遊弈首領骨邏拂斯,使用關文表明西州都督府與其對等的身份。(46) 其實,根據關文格式,文書第1行的“□□臘啜下遊弈首領骨邏拂斯”只是這件關文的主题詞,而非發文的對象,故文書第3行提到他時纔會有“此首領”之語。中村裕一先生早就指出,這件文書的發文和收文單位應該都是西州都督府的“某曹”,(47) 李方先生則進一步推斷此關文當是户曹發給倉曹的。(48) 對此,我們還需再加思考。

李先生最重要的一個根據是,本件文書拆自男尸紙鞋,該紙鞋共拆出的十七件文書,除殘缺太甚無法判斷的外,其他八九件均屬户曹文書,“這就表明,男尸紙鞋上拆出的這組文書大約都是户曹廢棄的公文書。本件文書亦拆自男尸紙鞋,内容亦爲差水子事,因此應該亦是户曹文書。”(49) 不過,我們注意到在這件關文上有“西州都督府之印”朱印三處,這似乎表明:這是作爲一件經録事司印署、正式行用的關文發至户曹的,户曹是收文單位,而非發文單位。因爲如果户曹爲發文單位,則不可能在録事司印署之後又回到自己手中廢棄。從關文的内容來看,不僅涉及到遣人行水問題,更涉及到所謂“首領請與多少糧食”的問題,因此倉曹纔會關户曹商量此事。要言之,我認爲本件關文更有可能是倉曹發給户曹的,用印制度則是解讀此關文時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

(二)關文反映的録事司與諸曹關係

與尚書都省在中央機構的核心地位一樣,作爲勾檢機構,府衙或州衙的録事司是各種公文運行的樞紐,關文也不例外。除了蓋印之外,其勾檢本身或許更爲重要。在《安門案卷》的第一件關文中,有朱書“録事麴仕達勘同”的勾檢文字,第二件關文無類似的勾檢文字,則是因爲本件關文正是由録事司自己發出的。在《唐開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爲勘給過所事》中收録的那道關文上,亦有“録事元□受”、“功曹攝録事參軍思付”的簽署。

那麽,録事司在與府内各曹行文時,究竟用何種公文形式?這種公文是否和尚書都省與二十四司之間的行文相同?在P.2819《唐開元公式令》殘卷之中,清楚記載了都省與省内諸司之間是用“牒式”:

21 牒式

22 尚書都省爲某事

23 某司云云。案主姓名,故牒。

24 年月日

25

26 主事姓名

27 左右司郎中一人具官封名。令史姓名

28 書令史姓名

29 右尚書都省牒省内諸司式。其應受

30 刺之司,於管内行牒,皆准此。判官署位

31 皆准左右司郎中。(50)

尚書都省給省内諸司行文用“牒”而不用“關”,是因爲雖然左右司郎中員外郎的品階與諸司郎官相同(分别爲從五品上與從六品上),但都省的地位還是遠遠高於各司,在唐朝前期,它不僅僅是勾檢機構,更是各司的領導機關,(51) 《唐開元公式令》牒式所云“於管内行牒”即爲明證。

不過,在州府衙門内,録事司與各曹的關係卻有所不同。在品級上,安西都護府的録事參軍爲正七品上,而各曹參軍則爲正七品下;顯慶三年後,作爲中都督府的西州録事參軍爲正七品下,各曹參軍則爲從七品上。録事參軍的地位顯然要高於諸曹參軍,然而,作爲單純勾檢機構的録事司與諸曹之間卻没有都省與諸司那樣的統屬關係,因此,它們之間行文是用平行的“關文”。本文討論的《安門案卷》的最重要價值之一就是證實了此點,因爲其中第2件關文正是由安西都護府的録事司發給倉曹的,而在判官位置上簽署的正是録事參軍事隆悦。

(三)縣衙諸司之間關文的行用

由於材料的限制,我們此前對關文在縣級官衙内部的行用問题知之甚少。事實上,在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有一些相關的記載可以幫助我們認識這一問题,這主要是上表所列的第6、13、14三件文書。我們先將第6件文書《唐龍朔三年(663)西州高昌縣下寧戎鄉符爲當鄉次男侯子隆充侍及上烽事》摘録如下:

(下略)(52)

這件文書是高昌縣下寧戎鄉的一份縣符,值得注意的是第7行的“□(准?)式,關司兵任判者”一句,根據《唐六典》卷三○關於上、中、下縣機構設置的記載,諸縣無論等級,都只設置録事、司户、司法,而無“司兵’’之設。高昌縣之所以設置有“司兵”,或許正是邊州各縣的特色罷。(53) 這件文書涉及中男侯子隆番上還是充侍丁的問題,所以高昌縣司户要關司兵。

類似的情況也出現在第13件文書《唐開元某年西州蒲昌縣上西州户曹狀爲録申刈得苜蓿秋茭數事》上:

9 牒長行坊爲蒲昌府送秋茭事(54)

這件文書鈐有“蒲昌縣之印”二處,是蒲昌縣關於送交苜蓿、秋茭之事申州户曹的狀文。李錦繡對這件文書涉及的“長行坊田”有所研究,她認爲:“據上引文書,還可以知道,長行坊田的收入要經各縣録申州户曹,關司兵後送至長行坊支用,長行坊田收主要是供長行坊馬驢的食料。”(55) 因爲涉及到蒲昌府,屬於司兵的業務範圍,因此,在這份由蒲昌縣司户擬定的申州户曹的狀文中,要特意説明“已關司兵訖”。

最後,我們來看第14件《唐西州高昌縣牒爲鹽州和信鎮副孫承恩人馬到此給草事》:

3 □□件使人馬”者。“依檢到此,已准狀,牒至,給草”者。“依檢到此

4 □准式訖,牒上”者。“牒縣准式”者。縣已准式訖,牒至准式,謹牒。

(後缺)(56)

這件文書的結構相當複雜,王永興先生曾以它爲例,分析了吐魯番出土文書中“者”字的性質與作用,頗具啓發性(上面録文的標點也據王氏意見改定)。(57) 如王先生所云,“遞□□件使人馬”是天山縣已西牒的内容,“依檢到此,已准狀,牒至,給草”是交河縣司兵關的内容,“依檢到此,(已)准式訖,牒上”是交河縣司倉牒的内容,“牒縣准式”則是两州牒的内容。也就是説,交河縣司兵在得到天山已西牒文後,關本縣的司倉,然後交河縣再牒上西州。

可以看出,上引三件文書分别涉及高昌、蒲昌、交河三縣内部司户、司兵、司倉之間的公文運作,而“關文”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對於此點,我們也需要給予足够的重視。

結語

吐魯番新獲《唐永徽五年至六年(654—655)安西都護府案卷爲安門等事》包含了户曹發給士曹、録事司發給倉曹的兩道關文,且均有録事司所鈐“安西都護府之印”多處,對於我們深入理解唐代地方官府的行政運作具有重要作用。通過與此前敦煌吐魯番文書中所見關文的綜合研究,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録事司是州府内部公文運行的中樞,各種文書只有在鈐印之後,纔真正成立。

第二,即使是州府内部各曹之間的關文,也需要到録事司印署後發出,並不因爲是内部行文而可以随便。

第三,録事司對各曹行文亦用“關”,這與尚書都省與二十四司行文用“牒”不同。這也提示我們,不能完全用都省與諸司的關係來比附地方政府内録事司與各曹的關係。

第四,在縣衙各司之間的行政運作中,關文亦發揮着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 參看鄧小南《走向“活”的制度史——以宋代官僚政治制度史研究爲例的點滴思考》,包偉民主編《宋代制度史研究百年(1900—2000)》,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年,頁10—19。在此文中,鄧先生特别强調了作爲“過程”與“關係”的制度史研究取向的重要性。

② 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東京,汲古書院,1991年;《唐代官文書研究》,京都,中文出版社,1991年;《唐代公文書研究》,東京,汲古書院,1996年。

③ 李方《唐西州行政體制考論》,哈爾濱,黑龍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

④ 劉後濱《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公文形態、政務運行與制度變遷》,濟南,齊魯書社,2004年。

⑤ 榮新江、李肖、孟憲實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北京,中華書局,即刊。

⑥ 此字餘左半的“言”字邊,草體。

⑦ 《吐魯番出土文書》叁,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頁311。本件文書編號爲73TAM221:61(a)。

⑧ 同上書,頁305。本件文書編號爲73TAM221:58(a)。

⑨ 關於本件文書,參看裴成國《從高昌國到唐西州量制的變遷》,《敦煌吐魯番研究》第10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頁95—113。

⑩ 《吐魯番出土文書》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頁281。

(11) 榮新江、李肖、孟憲實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即刊。本件文書編號爲2004TMM102:39。

(12) 李方《唐西州行政體制考論》,頁98—111。

(13) 王永興《論敦煌吐魯番出土唐代官府文書中“者”字的性質和作用》,載其著《唐代前期西北軍事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4年,頁423—442。

(14) 《唐六典》卷三○,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頁754。

(15) 侯燦、吳美琳《吐魯番出土磚誌集注》下册,成都,巴蜀書社,2003年,頁492。

(16) 榮新江、李肖、孟憲實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即刊。本件文書編號爲2004TMM102:41c+2004TMM102:42b。

(17) 李方先生指出:在安西都護府移置龜兹之後,西州都督府中則無“士曹”之設。參見《關於唐西州都督府是否有“士曹”問題》,《敦煌吐魯番研究》第8卷,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頁115—125。

(18) 《吐魯番出土文書》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92年,頁425,編號爲72TAM155:58/1、58/2。

(19)《旅順博物館藏新疆出土漢文佛經選粹》,京都,法藏館,2006年,頁209。

(20) 龍谷大學佛教文化研究所編《大谷文書集成》壹,小田義久責任編集,京都,法藏館,1985年,页48。

(21) 參看陳國燦《吐魯番出土漢文文書與唐史研究》,黄約瑟主編《隋唐史論集》,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1993年,頁295——296。另外,從本件《安門案卷》後半部分所載交河縣直接向安西都護府倉曹送門,而不經西州的事實亦可證明此説。

(22) 榮新江、李肖、孟憲實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即刊。本件文書編號爲2004TBM107:3—1。

(23) 郁賢皓《唐刺史考全編》卷四五,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0年,頁512—513。

(24) 榮新江、李肖、孟憲實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即刊。本件文書編號爲2004TMM102:6背。

(25) 《唐六典》卷三○,頁748。

(26) “隆悦”還出現在阿斯塔那338號墓出土的《唐龍朔三年(663)西州范歡進等送右果毅仗身錢抄》上,編號爲60TAM338:32/6、60TAM338:32/7,《吐魯番出土文書》貳,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頁245。

(27) 需要指出的是,在木納爾新出文書《唐永徽六年(655)□憧護牒爲請替事》 (編號2004TMM102:33,榮新江等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即刊)中,有“□□□十六日番至,配在口回倉織掌,種麥時忙,咨請雇左辛武俊替上,謹以牒陳,[”的文字,不過,這位“辛武俊”的身份是“左右”,還需替人當番,與本件《安門案卷》中作爲安西都護府倉曹判官的“武俊”恐非同一人。

(28) 《令義解》卷一○《獄令》,新訂增補國史大系本,東京,吉川弘文館,1985年,頁329。

(29) 參看拙撰《唐開元獄官令復原研究》,載《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附唐令復原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頁642。

(30) 《宋刑統》卷二九,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頁472。

(31) 《吐魯番出土文書》肆,頁124。

(32) 參看李錦繡《唐代財政史稿》上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頁679—682。

(33) 《唐六典》卷一尚書都省左右郎中員外郎條,頁11。

(34)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18),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頁363上—下。參看山本達郎、池田温、岡野誠合編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I Legal Texts(A)Introduction and Texts,Tokyo:The Toyo Bunko,1980,p.29.(B)Plates.1978,p.56.劉俊文《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頁222。

(35) 例如,目前吐魯番發現的關文,其主题詞一般單列一行,而不是像《唐開元公式令》關式那樣置於收文單位的同一行下。

(36) 中村裕一《唐代公文書研究》,頁208—218。

(37) 李方《唐西州行政體制考論》,頁323—328。

(38) 本件文書原無紀年,據王永興先生研究,它與其他五件文書一樣,屬於貞觀十九年八月至二十年二月的兵賜文書。本件文書反映了其中的一個環節,即在安西都護府總計兵賜及官賜申報兵部之後,兵部就賜勳等事關吏部。見王永興《吐魯番出土唐西州某縣事目文書研究》,載其著《唐代前期西北軍事研究》,頁391—399。

(39) 參見大津透《唐律令國家の預算につぃて》,《史學雜誌》第95編第12號,1986年,頁1—50。宋金文、馬雷中譯本《唐律令制國家的預算——儀鳳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試釋》,載劉俊文主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六朝隋唐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頁430—484。

(40) 榮新江《柏林印度藝術博物館藏吐魯番漢文佛典札記》,《華學》第2輯,1996年,頁314—317。

(41) 柳洪亮《新出吐魯番文書及其研究》,烏魯木齊,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頁95。

(42)《大谷文書集成》第2卷原擬名作《官廳文書》,京都,法藏館,1990年,頁1。此據陳國燦、劉安志主編《吐魯番文書總目·日本收藏卷》改,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年,頁124。

(43) 《大谷文書集成》第2卷原擬名作《官廳文書(白水鎮關係)》,頁34。此據《吐魯番文書總目·日本收藏卷》頁143改。

(44) 榮新江、李肖、孟憲實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即刊。

(45) 《吐魯番出土文書》肆,頁315。

(46) 劉安志《唐代西州的突厥人》,《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17期,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頁112—122。

(47) 中村裕一《唐代公文書研究》,頁214—216。

(48) 李方《唐西州行政體制考論》,頁325—328。

(49) 同上注。

(50) 《法藏敦煌西域文獻》(18),頁363下。

(51) 參看拙撰《隋與唐前期的尚書省》,載吳宗國主編《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上海辭書出版社,2003年,頁68—118。

(52) 《吐魯番出土文書》叁,頁102。

(53) 關於西州各屬縣中“司兵”的存在,李方先生有充分論證,見《唐西州行政體制考論》,頁39—50。

(54) 《吐魯番出土文書》肆,頁322。

(55) 李錦繡《唐代財政史稿》上卷,頁700—701。

(56) 《吐魯番出土文書》肆,頁82。

(57) 王永興《論敦煌吐魯番出土唐代官府文書中“者”字的性質和作用》,頁428—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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