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的相关理论与国际经验_税收论文

税费的相关理论与国际经验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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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和收费是政府收入中的两种基本形式

税收和收费是政府收入的二种基本来源。公共财政理论认为,税收不仅是政府凭借国家权力获得的强制性收入,也可以看作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一种“价格”。

从各国情况看,税收收入一般占政府总收入的80%以上。从税收的用途来划分,可以分为一般性税收(general taxes)和有特定用途的专用税收(earmarked taxes)。

非税收收入在发达国家一般占政府总收入的10%左右,发展中国家的比例一般为15-20%。非税收收入由收费、罚没收入和国有企业、国有财产收入构成。政府性收费可以分为规费(fees)和使用费(user charg-es)。

一、税收和收费的理论依据

公共财政理论认为,评价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效率和简便,这些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政府性收费。有些西方财政学家(BAHL等)按照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性质,提出了四种收入来源或筹资方式:第一,对难以测定成本和受益人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如,行政管理、交通控制和社会治安等,最适当的筹资方式是税收;第二,可以测定服务成本和受益人的一些持定的公共服务,使用费是最有效率的筹资方式;第三,对地方而言,一些具有明显“外溢”效应的公共服务,如,卫生、教育和社会福利,服务的成本通过上级的财政转移支付来解决是较好的方式;第四,对公共基础设施,如道路建设等资本性支出,适当的筹资方式是借款和举债。

他们认为,对特定的公共服务项目收取使用费,有利于实现公平和效率。采用设计合理的服务收费体系,有助于改进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把居民对服务的需求限制在合理并符合效率的水平上,同时也有助于居民了解服务的社会成本;对特定服务开征使用费,更符合公平原则,使用费可以使受益人与提供服务的成本结合起来,而不是由一般纳税人承担费用;使用费还具有投资导向的作用,使政府把居民迫切需要的服务项目和筹资方式结合起来。

1990年以前,美国对开征使用费的标准是,“只有当特定人群获得特定收益(或服务)时,联邦管理机构才能向受益者征收使用费。”1990年以后,美国对收费的标准有所放宽。

三、税收和收费的差异

一些国外的专家认为,使用费和税收的区别在于,使用费在付费和从政府获得服务之间建立了一种直接的联系,付费者就是服务的受益者。但对一般性税收来说,在个人缴税和获得服务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为获得政府的特定服务而支付使用费,是公平和受益原则在公共财政领域更彻底的运用。因此,在理论上使用费接近政府提供商品和服务所耗费的边际成本,使用费比税收更有效率。

一般性税收没有指定用途,通过预算用于一般性支出。专用税有指定用途,在发达国家,它是政府基金的收入来源。使用费只适合于特定的公共服务项目,即使纳入预算也有指定用途。使用费和专用税注重的是受益人和付费人的联系。

税收不仅具有普遍性,还具有强制性。在理论上,收费具有自愿性质,但因为通过使用费筹资的公共服务项目常常具有垄断性,人们的实际选择余地很小。

在理论上,税收和收费有明确的定位,应当按照公平、效率和简便的原则设计税收和收费项目,宜税则税,宜费则费。但是在某些领域和项目上,税收和收费之间没有清晰的界限,两者可以互相替代。

四、国外税收和收费的发展情况

70年代以后,在政府收入中,使用费有增长的趋势。非税收收入在美国各级政府收入中的比重,1970年为17.6%,1980年为21.8%,1985年为24.7%,最大的非税收收入就是各种形式的使用费。不少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也注意利用这种收入形式。世界银行对42个发展中国家的大城市70年代以后的研究表明:在地方政府筹集的收入中,使用费的比重在上升,税收的比重在下降。

在发达国家,使用费的增加和以下因素有关:80年代以后兴起的新公共管理学派,强调公共服务的效率,主张把竞争和市场机制引入部分公共物品和服务领域,为通过使用费筹资提供了理论基础;在政治上,使用费可以绕开增税的政治障碍,易于实行。“由于增加税种和提高税率的难度很大,要求使用者付费和特定的收入与支出联系起来就成为改善政府服务和降低预算赤字的现实选择。”此外,使用费受上级政府的制约较少,所以地方政府的使用费增长更快一些。发展中国家对使用费的兴趣,在背景和动机上与发达国家有所不同,主要是为了弥补城市和地方政府的收入缺口。当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和增加转移支付的可能性较小时,使用费和借款将成为地方偏好的筹资途径。当地方政府不能借款时,使用费就更重要了。

使用费往往和政府服务的垄断性联系在一起,提供服务的垄断者,容易通过高收费获得垄断租金。政府收费中的难点是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加强监督。在一些国家,也出现了滥用使用费的情况。如,在某些领域巧立名目收费,政府却没有提供任何服务;由于某些项目收费过高抑制了低收入阶层享受公共服务;一些收费收入使用不当等等。

小结:收费是政府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一些可以测定受益人和服务成本的公共物品和服务项目,采取收费方式,可能比税收更有利于公平和效率。在财政收入方式的选择上,应当以公平、效率和简便为原则,宜税则税,宜费则费,扬长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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