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的基本特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港澳台论文,基本特征论文,跨境论文,大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问题的研究同其他一切问题的研究一样,一般包括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三个基本内容: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是什么”是指透过现象揭示研究对象的内在本质和特征;“为什么”,是指研究对象存在的原因,它揭示了事物形成和发展的规律性;“怎么办”显示着研究的宗旨,也是研究价值的体现和落实。在研究过程中,这三者往往是相互结合、彼此交叉的。然而从整体上看,“是什么”则是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首先探讨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的概念,通过对其基本特征的认识来科学地界定其内涵和外延,进而弄清其来龙去脉、前因后果,才能寻求正确的对策,以遏制、预防、治理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
什么是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简单地说,就是指大陆地区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跨越边境的犯罪活动。仅仅靠此概念来确定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问题,仍然是很表象的。要深入理解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问题,必须进一步探讨其基本特征。当前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空间上的特征
1.跨越地是边境
所谓境,一般是指疆界、边界。根据我国刑法典第176、177条和《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刑事立法精神,“境”可以分为国境和边境两种。国境,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疆界。在此,一般词语上的含义和刑法上的含义都是一致的。边境的含义则复杂得多。从一般词语上的含义来看,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边境,泛指地域与地域之间的界线,其中多指国与国之间的界线,如国界,也指一国之内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界线,如省界、县界。狭义的边境,是指排除国界在外的地域界线,如省界、县界等。刑法上的边境,既不同于狭义的边境,更不同于广义的边境,其含义是特定的。它与刑法上的国境是相对称而又严格区别的两个概念。刑法上的边境,排除国与国之间的疆界,也排除大陆内部地域之间的界线,它一般是指大陆与港澳台之间地域的界线,在个别情况下也包括国界尚未划定而两国实际控制的界线。
明确大陆与港澳台跨境犯罪中的“境”,是指刑法上的边境,而不是刑法上的一般意义上的国境,是有其意义的。因为,这是涉及到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大的问题。台湾是我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当然不存在国境问题,这是自不待言的。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以后分别被英国和葡萄牙占领而同祖国分离,但我国从来没有放弃对这两个地区的主权要求,当然也不存在国境问题。特别是1997年和1999年,我国将分别收回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实行“一国两制”,更不存在国境问题。
2.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是跨境犯罪的一部分
根据大陆刑法的规定精神,所谓跨境犯罪,是指跨越国境和边境的犯罪。由此可以分为跨越国境犯罪和跨越边境犯罪两种。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属于跨越边境的犯罪,是跨境犯罪的一部分。
事实上,近年来的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有不少同跨越国境犯罪交叉结合。例如,泰港粤犯罪分子勾结,将毒品由泰国运到汕头再运到香港。又例如,港粤犯罪分子与国际犯罪集团合作,从汕头将大陆人员偷运到巴拿马。这是需要引起重视的倾向。如前所述,跨越国境犯罪和跨越边境犯罪有着质的区别。应当严格划清界限,在具体处理上有所区别。
3.广东和香港之间的跨境犯罪居于核心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交通、通讯的发达,大陆的任何地区与港澳台都可以直接发生跨境犯罪问题,但是,如果深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广东和香港之间的跨境犯罪居于核心地位。
跨境犯罪由于在空间上的地域邻近性,往往派生出地理上的对应性特征。例如,香港通过深圳由东线与广东相对应,澳门通过珠海由西线与广东相对应,台湾经由香港、广东与福建相对应。这种对应不仅是在地理上邻近或接壤的因素造成的,还取决于更为深刻的原因,诸如血缘亲族、故乡故土、语言文化、历史传统等。因此,这种对应关系是相对稳定的,只不过由唯一发展为多元,而且在数量或比例上有所降低而已。
为什么在港澳台之中,香港居于突出的地位?这是因为:(1)由于人口、面积、经济上的差距和政治、文化的影响,澳门难望香港之项背。(2)由于台湾与大陆之间尚未实现“三通”,两地之间的大部分跨境犯罪不得不假道于香港。从时间上看,香港的回归只有近三年时间,是三地之中最早实现“一国两制”的地区;而大陆与台湾之间的“三通”与统一尚难确定时间表。这样,两地之间跨境犯罪主要假道于香港的局面,还要持续一段时间。(3)事实也证明,涉港跨境犯罪的质和量都雄踞于台澳之上。
为什么在大陆一方,广东居于突出的地位?这是因为:(1)只有广东毗邻港澳,而且潮汕地区与台湾南部海路甚近。这样,广东成为大陆与港澳之间水陆空联系的主要通道。(2)大多数香港居民的籍贯在广东,两地存在着割不断的亲缘故里关系,因而粤港之间的人员往来及其他联系,居于全国各地之首。(3)粤港经济贸易、香港在广东的投资、广东在对香港提供食品、饮水、劳动力等方面,均列全国各地首位。(4)事实证明,粤港之间的跨境犯罪在质和量上,也在大陆各地之中居于首位。
由上可见,研究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问题,应当重点研究粤港之间跨境犯罪问题。
4.立足于大陆
作为大陆的学者与实际工作者,我们研究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问题,应当立足于大陆,对于香港、澳门、台湾三地区之间的跨境犯罪问题,我们当然要了解要研究,但是重点是研究大陆和这三个地区之间的跨境犯罪问题;我们当然要研究大陆犯罪分子越境到三个地区犯罪的问题,但是重点是研究这三个地区的犯罪分子越境到大陆犯罪或者是大陆和港澳台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问题。
作为广东的学者与实际工作者,我们研究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问题,应当立足于广东,重点研究广东境内的跨境犯罪或者广东和港澳台犯罪分子共同犯罪的问题。
二、时间上的特征
1.历史上早已存在
对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的考察,远的可以追溯至16世纪中叶葡萄牙逐步占领澳门起,1842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英国侵占香港岛起,17世纪20年代荷兰和西班牙侵入台湾的38年和1895年日本侵占台湾的半个世纪起;近的可以研究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例如走私犯罪等不断。历史事实证明,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在历史上早已存在,并非始自今日。对于这些历史,应当作为一个课题专门进行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更确切地了解现状,确定有效的对策。
2.当前方兴未艾
“当前”作为时间上的一个阶段,可以以1978年作为起点。在时间上进行纵向比较,特别是与建国后的30年作纵向比较,当前大陆与港澳台跨境犯罪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严重状况:在犯罪人的数量、类别,案件的性质、种类、规模、手法等方面,都是以前的跨境犯罪所无法比拟的。
深究其原因,除了坚持在阶级社会中犯罪是必然产生的客观现象这一普遍原理外,还必须从当前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方面探讨原因,寻求其时代特征。从宏观上看,前者是解决大陆与港澳台跨境犯罪的有无问题,而后者则是解决其程度、大小问题。
在探讨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的时代特征时,我们不能不正视两个问题:
(1)改革开放与跨境犯罪的关系。无庸讳言,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的日趋严重和形成气候,在时间表上确实是与改革开放同步的。具体表现在,当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于1979年艰难起步时,大陆和港澳台之间掀起了建国以来规模空前的第4次走私浪潮。从根本上说,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就其自身的性质而言,是排斥和否定包括跨境犯罪在内的一切犯罪的,不是产生跨境犯罪的根源。但是,改革开放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蓝图和头脑中的理想,更重要的是,它是十多亿全国各族人民伟大的实践活动。当我们厉行改革,打开国门的时候,一方面引进或者输出了资金、技术和人才,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国力大增,民生改善,另一方面也同时自发地产生或由外涌进了许多消极的乃至腐朽、堕落、邪恶的现象,其中包括犯罪在内。特别是当我国与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大陆与港澳台日益加强经济合作和社会交往时,跨境犯罪现象也随之产生并日趋严重。
(2)法治与社会控制系统。我国的改革开放毕竟才十多年,在历史长河中只不过是一瞬间。改革是一项社会大变革。在改革中,新与旧、进步与落后、文明与愚昧的撞击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当以农村改革为发端的经济改革远远走在前面时,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就越来越突出了。从某种意义上说,跨境犯罪日趋严重,恰恰反映了我国的法治尚不健全、社会控制系统尚不严密,而跨境犯罪分子也正是钻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空子才能得逞。
一个国家的法治再完善再健全,社会控制系统再严密再有效,也不能消灭或杜绝犯罪现象。但是,完善而健全的法治系统工程,严密而有效的社会控制系统,可以遏制犯罪势头,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犯罪,将犯罪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下。这正是我们研究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问题的目的,也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3、反跨境犯罪斗争是长期而严峻的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复关”、大陆和台湾实现“三通”、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将出现新情况新变化,但总的趋势是更加严峻。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跨境犯罪和反跨境犯罪的斗争,将是一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逐步升级,反复较量的过程。只要坚持下去,跨境犯罪的增长和发展势头终会被遏制,并且被控制在一定的界限之下,而且某几种犯罪可能提前达到这一目标。
三、在种类上的特征
1.确定跨境犯罪在事实特征上的标准
判断跨境犯罪成立的首要标准,是空间或者地点,也就是说,跨境犯罪跨越的必须是国境或边境。这是跨境犯罪的固有属性。下一个问题是:跨越国境或者边境的,是什么?笼统地回答:当然是犯罪。如果进一步提问:跨越国境或者边境的,是犯罪的哪些事实特征?这就形成了跨境犯罪成立的第二个标准。
可以这样概括: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是跨越大陆和港澳台之间边境,并且没有超出这些区域的,就认为是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换句话说,确定跨境犯罪在事实上的特征只能在以下两项中取舍或者结合:行为和结果。除此,不再包括其他事实特征。
有的论著将客体、对象、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等事实特征,也纳入确定跨境犯罪的标准(如陈兴良:《刑法哲学》第64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这是值得商榷的。
刑法典第3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样的规定,是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通例。它规定的虽然不是跨境犯罪问题,但是,它为确定跨境犯罪在事实征特上的标准,提供了可资比照的法律范本。
此外,从逻辑上看,作为确定犯罪地标准的事实特征,行为和结果足以容纳其他事实特征。也就是说,这是个穷尽型的逻辑关系。把作为社会关系的客体也列为事实特征,缺乏可操作性。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表明的是行为和结果之间的联系性,它不是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将因果关系也列入判断的标准之中,这不仅会由于因果关系问题在理论上的重大分歧而使它在实践中不符合标准唯一性的要求,而且由于结果本身已内涵地表明了它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显得多余。由于任何行为都内涵地标明了它的指向,无目标的行为是不存在的,又由于任何结果都是行为给对象造成的损害,对象是结果的载体,因此,再将对象列入确定标准,也属多余。
2.具体种类繁多
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的种类繁多。就大陆境内而言,有些犯罪是不可能由港澳台人员单方面实施的,如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为主体构成的犯罪。除此,港澳台人员能够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其他任何犯罪,而实际上港澳台人员构成的犯罪种类相当繁多,范围非常广泛。相反,就港澳台境内而言,大陆人员犯罪的种类虽不及港澳台人员在大陆境内犯罪的种类多,但也呈现出日渐增加的趋势。有一部分跨境犯罪的数量较大,已成气候,或者数量不多,但危害很大。其具体种类主要有:危害国家安全方面的具体犯罪、走私罪、毒品犯罪、抢劫罪(包括海上抢劫犯罪)、伪造货币类犯罪、诈骗犯罪、绑架勒索罪、淫秽物品犯罪、性淫秽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等人口的犯罪、赌博罪、偷越国(边)境方面的犯罪、贪污罪、受贿罪、重婚罪、以及黑社会组织类型的犯罪等。
3.犯罪重心的演变
如果说与过去相比较,当前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的格局,是以其目的的营利性、贪财性为其特征的话,那么,就发展而言,其手段的技能性则可以作为另一个特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科学技术的发达,智能型的犯罪在将来的跨境犯罪中会日益突出。例如,假冒商标犯罪、假冒专利犯罪、侵犯著作权犯罪,不正当竞争犯罪、计算机犯罪、信用卡犯罪、证券和期货犯罪,在信贷、投资、保险、破产、合同等方面的诈欺犯罪等,将会产生或者发展,并且达到严重的程度。
四、主体上的特征
1.犯罪主体的数量
与以往相比,犯罪主体的数量伴生着犯罪案件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这是不争的事实。例如,走私犯罪,无论在以前、现在和将来都始终居于最突出的地位,当前走私的规模、案件的数量和数额,都是以往所无法比拟的。大陆,特别是广东、福建、海南、浙江沿海地区以及广东沿陆地区,就有相当数量的人员卷入了走私活动。
2.犯罪主体的种类
(1)犯罪主体的境籍不是跨境犯罪的必要条件。境籍,是指主体对大陆或港澳台的隶属关系。其确定方式各有不同。境籍不是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只要主体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是跨越边境的,就可以构成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有时可以不论主体的境籍归属。因为在大陆和港澳台境内都存在着非本境籍人员,如无国籍人、外国人,乃至早年偷渡到香港尚未取得居民身分证的人员等。一般来说,只要他们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是跨越边境的,就可以纳入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的范畴。
(2)一般公民与公职人员。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仍然是一般公民。但是,近年来公职人员参与跨境犯罪的数量增长较快,而且基本上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特征而构成职务犯罪。前几年,在九龙海关破获的走私、受贿共同犯罪案件,就是证明。前些日子,香港廉政公署高级官员也表示,要认真查处香港海关等公职人员与大陆人员勾结的走私、贪污、受贿案件。
(3)自然人与法人。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的主体,一般都是自然人。但是,自1987年起至1994年7月止,大陆共有9个单行刑事法规和1个刑事司法解缓规定了32种犯罪可以由法人构成。就大陆而言,法人跨境犯罪现象已经出现。可以预言,法人跨境犯罪案件将呈增长趋势。大陆和港澳台对法人犯罪的规定迥异,这使犯罪分子钻各地法律不一的空子,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而且也使得对法人犯罪惩处不力。这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3.犯罪主体之间的结合
(1)共同犯罪居多。近年来,在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中属于单个人犯罪的,只占少数;多数是共同犯罪。这是由跨境犯罪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相当多数犯罪受跨越边境这个条件的限制,单个人无法或者很难实施,即使能完成犯罪,也很难善后或者收益很小。这样,犯罪分子不得不相互结合,走共同犯罪的路子。
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陆和港澳台跨境共同犯罪的形式,基本上是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有分工的复杂的共同犯罪;而且有不少属于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呈现出集团化趋向;更有甚者是黑社会组织的跨境建立、发展或者进行跨境犯罪。因此,大陆和港澳台跨境共同犯罪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和危险性。
(2)内外勾结。本文的内外勾结,是指边境内外的犯罪主体之间的互相联系和结合。具体地说,就是指大陆的犯罪主体与港澳台的犯罪主体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勾结。这也是跨境犯罪发展的必然结果。如果说跨境犯罪的第一障碍是如何跨越边境的话,那么,跨境犯罪必须克服的又一障碍是,人生地疏、情况不明、信息不灵、易于暴露,而且强龙斗不过地头蛇。内外勾结有助于克服这些困难。内外勾结,还可以取长补短、互通有无。例如,近年来在香港发生的一些抢劫案件,都是由港方犯罪主体负责越境、策划、隐藏、工具、逃离、销赃,大陆犯罪主体实施抢劫。不少走私案件,是由港方犯罪主体出本钱、运输工具,大陆犯罪主体出人员、劳力。总之,犯罪主体之间由单方的结合发展到双方或者多方的结合,甚至于与对方的公职人员勾结。
(3)黑社会。本文不准备全面探讨黑社会的跨境犯罪问题,仅就大陆境内黑社会组织问题谈点看法。建国初期,大陆境内一举涤荡了所有黑社会组织,30年内“黑社会”成为历史名词,但是,港澳台一直存在众多的黑社会组织,香港台湾的黑社会组织在国际上还有些名气。80年代初期,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之后,港澳台黑社会组织乘机侵入大陆境内,在沉海沿边地区和开放城市发展组织,建立地盘、扩充势力。例如,香港的“14K”、“和胜和”等黑社会组织在广东先后发展数十个分支组织。此“水房”、外,受黑社会现象的影响和黑社会分子的教唆,大陆境内也出现了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无论是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在大陆境内直接建立和发展的分支组织也好,又或是大陆境内自发建立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也好,从严格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来衡量,它们在社会上尚未形成相对稳定的恶势力,仍然处于创建时期。但是,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秘密结社的帮会组织,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一旦出现美国、意大利等国家和香港、台湾等地区那样的黑社会组织,大陆境内则会出现国无宁日、民无安时的局面。因而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在反跨境犯罪中应当把反黑斗争放在首要的地位,在大陆境内将黑社会组织的雏形消灭在创建时期,使它不能形成气候。
五、对象上的特征
1.“需求”与“价值”
营利、图财、淫欲等动机目的,是驱动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动因。而选择犯罪对象则是实现意图、满足欲念的必然步骤。
对于一般犯罪而言,犯罪对象自身的属性和价值是否能够满足犯罪主体在政治、经济、肉体或精神上的需求,是其选择的唯一标准。
对于相当一部分跨境犯罪而言,不仅要考虑自身的需求,还要考虑犯罪对象的价值在不同境区内的落差及其大小。这样,才能确定是否实施犯罪,以及以什么方式获取这些犯罪对象。
犯罪主体确定犯罪对象在不同境区内的价值落差及其大小,有两个方面的标准。一是正常的价值观。例如,商品、物资、文物等则以市场价格为准,比较其差价。大陆与香港两地的外国小轿车的价格相差悬殊,香港犯罪分子则通过买车甚至盗车的方式,走私汽车到大陆贩卖牟利。二是犯罪者眼中的价值观。人不是商品,禁止买卖,却存在着非法的人口市场,大陆成为“货源”地,香港则成为“买方”地,使拐卖妇女犯罪得以进行。在港澳台一些不法之徒眼中,认为大陆姑娘漂亮、干净、便宜,因而到大陆进行嫖娼流氓犯罪、重婚纳妾犯罪等。
当然,并非所有的跨境犯罪都是以价值落差及其大小来满足其需求的。例如,跨境抢劫、盗窃货币的,就不存在价值落差及其大小问题。
2.稳定与变化
稳定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宏观上看,各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对象种类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现阶段,跨境犯罪的对象,无非是财物、文物、毒品、淫秽物品、妇女儿童等。二是从微观上看,每种具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对象种类在一定时期内也具有相对稳定性。
变化也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宏观上看,各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对象种类在一定时期内有此消彼长的现象,这是由犯罪对象自身价值变化、政府对某类犯罪控制和惩处的力度等因素决定的。例如,某些时候淫秽物品犯罪多些,某些时候又少些。二是从微观上看,每种具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对象种类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变动、转移。十多年来走私对象的变化最为突出,由手表、录音机、化纤布料起,到香烟、电视机、空调机、录像机、游戏机、淫秽物品、毒品、小轿车等入境大陆,由银元起,到金银及其制品,贵金属及其制品,珍贵和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贵药材、毒品、香烟等出境香港,一段时间内出入境走私对象的重点是不同的。其原因与对宏观变化的分析是一致的。此外,“买方”和“卖方”有时可以发生位移的变化。前些年,大陆是走私香烟的买方市场,而近些年,香港则是走私香烟的买方市场。这是因为香港政府大幅度提高香烟税收,使大陆和香港的香烟价格发生了倒挂现象。
3.物与人
跨境犯罪的范围相当广泛。只要能满足犯罪主体的心理需求,只要有利可图,犯罪所侵犯的对象是没有禁区的。但大体上可以归纳为物与人的两种类型。
物,主要包括:(1)毒品、武器、弹药、伪造货币、淫秽物品等严禁进出大陆境界的违禁品;(2)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金属等禁止由大陆出口的物品;(3)超量且未经登记的货币;(4)未交纳关税且超量的其他货物、物品;(5)不涉及进出境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货币及其他财物;(6)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财产性权利。
人、主要包括:(1)以出卖为目的,被绑架、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他人口;(2)不以出卖为目的,被拐骗的儿童;(3)被性犯罪、淫乱犯罪侵犯的妇女、儿童及其他人员;(4)被剥奇生命,损害健康、人格、名誉的人;(5)被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的人员。
六、手段和工具上的特征
1.以暴力为为手段的犯罪突出
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种类很多,如持枪抢劫、武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绑架妇女、儿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近些年广东人员到香港持枪抢劫金铺、表饰铺、麻雀馆的案件更是连连不断,甚至出现了警匪枪战的场面。以枪案为代表的暴力犯罪有增无减,对大陆和港澳台的社会治安冲击甚大。
2.以欺骗为手段的犯罪严重
以欺骗为手段的犯罪种类不少,如一般诈骗和在外汇、信用卡、证券、期货、投资、信贷、合同等方面的欺诈犯罪,伪造货币、票证、证件及贩运伪造物的犯罪,假冒商标、专利的犯罪等等。例如,香港某有限公司以调济美元为名,在国内行骗200多个单位,共骗得预付款1.3亿元人民币。香港和台湾伪造人民币,并将数以千万计的假币偷运进大陆。诈骗犯罪的案件渐多,数额剧增,给国计民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犯罪工具现代化
(1)枪械火力增大,武器精良、防护用具先进。(2)交通工具先进。如走私用“大飞”,其速度之快,令政府的缉私舰艇望洋兴叹。(3)通讯工具发达。如用对讲机、大哥大、电话通讯联系,可以较快地掌握信息。犯罪工具的现代化,对反跨境犯罪斗争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所谓特征,是指事实或现象之间相区别的显著征象或标志。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的特征,从大的方面来看,就可以分为犯罪构成的特征、犯罪现象的特征、犯罪原因的特征、犯罪心理的特征、犯罪对策的特征等;从小的方面来看,上述特征又可以分为若干具体特征。本文仅就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的构成特征和现象特征,从宏观上进行了探讨。这种分析和综合是有益的、必要的,然而是初步的。从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上,更广泛和更深入地对大陆和港澳台跨境犯罪的特征进行科学研究,是摆在笔者和诸位同仁面前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