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保险对“互联网+金融”影响测度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互联网论文,政策性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如今,小微企业已成为我国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推动创新和形成新产业的重要力量,也是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已经严重影响其发展[1]。“融资难、融资贵”好似一股顽固的阻力在严重阻碍着小微企业融资,这种阻力是引力和斥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引力来自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斥力来自于过大的融资风险使金融机构不愿涉足该领域,而过高的融资门槛又使小微企业望而却步[2]。也正是因为这两股力量平衡在尴尬的境地,束缚着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更多的渠道,融资成本也逐渐降低。但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不仅具有互联网和金融固有的风险,还包括二者合成后产生的新风险,特别是其虚拟性使得资金供需双方的身份难以确定、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和信用信息难以量化分析,产生了新的信息不对称;这些信息随着互联网的传播而不断地放大与扩散,存在发生严重金融风险的可能性。但目前国内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还未明确具体监管部门,未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对其业态也未出台统一的指导意见。这导致了监管不到位,使“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程度越来越高,涉及面更为广泛,影响更为深远和剧烈。 目前,虽然有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发投产了针对低风险类型金融资产的保险产品,也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针对以互联网为媒介而形成的金融资产的保险产品却没有。原因是“互联网+金融”的金融产品收益不确定性较大,风险较高,使得保险公司的零期望利润曲线波动较大,当高风险类型的概率较大时,其向高风险无差异曲线倾斜,保险公司难以获得稳定的正期望利润,亏损的可能性相当大;而政策性保险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上的目的,运用商业保险的原理,对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进行扶持和保护而开办的保险,该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保险公司可获得政府补贴与免税等政策性保护。政府补贴与免税相当于保险公司获得额外的收入来弥补亏损或增加盈利,能使保险人的零期望利润曲线向低风险类型的无差异曲线倾斜;此时,保险人有扩大保险市场规模和接受风险水平较高的投保人投保的意愿,这不仅能增加保险人的保费收入,还增加了投保人抗风险能力,保证其在受到损害时能及时恢复生产,同时也增强其风险管理意识。 一、研究综述 在保险市场上,保险人事前不知道投保人的私有信息,导致其在非对称信息下获得的保险均衡水平达不到信息对称情况下的最优水平。投保人的私有信息不仅与风险水平有关,还与投保人的风险偏好等因素有关。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不仅影响保险需求,而且导致逆向选择风险。 (一)保险需求理论 背景风险是保险市场不能交易的风险,导致保险产品含有附加保费,是保险公司不能承担的风险。Schlesinger(2000)认为投保人增加其对可保风险的需求能减少背景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3];Briys(1988)用资产组合来研究背景风险对保险需求的影响,发现背景风险能增加投保人对可保资产保险的需求[4];孙祁祥和王晓全(2011)用实证的方式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数据进行挖掘研究后发现,背景风险对可保需求的影响较大[5][6]。研究表明:投保人购买可保风险的保险能减少或规避可保风险对保险人的不利影响,还能减少不可保的背景风险对保险人的不利影响。 (二)多维信息不对称背景下保险市场逆向选择 De Meza和Webb(2001)通过模型研究保险人的风险偏好与购买保险之间的关系,发现风险规避的投保人为了尽可能地规避或转移风险,通常会购买更多的保险,并且会用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行为来规范自己的行动,以此来减少事故的发生,增加其期望收益[7];De Donder和Hindriks(2006)认为风险规避的投保人会更加谨慎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其有递减支付保费的意愿,但无法确定风险水平与购买保险之间存在负相关[8];Karagyozova和Siegelman(2007)认为即使风险规避与风险水平之间存在负相关,也不能说明保险市场不存在私有信息[9];Olivella和Schroyen(2011)认为虽然投保人的私有信息包括很多方面,其对投保人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但风险水平和风险偏好对保险人的不利影响最大,此时,完全的分离均衡不是最优均衡,当投保人风险偏好差异足够大时,风险偏好的投保人比风险规避的投保人购买更少的保险[10]。 保险需求理论虽然能较好地解释背景风险会增加投保人对可保风险的需求,却未能合理解释附加保费对风险规避的投保人最优保险需求的影响,也不能解释现实中的保险产品都含有附加费但还是有风险规避的投保人购买完全保险而不是购买部分保险;多维信息不对称下保险市场逆向选择研究,能充分考虑风险水平和风险偏好等因素对保险市场的影响,但不能确定投保人(项目)的风险水平与其是否购买保险之间存在何种联系和相关关系(正、负相关),也不能确定保险市场是否存在信息不对称或投保人是否拥有私有信息。 笔者针对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在分析保险特别是政策性保险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影响机理的基础上,研究风险水平、风险偏好及信息是否对称等维度对保险人零期望利润的影响程度,为“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和保险公司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力争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便于资金提供方正确选择,降低或转移“互联网+金融”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与新增的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能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特别是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对金融领域的影响巨大[11][12]。 “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信息展示和服务两种模式[13]。信息展示模式是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利用大数据分析和先进的搜索技术,让金融产品直观地呈现在用户面前,方便用户购买;服务模式是资金提供方为了特定目的而汇聚资金或将资金直接提供给资金需求方使用,该模式包含互联网供应链金融、P2P网络信贷、众筹和互联网银行等形态。 (二)“互联网+金融”新增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的产物,不仅具有互联网和金融固有的风险,还具有因二者融合产生的新风险。 1.产生新的信息不对称。虽然“互联网+金融”能部分克服传统金融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其虚拟性使得资金供需双方身份无法确定,资金流向无法控制,无法准确对资金需求方进行信用评估,产生新的信息不对称,对资金安全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所谓的大数据分析可能导致较为严重的信息噪音,使资金提供方无法甄别资金需求方的相关信息,甚至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判断,导致错误的选择,造成资金损失。 2.在信用和流动性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初期,国内对其业务目前还没有确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范围,没有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也没有健全、完善的投资人保护机制,使得“互联网+金融”因存在互联网因素,在信用业务方面导致的信用风险程度更高,涉及面更为广泛且强度更大[14]。 “互联网+金融”存在跨界性和联动性,导致其流动性存在风险。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资金需求方通常让资金高速、满负荷运转,以减少资金沉淀时间,使收益最大化。但这可能引发资金链断裂,产生流动性风险,导致资金无法按时、足额收回;通过“互联网+金融”渠道汇聚的资金通常用于风险更高的股票和信托收益权,一旦其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流动性风险就成为显著性风险,再加上互联网的传播和放大,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3.异化业务正在酝酿泡沫且有随时破灭的可能。“互联网+金融”的异化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依托异化开展传统金融业务。实际上是将其“信息中介”职能异化为“信用中介”职能,导致其“信息中介”的本质发生改变,正在酝酿较大的泡沫风险。例如,P2P网络贷款是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中介”,但该模式引入我国后运营理念发生重大变化,使其在盈利模式、担保方式和风控手段等方面发生异化,加之监管不到位,导致P2P市场出现非法集资、诈骗横行等诸多问题,产生较大的泡沫且泡沫可能随时破裂。 4.信用信息被滥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数据挖掘等途径获得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并运用大数据方式来分析这些信息,将之用于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并以此来确定贷款额度。但互联网金融企业可能会因业务的需要或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的,过度收集个人和企业的信息,违法、违规披露其收集的信息,甚至非法买卖这些信息,导致信息被泄密或信息被滥用。 三、保险对“互联网+金融”影响的机理分析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个功能,经济补偿是基本功能,最能体现保险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通过经济补偿使可保资产因事故导致的实际损失得到补偿,使其价值得以恢复,保险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必然产生重大影响。 (一)金融资产承载着与可保风险相关的背景风险 因为背景风险是保险市场固有的风险,该风险的特点是无法进行交易,使保险人无法规避或转移该风险,是保险人不能承保的风险。 金融资产是其所有者索取实物资产的权利,其价值由生产过程所确定,以市场价格或收益率来表示其价值,受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较大,其具有较大的波动性,较难量化;因此,金融资产将在长期内作为保险的背景风险而存在,承载着与可保风险相关的背景风险。 (二)保险能增加保险市场风险分担效率 在保险市场上,资金供需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相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更具有信息优势,投保人的私有信息将影响保险人的利益,也就是保险人不得不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风险。投保人知道自己或项目的风险水平而保险人可能不知这些信息,同时投保人的行为也会影响保险人的赔付而保险人却不能观察这些行为,这些不对称信息都可能给保险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增加了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导致保险市场发育不全,无法实现在信息对称状态下保险市场的最优风险分担,降低了保险的风险分担能力。保险人为了激励投保人揭示其私有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利影响,会将部分信息收益转移给高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让风险规避的投保人承担部分风险,这将导致保险市场福利净损失,影响投保人的决策,但这是保险人在评估激励与保险的利弊后作出的决定,该策略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保险市场风险分担效率下降的影响。 (三)不同维度的私有信息相互作用影响投保人的策略 投保人的私有信息包括风险水平、风险偏好等信息,这些信息相互作用对投保人的策略产生重大影响。相对于风险水平对投保人的选择影响而言,风险偏好的影响尤为剧烈。无论投保人的风险水平类型如何,风险规避的投保人会购买更多的保险,以增加其预期的收益,但这与事后的赔偿不一定存在正相关。也就是说,投保人购买保险越多,其获得的赔偿不一定就越多。同样,风险规避的投保人会尽可能地减少事故的发生,这一举动也会导致风险偏好的投保人有逐步降低保费的意愿。 (四)零期望利润影响保险人的策略 零期望利润曲线是投保人不参与保险时,其期望收入状态(金额为保险赔偿金与保费之和)所表示的点与高风险类型无差异曲线、低风险类型无差异曲线的交点的连线。其与平面坐标第一象限的角平分线的交点就是满足零利润约束的保险合同所在的点,也是保险期望利润为零时的平衡点;该条直线上的任意点都表示保险人的期望利润为零。若零期望利润曲线靠近低风险类型无差异曲线,表示保险人获得更多的因交易带来的剩余,保险人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此时保险人有更多的冲动鼓励投保人投保。 四、保险对“互联网+金融”的测度分析 为了客观评价保险,特别是政策性保险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程度,笔者在总结国内外专家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博弈论相关理论,在合理确定研究维度和分析风险水平与风险偏好对投保人策略影响的情况下,进一步分析政策性保险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影响,为资金供需双方和政策性保险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提供理论指导,便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参与人实际操作。 (一)研究维度的确定 影响投保人策略的因素有很多,笔者从信息对称与否、风险水平的类型和投保人的风险偏好三个维度来测度保险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程度。 信息对称是在市场条件下,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是对称的,这是公平交易的理想状态,现实中很难达到,因此笔者研究的重点是信息不对称下投保人的策略,但并不排斥研究在信息对称条件下投保人的策略;风险水平是衡量投保人或项目风险大小的尺度,表示投保人或项目的风险程度,以高和低来表示;风险偏好是投保人在承担风险种类、大小等方面的基本态度,可将其分为风险规避、风险追求和风险中立三类。风险追求者秉承“高风险,高回报”的理念,其承受风险的能力较强,不愿规避或转移风险,笔者不研究该类投保人的策略;风险中立者既不主动追求风险,也不规避风险,为了研究的方便,将其归并于风险规避一类研究。因此,笔者重点研究在不对称信息和风险水平存在差异的情况下,风险规避的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的理性选择。 (二)对称信息下的最优保险分担 笔者之所以首先研究对称信息下的最优保险分担,是因为要比较在不同信息状态下二者存在的差异需要有一个参照系,而对称信息下的最优保险分担就是最好的参照系。笔者用无差异曲线及其斜率和零期望利润等因素来分析保费与赔偿金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交易带来的剩余归宿来确定最优保险合同的纳什均衡,研究投保人被部分保险、完全保险和过度保险时,投保人的策略对保险人收益的影响以及保险人的策略。 用表示投保人存在不出事和出事两种状态,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则投保人获得的收益净值为保险经济补偿与保险金之间的差异,笔者用表示;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缴纳保费但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笔者用表示,显然有;同时用p和1-p(0<p<1)表示出事和不出事的概率,投保人的期望收入为;因投保人是风险规避者,则投保人的效用函数μ(x)满足μ'(x)>0且μ"(x)<0。 如果+Δx-k=-k,此时投保人在这两种状态下期望收益相同,意味着投保人被完全保险;当+Δx-k<-k时,此时投保人在出事状态下获得的收益小于其在不出事状态下的收益,表明投保人被部分保险;当+Δx-k>-k时,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由于获得保险人的经济补偿,其在此状态下的收益大于其在不发生保险事故状态下的收益,这表明投保人被过度保险,会诱使投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笔者用图1表示无差异曲线、保险金和赔偿额之间的关系。 图1 对称信息下的最优保险分担合同 图1中和是投保人无差异曲线,由于在之上,则比的期望效用水平高;直线OE是平面坐标第一象限的角平分线,在直线OE与无差异曲线的交点上,无差异曲线的斜率为;曲线过点A表示投保人不参加保险时的期望收益(Δx+k);因为曲线CA表示保险人的期望利润,此时,保险人的期望利润为零(π=p(k-Δx)+(1-p)k=k-pΔx=0),所以曲线CA就是保险人的零期望利润曲线;直线DB与直线OE的交点D代表保险人的最大期望利润;帕累托最优解是无差异曲线与等期望利润曲线的切点集合,也就是曲线CD上的任意点。受保险市场竞争程度的影响,均衡点不唯一。图1中C点为在自由竞争情况下保险市场的均衡点,投保人获得所有剩余;D点为垄断竞争市场的均衡点,保险人获得所有剩余。在信息对称下,投保人在均衡中采用同样的策略,是混同均衡,分离均衡是其特例;无论市场是否竞争,只要是在信息对称下,投保人被完全保险,风险成本为零。 (三)非对称信息下的最优保险分担 曲线表示高风险类型投保人和低风险类型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高风险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肯定高于低风险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则有。图2给出了两类投保人的无差异曲线,表示高风险类型投保人无差异曲线,表示低风险类型投保人无差异曲线,显然曲线在曲线之上。 图2 非对称信息下的最优保险分担 如果保险人知道投保人风险水平的真实类型,那么高风险类型投保人的均衡点在D点,低风险类型投保人的均衡点在C点;此时,两类投保人都得到完全保险,只是最优保险分担合同所表示的均衡点不同,当然保费也有所不同。 1.投保人在混同均衡时的策略。若保险人不知晓投保人的真实风险类型,只知道投保人风险水平的概率,笔者用μ和1-μ表示保险人属于高风险类型和低风险类型的概率。保险人的期望利润为。如果投保人得到完全保险,保险人零期望利润曲线介于AD和AC之间,其与OE的交点即为平衡点。零期望利润曲线偏向哪一边依赖于投保人风险类型的概率影响,谁的概率大,零期望利润就偏向于哪一边。但在平衡点(N点),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得到的保险分担合同在均衡时的期望收益小于其不参加保险时的期望收益,表明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被过度保险,其不参与保险时的收益大于其参与保险时的收益,理性的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不合理,最优选择是退出保险市场,此时,只有高风险类型的投保人愿意投保而继续留在保险市场中;但当保险市场只有高风险投保人时,在不提高保险金和降低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保险人的零期望利润曲线向左倾斜,其将出现亏损。保险人为了获得合理的利润,需提高保险费水平来增加保费收入以应对不断增长的保险赔偿,但提高保险费用会导致风险水平稍低的投保人逐步离开保险市场,使保险人零期望利润曲线向左偏移,直到平衡点D,此时,保险市场只有高风险类型的投保人投保,导致高风险类型的投保人将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驱逐出保险市场。 以上是站在保险人的角度进行分析的,但各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得拒绝符合保险条件的保险人投保,同时投保人也不一定能确定其就是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由于受风险偏好的影响,风险规避的低风险类型投保人还是愿意参与投保以转移或规避风险,因此保险市场还存在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由于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被完全保险或过度保险后的收益都不及不保险的收益,要想低风险类型投保人也参加保险,一种可能的解决办法是对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进行部分保险,使所有符合保险条件的投保人参保而不区分其风险属性。 在零期望利润曲线AN上选取一点F,因其在曲线OE之下,表示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状态下,其实际收益低于在不发生保险事故状态下的实际收益,此时保险人的期望收益为零,但过F点的无差异曲线高于过A点(不参与保险)的无差异曲线,各类风险类型的投保人都参与保险,二者缴纳相同的保险费并且在出事时得到相同的赔偿金,此时高风险类型投保人被完全保险,低风险类型的保险人被部分保险。 2.分离均衡时投保人的策略。在自由竞争市场的零期望利润假设条件下,投保人不会采用统一的策略,这不是混同均衡模式,而是分离均衡模式。分离均衡意味着高风险类型投保人的最优保险分担合同在曲线AD上,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的最优保险分担合同在曲线AC上,如图3虚线所示。 图3 非对称信息下的分离均衡 如果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合同在D点,对于高风险类型的投保人来说,其获得部分交易带来的剩余,高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被完全保险或被过度保险;而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没有获得交易带来的剩余,参与保险时的实际收益低于不参与保险时的实际收益,低风险保险人被部分保险,不参与保险是其最优选择,也就是说其不可能接受在D点的保险合同。此时,保险市场只有高风险类型的投保人,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退出保险市场,导致保险市场发育不全,所以保险市场的分离均衡点不可能是D点。 如果保险人在C点提供保险合同,高风险的投保人获得交易带来的全部剩余,低风险的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没有获得交易带来的剩余,但低风险投保人被完全保险,保险人的零期望利润曲线向右倾斜,此时,两类投保人都参与保险,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的期望收益与对称信息状态下的期望收益相同,高风险类型的投保人的期望收益比对称信息状态下的期望收益高,所以C点不是保险市场的分离均衡点。 保险人为了防止高风险类型的投保人比照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缴纳的保险金标准进行投保而将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增加保险人亏损的可能,保险人需根据投保人的风险水平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对低风险的投保人来说,其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较低,保险人可将部分交易剩余转移给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其为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设计的保险合同的无差异曲线的切线,必须在过D点的高风险类型投保人无差异曲线右侧,且在点F右侧的直线AC之上。为了鼓励高风险类型的投保人明示其风险程度,保险人也将一部分交易剩余转移给高风险的投保人,其为高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设计的保险合同的高风险无差异曲线的切线需过A点且与曲线OE交于D点。此时,D点和F点分别是高风险类型和低风险类型投保人的分离均衡点,高风险类型投保人选择D点进行投保,其被完全保险,低风险类型投保人选择F点进行投保,其被部分保险。 3.政策性保险对“互联网+金融”影响。由于保险人零期望利润曲线受风险高低的概率影响,保险人为了利润最大化,其期望零利润约束曲线尽量向低风险类型水平的均衡曲线偏移,特殊情况会导致零期望利润曲线在低风险类型曲线的右侧,如图4中阴影部分。 图4 政策性保险对“互联网+金融”影响 考虑到政策性保险一般具有非营利性(允许一定数量的亏损),还可获得政府提供补贴与免税等优惠政策,相当于保险人获得一定数量的额外收入Q来弥补亏损或增加盈利,此时,保险人的期望收入为。 如果保险人可在低风险的无差异曲线和零期望收益曲线所包含的区域内(阴影部分)的任何一点确定保险合同,由于该点在D点和F点之上,代表着投保人有较高的期望收益;此时,高风险类型投保人不再选择D点,低风险类型投保人也不再选择F点作为其保险分担合同的均衡点,而是选择阴影部分内的任何一点作为最优保险分担合同的均衡点,保险人的零期望利润曲线向右倾斜,可获得正的期望利润,两类风险类型的投保人均获得过度保险,只是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获得的交易剩余较高风险类型的投保人多。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通过以上对多维信息不对称下政策性保险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测度分析可知:(1)在对称信息下的最优均衡依赖于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和投保人的风险类型。在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内,由于参与人之间没有私有信息,交易不受外界因素影响,保险人将交易剩余全部转移给投保人;同理,在垄断竞争的保险市场内,保险人处于优势地位,投保人没有选择保险人的余地,保险人没有转移交易剩余的意愿,保险人获得交易带来的所有剩余。但在对称信息状态下,无论保险市场竞争程度如何,此时保险市场风险成本为零,投保人被完全保险;若保险人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类型,其会根据投保人的风险类型设计不同的保险合同,让不同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自己选择符合其需求的保险合同,充分揭示其私有信息,缴纳不同的保费,此时各种类型的保险人都被完全保险。(2)非对称信息下不可能达到最优均衡,但低风险类型投保人因被部分保险而留在保险市场。受投保人风险类型的影响,在不提高保险费率和降低保险赔偿的情况下,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期望收益小于不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期望收益,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将退出保险市场,但保险市场依然还有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投保。此时高风险类型和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缴纳相同的保费且在出事时得到相同的赔偿,但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被部分保险。(3)降低高风险类型的投保人的概率可以使保险人零期望利润曲线向右倾斜,有可能在低风险类型无差异曲线之上,此时投保人被过度保险,资金安全有保证;保险人存在正的期望利润,有进一步扩大保险规模的动力。(4)政策性保险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政策性保险的非盈利性、政府提供补贴及免税政策,使其承受亏损的能力增大,导致零期望利润的曲线的斜率变小,逐步向低风险类型无差异曲线靠近,甚至处于其右侧。此时,各类风险类型的投保人都投保,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帮助小微企业成功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实现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以上分析可得到如下启示:(1)目前我国市场价值最高的前五大保险公司的市场集中度为46.3%,前十大保险公司的市场集中度为64.6%,行业整体业务竞争度不足,保险业的竞争呈现垄断竞争格局,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不会有重大改变。在此局面下,保险人获得交易带来的所有剩余,投保人处于被动地位,不愿参加保险,保险市场因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退出,导致高风险类型的投保人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保险人亏损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为了改变保险市场的不利局面,保险人需想办法获得投保人的风险类型,尽量减少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为不同风险类型的投保人设计不同的保险产品,力争使各类风险类型的投保人得到完全保险。(2)尽量选择低风险类型项目作为可保资产。由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投保人是资金提供方而不是资金需求方,这与商业性保险的投保人有所不同。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委托人,资金需求方是代理人,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可能。互联网金融平台、投保人和保险人要合理选择资金需求方并将相关信息告知资金需求方,以便于资金提供方正确决策。当投保人的低风险类型概率足够低时,保险人零期望利润曲线受低风险类型无差异曲线影响较大,导致其向右倾斜,使得零期望利润曲线在低风险类型无差异曲线之上,此时,各类风险类型的保险人都获得过度保险,资金安全有保障,保险人也有正的期望利润。(3)充分发挥保险特别是政策性保险在“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作用。商业性保险能使零期望利润曲线向右倾斜,但这需要保险人有能力区分投保人的风险类型并针对投保人设计相应的理财产品,条件较为苛刻。但政策性保险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出发,运用商业保险原理并给予扶持政策而开办的保险。其不以盈利为目的,能尽可能地使零期望利润曲线向右倾斜,对投保人的风险类型要求不太高,只要投保人的风险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投保人不一定是低风险类型)都可投保。(4)合理确定保险产品的保险金、补偿金和政策性保险人获得的补贴。保险金和补偿金的比例越大,保险产品越不受欢迎。合理确定二者比例,使其在保险人和投保人均可接受的范围内达到均衡;合理确定政府对政策性保险人的补贴是其正常运营的重要前提,“互联网+金融”保险市场呈现保费低而风险较大的特点,保险人的零期望曲线向左倾斜,亏本的可能性较大;当其获得政府补贴后,零期望曲线将向右倾斜。因此,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的作用,利用政府通过互联网金融增加企业融资的契机,增加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其融资成本。(5)笔者主要采取博弈论的方法就政策性保险对“互联网+金融”的博弈分析,所得的结论具有严谨性和正确性,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博弈分析只是趋势分析,属于定性分析,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一定的局限。如何确定投保项目风险的高低和投保人的风险规避程度还需进一步研究,特别是样本的选取及相关信息的获取存在局限性。博弈分析等方法只是一种手段和工具,无法揭示事物的本质和具体影响测度,需进行实证研究以进一步验证理论的正确性和适用性。标签:保险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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