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蓝水到棕水:美国早期联邦海事管辖权的嬗变与省思
靳匡宇1,丁净玉2
(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2.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 261000)
摘要 :在殖民地经验和英国传统的基础上,美国通过在宪法中规定司法授予条款的方式在联邦层面上重塑了其海事管辖权。在对历史先例的扬弃之下,海事管辖权的范围存在着几种不同的阐释。管辖权扩张不是天才们随性的奇思妙想,更不是主政者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各方面合力共同促成的结果,内河商业的发展和汽船的出现加速了这一进程。首先法院借助各种解释理论和普通海事法实现着对宪法原旨含义的扩张,其次通过议会立法的途径为海事管辖权划界。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海事管辖权在宣告潮水原则死亡的同时,从商业条款裹挟下抽身而出,对并行管辖权进行归正,并进而完成了对包括棕水区域在内的所有通航水域的全覆盖。在内河航运呈现“江海直达”等新业态不断涌现的趋势下,将内河纳入《海商法》调整范畴,已经成为中国海商法学界的初步共识,美国海事管辖权向内水延伸的历史经验当可提供某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 美国;海事管辖权;宪法;商业条款;司法授予条款;潮汐原则
读过联邦党人文集的人应该对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在许多议题上的对立意见印象深刻,在这个搅动着激烈冲突的时代议题群面前,似乎难得存在一种和谐声音,那就是汉密尔顿关于海事管辖权问题的讨论。他不无刻薄地认为,“迄今为止,对州权威最顽固的崇拜者还不曾表现出一种排斥联邦海事管辖权的倾向。海事管辖案件关涉国际法,通常影响到外国人的权利,其管辖权设置主要基于公众和平的考虑”。(1) The Federalist No. 80, at 478 (Alexander Hamilton) (C. Rossiter ed. 1961). 这种乐观的推论似乎给了人们一个印象,亦即海事管辖权天生“产权清晰”,似乎是一个隔绝于争议的和谐表率。然而,当我们跳出美国建国时代的语境,以一种事后视野观察,发现情形并非如此。诚然,在汉密尔顿的时代,一个羽毛未丰的共和国需要联邦管辖权来维护攸关国运的外交关系,但他不曾觉察到,非公法案件将会在和平年代里迅速成长,并成为联邦和州博弈中的一个重要关系场。在这里,最好记住斯托里法官的忠告:切莫天生如此天真想象,认为海事法庭当下所获得的有限权利是不经奋争而轻易得来的。(2) DeLovio v. Boit, 2 Gall. 398 (1815). 情况确实如此,在美国海事管辖权的确立、解释、变迁过程中,各种力量存在复杂的角力和缠斗,正是在这种微妙的平衡之中,海事管辖权不断得以重塑。
在当下中国,内河运输在我国整个水路运输中占据相当比重,但3/4的水上运输没有纳入《海商法》调整范围,将内河纳入《海商法》调整范畴,势在必行。多年来,中国海商法学界和海事司法均将占市场份额很小的国际运输视为重中之重,几乎倾全国之力从事《海商法》理论的研究,似乎占市场份额绝对多数的沿海与内河运输无足轻重。其实沿海与内河运输在中国水运市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国内尚未见关于美国海事管辖权扩张的全面介绍,海事管辖权作为海事法的重要制度,占据着基础性位置。从历史角度对海事管辖权发展演进进行深入研究,对于理解当下的我国海商法深入覆盖内河水域的探讨不无启迪意义。
一、多种阐释下的新起点:美国海事管辖权的法律渊源
(一)宪法授予条款和 1789年司法条例
在汉密尔顿乐观的断言后面,宪法司法权授予条款并非毫无反对声音,其出台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作为赋权总依据,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司法权应适用于……所有涉及海事管辖权的案件……”(3) U.S. CONST. art. III, §2, cl. 1. 虽然海事管辖权被端放在宪法这一高级法之上,然而这一授权所包含的晦涩用词给后世带来了巨大的困惑和无数的解读,也给海事管辖权预留了巨大的制度变迁空间。其真正意义在事实上主要留给了法庭来界定。当然,宪法措辞的内涵是一个变动不居的概念,主要是由联邦法院而不是州法院的决定确定的。但总的来说,他们的定义倾向于扩大“admiralty and maritime”的含义。[1]717宪法授权条款为什么如此简略?难道这种简略有其特殊的价值吗?对此,马歇尔大法官有着独到的解释,“一部宪法,要包含由各主要力量达成共识的所有细目的精确细节,以及执行这些细目的一切手段,将会造就一部冗长的法典。这几乎不可能为人类所接受,并且永远不会被公众所理解。因此,它的性质只要求画出它的大致轮廓,绘出它的重要指向,并从主要目标本身的性质推导出构成这些目标的次要成分。这一想法是由美国制宪者提出的,这不仅可以从宪法的性质来推断,而且可以从宪法的语言来推断”。(4) M’Culloch v. Maryland, 4 Wheat. 316, 407, 4 L. ed. 579, 601; Southern Pac. Co. v. Jensen, 244 U.S. 205 (1917). 228-229. 美国宪法在立法权力的授予上并不清楚,并没有明确的授权,但是司法权授予条款一般被理解为包含立法权力。1934年,休斯首席法官曾经说,“宪法的司法授权条款一般被认为暗含了在海事事务上的立法权力”。[1]716这种立法权力事实上由法官来完成。霍姆斯法官在“简森案”的不同意见中宣称,“我毫不犹豫地认识到,法官确实在立法,而且必须立法,但他们只能匍匐在缝隙之中”。(5) Southern Pac. Co. v. Jensen, 244 U.S. 205 (1917). 222.
1789年司法条例也并非在风平浪静中促成,也是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之间激烈争辩的结果。海事管辖权作为特殊事项管辖,属于联邦法院专属管辖,这似乎是一个界限明确的论断,但事实上,宪法规定的保留条款使得这种“专属”有点名不副实,也难怪有人将之视为“声名狼藉的”[2]。在海事管辖权得以革命性重塑的年代,占据重要地位的是一些关乎国际观瞻的公法案件,比如捕获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财税案件,后世成为海事管辖权主体事项的私法类海事诉讼(当时称为instance案件)处于似乎可以忽略的边缘地位。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在很多核心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纷争,但在这一问题上却无从瞩目。可以设想,如果当时主要是私法案件,海事管辖权条款所面对的应该不是那么平静的局面。可以说,当时的案件类型主要涉及国际层面,并不在州权所汲汲把持的范围之内。随着时代的演进,州权派虽然一直发出反对海事管辖权的声音,但是却无法赶上那种更适合发出声音的历史时期。此外,后期州权派的势力也远非建国初期可以比拟。这或许就是历史的吊诡之处。海事管辖权早期的慈眉善目(至少在州权派看来,不具有威胁性),为其端坐于联邦司法层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州权派开始意识到其狰狞的一面时,已经缺少了招架能力。
(二)制宪者眼中的海事管辖权:关于宪法授予条款的两种解释
海事管辖权的扩张和限制是伴随着对宪法授予条款的解释完成的。制宪者关于海事管辖权最初的意图是什么,或许是一个永远无解的谜。[3]在这种宪法预留的解释空间里,关于宪法制定者原意的不同观点次第出现,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合宪性依据。
著名的州权论者,Ramsay案中的约翰逊法官认为,英国法解释是决定性的。丹尼尔法官也争辩说,英国判例是决定性的,海事管辖权应该根据1789年英国的做法确定。(15) New Jersey Steam Navigation Company, 47 U.S. at 396-397. 很难说丹尼尔的观点是一种执拗的偏见,因为他从英国判例和评论中获得了大量令人印象深刻的支持。与约翰逊一样,他也参考了邦联时期少数几个州海事法院报告的案例,来佐证自己的观点。(16) New Jersey Steam Navigation Company, 47 U.S. at 397-410. 此外就查理二世限制性法规下的海事管辖权本身,也有两种不同的解读,海事法庭和普通法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各持己见。初生时代的海事管辖权,英国威斯敏斯特的普通法法院在解释早期法律时带有很大的偏见,先后发布了禁止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令状。(17) 67 Harv. L. Rev. 1216 (1954). 心理学的研究已经表明,人是认知的吝啬鬼。想来,那些后革命时期的大多数联邦法官也不应例外。人的头脑中原有的架构、脚本和其他知识结构,只需要从记忆当中提取出来就可对新信息进行评估,不需要耗费太多的认知能量。[11]何况经验主义属于英国人的主导型思想理念,面对革命后的全新形势,除非有特别的突破前见的品质和勇气,法官们一般会心安理得地臣服于自己的前见。法官们的谨慎在米勒法官的表达里可见一斑:“我们充分意识到相关各方利益将被我们的决定影响,我们明晓我们赖以做出决定的原则的重要性,并确保足够的时间以便考虑周全,以使得每一个足以影响结果的考虑尽可能慎重。”(18) 4 Wall. 561. 在这种谨慎之下,变革只可能以一种缓慢的方式进行,甚至在某些时候是凝滞甚至退后的。在The Thomas Jefferson案(19) 10 Wheaton, 428. 和The Steamboat Orleans v. Phoebus案(20) 11 Peters, 175. 中,最高法院忠实地遵循了英国关于管辖权的界定。(21) 当然,在若干年后,它们被The Genesee Chief案推翻。根据该案确定的原则,联邦法院的海事管辖权不仅限于潮水,而且扩展到船只漂浮以及航行足以成功地辅助商业的任何地方。然而取舍的困惑终究会被不可阻挡的时势消解,在Waring v. Clarke案中,最高法院宣称,《宪法》所授予“适用于所有海事管辖权的案件”的司法权力,既不受限于,也不接受英国海事管辖权案件的解释。 此外,英国在海事实体法领域最有影响的学者Molloy经常被18至19世纪的美国法官们引用,据说他最受马萨诸塞州斯托里法官和缅因州阿舒尔·韦尔法官的喜爱。他1676年推出的著作《商人法》最初用拉丁文写成,在1769年推出英文版。这是在殖民地马里兰州通行的唯一的相关主题著作,对美国海事法的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12]
(1)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比重偏低,不足以制衡约束大股东及相关人员。《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为《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然而在实现过程中,人数远远达不到三分之一。
海事管辖权宪法授予条款有一段曲折的历史。[4]在19世纪前50年,联邦司法权的反对者试图将海事管辖权限制在1789年宪法制定之时英国海事法庭审理的少数几类案件上。著名的异议者丹尼尔法官是这种限制论的坚定支持者。他质疑殖民地经验的价值,“早期殖民法院的先例是毫无价值的,因为迄今为止,这些法院已经超过国内管辖权的范围,已经远远超过自己的适当的范围”[5]。他认为,海事管辖权的范围应该和宪法制定时英国管辖权的范围相同。这种观点显然是约束性的,因为到美国独立战争时,海事法庭的权力和威望已到了最低点,实际上,它管辖范围内所剩下的一切都是只在公海上发生的事件。(6) 67 Harv. L. Rev. 1216 (1954). 限制论者的观点并不服人,很难契合海事管辖权发展的历史趋势,但在事实上也对管辖权的若干扩张起到制衡作用。
2.广义论观点
随着博学的新英格兰学者法官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的出现,针对海事案件主张管辖权的声音逐渐变得响亮起来。这一派学者显然不接受海事管辖权的限制范围,主张制宪者的本意在于海事法庭尚未受到压制之时管辖权的范围。但是,在建国之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并非完全脱离英国先例。虽然斯托里法官在某些个案中展现了对管辖权扩张的激进态度,但在一个关键点上却持有保守的态度,亦即海事管辖范围仅限于公海和潮汐水域。在Waring v. Clarke案中,韦恩法官反问道,在马萨诸塞州整个殖民时期,海事法庭所行使的司法权难道不超过笼罩在英国普通法法院禁止令状下的海事管辖权吗?难道她出席制宪会议的代表不知道这一点吗?(7) Waring v. Clarke, 46 U.S. 456 (1847). 不难想见,其言外之意是,存在制宪者脑海中的意图未必是当时英国的海事管辖权范围,更可能是殖民地时期的经验。
二、在扬弃中前进:两大法系历史中的海事管辖权
综观美国初期的海事管辖权,英国法以及殖民地法传统就像奔跑着的列车,很难指望它在突然听到号令时立即停下来,何况在建国初始的年代里,这种号令从来没有在时间的旷野里被清晰地听闻过。大陆海事法传统更是作为一种无法忽略的理论资源,被美国法官学者们所珍爱。在19世纪早期,海事管辖权一度被以下信念所支配:来自欧陆的普通海事法指导;遵循英国先例;信从殖民地传统。[6]正是在同这些信念的顽强缠斗之中,海事管辖权延展着自己的扩张之路。
(一)管辖权的本源:美国海事法中的大陆法魅影
普通海事法作为美国联邦海事管辖权发展本国海事法的重要凭借,无疑来自于大陆法系,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了英国普通法的途径。历史确实是一个无缝的网络,似乎不可能在不解释欧洲大陆原型发展的情况下,对英国海商法及其分支进行任何令人满意的解释。[7]preface, xv在各个文明国家中,海事法院形态各异,但它们都催生于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海事法律习惯起源的重要性,(8) 早在540年,东罗马帝国的官员,按照查士丁尼的命令,召集那些关涉海事租赁的船长,以便从他们那里确定当时的风俗是什么,可见习惯的重要性。 与它的世界性特征有关,几乎不可能被高估。[7]preface, xvii
从短期来看,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学生所需要的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是不同的。比如,大一学生更注重兴趣和专业技能的培养,通过科学的职能能力测评可初步确定今后的就业目标,从而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而大三大四的学生除了已经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外,学校应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面试方法、创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技巧等,从而针对不同阶段的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就业指导。从长远来看,高校应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纳入学科发展体系,并针对不同学生开展针对性的教学指导。
座椅翻转装置的强度不仅对汽车的整体安全性影响很大,同时对于乘车人的安全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保证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乘车人能顺利通过翻转座椅逃生,座椅翻转装置需要进行强度试验。
在英国,海事法一般被称为民法,这是从相对于英国普通法的大陆法意义上来讲的。[9]6这恰恰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欲解释英美法系海事管辖权,大陆法系海商法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存在。一般认为,英美海商法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通过嫁接流行于地中海、北海、波罗的海、大西洋沿岸的商人法而形成的。大概在13世纪,大陆海商法开始移植到英国,这种跨洋交流受到了英国高等海事法院的欢迎。其中的很多原则一直流传到现在,影响着当下美国海商法的理论和实践。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对英国和美国的海事实体法有重要的贡献,其中有三位18世纪作者在美国再版著作有相当的影响力,亦即Azunide的《欧洲海事法》,B. Emerigon的《海事租赁》以及M. pothier的《海事合同》。[9]8讨论大陆法对美国海事法的影响,亚瑟·布朗(11) 亚瑟·布朗出生在美国,是一名爱尔兰传教士的儿子,后来返回爱尔兰接受教育。 [10]不能不提及,他1802年在伦敦出版的著作《民法和海事法简论》,建立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有力联系。在1970年,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在案件中引用他著作中来自于附属海事法庭的程序来支持裁决,并认为他“对美国海事法的影响不可能被高估”。(12) 429F.2d307, 309 (2nd Cir.1970). 当下美国海事法注重判例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源于法国的影响。[9]10-11
虽然,1789年司法条例规定的并行管辖权并不是对海事管辖权内容的限缩,赋予某些原告普通法救济,并不意味着联邦层面让渡了管辖权,但在事实上是对海事管辖权的一种限制,将一部分案件从联邦海事管辖权之下分离出去。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海事管辖权属于专属管辖,然而,这在事实上并不准确。宪法采取了一种非常奇怪的定义“专属”管辖权的方式。这种奇怪的措辞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海事管辖权真正的轮廓。排他性似乎是由一只手给予的,而某些尚未确定的部分,又被另一只手拿走了。[17]这种模糊性在某种程度上给予部分州法院以扩大自己管辖权的策略空间。对物诉讼显然属于普通海事法的范畴,不在州普通法之中,但部分法院将普通法救济理解为“在普通法法院中的救济”,导致部分海事管辖权事实上被州法院捕获,而这事实上在保留条款的规定之外。有论者指出,如做如是解读,则州法院将获得所有内河水域上的管辖权,而这显然是不可理喻的。事实上,州法院在对物诉讼案件中行使着广阔的管辖权。正如1866年Hine案中,法院指出,几乎所有内河蔓延其上的州都为它们的法院专门制定了对物诉讼的程序,并适用于相应水域上的合同和侵权行为,其中很大部分在符合相关条件时原本是海事管辖权的对象。这些法规行之有年,是目前州法院行使权力的主要来源。(42) The Hine, 71 U.S. 562 (1866). 这些法规的合宪性在很长时间内并没有得到质疑,至少没有得到有影响力的关注,直到案件发生之时(1866年)才作为一种宪法问题被提交到最高法院面前,被判定违宪。
(二)从奉行到抽离:美国海事管辖权中的英国经验
在美国海事司法授权条款的解释中,对英国传统主要付诸三个时期:一是查理二世颁布限制性法规之前;二是限制性法规之时的管辖权;三是美国宪法制定时期英国的海事管辖权。英国海事管辖权的演进是一个否定又否定的过程,在不同的时段,其管辖权范围差别很大。美国制宪者在抽象的语言之中,到底采纳了哪个时段,成为法官和学者们竭力追寻的对象。这种解释背景必然要求我们对英国(包括北美殖民地)的海事管辖权有所了解。英国海事管辖权具有不同于大陆海事管辖之处。由爱德华三世于1340年创建的海事高等法院是第一个专门的海事法庭。(13) Damien J. Cremean认为,只能确定最早的海事法庭出现在大约1300年,也可能更早,无论如何,海事法庭都是最古老的制度之一。在英国海军的历史上,没有哪一年比1340年更值得纪念了。当时爱德华三世获得了法国国王的头衔和武器,决定用武力维护他对法国王位的要求。Sir Travers Twiss QC, Blackbook of the Admiralty (1871-6) (Professional Books, 1985 reprint) vol 1, xxxi. 1361年,国王会议赋予了该海事法庭广泛的权力,这是海事管辖权的鼎盛时期,普通法法院反对定义不清但又咄咄逼人的海事管辖权。为了遏制他们的扩张,以及抵制欧陆民法影响力的扩散,一系列法律被制定出来,将海事管辖范围限制在沿海领域。(14) E. S. Roscoe, Admiralty Jurisdiction and Practice (1920) 6-8. 1389年颁布的一项法令,要求海军上将“从今以后,不得干涉国内的任何事务,只负责海上的事务”。1391年进一步规定,“各种各样的合同、申诉和争议,以及其他发生于县域之内的事情,无论水陆,海事法庭都不享有管辖权”。17世纪宪法冲突以及爱德华·科克的影响,使普通法法院成功赢得了对英国海事管辖权的优势。海事法院丧失了独立性,沦为普通法的一分子,而不似身在大陆国家的走运兄弟法庭,成为独立的国家机构。在英国,500年的司法对抗和立法干预在很大程度上侵蚀了司法管辖权,使其近乎湮没无闻。到1802年,英国海事法庭管辖权被压缩到一个很小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船员工资案件、船舶抵押权等合同事项,侵害、碰撞、劫掠等侵权事项,以及担保、救捞等准合同事项。
1.限制论观点
在人类文明的初期,商业航行活动被限定于一个很狭窄的范围之内。在神话和现实之间,腓尼基和迦太基创造了人类文明第一波航海传奇。在雅典时代,海事法院已经在母体提供的营养之下得以孕育。(9) 在地中海沿岸的每一个港口,都有一个雅典领事。其职责不仅在于协助本国人在地中海上的商业运作,还负责将亡者的财物送往国内。这也是当下领事制度的最初雏形。 [8]8早期海员在缺少锚和指南针的条件之下,驾驶着帆船,往返于小亚细亚岛和爱琴海的浩瀚碧波之中,维系了当时盛极一时的商业繁荣。这个时候,买卖合同出现,商业初具形态,催生了政府的管制需要,海事法典也应运而生。其时的罗德岛,虽然是弹丸之地,却是地中海世界的贸易中心。基于贸易活动的需要,在特洛伊战争之前就迁移到岛上的多利安人创造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海事法典——罗德岛海法。著名法典法令大全的残卷被发现,并流传到现代,虽然其不在实践中被具体适用,但却为人类竖立起一个永恒的文明标尺。在罗马帝国治下,总督的权力非但没有扼杀海商法的活力,反而意外地为海商事活动提供了以前时代所不敢想望的保障。[8]8-10罗马帝国的灭亡结束了古代海商法的历史。欧洲分裂为许多独立的国家,语言风俗各不相同,由于商人们对人身财物安全的恐惧,交易基本停止。其时船难海员的境遇展现了一部悲惨但真实的时代画卷。(10) 遭遇船难时,货物会被没收,在很多案例中,船员沦为奴隶。参见文献[8]第10页。 所幸日居月诸,野蛮人制造的苦难和荒凉逐渐远去,在意大利率先展现出海商贸易复兴的迹象。威尼斯、比萨、日内瓦成为著名的海商大镇。君士坦丁堡有幸避免了野蛮人带来的荒凉境遇,并成为新的海商中心,在这里,听断海事案件的海商法庭因势而生。[8]10其时的海事管辖权非常广泛,根据令状记录,包括了非陆上的一切事务。相对于陆地上稍显粗鲁的征服者法庭,海事法庭的出现,昭示着个人权利拂晓时刻的到来。[8]11海事法庭被纷纷建立起来,有的称之为海事法庭,有的称之为商事法庭,虽然名目各异,但拥有大致相同的管辖权。让海事法庭成为一体的不是普通法院的恨意,也并非其中运行着的程序步骤,而是隐藏在其背后的精神原则。
(三)更自由的经验:北美殖民地管辖权对后世的影响
很明确的是,17世纪晚期,附属海事法院法官和法庭开始接受来自英国高等海事法庭的委任状,这就是后来北美殖民地海事法庭委任状的原型。[13]正是委任状建立了两者之间的联系。既然殖民地海事管辖权从英国先例承袭而来,又何以形成建国之后可能赖以借鉴的另一竞争性传统?这是由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特点决定的。首先,在殖民地,拥有不同于其母国的制定法管辖权。(22) C. Andrews, “Introduction” to D. Towel, ed., Records of the Vice-Admiralty Court of Rhode Island (Washington, D.C., 1936), Chapter1. 其次,在殖民地,普通法法庭并没有比海事法庭更多的优势,这导致海事法庭有更多的空间去操作对理查德二世限制性法规的解释。他们可以有力地对抗普通法法庭的限制,更自由地去解释赖以行使权力的委任状。[9]14-15此外,海事法庭和教会法庭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23) 相关法官都是仰赖于Doctors’ common的民法学者们,甚至分享同一套程序。 因为宗教上的原因,大量的民法学者没有前往殖民地,导致不谙于海事法的普通法律师在很大程度上参与了海事法庭的诉讼程序,粗疏的做法难免会导致一些有意无意的夸张。
殖民地传统如何影响到建国之后的实践?在这个问题上,学者的看法并不一致。对殖民地海事管辖权做一下梳理对认识宪法授予条款不无裨益。传统观点认为,殖民地的拓荒者并不乐见附属海事法庭的成立,因为在他们的想象之下,筑起的不过是一座座捍卫王室利益的专制堡垒。然而,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殖民地海事法庭在船员保护等instance管辖权上的进步性。优点和缺点同在,似乎不能解释制宪者取舍的原因。但事实上,在制宪者头脑之中产生影响力的,很可能是超越普通人爱憎的更深层的理念,是一种工具性话语。
什么是“三等女”?是指工作和家务的机会要求与伴侣“平等”,年收入与伴侣相比较“对等”,身高、年龄与伴侣条件相当或“同等”的新女性。
时人常认为美国革命造成了一种巨大的断裂,但是事实则不然。在建国之后,英国海事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在较长时间内获得了适用。这似乎不符合摧枯拉朽的革命景观,事实上,美国革命是否是一场法国意义上的革命,向来就有争议。有学者指出,美国革命并没有造成社会层面的巨大变革,将之称为革命并不妥当。有研究表明,美国革命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革命,没有经历“扫清屋子再请客”一类的大破大立的过程。殖民地海事管理经验直接为建国之后的管辖权实践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资料表明,在革命之后的各级法庭之中,以及司法条例的重要起草者之中,有许多有在殖民地海事法庭任职的经验,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一些做法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他们对新海事管辖权的定位和构建。
在Waring v. Clarke案中,法院指出,那些宪法的制定者以及那个年代的律师,非常熟悉存在于殖民地大多数州的一个不同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肯定比同时期受普通法法庭限制的管辖权范围更广阔。(24) 2006 A.M.C. 2651. 比如,新罕布尔殖民地总督曾经授予他的海事法庭法官广泛的权力,包括“在新罕布尔所在的全部海岸,公共河流、港口、淡水河流、小溪、港湾以及海洋”,其范围不可谓不广。法官在上述海事案件中以反问的语气问道:“难道还可以想象,宪法的制定者们会完全无视殖民地时期的几个州对海事管辖权的早期立法以及在这些法庭上进行诉讼的规则吗?”在法官眼中,毫无疑问,殖民地经验是海事案件适用中难以绕过的重要参照。
钢板支护技术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是钢板桩,钢板桩由带有钳口的热轧型钢板制成的,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在施工过程中,将钢板桩进行有序的连接,形成一道钢板桩墙,从而对水土起到阻挡作用。该技术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非常理想,而且操作简单,但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而出现变形问题。
在Waring v. Clarke案中,韦恩法官为了维持本案中的海事管辖权,抛弃了理查德二世时期的海事管辖权限制法规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英国先例,并借助北美殖民地海事管辖实践比英国实践更广泛的观点来加强自己的论证。或许有人说,这建立在一个相当微弱且基本上无法证实的论点之上,但至少说明了殖民地海事管辖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后人对管辖权的看法。
三、张力场里的相关方:美国海事管辖权扩张中的角色
(一)联邦法院:小心谨慎的引领者
开国时代,万事稠密,处于百废待兴的时期,时代空气中充满着一种工具主义的法律观念。相对于立法,联邦法院更具有政策上的灵活性,自然在社会变革中发挥关键性角色,这在《美国法的变迁》中有清晰的说明。[14]法官在社会变革中发挥着首要作用,配合政策,成为法院的重要关切,具体到个案正义,并不在严重的关注之列。既然法律观念是工具主义的,自然具有较强的妥协性质。联邦宪法清楚地表明了美国在所有海事管辖案件中的司法权威。海事管辖权的需求是自下往上传递的,事实上,地方法院主要审理事实问题,对时代脉搏的把握更有时间上的先机,斯托里对海事管辖权扩张的著名案例正是在下级法院完成的,进入最高法院之后,反而有保守的表现。揆诸美国海事管辖权历史,可以看出其制度演进变迁的独特路径。美国海事管辖权在新时代的构建与其说是宪法性法律和国会条例的结果,不如说是初审法院,基于实际审判的必要性,促成海事管辖权扩张的现实。海事管辖权首先是在现实合理性和宪法权威性之间取得平衡的问题。[15]189斯托里法官在马萨诸塞法官任上关于海事管辖权的滔滔万言,就在于实际审判中的需要。当然,在最高法院任上,其在潮汐水域问题上呈现出保守的一面。不唯独斯托里,很多人自陷于英国权威可疑的解释,认为在法律上只有潮汐水域才是可航行的河流。从普通法编织的罗网中抽离出来,殊为不易。法院在管辖权问题上,常常显现出犹豫和滞缓。(25) The Hine, 71 U.S. 563 (1866). 在合乎情理的审判和悖谬的权威之间维持一种平衡,需要勇气,更需要担当。美国的最高法院主要涉及法律问题,下级法院在于事实问题。正是在事实问题之间的拿捏之中,海事管辖权走出传统禁区,迈入新的蓝海。
(二)美国国会:逐渐明朗的助推者
美国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权威并不那么明确,从文本上看不到具体的授权,[1]716但是司法授权条款的宪法语言一直被统一地解释为包括立法权。1934年首席大法官休斯说,“司法授予条款被认为是对立法权的隐性代入”(26) The Thomas Barum, 293 U. S. 21, 43 (1934). 。考虑到诸多法官对“司法性立法”的心照不宣甚至否定,显然,这个立法权力应该在于国会。这也更符合权力分立的要旨。在La Vengeance案和其他被奉其为先例的案件中,判决文本似乎意味着,国会拥有超越传统限制、建立和扩大海事管辖权的权力。斯托里法官在The Thomas Jefferson案中驳回了原告的海事管辖权主张,但是他并非止于关注当下,事实上他也遥望了将来,并对国会寄予了期望。“国会是否有权管理州与州之间的商业往来?是否可以不通过宪法的简要程序,将补救措施扩展到西部各州?这一点我们没有必要考虑。如果由于缺乏类似性质的立法程序而给公众带来不便,并被广泛地感到,立法机关无疑会注意到这一问题。”(27) The Thomas Jefferson, 23 U.S. at 430. 在Waring v. Clarke案中,韦恩法官认为,国会的想象力是海事管辖权的唯一限制,国会在影响海事管辖范围的立法方面有着广阔的空间。在这里,韦恩将海事管辖权从其宪法的系泊中解放出来,但没有提出如何加以限制。[15]182看来,他在期待国会的想象力时,过分地放纵了自己的想象力。
在1851年,国会第一次实质性地修改了最高法院制定的海事规则。1848年,法院裁定船东对其船舶所犯的所有侵权行为负全部责任。(28) New Jersey Steam Nay. Co. v. Merchants’ Bank of Boston, 6 How. 344 (U.S. 1848). 考虑到鼓励船舶发展的现实需求,议会通过1851年的《船主有限责任法》(29) 29 STAT. 635 (i851). 推翻了这一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关于该法令的第一项裁决中宣布:“该法案只能适用于从事外国贸易和州与州之间贸易的船只。”显而易见,其不认为议会有根据司法授予条款赋予的权力,只承认其基于商业条款的权力。一家下级法院甚至认为,国会毫无疑问地只有在商业条款中才有立法权。当1868年海事管辖权范围扩大到州内和州际船只时,就为直接冲突开辟了道路,即商业条款对州内船只立法的限制与海军部对所有航行船只的权力之间的冲突。正如斯托里法官是潮汐原则的关键人物、纳尔逊法官是商业条款限制时期的关键人物一样,来自新泽西州的约瑟夫·P·布拉德利法官(Joseph P. Bradley)见证了海事法庭被授予立法权力的逐渐演变。他认为:“我们不能假定宪法的制定者认为法律应该永远不变。毫无疑问,国会至少拥有商业权力,可以引入需要的改革。”(30) The Lottawanna, 21 Wall. 577 (U.S. 1875). 一开始他用商业条款解释船主责任条例,后期发生重大转变,驳回了一项马萨诸塞州做出的重新回归无限责任的法令。在这里,他引用了司法权授予条款,“我们不能怀疑它这样做的权威。但由于宪法将美国的司法权扩展到‘所有海事和海事管辖权的案件’,而且这种管辖权被认为是排他性的,关于同一主题的立法权必须在国家立法机关,而不是州立法机关”(31) Butler v. Boston & S.S.S. Co., 130 U.S. 527, 557 (1889). 。
(三)州权论者:不无裨益的平衡者
我们不能忽略州权论者的声音。无论汉密尔顿对海事管辖权的凝聚力展示了多么强大的自信,在时代变革的潮流中都是不堪一击的。即便在海事管辖权建立的时刻,反联邦党人的声音从来也不曾停息过,只不过常常被遮蔽在成王败寇的“历史书写”之中。随着联邦宪法和司法条例的出台,一切似乎尘埃落定,但依然可以感觉到那些州权论者在眺望自己失去的阵地时惆怅的身影。在海事管辖权谋求扩张的趋势面前,专注于州权的各州司法从业人员逐渐意识到,联邦法院对海事管辖权的解释正在悄然扩大。约翰逊法官在Ramsay v. Allegre案中,不无嘲讽地说,“是时候制止海事法庭在它并不声称拥有的司法权方面所取得的这种无声无息、偷偷摸摸的进展了”。(32) 25 U.S. (12 Wheat.) 611, 614 (1827), (Johnson, J., concurring). 约翰逊法官的感慨针对1819年斯托里法官在The General Smith案件中一种观点而发。这充分说明了在19世纪前20年里,管辖权扩张的萌动和忧虑已经构成了管辖权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复合音。在Ramsay案中,(33) Ramsay, 25 U.S. at 640. 约翰逊直指美国联邦制计划中的一个缺陷,似乎将其作为海事管辖权扩张的制度诱因:“我正在筑牢宪法墙壁上的一个薄弱环节。海事法庭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对普通法的胜利,都是对陪审团审判的胜利。……一旦确立了在这里所要求的权利,它就可能带来英国15世纪所有的海事管辖权篡夺。在英国有一种控制力量(法院的禁止令状),但这里没有。”这显然有一定的道理。虽然议会赋予最高法院以禁止令状,用以防止地区法院超越权限的行为,但是在这种相互监督之中,似乎难以取得类同于其殖民地母国的效果。事实上,这种禁止令状制度在有限的一些实践之后,很快销声匿迹,被其他更有效的制度替代。
丹尼尔法官是另一个让人印象深刻的反对者。在Genesee Chief案最终确定了所有通航水域的海事管辖权时,他在其冗长的异议中,预想了这种管辖权扩张可能带来的悲剧后果。“在这个新体系之下,联邦的权力之手可以伸向位于水道边缘的一切,甚至是蔬菜或水果篮子,几乎没有一个农场、一个果园或菜园的出产能够免于在开往下一个集镇的路上被海事法庭扣押的命运。一个头脑简单、相貌普通的乡下人,原以为对自己的权利有了一定的了解,以为在治安法官或县郡法院的审理下,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补偿,现在却要借助于一个神秘莫测的诉讼教唆者来帮助他,在那些晦涩的概念面前,他们只能手足无措并陷入任人摆布的命运”。(34) 61 U.S. (20 How.) 320-321 (1857).
(四)商人集团:管辖权扩张的支持者
美国甫一建立,便处于开疆拓土的使命之中,经济继续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从阿巴拉契亚山脉涌入中西部广袤肥沃的土地的移民形成了七个新州的人口。作为第一条美国东海岸与西部内陆地区之间的通道,伊利运河的开掘,不只加快了运输的速度,而且将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的运输成本减少了95%,有力促进了内河水域的繁荣。在19世纪,美国航海船舶处于一个更新换代的阶段。汽船航行试验可以追溯到宪法之前。(35) 关于汽船时代的两项优秀研究可见 J. T. FLEXNER, STEAMOATS CouE TRUE (1944), and HUNTER, STEAMOATS ON THE WEST RIVERS (1949). 当从匹兹堡到新奥尔良的371吨汽船New Orleans胜利完成首航后(这是美国西部河流上的第一次汽船航行),汽船运输得到迅猛的发展。在1816年,国会的一个委员会报告说,毫无疑问,蒸汽船舶在俄亥俄和密西西比的航行已经成功(36) 67 Harv. L. Rev. 1218 (1954). ;到1845年,从事西部水域运输的汽船吨位已经占据了半壁江山。不夸张地说,“汽船构成了这个新帝国的生命线,它把人们从巴黎、百老汇或费城带到位于我们河流边最偏远的村庄和小木屋的门口”。(37) 67 Harv.L.Rev.1220 (1954).
⑲㊷ ㊼ Hugues Fulchiron,“The New French Filiation Law after the Ordonnance of 4 July 2005”,2006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Family Law,203,2006,pp.207 ~208,p.208,pp.210 ~ 211,p.211.
对于上述田园牧歌式的描绘,当时的债权人可能无心欣赏,因为数万英里的内河水域,债务人身在何处,往往是难知之事,汽船上的官员都有不负责任的名声,(38) 67 Harv.L.Rev.1220 (1954), at 1221. 更是加重了债权人的困境。当然,债权人的一线光明在于,根据海商法,拟人化的船舶本身可以对其债务负责,但斯托里法官似乎有些鸵鸟的决定,给债权人带来难以救济的阴影。沿岸州纷纷出台法规,赋予当事人对物诉讼的权利。当时的法院认为,联邦法院在对物诉讼中的海事管辖权并非排他性的。(39) 后来这一观点被Moses Taylor, 4 Wall. 411 (U.S. 1867)案推翻。 但是,某些倾向于债务人的立法机构仍然怠于对债权人提供保护,其所通过的救济措施往往不完整,缺乏统一性。作为对这一趋势的回应,肯塔基、宾夕法尼亚,还有弗吉尼亚的下级联邦法院驳回了通常持有的海事管辖权仅限于潮汐水域的传统论点。在美国早期,东海岸上的船舶由于不受潮汐原则的妨碍,潜在的原告们越来越意识到海事法庭提供司法救济的优势。海事法庭吸引了各色船舶,不仅包括快艇,甚至包括运河船和河上的单桅船。这引起了水上贸易不断发展壮大的五大湖州人们的抱怨。他们悲叹“由于上帝以他的智慧,没有让咸水而是淡水充满这些大湖,没有在湖上兴起一股潮起潮落”而遭受的不公正待遇。(40) 67 Harv. L. Rev. 1221 (1954).
四、宪法起点上的拓展:美国海事管辖权的渐进扩张
(一)并行管辖权的归正:被有意误读的海事管辖权
海事管辖权的设立不是为了确保公正的法院,而是有保护商业的目的。任何可能的偏见主要通过联邦多样化管辖权加以避免。商业条款和海事管辖权授予条款,作为国会立法权的深远来源,共同调节着美国庞大的可航水域,是20世纪国会大量颁布有关海洋法令的宪法基础。两者看似相互独立,但在事实上共同影响着海事管辖权的演变。
而今,上合峰会已过去半年之久,青岛也进入了后峰会时代,政策红利、资源配备、环境营造正处于有利阶段。但长久以来,青岛的国际知名度、城市的整体国际化水平、国际旅游的配套建设、国际旅游人才培养、市民的国际化意识等方面依然有很多不足。青岛的国际旅游竞争力不足,入境旅游指标不高,与国内热点国际旅游目的地城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在青岛即将迎来国际旅游热潮之际,我们需要尽快弥补不足,发挥优势,构建科学的发展战略体系,深化并延长“峰会效应”,树立起长久、稳固、特色鲜明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品牌,使青岛屹立于国际旅游热点城市之林。
建国之后的并行管辖权是由保留条款赋予的,该条款规定,“起诉者保留普通法救济的权利,如果普通法能够提供这种救济的话”。这是一种对既成事实的尊重,也是对其悠久历史的一种妥协。在英国,在国王名下的海事法院受到了普通法法院不遗余力的压制,有限的一些案件也和普通法法院分享着管辖权。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殖民地时代。这一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反联邦党人的意志,这对于那些对州权怀有情感的人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安慰。第一次国会在1789年司法条例中规定了并行管辖权,主要基于四种原因。首先,基于地理上的方便,当然这一点在交通便捷的当下已经不是主要问题;其次,便于律师代理诉讼,在那个时代,很多普通法律师不熟悉海事程序,在这个神秘领域面前常常望洋兴叹;再次,可以使得各个法庭的案件量得到更合理的分配;最后,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合自己案件类型的程序规则。从宪法制定时代的经济社会法制情况来看,应该说,这一制度设计是成功的。在早期,联邦海事法院的判决具有压过普通法法院的明显优势时,并行管辖权会处于一种较好的运行状态,海事管辖权和普通法院之间的冲突不至于实质化。联邦法庭有较大空间在不触及州权的同时创造一般海事法。当然这种关于并行管辖权的自得并没有延续太久。其时的人们不可能预见后世的情形,不可能洞悉州法以后的变化。随着时日的演进,州法在部分案件上的吸引力后来居上,尤其是在纾解海事侵权被害人的困境方面表现更为出色。这种变化导致联邦和州之间的冲突明朗化。[16]一个最寻常的关于并行管辖权的辩解是,州可以作为检测新法效果的实验室,反过来也可以促进联邦和州之间的良性竞争,更好地促进社会公益(41) New State Ice Co. v. Liebmann, 285 U.S. 262 (Bran-deis, J., dissenting, 1932). 。
2.相关州对并行管辖权的策略性运用
第三,建立持续性双向激励及约束机制。外部监督的实现要求政府在政策制定、实施细则、需求发布等环节进行动态评估和人员追踪,落实惩戒措施以杜绝共谋行为的发生。一是形成有效监督网络,构建严厉惩处问责机制。二是持续动态审查。在委托购买前应对承接组织进行资质审核。签订合同后应通过科学细化的量化性指标,对中标组织进行持续性动态化专业考核以保证公共服务质量。购买合同中关于购买服务的各项参数及指标应由专业性权威机构确立。政府应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及动态考察结果对效果较差的承接主体予以撤销资格并确立相应的惩罚措施。
吃晚饭的时候,牛皮糖回了一趟家。他本来是在工地吃饭,但想到夜里寒冷,打算回去拿两件衣服。人还未进门,老婆就兴高采烈来报喜。牛癫子牛癫子,村长送钱来了,一大包呢。
(二)从商业条款中抽离:司法授予条款和海事管辖权的解放
1.并行管辖权的历史
中国水利:目前Xylem公司的技术和产品在水利行业有哪些应用?2011年中央1号文件发布实施后,中国水利事业迎来新的发展高潮,水利市场面临前所未有的良好形势。对于Xylem公司来说,您认为有价值的市场增长点在哪些领域?Xylem公司将如何抓住这个机遇,具体有什么规划?
商业条款在前期,曾经为海事管辖权在西部水域的缺位立下功劳,后来曾经作为州权论者的武器,在限制海事管辖权方面发挥过影响。有论者指出,通过商业条款赋予联邦法院系统以管辖权来赋予其新面貌是一项极其危险的工作,这一困难为一种务实的回应提供了理由,即以一种可行的方式确定海事管辖权,同时将其利益扩大到更大的群体。[15]186在1851年之前,管理五大湖和中西部长达15 000英里的密西西比-俄亥俄-密苏里河水系的少数联邦法律似乎基于商业条款。(43) 67 Harv. L. Rev. 1214 (1954). 虽然1851年首席大法官罗杰B.泰尼(Roger B. Taney)代表法院在The Genesee Chief案中将所有可航行水域,无论是潮汐水域还是非潮汐水域,无论是淡水还是咸水,都归属于海事法庭管辖范围,但是由于这种海事管辖权所依凭的可航性标准是由商业权力界定的,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很大意义上,并不是法院,而是国会根据商业条款推动了这一逆转。(44) 67 Harv. L. Rev. 1214 (1954). 纳尔逊大法官在1848年的一个附带判决中说:“海事专属管辖权被授予联邦政府,与商业权力的授予密切相关……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有理由在商业权力的授予范围内限制其管辖权……”在Jackson v. The Magnolia一案中,一艘从新奥尔良开往蒙哥马利的汽船在阿拉巴马河上航行时沉没,事故双方都在同一州之内。多数意见支持了海事管辖权,似乎忽略了同处一州的事实,也或许是因为这一事实对海事管辖权的赋予没有意义,但它却困扰着麦克莱恩法官。在意见中,他表示,宪法中的商业条款将国会监管商业的权力限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内。海事管辖权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权力,它必然受限于国会的相关权力。在1859年Maguire v. Card案中,涉及一艘名为“哥利亚号”(Goliah)的载煤船,在加州萨克拉门托河(Sacramento River)上作业。法院在指示地区法院撤销案件时认为,“海事法庭仅各州在公认的商业权力限制下的法律,这些法律对相关事项的监管应该和国会与‘外国和几个州之间’的商业活动大致相当……因此,就各州完全的内部贸易而言……由此产生的合同应该留给它自己的法庭来处理”。(45) Maguire v. Card (The Goliah), 21 HOW. 250-251 (U.S. 1859). 此种涉及商业条款对海事管辖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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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内战的到来和最狂热的各州权利分子退出联邦,一种全新的狂热民族主义席卷了整个国家。一些下级法院,纷纷蠢蠢欲动,企图解救在商业条款下被限制的海事管辖权。针对这一点,最高法院有意做出回应。1862年,就在尼尔森和麦克莱恩就州内合同管辖权发表强硬言论四年之后,哈德逊河上的一个侵权案(46) The Commerce (Commercial Transp. Co. v. Fitzhugh), 1Black 574 (U.S. 1862). 进入最高法院。法院一致认定,两船共同专属州内船舶的事实和本案并不相关。它认为,海事对侵权行为的管辖权仅取决于其地理位置,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可航行水域,这种侵权行为在海事法庭是可以认定的。但直到1869年,最高法院才认为纳尔逊1858年的决定“必须被视为不正确”,并宣布海事管辖范围扩大到所有海事合同和侵权行为,不受商业条款限制。(47) The Belfast, 7 Wall. 624, 641-642. 在这段时期内,1845年法案的限制,加上认为宪法商业条款是其宪法基础的信念,很可能是对海事管辖权同样有限信念的来源,反过来也在不断加强着这种信念。(48) 67 Harv. L. Rev. 1229 (1954). 直到19世纪末,法院才明确认为,国会有权在海事管辖权的司法授权条款下,而非在商业条款下进行海事立法。自此之后,大量的关于海事立法涌现,支持了海事管辖权向内水的进一步扩张。
(三)潮汐原则的死亡:海事管辖权向西部棕水区域的扩张
和其他议题不同,在内河水域管辖权方面,美国很难在历史上找到先例。英国历史上并非没有内河航运,在潮汐水域之外,依然飘扬着不少白帆,一度还曾经达到一种繁荣的阶段。但是英国海事法庭在左右夹击的困顿之中根本无暇考虑将管辖范围扩大到非潮汐水域,而是集中精力打一场必败的仗,以保留它已经拥有的潮汐水域河流管辖权。
最高法院在1866年pine案(49) The Hine, 71 U.S. 555 (1866). 中认为,联邦法院对密西西比河上的船舶碰撞案件有专属管辖权,管辖权基于1789年的《司法法案》(美国法典第28编第41节),(50) 28 U.S.C.A. § 41. 而不是基于1845年海事管辖权扩展条例。(51) 28 U.S.C.A. §770. 并指出,1845年法案错误地假定1789年管辖权授予法案并没有扩展到潮汐水域之外,在事实上构成了对1789年条例和宪法的限制,属于1789年条例的误解。在Pine案中,法院提出了一个问题,即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对发生在美国内陆河上的海事案件的管辖在多大程度上是排他性的,以及州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同时行使管辖权?(52) 2009 A.M.C. 266. 事实上,在本案决定以前的年代,几乎所有的州——或许是所有被漂浮着汽船的河流所渗透或包围的州,通过成文法律授权他们的法院通过对物诉讼来执行合同或赔偿侵权案件。如果认为它们与海洋的关系和它们与这些河流的关系一样,无疑属于海事管辖权的对象。(53) 2009 A.M.C. 267.
海事法庭对西部内河水域的管辖权延伸,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从1851年“田纳西酋长案”到“摩西·泰勒案”,都是在这一问题上的曲折探索。最高法院关于这一问题的裁决历史非常有趣。情势是如此的复杂,传统因素是如此根深蒂固,司法立法化的非合宪性指摘是如此强劲,以至于最高法院在对宪法和国会法案赋予联邦司法机构的全部权力做出裁决时总是显得缓慢和犹豫。关于海事管辖权向内河水域的扩张,最高法院在“海因案”(54) The Hine, 71 U.S. 555 (1866). 中指出,从政府的组织到汽船航海时代,这类问题从未在本法庭提出过,这并不奇怪。在此之前,内陆水域的贸易规模很小,不太可能出现需要海事法庭协助的案件。但是,随着蒸汽船的使用和财富的发展,航运大量增加,内河水域开始成为商业的水上高速公路。人们开始意识到设立海事法院的必要性,以及海事原则在解决运输系统中相关争议方面的价值。(55) The Hine, 71 U.S. 555 (1866), 267-268.
在1825年Thomas Jefferson案中,法院提出一个问题,根据各州之间商业管理的权力,国会是否可以将海事法庭的简易程序救济扩大到美国西部海域航行的案件。可惜的是,法院似乎对它被要求做出决定的原则的重要性不以为然。但这似乎不好苛责当时的法院,因为谁也无法预料到以后即将出现的巨大商业利益。虽然法院没有指出海事管辖权的适用,但是这不啻一次有意义的尝试。但该案也有一些突破,除在海上或潮涨潮落的水域履行服务合同的情况外,海事法庭没有管辖权,但是,即使航程的起止点在潮水不能到达的地方,如果该服务本质上是海事服务,则该管辖权就足够了。由此可见经验主义传统在英美海商法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1834年Orleans案中,(56) 36 U.S. (11 Peters) 175. 法院再次判决,联邦地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为作为诉讼对象的船舶,从事的是内河航行和贸易,而不是潮汐水域之内。
以上两案,似乎止于宣布一项规则,而没有任何论据,也没有提到任何支持该规则的权威。其实,这种继承十分明显,就在于对传统的固守。接下来的1847年的Waring v. Clark可谓是管辖权在内水长征路上的一次过渡性试探,在承认潮水原则的前提之下,废弃了“一郡之内”标准的除外功能。这一系列案件中的巅峰出现在The Genesee Chief案中,该案将海事管辖权拓展到所有的能够促进商业发展的可航水域。之所以有这样的力度,应该是有1845年法案作为支撑。但是,应该注意的是,1845年法案显然要保守得多。1845年法案仅仅将管辖权拓展到湖泊以及连接湖泊的通航水域,其后的The Genesee Chief案却大大拓宽了这一界定。在此之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开始将行使海事管辖权的范围覆盖到所有内陆上的公共河流。(57) The Hine, 71 U.S. 566 (1866).作为海事管辖权适用方面的重要案例,一直到1972年才被著名的Executive Jet Aviation, Inc. v. City of Cleveland, Ohio案推翻。
随着这些判决逐渐广为人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所受理的针对西部湖泊和河流的海事案件迅速增加。很多人不经过谨慎考察,就武断地认为,这是1845年法案的结果。这显然是不正确的,更准确地说,是司法和立法合力将海事管辖权覆盖到美国内陆的河流之上。The Hine案法庭意见认为,联邦海事管辖权在内陆水域得以推行的真正原因在于,“田纳西酋长案”破除了虚拟的潮汐之线,而这种潮汐线本来是对海事管辖权的一种限制,从此没有任何理由反对1789年司法条例第9条将海事管辖权适用于海事案件上。The Genesee Chief案首席法官指出,盲目采用一种异国地理之上的人为规则(潮汐规则)作为对海事管辖权的检验是荒谬的,(58) 2009 A.M.C. 270. 这种规则是建立在不可比的基础之上的。The Genesee Chief案无疑是联邦司法权的一次重要扩张,在实践中也备受欢迎。据说该案公布以后,涉及西部河流的海事案件迅速增加。(59) The Hine v. Trevor, 4 Wall. 555, 566 (U.S. 1867). 只是偶尔才会有汽船船东表示不满,他们声称海员凭借其“海事法庭被监护人”的身份,拥有了更多不合理起诉他们的手段。俄亥俄州曾试图敦促国会恢复潮汐限制,但从总体上来说,“对国内水域航行感兴趣的专业人士和公众似乎已经欣然接受”。(60) The Hine v. Trevor, 4 Wall. 555, 562 (U.S. 1867).
五、结 论
综上,自美国宪法规定司法授权条款以来,基于其含义的开放性,相关阐释主体付诸英国以及殖民地的经验,通过宪法解释、议会立法、司法化立法的方式共同促进了海事管辖权制度的变迁。19世纪西部商业的发展和汽船的出现,为海事管辖权的扩张注入了强劲的驱动力。19世纪上半叶,商业条款成为议会立法的重要依据,海事管辖权一度在商业条款的规制之下,司法授予条款并没有充分发挥其效用。19世纪下半叶,司法授予条款逐渐走向前台,并促成大量立法,从而推动了海事管辖权的扩张。此外,国家主义思潮和内战风险对海事管辖权也产生了明显影响。美国海事管辖权涉及联邦主义的历史演进,体现了州权和联邦权的博弈。在这个博弈场中,各方形成一种动态的均衡。虽然在各个阶段之中,双方各有领先,但总体上反映了州权逐渐式微、联邦权渐次扩大的历史大趋势。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带一路”的实施阶段,内河和沿海两张皮现象亟须破解。《海商法》扩大到内河是十分必要的,符合我国内河发展规律,符合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需求。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可以作为一扇窗口,启迪人们深入把握海事管辖权变迁的多种可能性,以从正反两个方面启示我国的海事管辖权实践。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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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9- 05- 10
基金项目: 上海市085工程“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海外调研计划”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靳匡宇(1981-),男,博士研究生;E -mail: 13776925127@qq.com
文章编号: 1671-7031(2019)06-0019-12
中图分类号: D971.2; DF961.9
文献标志码: A
标签:美国论文; 海事管辖权论文; 宪法论文; 商业条款论文; 司法授予条款论文; 潮汐原则论文;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论文;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