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团费现象剖析及治理措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团费论文,现象论文,措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问题的提出
零团费是客源地和目的地相互作用的一种特殊表现,是旅游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会出现的现象。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零团费现象在我国游客较集中的一些国内和出境旅游目的地相继出现。随着我国大众旅游的持续快速发展,零团费不仅在发生地域上有所扩展,而且在个别目的地甚至演化为负团费。
现有对零团费的研究,以各种新闻媒介上对零团费的报道为主,且内容主要集中于报道游客权益的被侵害事实。有些报道甚至故意夸大旅行社的不规范经营,实践中存在进行无谓的新闻炒作的倾向。
零团费的表现形式是什么?产生根源是什么?存在条件有哪些?总体上看,当前对零团费的理论研究对以上问题基本没有涉及,本文正是由此着手,在对零团费危害剖析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综合的零团费治理措施。
2 零团费的表现形式
2.1 零团费的定义
零团费是指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发生的一种自愿的市场交易行为。所谓自愿是指组团社和地接社两方面都不存在市场进入或退出障碍。零团费是由旅游者货币选票而决定的,其中不存在其它形式的压力。狭义的零团费指地接社不向组团社收取接待费用,而以游客在目的地的购物、娱乐项目等收入来弥补接待费用。广义零团费则还包括负团费和零利润两种形式。四种模式见图1—图4。(图中箭头方向均表示收入分配流向)
旅游活动包含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旅行社的报价涵盖食、住、行、游四部分,购、娱两部分费用则由客人在目的地自由选择和自愿支付。根据游客缴纳团费的不同用途可将游客的旅行成本划分为5部分,见表1。
表1游客旅行成本分类
分类用途 是否必要
长途交通费用目的地和客源地之间的长途交通支出是
目的地接待费用 食、住、门票、目的地区间内交通 是
杂费、手续费签证、护照、机场税、保险等等支出是
非必要支出 购物、娱乐等否
地接社利润
行业正常收益组团社利润 是
地接导游收入
在正常接待模式下,非必要支出和其它支出不相关。尽管游客存在购物和娱乐等方面需求,但游客可以自由选择这种非必要支出。而在零团费模式下,非必要支出和目的地接待费用、行业正常收益存在因果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全部或主要来源。对于自费活动,游客只能选择参加自费活动的数目和种类,而丧失是否选择的权利;对于购物,所购物品大多是价高质次的伪劣商品。也正因为如此,游客权益被严重侵害。
2.2 零团费的表现形式
广义零团费根据地接社和组团社之间的团费往来数额和方向,可分为三类,见表2:
表2零团费现象分类与比较
地接社
分类 人头地接社团费来源 导游人导游收
佣金
头费 入来源 发生地
团 有 导游人头费为主,购物
数额 游客购
费 和自费活动佣金为辅 较大 物、自费泰国
零
香港、澳门、新
团 无 购物和自费活动佣金 数额 游客购
加坡、马来西
费 为主,导游人头费为辅
中等 物、自费
亚、海南
零 组团社所付团费为主, 数额 游客购 四川、华东、
利无
购物和自费活动佣金
润 以及导游人头费为辅较小
物、自费
云南、桂林
2.21 负团费接待
负团费是零团费发展的高级形式。与正常接待模式相比(见图1),负团费表现为地接社不仅不向组团社收取接待费用,反而要向组团社支付“人头佣金”(见图2),而且地接导游必须要向地接社返还“人头费”。一般来说,“人头费”为“人头佣金”和行业收益之和。“人头佣金”的数额一般从0到1000元之间,导游返还旅行社的“人头费”则数额更高,有时达到1500元/游客。这种情况下,地接社和地接导游承担风险最大,游客权益因此而被侵犯也最严重。
2.22 零团费接待
这种形式就是狭义上的零团费(见图3)。地接社不收取接待费用或收取少部分接待费用,但无须向组团社支付“人头佣金”。和负团费一样,接待费用的补足和地接社利润以及地接导游收入均需要靠游客的购物和自费活动来弥补。狭义零团费在香港、澳门、新加坡、马来西亚、海南等地普遍存在。在这种形式下,地接导游是否需要上缴“人头费”依不同的地区而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一般不需要,澳门、海南则需要且数额一般在100元以上。
2.23 零利润接待
零利润是零团费的低级形式(见图4),是指地接社收取的接待费用相当于游客在目的地的吃住行游等费用成本,但地接社经营利润和地接导游收入仍来源于游客的购物和自费活动。这种形式在我国的华东地区、四川省、云南省、广西区比较普遍,在其他省市有蔓延的趋势。在三种零团费形式中,此种情形地接社和地接导游的风险最小。尽管如此,地接导游上缴“人头费”的现象在四川、华东地区还是比较常见,只不过数额较小,一般在50元/游客之内,大多维持在20-30元/游客的水平上。
零团费的发展在形式上表现为一个从零利润到狭义零团费再到负团费的连续过程。具体到某一具体的目的地,在各种条件的作用下,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发展到负团费。但无论哪一个目的地,零团费如果发展必定是从零利润开始。条件不充分的目的地,零团费也可能只停留在零利润水平上。
3 零团费的存在条件
零团费不是旅游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旅游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有可能出现的现象,其存在和发展是需要一定条件的。对零团费存在的主要目的地进行分析,可看出在这些目的地,基本都形成一个专门针对客源地团队游客的接待孤岛。接待孤岛包括地接社、地接导游、购物商店、自费娱乐场所四部分。具体分析,接待孤岛具有4方面特征:
3.1 团队航空包价旅游
接待孤岛意味着客源地到目的地的首选旅游方式就是团队航空包价旅游。首先在政策方面,自费出境旅游必须以团队形式,散客旅游还没有放开。其次,团队航空报价旅游形式最大程度的符合我国现阶段大众旅游的心理需求,既缩短经济距离,又拉近心理距离。从这个意义上看,大众旅游时代游客的需求特征是零团费的根源之一。
3.2 地接旅行社占主导地位
一方面,由于种种地方保护政策,组团社不能直接与当地接待部门发生业务关系,其所组织的旅游团队必须交由地接社来接待。另一方面,因为我国客源地组团社“小、散、弱、差”,不具备直接与当地接待部门发生业务关系的实力,而不得不交团。因而组团社处于弱势地位,不能有效控制地接社。随着组团社实力的扩大和相关政策的改变以及旅行社分工体系的有效调整,这种情况将被改变并伴随着另外一种接待模式——“旅游飞地”模式的出现。
3.3 目的地相对独立
首先,零团费目的地基本都是相对独立的行政单元,国内旅游一般以省级区划为主,出境旅游一般以国家区划为主,其内部协调性较高,这既是地方保护的基础,也为接待孤岛的形成提供有利条件。其次,目的地在游客感知中呈现为一个“信息孤岛”,客源地的游客对目的地不能掌握完全的出游信息,某种程度上表现为目的地和客源地之间的游客心理距离过大。这种情况下游客倾向于选择旅行社包价旅游,尤其是长距离旅游和出境旅游,对旅行社的依赖性更大。在目的地选择行为上表现为一次出游大多只选择一个零团费目的地,比如海南环岛游,四川省内游,泰国七日游。以华东地区为例:华东地区包含三省一市在内,内部协调性较差,因而国内旅游停留在低层次的零利润水平上;相反,华东地区对海外游客呈现为一个整体,因而入境旅游却发展到零团费甚至负团费水平。
3.4 高度同一化的旅游产品
我国正处于大众旅游快速发展的初始阶段,团队观光旅游是主要旅游形式。旅游者市场主体特征是讲求经历不求体验,讲求低价不求质量。这样要求下,旅游产品必然是同质化的,只是零团费形式下的旅游产品更进一步,同时具备标准化的特征。因此,产品价格不再反映质量的差别,产品的差别仅体现在价格的差别而没有其它表现形式。这可以说是大众旅游初始阶段“标准化生产游客”的一个典型特点。
地接社、地接导游、购物店、自费娱乐场所4部分紧密联系而形成接待孤岛。接待孤岛内分工协作高度默契,接待流程高度标准化,发展出一个完整的利润产生模式。接待孤岛不依靠组团社为其提供利润,而只依赖组团社为其提供客源,其利润完全来源于强迫或诱使游客进行非必要支出。为有效协调统一体内各方关系,个别目的地比如泰国甚至出现了以购物商店为核心而组建的大型接待孤岛旅游集团,形成垂直一体化:地接社成为购物店的一个个代理,负责为购物店提供客源;旅游接待车辆和地接社付给组团社的“人头佣金”则由购物店提供。这种情况下,旅游团完全受控于购物店,强迫购物和强迫自费是必然的,导游给游客脸色看或者“放鸽子”甩团亦时有发生。
4 零团费治理措施
4.1 零团费危害分析
零团费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侵害消费者权益。零团费操作表面上降低了游客出游直观价格,但这必然以强迫游客接受游程中的价高质次的消费为代价,否则就不能对相关接待部门进行利益补偿。其次,损害目的地形象。旅游者的口碑宣传和多种新闻媒体对零团费负面影响的报道和炒作,严重损害了目的地的形象,不利于目的地的长期发展。第三,危害旅行社行业的发展。零团费的存在使得旅行社行业的诚信尽失,新产品的研发严重滞后,企业规模无法作大作强,旅行社行业本身得不到发展壮大。
旅游活动中,游客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各种需求的全面满足才会形成一次完美的旅游经历。地接社正是利用游客自身存在的购物和娱乐需求,在游客的非理性消费和不掌握完全信息条件下,从而发展出零团费的接待模式。类似的“先予后取”的做法并非旅游业所独创,在其他行业也经常可见到,比如电信行业的“入网赠手机”活动,冷饮厂家的“销货送冰柜”活动等等,均和零团费如出一辙。根据国家旅游局对游客投诉的统计,可以看出:游客的投诉并不是零团费接待模式其本身,而是投诉购物和自费活动的虚高价格,或者投诉地接社和地接导游的强迫行为。在接待孤岛的刻意安排下,游客不能比较购物和自费活动的价格,最终结果是被动接受虚高价格。从另一个极端的角度考虑:如果游客认同这种虚高价格,就不会产生游客投诉,零团费倒不失为一种“合理”行为。在现实中,即使是非零团费模式,游客对于购物和自费活动的虚高价格和地接社与地接导游的强迫消费行为的投诉也是时有发生。因此要治理零团费,其目的是要杜绝零团费对于游客所带来的危害,这首先要解决虚高价格和强迫消费,其次才延伸到其他深层次的问题的解决。
图5零团费综合治理措施图
4.2 现有治理措施分析
事实上,政府部门、业界人士以及消费者都已经认识到零团费的严重后果。 在所有出境游客投诉中,泰国、香港分居目的地前两位,投诉主要集中于泰国的强迫自费和香港的电器质次价高这两方面。上世纪90年代末到现在,中、新、马、泰四国旅游管理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议,协商零团费的治理问题,制定了一些限制零团费的措施和手段。国内存在零团费的一些目的地地区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出台了一些治理措施来遏制零团费的发展,比如海南、云南运作的旅游结算中心。总体上看,现有的治理措施主要以政府制定最低接待价格为主,旅行社行业自律为辅。比如2000年新马泰三国政府给出的最低接待价格:泰国最低接待价格18美元/天、人,马来西亚25美元/人、天,新加坡35美元/人、天。从治标的角度来看,既没有改变虚高价格这一现状,也没有措施针对地接社强迫游客消费或诱导游客消费。从治本的角度看,这些措施没有改变零团费存在的4个条件,客源地和目的地之间依然保持一种产生零团费的机制,从而导致了零团费的反复现象。
4.3 综合治理措施
本文从客源地、目的地和目的地与客源地的联系三方面着手,提出一套零团费综合措施(见图5,个别措施借鉴某些地区的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