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估价业:航海_保险公估论文

中国保险估价业:航海_保险公估论文

中国保险公估业:扬帆启航,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保险论文,公估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3月5日,我国第一家由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公估公司——广东方中保险公估公司领到了执业许可证并即将开业。其后不久,上海大洋保险公估公司也领到保监会的许可证。据了解,今年内还将有几家保险公估公司开业。这表明,中国的保险公估业已蓄势待发,不久将踏上其扬帆启航的征程。

作为保险中介“三驾马车”之一的保险公估人出现在蓬勃发展的中国保险市场上,不仅是市场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迎接加入WTO后竞争挑战的必需。有关人士认为,保险公估公司的成立和对保险市场的介入,不仅完善了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体系,而对我国保险业今后的发展将会起到重要的促进与推动作用,其意义十分重大。

所谓保险公估,就是保险公估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对保险标的进行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以及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出具《公估报告书》,并据此向客户收取一定的费用。从广义上讲,保险公估还包括与境外同类机构进行评估、勘验、理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合作。由此可以看出,保险公估人担负着保险市场卖方与买方之间的公正、公平的“评判员”的责任,是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人对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据了解,一些外国企业与中国就保险方面达成的协议,往往都有这样一条:必须有双方认可的保险公估机构介入保险标的的评估及理算。中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将对我国保险业整体的发展与地位的提高有着积极的意义。

中国的保险公估业起步晚,市场环境还不十分成熟,因此发展中必然会遇到一些客观存在的问题,即便如此,人们对它的发展前景还是十分看好。

广东方中保险公估公司总经理吴德华认为,虽然目前保险公估业在我国尚属幼稚产业,但由于市场发展的需要,其前景是十分广阔的。因为首先它是建立保险市场主体体系的客观需要。

保险市场作为一个完整体系,其主体由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中介人三方构成。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委托,所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经纪人受被保险人的委托,所代表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保险公估人既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也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担它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保险关系当事人提供服务。三者之间具有不同的作用,在保险市场上占有不同的地位,都是保险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主体。而在《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出台之前,我国市场上独缺保险公估人这一主体,因此这一主体的发展既是客观需要,也是大势所趋。

其次,它是实现保险企业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重要保证。

我国保险业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战略目标已经确定。建立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保险公估业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条件。经营集约化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基本特征,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大势所在。在市场化程度较高、分工较细的西方国家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主要承担核保、核赔和业务管理等保险业务的经营,而将承保交给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处理,理赔交给保险公估人处理,以提高经营效益。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保险公估人处理的赔案占整个保险公司赔案的比例高达80%以上。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处于发展初期,各种中介组织发展不平衡。保险代理人发展较快,已形成80万人的规模。相比之下,保险公估人发展滞后,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当保险承保业务迅速发展以后,理赔工作不配套往往会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实践证明,像过去那样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内部的理赔人员处理理赔案件,已经满足不了日益发展的理赔工作需要。理赔与承保的不同步发展,成了保险公司提高经济效益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保险公估人存在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能够深化内部经营体制改革,将一部分理赔工作从保险公司职能中剥离出来,交由保险公估人去完成,不仅使保险人可以从繁杂的理赔事务中解脱出来,提高保险服务质量;而且可以降低保险经营成本分享社会分工给自己带来的好处。这样做无疑会加快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的目标。

另外,它是化解保险关系双方矛盾的有效途径。

保险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特殊行业。就理赔而言,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作范围,损失金额如何确定等,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并非为一般社会大众所能了解和掌握。即便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也难以做到得心应手地处理好每一个损失赔偿案件。而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由于各自受主观利益的驱动,在损失赔偿问题上常常表现出截然不同的态度: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金额偏高,保险人认可的理赔金额偏低。一高一低,各执一词,矛盾在所难免。面对这种状况,在缺乏保险公估人制度的情况下,保险关系双方往往选择一种超经济的解决问题的手段。保险理赔中普遍存在的“以赔促保”、“以赔谋私”、“对簿公堂”等现象,不仅没有使问题得到合理解决,而且在某些方面使矛盾变得更加复杂化。同样的问题,如果交由保险公估人处理,则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这是因为,保险公估人与保险人、被保险人处于等距离关系,能够以不偏不倚的态度和精通业务技术的专业手段,对问题作出客观、公正、合理的解决,容易被保险合同双方所接受,从而可以避免或减少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承保与理赔工作中产生的矛盾和分歧。

同时,它还是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

世界经济正朝着一体化和自由化方向发展,中国加入WTO,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看来已为期不远。这一过程一旦完成,中国的保险业将会面对来自保险公估人在内的各个方面的挑战。届时,将会有更多的外商保险企业进入国内保险市场;同时国内一些保险公司也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按照国际惯例,外资保险公司、国外保险公司以及国外再保险公司必然会把有关的公估业务交由保险公估人处理。

一项对国内几家保险公司的调查显示,几大保险公司(中国人保、平安、太保)保险公估人行为的基本满意及满意度达95%,而一项被保险人对保险公估人看法的调查结果更让人看到保险公估业的光明前景:在接受调查的对象中,60%的人表示乐意接受公估人的介入,40%的人表示可以接受,没有持反对意见者。

发展的环境及前景十分看好,那么,扬帆启航的中国保险公估业将会给人们带来的一定是惊喜。我们希望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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