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有制的几种实现形式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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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公有制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亦即不能把公有制实现形式当成公有制本身。我党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和国外社会主义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基础上,首次提出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是对公有制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充分表明我们党既坚持马克思主义,又不教条地固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个别词句或个别结论,而是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对马克思主义的坚持、继承与丰富、发展辩证地统一起来,使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在当代中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

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创始人,马克思曾多次谈到了他对未来社会的根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的设想,提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使命和理论内核。但社会主义公有制应该有哪些实现形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没有讲过,而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探寻。特别是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公有制如何有效地实现,更是我们深化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实际问题。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在人民群众的努力探索和大胆实践之下,我国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对此,需要从理论上认真地加以总结和概括。目前可概括为十六种主要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一)国有独资企业。它是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经济形式,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国有独资企业是国有经济最基本的组织形式,虽然它不能包括国有经济的全部,但它和国有控股企业都是国有经济中最集中、最主要的部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特殊行业,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领域,垄断性行业(即其资源极少,或这种资源需要国家垄断),公益性很强的行业(即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支持社会和经济正常发展,而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主要分布在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第三产业中,而对这些行业或企业,必须牢牢地掌握在国家手中,也就是应主要由国家集中来办。在这些领域要发挥国有独资企业独具的作用,使国家所有制发挥战略性的主导和制约作用。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出发,对一部分行业和企业实行国有独资经营,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可轻视的实现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如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以明晰产权关系,转换经营机制,形成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

(二)社区所有制。相对于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社区所有制是一种范围扩大了的公有经济,是公有制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社区所有制不是社区内的个别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而是社区内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与社区所有成员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社区所有制由于地域范围较小,在实行财产公有、收益共享的原则下,有利于消除社区范围内的分配不公问题,而且社区所有制不仅同其他所有制形式并存,还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实现融合,因此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特别是为解决公平与效率这一当代经济学面临的难题提供了一种现实的选择,即以社区公有资产收益分配的合作原则约束满足公平要求,亦即社区所有制为实现社会公平提供了必要前提,这是由于社区公有财产收益的成员共享制使人们在社区公有制经济的范围内实现了权利的平等,尤其社区所有制的发展,由其向社区成员提供的社会保障系统、受教育系统和社会服务系统等也将逐渐完善,有利于满足社区成员的多种生活需求;同时,以社区公有资产收益实现过程的市场原则约束满足效率要求,进而使它们在现有生产力基础上达到相对平衡,因而社区所有制优势将得以充分发挥。

(三)集体所有制。它是由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占有基本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的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集体所有制包括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集体经济在适应范围内,又有全民所有制(国有制)经济代替不了的重要作用和优越性,许多领域的生产建设事业,都可以依靠集体经济来兴办。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城乡集体经济在税收、吸纳劳动就业、出口创汇以及活跃市场、改善人民生活和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当前要鼓励和扶持劳动者(包括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以劳动、技术和资本联合而形成集体企业。

(四)股份制可以成为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是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实行股份制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因而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我们不能简单地或笼统地说股份制属于什么性质的所有制形式。早在1856年马克思就曾预言,股份公司的出现是现代最不寻常的经济现象,标志着各国经济生活中的新时代的开端;恩格斯也指出,如果我们从股份公司进而来看那支配着和垄断着整个工业部门的托拉斯,那末,那里不仅私人生产停止了,而且无计划性也没有了。可见,马克思、恩格斯珍视人类文明成果,根本没有把股份制这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简单地看作“资本主义私有化”。因此,我们决不能不加分析地断言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要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表明公有资产占优势,处于主导地位,也可以说体现着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控制力。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是一种制度创新,有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奠定基础。在国有经济采取独资公司形式日趋减少,而更多地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要财产组织与实现形式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采取控股的形式,实现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支配地位和主导作用。如国家控制企业资本金的一定比例,以其资本金广泛吸收社会投资,其具体办法是通过上市股票、柜台交易股票、内部持股等方式加以实现。如果只追求单一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形成纯而又纯的国有经济,受有限资本的限制,国家能控制的经济比重必然下降,而非控制经济的比重必然上升,这有悖于国有经济支配国民经济的原则,而且不利于推动资产由分散转向集中经营,不利于规模经济的形成,也不利于分散投资经营的风险。因此,国家主动地用少量的国有资本去控制大量的社会资本,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符合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不仅不会削弱反而会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国有经济都要变成股份制经济,或说把全部的国有大、中、小企业都办成公司。由于个人作为所有者对大中型企业的影响较小,因而国有大中型企业应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要形式,尤其在支柱产业、重要的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第三产业的某些规模经济特征明显的行业中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走大公司、大集团的道路。而国有小企业则应选择灵活多样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决不可采取“一刀切”的办法。

(五)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目前,我国股份合作制企业已达400万多个,而且数量日趋增多。 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在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公有制经济组织形式,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企业的特点,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实行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一人一票和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一种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制度。它由劳动者个人注入资金,有利于解决企业难以从银行和股票市场融资的困难;明晰了产权关系,解决了政企不分的问题,理顺了企业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以及职工的权益和责任,特别是使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更加具体化,从而可大大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

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较灵活的企业制度安排,在股权结构上,原则上应由职工共同持股,同时又不是完全平均的持股,但差距也不能过大。为了增强企业管理者的风险意识和不断进取精神,管理者持股比重可适当高些;但也不能过高,否则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就可能发生改变。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公有股的设置,只要在入股成员自愿同意的条件下,设立公有股也是完全可以的。不过应当特别强调,公有股必须置于所有者的有效监控之中。在分配方面,要体现以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由于股份合作制是在劳动合作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应主要体现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又由于它实行资本合作,因而又要体现股份制按资分配的原则。在适用范围上,股份合作制适应于一些生产力水平较低、资本有机构成较低、劳动较为密集的国有小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的改制。总的来看,企业规模越小,越容易发挥股份合作制的优越性。但股份合作制又决不是小企业唯一合适的组织形式。现在已经存在若干不同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各自适应于不同的具体情况,只要有利于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多种公有制实现形式都可以采用。要本着积极稳妥的方针,不刮风,不搞“一刀切”,注意规范化运作;要克服一“股”就灵的观念,把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组同“抓大放小”和“三改一加强”的方针紧密结合起来。

提倡和鼓励大量的国有小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组,就意味着大量的国有小企业转为企业职工直接所有和管理的有活力的集体经济,这是一种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并未改变公有制的性质,公有制不但没有被削弱,而且能使国家剥离一些亏损的包袱,许多国有小企业成为职工利益共同体后迅速转换经营机制而起死回生,从而有利于恢复和增强公有制经济的生机和活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形态,它们之间没有优劣之分,应允许两种形态在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前提下互相转换和共同发展。

(六)社会基金所有制。它主要包括以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为投资主体而形成的社会基金所有制和以某个经济组织吸收广大公众的资金而形成的投资基金。(1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及相关改革的不断深入,使得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基金等社会保障基金的种类越来越多,而且基金的规模迅速扩大,如仅养老基金目前就结存达500亿元以上。 这种由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为投资主体而形成的社会基金所有制,是一种全新的社会财产组织形式,其资产既不属于私人,也不属于企业和国家,而是属于有关的社会成员。这也是一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社会保险基金这种公有制形式的发展壮大,会有力地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也能极大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也应强调指出,做到管理好、使用好这些基金,必须由独立的法人实体对这些基金进行管理和经营,并鼓励多家基金管理组织在市场上展开竞争,实行优胜劣汰,从而达到其保值增值的目的,当然也有利于推动这些新的公有制形式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2)投资基金。 它是现代股份制企业法人投资的重要来源。其实现形式是由经济组织来建立一种基金,吸收社会广大公众的资金,公众委托该基金组织投资经营,并按投入基金的资金数量和经营成果进行收益分配。投资公众不拥有基金组织的股权,不能抽回本金,但可以在市场上买卖转让基金。而基金组织可将基金再投资于某一股份制企业,如果这个基金组织对该股份制企业投资超过一定比例,就可能实现对这个企业控股,由于是资本社会化了的基金法人投资控股,而不是私人投资控股,因而它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它的优越性在于集中社会资金,投入企业,使产业资本社会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利用投资基金还可解决银企债务关系。如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向社会发行债券,吸收广大社会居民的资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将这些资金投入到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既可用这些钱还贷,又可用于生产经营,以消除不良债务关系,使国有企业增强活力。

(七)混合所有制。在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和企业制度的创新,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之间的联合和相互持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迅速崛起和发展。在新兴的股份制企业集团或公司中,有的形成国家控股,集体企业参股以及吸收本公司职工持股和吸收部分外资等;也有的形成了集体企业控股,国家参股以及吸收部分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参股,形成了多种不同的排列组合。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建立,打破了地区、部门、所有制的种种界限,遵循社会化生产规律的要求,推动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发展专业化分工协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培育出新的经济增长点。今后单纯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集体企业将会减少,多种所有制混合的经济组织将呈上升趋势。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基金组织控股或参股的部分,都必须认定为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尤其是通过国家、集体经济和基金组织对公司控股,可以扩大公有制经济的控制力。

(八)企业兼并。企业兼并是以产权有条件转让、重组为途径的企业扩张行为。即由被兼并企业将企业产权有偿让渡给兼并企业,实现产权转移,兼并企业实现资产一体化,同时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也随之消失。兼并不同于合并,兼并表现为兼并一方因吸纳另一方企业而成为存续企业,并获得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而被兼并企业则伴随着兼并过程的完结而最终丧失法人资格,具有不平等性。而企业合并则表现为合并双方均以丧失自身法人资格为代价,双方以新的法人面貌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具有明显的平等性。兼并也不同于购买,尽管二者都是产权转让的形式,但如果产权的买卖在两个法人之间进行,则可归入兼并之列,如果产权的购买者不是法人(如事业团体或以自然人身份出现的个人),则不能称之为兼并,而是购买。

在国有企业改组中,要鼓励多兼并少破产。因为企业兼并能促使资产存量的流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实际上产业结构调整的存量重组方式,主要通过企业兼并来进行;通过兼并,促使资产由分散经营转向集中经营,有利于推动规模经济的形成,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以及提高质量和增强开发创新能力,获取规模效益,从而也能极大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兼并还有利于社会稳定,因为比起被兼并企业破产所造成的失业及财产损失要小得多,因而引起的社会震动要小得多。

(九)企业合并。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归并成一个新企业的经济行为。企业合并是资产重组和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合并作为一种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行为,它既可以是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合并、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并,也可以是各类企业之间的交叉合并。企业合并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前者是指一个企业通过吸收其他企业的形式而进行的合并,其中被吸收的企业解散,失去法人资格。为便于管理、统计等,应把这类合并归于兼并。而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通过并成一个新企业的形式而进行的合并。采取这种形式的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均失去法人资格。在实践中,企业合并更多地表现为同类行业中重复生产的企业并成行业中的新企业,实行联合生产;或将相同工艺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专业化企业进行专业化生产的一种调整措施。当然也可以实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合并。企业合并也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它有利于推动公有制企业实现规模扩张,实现资产由分散转向集中经营,减少过度竞争,提高规模效益。

(十)组建企业集团,也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公有制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符合中央提出的“抓大放小”方针,有利于使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从“大而全”、“小而全”、“小而散”的状况中解脱出来,冲破地区、部门、所有制的种种界限,实现企业组织结构重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小企业实行配套生产,从而形成高度的专业化分工协作关系,推动公有资产转向集中经营,实现扬长避短,优势互补,培育出新的高层次的市场竞争主体,消除以往过度、无序的竞争,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使集团成员之间形成稳固的经济关系,集团核心企业(一般是国有大型企业)应通过对紧密层企业和半紧密层企业的控股或持股,形成资本联结纽带,当然也可以实行集团成员间的相互持股来形成资本联结纽带。对大型企业集团来说,应建立财务公司,形成集团的融资中心、信贷中心、结算中心,从而建立起企业集团的投融资机制。这对企业集团的发展壮大,以致形成规模经济至关重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经济将在更深层次上融入世界经济,开展国际竞争,竞争必然异常激烈。因此,我国企业尤其是公有制企业就必须加大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力度,组建各个产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形成规模经济,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增强开发创新能力,就会极大地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十一)出售。这也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没有公有制企业不行,因为那样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的结合;同时让公有制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在各个领域都占垄断地位也是不行的,因为那样市场经济就很难正常运行。因此,除关系国家主权和安全(军工部门等)、涉及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如铁路、航空、港口、邮电、通信、金融等,而非公有制资本尚无力兴办或不宜由它们兴办的产业外,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不一定非要继续保持主力经营者的身份,而应根据盈利性等因素考虑进入或退出,对逐渐退出的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尤其是一些长期亏损的国有小企业,可以采取向社会出售的方式,实现民有民营。当然,企业职工愿意购买,应优先出售给企业职工。通过出售实现资产变现,可将这些资金投入到国家重点项目和重要产业中去;同时也引导民间资本形成合理的流向。而对于部分中型国有企业来说,由于其净资产较多,要全部转换或拍卖,在心理承受能力和操作上都存在着一些现实困难,可以在经过准确的资产评估后,采取有偿转让一部分给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办法,把原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家和职工合资经营的企业,以促使企业经营机制的真正转换,推动政企分开,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进取心,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防止国有资产在低效运作中大量流失。

(十二)企业破产。它是企业终止法人活动,结束生产经营的一种形式,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实行企业破产的目的,一是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为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创造条件;二是促使企业重视加强经营管理,不断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三是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企业亏损已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应倒闭破产,国有企业也不例外。若国有企业只生不死,不能像非国有企业那样通过优胜劣汰来注入生机和活力,这势必导致新增投资按原有结构持续追加,不断产生新的投资沉淀,这种存量结构的刚性约束延续时间愈长,依托增量优化重组拉动存量重构的难度就愈大,也就难以不断优化国有企业的结构和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

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80%是由银行提供的,企业破产,银行利益自然受损。但只要是真正的破产,只要是实现了资产的合理重组,转变了经营机制,对银行来讲又不是坏事。企业依法破产后要偿还银行债权,也是维护银行债权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消化了一部分不良资产,有利于银行卸掉包袱,降低风险,改善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运营质量。但必须避免企业借破产之机逃废银行债务,要避免推动“整体接收”、“整体收购”破产方式。因为这种破产方式企业财产不通过招标拍卖,而是被严重压价后出售,企业只是换了牌子,一切照旧,却白白拿了安置费,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并且国有资产得不到合理重组,企业也难以转换经营机制。因此,要规范企业破产行为,要坚持“资产变现,关门走人”。

(十三)托管经营。它是指企业所有者通过法律形式将企业法人的财产委托给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并能承担相应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有偿经营,明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保证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经营方式。托管经营与租赁、承包一样都不涉及所有权的变更,但却能较好地解决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有效分离问题,而且通过市场机制调整经营关系,有利于培育和形成企业经营管理阶层,启动新的企业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给企业引入新的经营机制,有利于推动包括经营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与重组,盘活存量资产,提高企业资本运营效率。现实地看,托管经营比企业兼并、破产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因为企业兼并、破产目前遇到的政策上和操作上的障碍较多,诸如国有资产代表缺位或权责不清、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以及产权转让所需的配套法规和市场体系严重滞后等,而托管经营就不受这些因素的困扰,可以使亏损企业获得新的发展机遇,有利于消除企业的不良债权关系,满足职工就业要求,也是被实践证明了的一种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当然在实践中要尽量降低代理风险,并规范托管经营,建立委托人激励和约束机制、共担经营风险机制、企业经营行为约束机制和代理人市场选择机制等。

(十四)承包经营责任制。我国农村较早地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包产到户,即以农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一定的生产任务,并对所承包的生产项目的产量(或产值)负责的一种经营方式,农户的劳动成果中,包产部分交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超产部分全部或部分奖给承包户。二是包干到户,也是以农户为单位承包生产任务,它与包产到户的区别在于,在完成国家的税收任务、上交集体的各项提留以后,剩余部分全归承包户所有。上述承包经营责任制克服了生产上无人负责现象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充分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也能够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也是为什么要长期坚持这一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实践依据。

至于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公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它要求企业管理机构和企业在处理经济关系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利益,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这一公有制实现形式,对工业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的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它初步实现了工业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为工业企业真正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竞争主体提供了制度保证。

(十五)资产经营责任制,也是公有制可选择的一种实现形式。它是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形式之一,在国家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招标招聘经营者承包经营。它通过国家与企业签订责任书的形式确定企业和经营者在责任期内净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实现利润增长指标以及经营者奖惩办法等,明确了国家与企业的财产关系,能够促使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注重资产增值,有较强的约束力。当企业收益大于规定资产收益指标时,超过部分在国家、企业和经营者个人之间分成;当企业收益不够缴纳国家规定的资产收益指标时,用企业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补偿,直至扣发职工基本工资和改换企业经营者。这样把保值增值的责任统一到了经营者身上,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资产经营责任制这种形式,按照市场经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重新构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法律关系,改变了形式上资产多头管理而实际上无人负责的状况,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

(十六)租赁制。它是通过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经营者,由其自主经营的一种经济责任制度。它通常要经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根据出租企业资产价值收取一定数量的租金。由于租赁制也有效地实现了“两权分离”,承租者可以依据租赁合同有权选择经营方式,并作出有关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因而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助于增强企业活力。租赁制的适用范围,一般地说比较适合某些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它可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企业租赁经营;集团租赁经营;全员承租经营;个人租赁经营等。

总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该多种多样,除上述十六种主要形式外,还可以探寻到其他一些实现形式。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我国改革实践的不断深入,还会不断涌现出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在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和选择上,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业都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从根本上讲,应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对于群众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新形式,在鼓励和提倡的同时,也要正确地给予引导和规范,不断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包括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等,使之健康地发展,以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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