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研究_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我国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研究_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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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强调指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持,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现已构建了一个以养老、失业、医疗三大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为骨架的中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雏形。随着我国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建立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当前体育改革的重中之中。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能够促进体育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保障优秀运动员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优秀运动员的竞赛和训练的积极性,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体育社会化进程的必然要求。优秀运动员作为特殊的群体,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和不确定性等特点,相应地就必须建立起与其职业特征相符合的社会保障体系。

1 我国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发展的目标与原则

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未来我国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它具有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根据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发展的总体情况,结合优秀运动员的实际情况,我国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发展的目标可以概括为: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竞技体育发展相适应的,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力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制度。

目标的实现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解决当前优秀运动员的与地方社会保障相接轨的问题,初步建立起基础的保障制度和管理体系;二是逐渐增加保障项目,加大基金的积累,提高保障的整体水平。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要注意处理好2个关系:一是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既要考虑当前,注重解决优秀运动员保障水平偏低的状况,又要着眼于未来,立足长远,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符合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二是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在确定目标时,既要考虑体现竞技运动的职业特点,以维护优秀运动员的正当权益,又要注意从国家社会保障的大局出发,使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与国家经济实力相适应。

实现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目标涉及到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其中也必然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

首先,应坚持从实际发出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首先就是从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整体状况出发,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水平既不能过高地超出整个社会的保障水平,也不能低于整个社会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而应与之动态地相对应;其次就是从体育运动项目特点出发,各运动项目竞技水平不一,市场化程度不一,承担的任务也不相同,运动损伤的可能性不一,这就决定了从事各运动项目的社会保障工作应从实际出发,制定符合各运动项目实际需要的,不同的保障标准。

第二,必须坚持权力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应当发挥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按照一定缴付比例,合理地承担保障经费。

第三,必须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结合原则。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一定要打破大锅饭,平均主义。

2 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的层次体系

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按照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我们从当前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现实出发,利用2001年8月在珠海召开的全国体育系统人事工作会议的机会,对各省区市体育系统优秀运动员人事管理方面的专家、领导进行问卷调查和咨询,共发放问卷72份,回收有效问卷68份,在此基础上,构建出我国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

表1 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所涉及内容调查表

项目  选择频数

  重要性排序

运动员社会保险 68

 

 1

运动员的伤残保险66

2

优秀运动员就业安置

 58   3

优秀运动员福利与优抚

42

4

其它

4

5

从专家问卷调查和咨询的结合分析来看: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应由社会保险、就业安置、伤残保险3个子系统所构成,每一个子系统又由若干个具体的保障项目所构成,彼此形成独立而相互协调的系统,成为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第2层次,承担着各自不同的社会职责。此外,还需要社会福利和优抚作为辅助系统(见表1)。

各保障子系统的基本特征可以通过图表形式反映出来。

表2 各保障子系统的主要特征

各子系统名称

 主要特征

  A国家强制性

社会保险

 B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C以货币为主要支付手段

 D保障范围较广

 A行业强制实施,在全行业内进行保险

伤残保险

 B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作为补充

 

C经费由集体和个人合理承担

 A从政策性安置向市场化安置过渡

就业安置  B加大教育培训

  C提高在训练运动员的货币补偿机制

  A以一部分运动员及家属作为保障对象

社会优抚  B国家财政投入是其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

与社会福利 C保障标准略高于一般社会成员

  D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服务

如表2中所示:构成我国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4个子系统中,任何一个子系统都具有自身的功能和特点,各子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优秀运动员整个社会保障体系。

3 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结构分析

3.1 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险

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险是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的一个重中之重。它本身应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伤残保险4个方面所组成。由于失业和伤残保险对优秀运动员显得十分重要,我们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分别进行论述。

优秀运动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基础,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一项基础权益,任何人都不可能排除在整个社会的保障体系之外,优秀运动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更应当将他们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纳入整个社会保险体系中去,由于优秀运动员在训期间身份较为特殊,有的是国家干部,有的是合同制工人,还有的是学生身份,对其统一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就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运动员在训期间其行为强调奉献为主,其收入也较为有限,因此,各项保险费的缴纳应由各运动队或运动员所属机构或组织支付,职业运动员由其所属职业俱乐部支付。优秀运动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建立为运动员退役,就业安置提供可靠的保证,这也是优秀运动队实施社会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步骤。目前,我国优秀运动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还是依照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由国家财政支付。但是,运动员一旦退役,或退役后没有安置到行政或事业单位,就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因此,当前必须尽快明确运动员的合法身份,使优秀运动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健能够纳入到地方社会保险体系中去。

3.2 优秀运动员的伤残保险体系

优秀运动员的伤残保险制定是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险体系的关键。运动员的伤残保险是由运动员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而原来运动员出现伤残,主要是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的有关条例来实施,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由于各运动项目本身职业风险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对伤残保险的需求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要求各运动项目伤残保险的标准就应当有所区别。但是考虑到各运动项目特点的伤残保险标准,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实际操作上却难以实施。因此,我们可以按照各优秀运动员的职业特点的共性,建立起全国优秀运动员的伤残保险体系,其经费来源可分为3个部分:一是来自国家财政,各级优秀运动员保险来自各级财政;二是来自体育彩票的公益金,按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办法,优秀运动员的伤残保险也是实施奥运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三是运动员按一个比例缴纳。这三部分经费的缴纳应实行强制性措施,没有缴纳相应的经费就不能参加运动员的注册,也就不能参加各级各类的比赛。这一层次的伤残实行强制参与。其伤残保险基金可以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或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进行管理。

但是,由于部分运动项目的风险性较大,或运动员对伤残保险的需求程度较高,这些运动项目和运动员,可以根据自己对伤残保险的需求程度,参与各种商业保险或互相保险。这也是对优秀运动员伤残保险的补充和完善,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各级体育部门,应出台相应政策,鼓励运动员参与各种商业保险,但这部分保险费用的缴纳主要由运动员个人承担,或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补贴,原则上,商业保险应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

实际上,优秀运动员医疗、伤残保险可由3个层次来构成:

一层:与城镇居民保障相适应,纳入到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去,它是优秀运动员医疗、伤残保险的基础,实行强制参与。这一层次的保障水平低、涉及面,主要是一般伤病的保险。二层:建立以全国范围的,优秀运动员的伤残保险,它是优秀运动员医疗、伤残保险的重点,实行强制参与;三层:依据各运动项目和各地区经济发展的水平和运动员对保险的需求,建立起的以商业保险和互相保险为主,它是优秀运动员医疗、伤残保险的补充,自愿参与,政策鼓励。

3.3 优秀运动员的就业安置体系

据统计,全国在役运动员约14000人,正常年度待安置的运动员约3000人,遇4年一次的全运会年,待安置的运动员达5000~6000人,由于安置渠道不畅,大量的退役运动员长期滞留在队,占用了运动队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严重地影响了优秀运动队的正常发展。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退役运动员的安置问题,处理好运动队的稳定与发展的关系。

3.3.1 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各级政府部门要做好就业指导工作

首先,必须加强就业的指导。通过成立就业指导中心或其它专门机构负责对运动员进行就业指导。其次,要加强运动员的职业技能的培训。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运动员的自身优势,加强体育技能的学习提高,为在体育行业的就业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社会急需的职业教育培训,掌握一些必要的专业技能。第三,创造条件,积极选送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各地也可适当降低入学标准,鼓励优秀运动员上大学。第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工商、税收等部门,制定优秀运动员自主择业的优惠政策。

3.3.2 建立以“货币安置为主”的政策体系

退役运动员的安置要从原有的以行政安置为主,逐渐地转化为以“货币”安置为主。原有行政安置为主的政策主要体现在对运动员的事后补偿,即由于运动员在青少年时期主要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运动训练上,为国家争得了荣耀,失去了学习的机会,国家通过出台相应的政策,以行政方式使运动员的就业得以解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项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安置以失去了它原有的效力,因此,应转化为以货币安置为主。货币安置也有2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一次性货币安置,即运动员退役后,一次性发放“退役安置费”;另一种是运动员注册期间或在役期间,大幅度提高运动员的津贴,运动员退役后自主择业。

为此,必须建立起相应的货币安置的政策体系。首先,应解决货币安置的经费来源,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地方财政收入也呈现大幅度增长,完全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来解决经费的来源;其次,货币安置标准的确定,应由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各运动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最低安置标准,各地区在此标准基础上进行浮动;第三,要确定货币安置的具体实施办法。

3.4 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障的辅助体系

辅助体系主要包括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优抚和福利。作为优秀运动员社会保险体系的补充和完善,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是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优抚是指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优秀运动员或群体(退役运动员、家属等)所付出的代价实行的各种优待、扶恤制度。社会福利是由社会补贴、职业福利、住房福利等项目组成。社会补贴包括国家对优秀运动员生活、学习的各种财政补贴;职业福利是根据优秀运动员所从事运动项目的职业特征而制定的相应福利,如服装、生活、休假等福利;住房福利是指优秀运动员的住房能否与社会住房福利制度相对应,运动员在享受住房福利的同时是否得到特殊的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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