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共管下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农民生活改善研究--以云南纳宾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小诺游寨为例_农民论文

社区共管下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农民生计改善研究——以云南纳版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小糯有上寨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然保护区论文,共管论文,社区论文,云南论文,为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3)05-0081-06

社区共管(Community Co-management),也被称为社区参与式管理、社区合作管理或社区共同管理,是一种主要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当地社区和国家之间共同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管理方式,是一种当地使用者和国家在决策过程中享有相同地位的分权式的决策机制(The Word Bank,1999)[1]1-14。它在相关利益群体的任务分配、各种资源的交换、不同类型和级别组织的联系、交易费用的减少、冲突的解决机制以及权力的分享方面都能发挥较好的作用[2]。近年来,在我国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中,社区共管被越来越多地推广和运用,虽然各个保护区的成效有所差异,但其基本的思想和原则是得到一致肯定的。

以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农民的生计改善为视角,结合云南纳版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小糯有上寨社区共管的实际情况,总结了促进农民生计改善的基本经验,分析了社区共管过程中影响农民生计持续改善的制约因素,并依次提出了社区共管下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农民生计改善的主要建议。

一、社区共管下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农民生计改善的基本经验:以小糯有上寨为例

1.小糯有上寨基本情况介绍

小糯有上寨是云南纳版河流域自然保护区北部的一个村民小组,是拉祜族和高山汉族群居社区,共154人,33户农户,其中男性82人,女性72人。小糯有上寨海拔1536米,山高坡陡,地处偏远,以传统的农业生产为生,农民生活较贫困,与外界联系很少。1998年纳版河自然保护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启动后,农民可利用的与森林有关的资源遭到较大折损,为了维持生计,不少农民非法进入保护林区进行林副产品的采集、狩猎,甚至滥采滥伐,造成野生动物数量减少,林业资源破坏严重。为了缓解社区经济发展与自然保护区保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1999年保护区管理局开始在小糯有上寨实行社区共管,经过十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以行政部门为主导、保护区管理局为核心、当地社区为基础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体系[3]。

2.小糯有上寨农民生计改善的基本维度

通过对小糯有上寨34名农民①进行PRA调查,获得了社区共管前后社区农户生计变化情况。所有的被调查者认为实行社区共管后他们的生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其中有24人表示家庭生计情况有很大提高。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五个维度进行分析:

第一,自然资本。长期以来,土地(耕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是小糯有上寨农民最重要的生计资本,而保护区成立后,由于限采、禁猎等规定,农民的自然资本遭到了较大的折损。被调查的34名农民表示,实行社区共管后,尽管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使用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其使用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例如,稻田的平均产量由共管前的186kg/亩增加到252kg/亩,2004年起小糯有上寨农民已有多余粮食可出售,2012年人均占有粮达到406kg。从表1中可以看出,小糯有上寨耕地总面积比社区共管前略有上升,特别是茶叶种植面积大幅度增加,这主要是由于茶叶的收入高于其他农作物的收入,农户更愿意种植茶叶。

第二,物质资本。小糯有上寨基础设施很差,社区共管前没有公路与外界相通,交通很不方便;村里不通电和自来水。1999年实施社区共管后,共管委员会积极与当地政府协商,争取了大量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使小糯有上寨农户实现通路、通电、通水的梦想。目前,已有2条乡村公路与保护区的三级公路相通,公路的修建方便了农民的出行,增加了与外界的联系,为他们的生计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被调查的农民中90%由原来的木房住上了瓦房,其中有4人住进了砖混房;70%的被调查农民家中已安装了节柴炉、沼气池、节能炉等节能设备,开始使用太阳能、生物能等一些替代能源。他们反映,这不但大大降低了对森林资源的依赖程度,也为其提供了更好的生活环境。

第三,金融资本。社区共管前,小糯有上寨农民的经济来源主要是农业生产、林木的砍伐和林副产品的采集,农民收入很低,大部分处于贫困线以下。社区共管后,丰富了社区农民的经济来源,收入大幅度增加,由1998年人均纯收入381元增加到了2460元。调查显示(表2),种植业为农民最主要的经济来源,这主要是实行共管后茶叶等经济果木的推广,大大增加了农民的收入。2008年年底,茶种植已经成为了小糯有上寨所有农户的经济来源,2012年,茶叶纯收入为平均每人655.4元/年;林业收入主要来自于对林副产品及野生植物资源的采集;农民饲养的鸡、鸭、猪、牛等家禽数量不多,满足自家需求外,只有少量出售,因此,畜牧业所占比重较低;其他收入来源主要是外出打工或偶尔的旅游等商业活动,虽不稳定,但与共管前相比,却有了更多的增收渠道;基金或非盈利组织参与,也为农民提供了获得资金支持的机会,比如亚洲发展银行专门为农民提供小额贷款,鼓励他们开展各种生计活动等。与此同时,由于节能设备、新能源等的使用,农民的日常生活支出有所下降。被调查者的平均生活支出由原来的587.3元/户降为469.2元/户。

第四,人力资本。被调查者的平均年龄为43.3周岁,处于这一年龄层的人通常面临的生活负担较沉重,且长期从事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活动,一般缺乏适应性。被调查的34位农民中22人(64.7%)是小学文化及以下文化,9人(26.4%)为初中文化,只有3人(8.9%)是高中文化;被调查的女性中6位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文化教育,这表明小糯有上寨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实行社区共管后,社区的教育事业有所发展,例如,目前糯有小学的入学率为100%,基本没有学生辍学,已有1人考上大学,中专毕业生2人。与此同时,在各种培训项目的推动下,社区农民特别是女性的知识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都得到了较大的提升,学会了不少新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科学种植方法。比如,除了传统的林副产品采集外,还掌握了高山云雾茶和石斛的种植技术,等等。

第五,社会资本。社区被纳入保护区管理体系,小糯有上寨的农民有了参与权、话语权和决策权,他们参与到各种项目中,扩展了自己的人脉,获得了更多的社会资源。但是在调查访谈中,不少农民也认为目前生计改善中最缺乏的就是社会资源,有想法但缺少实现途径。

3.小糯有上寨农民生计改善的主要方式

通过对小糯有上寨农民生计改善五个维度的分析,可以发现,社区共管在促进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农民的生计改善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五种方式:

第一,落实直接补偿,确保农民基础生活。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小糯有上寨农民每年可以获得每亩3万元的现金补偿②,因此,共管委员会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补偿费按时发放到位,使社区农民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同时,共管委员会组织专人每年进行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伤害人畜的统计和补偿兑现工作,据统计,从1999年至今,共补偿农民约20余万的经济损失。在共管委员会和保护区管理局的争取下,还增加了一些额外的现金补助,如村内道路建设补助费6万元/年,乡土树种造林补助费1万元/年,等等[4]。这些直接补偿缓和了社区农民的生活生产压力,是其调整和开展家庭生计活动的基础。

第二,提供替代生计,使农民生计多样化。一是引进新的种植品种。一方面改良原有的农产品品种,例如种植更加高产更适合当地环境的旱稻、玉米品种,使得农民在同等耕种条件下能获得更高的产量;喂养肉质更好产量更多的黑猪,提高自食产品的质量,增加农民的收入。另一方面引进新的经济作物。比如种植高山云雾茶、石斛、大麻等新经济作物,丰富了社区农民的农业生产活动,明显改善了当地的经济状况。二是开发利用本地特色资源。例如开发市场价格更高的野生蔬菜,为小糯有上寨农民开辟了一条新的生计途径,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三是鼓励农民主动扩展生计活动,并提供一定的小额贷款。近两年,越来越多的社区农民从自身的实际出发,进行小商品(如手工艺品等)买卖、运输服务和家庭生态旅游等生计活动。

第三,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提高资源利用率。首先是基础设施的改造。例如,共管委员会多方筹集资金,发动社区农民一起对原有的破旧、落后的灌渠进行了翻修,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生产效率。其次是创新生产方式。比如对于竹笋的采集,共管委员会和当地居民经过协商,制定隔年采集的制度,并以村规民约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得竹笋的持续利用十分有效。再次是引进先进生产技术。例如,2001年保护区共管委员会在小糯有上寨引进间种技术,鼓励农民将高山云雾茶和其他植物进行间作种植,充分利用了有限的土地资源,丰富了社区的农业生产系统。最后是新能源的推广。例如,太阳能、生物能的推广利用,以及“三位一体”沼气池的建立,不仅减少了烧柴的数量,改变了原来主要依靠木材能源供应的状况,降低了生活生产成本,更好地发挥了农业生态体系的作用。

第四,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农民能力建设。一是积极联系各种基金会和非营利组织,依靠他们的项目经验和资金支持开展一系列培训项目。例如,由世界自然基金会(WWF)提供资金支持、云南省社科院提供技术支持的“纳版河自然保护区妇女能力建设项目”2009年在保护区管理局正式启动[5]。二是加强对各类农林科技人才的引进,聘请当地乡镇农技推广部门、相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专家入区,进行茶叶、经济林果、养殖等知识的讲座和培训,指导社区农业生产。三是进行环保宣传和教育。例如,通过制作标牌、招贴画、媒体、案例等各种手段宣传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社区农民的法制观念,增强他们的环保意识,等等。四是大力发展基础教育。共管委员会和保护区管理所、当地政府协商,将原来的分散办学改为集中办学,提高了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使得更多的适龄儿童有机会接受基础教育。

第五,重视参与和赋权,促进社区全面发展。一方面让社区农民推选为他们信任的、有能力的代表参与共管委员会,订立村规民约,双方进行沟通、合作,共同管理保护区森林资源,发展社区经济。通过聘请农民参与护林队、成立农民应急扑火队等有偿方式让农民参与资源的保护和社区的管理工作,既拉近了保护区与当地社区的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农民的经济来源,双方的对立与冲突得到了有效的缓解。另一方面,给予社区农民一定的责任和权利,让他们决定自身和社区的发展。例如,纳版河流域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小糯有上寨社区农民协商签订天然林管理责任书,由社区承包管理其村寨周边的森林;鼓励农民运用传统的知识文化进行林副产品的收集活动,并且对收集多少、如何收集等享有决定权等。

二、社区共管下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农民生计改善的制约因素

通过对小糯有上寨农民生计改善情况的总结和分析,可以发现,社区共管确实能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促进社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但是,生计改善是一个复杂及长期的过程,受到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安排等诸多因素的影响[6],而社区共管在我国属于新兴事物,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社区共管下自然保护区周边农民生计的持续改善。

1.对共管认识不全面

在我国,社区共管属于舶来品,对它的认识并不全面,在实践中常常被理解为“扶贫项目”。为了争取国家的资金支持,不少地方实行社区共管,成立共管委员会,而其目的并不是加强社区农民的能力建设和促进社区发展,制约了农民生计的持续改善。目前,我国大多数自然保护区的共管人员并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缺少专业知识,对社区共管了解较少,理解不全面,一方面不懂得如何向社区农民宣传社区共管,如何发动农民参与共管活动,如何推动共管项目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又难以有效地组织适合农民长远生计发展的活动,加强农民的能力建设,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这就导致社区农民对社区共管的认识不够,共管理念无法深入人心,社区农民的参与程度不高。例如,小糯有上寨的大多数农民表示,一开始他们认为社区共管就是一种扶贫项目,每个人拿点扶贫费就可以了,并没有真正参与其中。大多数社区农民更在乎眼前的、看得见的利益,对于既得利益的项目农民参与度较高;而那些真正能提升农民素质或者需要长期建设的项目,由于见效慢、周期长,他们参与较少。这就是自然保护区农民生计的改善是暂时的、短期的、不可持续的原因。

2.共管项目不可持续

社区共管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其可持续性也直接影响着农民生计的可持续改善。我国的社区共管主要是依托项目实施的,没有形成共管机制,可持续性不强,存在不少隐患。第一,缺少共管资金,难以维持共管活动。目前,资金短缺是我国社区共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由于国家财政并没有社区共管的专项资金,共管委员会和保护区管理局只能依托基金和非营利组织等机构开展共管活动,如果没有相关机构的资助,共管活动往往难以开展或者半路夭折。小糯有上寨的共管人员反映,一些有助于社区农民生计改善的活动,由于缺少资金,没有办法启动;而经费的匮乏也使得他们的工作很被动,无法保障农民生计的持续改善。第二,共管项目单一,抗风险性不强。和小糯有上寨一样,我国大多数社区共管改善农民生计时,主要采用帮助农民开展新的农业生产活动这一方式。例如,小糯有上寨农民收入的增加主要是由于高山云雾茶、石斛等经济作物的种植。但是农产品特别是经济作物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如果市场价格大幅度下降,农民的生计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和冲击。同时,对于缺乏社会资本的社区农民而言,自己走出去开展生计活动也是十分困难的。第三,社区共管项目深入不够,进行不彻底。虽然小糯有上寨社区共管进行了十多年,在国内属于时间较长、较成功的共管案例,但是依然主要依靠项目推动,项目运行时农民的生计活动开展较好,而当项目结束后就难以保持。例如,“三位一体”沼气池建成后,在项目成员的示范下投入使用过一段时间,但推广时间不长,并没有真正改变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目前,大多数沼气池被荒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这种现象在我国许多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中更是屡见不鲜。在国际性组织或非营利组织的资助下,共管项目风生水起,各相关利益群体积极参与,在一定时间内社区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改善,社区经济得到一定发展,保护区自然也得到有效保护;而当国际性组织离开后,或者项目结束后,社区共管便无法继续正常运行。因此,社区农民的生计也只是得到了短暂性的提升,并没有增强其生计抵抗风险的能力,项目结束后,农民的生计情况又逐渐恢复原样。

3.补偿机制不完善

我国虽已有相关的规定,但补偿机制并不完善,从而影响了社区共管的成效。第一,补偿规定不到位,执行困难。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虽有提及对农民损失的补偿,但是由于条文过于空洞,并没有补偿时间、补偿程序等规定,执行较为困难,拖欠补偿费时有发生,农民怨声载道,对共管委员会的信任度下降。共管人员也反映,尽管他们多次与保护区管理局、当地政府协商,但是这一问题仍然难以解决,给他们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第二,补偿标准普遍较低,有的甚至不到实际损失的1/20。例如,水稻的市场价格是2元/kg,而补偿价格只有0.1元/kg;玉米的市场价格是1.6元/kg,而补偿价格为0.06元/kg,等等。政府补偿基金较少,而共管委员会本身就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没有办法解决补偿费太低的问题,这也使得社区农民的不满情绪严重,逐渐对社区共管产生消极甚至是抵制的情绪,不少共管项目无法推动。第三,补偿对象和范围不全面,没有涵盖农民的全部损失。例如,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改变了周边社区农民以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生活方式,但其隐形损失并没有予以补偿。

4.土地权属不明晰

在我国,由于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主要采取划拨的方式,造成了土地权属和森林管理的分离。近年来,随着土地价值意识的提升,保护区土地争议时有发生。从保护者的角度来看,由于存在保护区和社区森林重叠的问题,不利于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从社区农民的角度来看,又存在着对当地农民权利的限制问题。如果农民权属的安全性以及土地和资源的可及性不能得到保证的话,也就意味着社区农民的生计没有基本的保障,他们也就不可能做出保护的承诺,社区共管也就难以顺利实施。尽管共管委员会积极协调周边社区与保护区的土地权属关系,但也只是暂时性的缓和。因此,要想使社区共管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运行,进一步使农民生计改善与资源保护协调发展,这一问题必须加以解决。

5.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建立于1956年,而国务院1994年才颁布了与之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尽管之后林业部、国家科委和农业部都先后颁布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水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国家级专项法律法规,但总的来说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效力偏低,可操作性和协调性也较差,多为对社区居民提出的义务、限制和约束,而缺少对其权利的保护,没有如何解决其生产活动出路和利益的措施。例如,《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捞沙等活动,”[7]但是条例中并没有相关条文来弥补或解决以此为生的受影响农民的生计问题。由此可见,我国有关自然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是远远滞后于自然保护区的发展的。而社区共管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多数是在保护区进行试点,尽管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签署过一些协议,某些地方级法律规章中也有少许相关规定,但并未形成国家级的法律规制。由于自然保护区的社区共管涉及国家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因此,若要使社区共管工作顺利进行,从根本上保证社区农民的生计得以改善,必须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三、社区共管下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农民生计改善的主要建议

实践证明,社区共管在促进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农民的生计改善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社区农民生计的可持续改善。社区共管下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农民生计的改善绝非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解决存在的问题,使社区农民的生计持续改善。

1.深化对社区共管的认识

全面理解社区共管的内涵是进行社区共管活动的必要前提。社区共管绝非简单的“扶贫”工作,而是一种多方合作、共同参与、权力共享的动态过程。对于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农民而言,社区共管带来的不仅仅是资金上的扶持,更应该是知识上的更新、能力上的重建、权利上的分享。要深化对社区共管的认识,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对共管人员的专业培训,通过国内外大量的案例学习共管知识,以通俗易通的方式宣传社区共管的理念,改变农民的认识。同时,要深入了解社区农民的需求,以他们自身的需要带动其参与。二是要充分赋权于农民。参与和赋权既是社区共管的基础,也是社区共管的根本保证。只有社区农民参与管理,享有话语权、决策权,才能感受到主人翁的地位,真正地表达自身的需求,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做到责、权、利的统一,享受到社区共管带来的好处和成效。

2.保障共管项目的可持续性

共管项目的可持续性是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农民生计改善的有力保证,只有共管项目不断地推进,农民的生计才能发生根本性的转变。首先,要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专项资金的投入,比如在财政预算中应该明确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经费预算计划;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其次,要加强社区共管体制的建设。毫无疑问,在我国自然保护区财政资金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国际性组织的资助项目是开展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良好开端和基础。因此,与有经验的国际性组织合作,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其资金和技术发展我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是保持社区共管可持续性中不可避免的路径。但更为关键的是,保护区管理机构不能仅仅将社区共管视作一项单纯的“扶贫”计划,而是要依托这些项目,让社区农民参与管理,增加他们的决策权力,形成有效的制度安排。再次,要加大对社区农民的教育和培训。无论是替代生计的扩展,新技术、新能源的使用,还是环保意识的增强,都必须依靠教育培训来实现。可以说,能力建设是促进农民生计改善的治本方式。通过学习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努力提升社区农民的生计能力,增加社区自身的发展实力,以此逐渐降低对外援资助项目的依赖程度。比如,应该像版纳河流域自然保护区一样,让政府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农民代表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按一定的比例共同参与成立专门的社区共管委员会,共同管理,共同决策,使他们之间真正做到权力、责任与利益共享。这也是其他各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成功经验之一。最后,要丰富共管方式。单一的共管方式容易让农民陷入生计风险中,因此,除了依托基金和非营利组织的项目外,还应该发挥地方特色和优势以吸引外来投资。新型的生态产业、旅游业等既可以带来大量资金,丰富社区共管资金的来源,又可以减小农民的生计风险,促进社区经济的发展,同时还能扩大社区农民的人脉资源,为他们的生计活动创造更多的机会。

3.加快完善补偿机制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使周边社区农民的生计资本遭到了一定程度的折损,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生存和生活,因此,合理的货币或实物补偿是必须和必要的,这既是国家、政府对周边社区农民利益牺牲的弥补,也是改善其生计最基本、最快速的方式。因此,完善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是改善农民生计的前提。从宏观层面来说,政府一方面对社区农民的所有损失进行科学的评估(包括野生动物或由保护区保护措施对社区及社区居民造成的损害),进行直接的经济补偿,提高补偿标准,使补偿费尽可能覆盖农民的全部损失;同时要针对不同形式的损失规定不同标准的补偿,比如林地和耕地对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不一样的,因此要分门别类地制定相关的补偿标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政策的倾斜对社区农民的生产生活给予间接的经济支持,比如可以效仿韩国,政府可以通过减免税赋为保护区内农民提供一定的补偿,以此逐渐转变他们的生活方式和生产结构[8]。这种做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区共管工作能够顺利地展开和进行。从社区自身来说,共管委员会应该制定相关的生态补偿标准。

4.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指出:“公共池塘资源本身的边界必须明确规定,而有权从公共池塘资源中提取一定资源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也必须予以明确规定。”[9]也就是说,清晰的权属界定是农民长期生产生活的基本前提,也是保证公共池塘资源长期存续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于建立自然保护区,必然会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带来影响,为了处理好由此产生的权属问题,西方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比较有代表的是英国的“管理契约”制度。所谓“管理契约”就是说在自然保护区建立前,管理部门应当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就土地利用形式进行协商,要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以符合自然保护要求的方式经营和管理土地,在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具有约束力的“管理契约”③。在小糯有上寨的社区共管实践中,管理者与社区农民也通过这种协议合同的方式对保护区内部分国有林地进行管理和使用权的试点,一方面农民的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同时也减少了森林火灾的发生,提高了保护的效能。由此可见,这种方式可以加以推广。例如,在建立保护区之前,保护区管理部门就可以与自然保护区周边土地的权利集体或个人签订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经营的相关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目标任务等。对于那些已经建成的保护区,也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这样才能使社区农民产生基本生计的安全感,以正当的途径参与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中来,同时也在管理机构与当地居民之间形成有效的约束,防止双方的任意破坏行为。

5.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尽快将社区共管纳入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中,特别是要上升到国家级法律层面,指导社区共管的开展,做到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域法》(草案)在起草时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尝试和突破。例如,明确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可以与保护区所在地政府和当地社区建立共管(协商)机制,实现保护区与当地社区的共同发展”。尽管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还缺乏具体操作细节,但是与之前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相比已经有了明显改进。但是这项早在2006年5月30日全国人大环资委就已经完成的草案,至今仍未通过,无法真正适用于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实践之中。在具体规定中,可以借鉴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社区共管机制中的规定,例如,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管理中,明确规定了原住民受雇佣的比例(1/3),并对其进行职业培训等[10]。

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实质上是关注最弱势群体的生计问题,因此,在转变传统的自上而下的保护区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受到了各国自然保护区管理者的青睐。大量实践证明,社区共管这种管理方式在改善农民生计,缓解保护区和周边社区矛盾中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社区共管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实践中还只有20年不到的时间,还属于新兴事物,处于不成熟的发展阶段,走的是一条“探索—学习—探索—发展”的路子,必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由于各地经济、文化、传统等情况不一样,所以在社区共管的理论基础之上,更需要进一步分析和探索,因地制宜地构建适合不同自然保护区的社区共管方式,使得社区农民生计改善和资源保护协调发展。

①在小糯有上寨进行的PRA调查共访谈34名农民,其中,男性27人,女性7人;个人访谈10人,集体访谈24人。

②2011年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森林按天保工程标准予以每亩3万元/年补助;天然林保护工程以外区域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按每亩10元/年给予补助。

③同参考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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