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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和德国均在经济发展上取得了较高的成就。在促成两国经济发展的众多因素中,银企关系中的主办银行制被认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尽管日、德在主办银行制上有差异,但就主体而言,它是指一种机制安排,即银行与借款企业形成某种产权关系,银行除了是债权人外,还是借款企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并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银企关系有待确立,研究日本和德国的主办银行制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日本的主办银行制模式
(一)日本主办银行制的形成和特点
日本银行业与工商企业的关系有悠久的历史。按其经历的顺序,日本的银企关系可划分为“器官银行制”(organ bank system )和现代主办银行制两个阶段,其间有着不少经验教训值得我们重视。
1.器官银行制阶段
日本明治维新以来形成的银行,是建立在特殊形态的天皇制资本主义基础上的。日本政府废除武士阶级的家禄后,发行了约2 亿日元的秩禄和金禄公债,日本武士族可以用这些公债开办工商企业和银行。直至二战前的长期历史中,日本形成了在封建特权家庭基础上演变而成的旧式财阀。这种旧财阀形式上多由某家制造商将供应商和分销商组成经济联合体,因而也被称之为“纵向联系财阀”(vertical keiretsu)。 旧式财阀的规模大小各异,但往往都拥有一家或几家银行。这些银行被核心工商企业牢牢控制,成为在社会上广泛吸收资金,对工商企业大量提供贷款(lending to insider)的器官性银行。器官性银行与现代主办银行似乎有一些相似之处,但有几点关键的差异:第一,在产权关系上,银行是由某个核心工商企业或财阀家庭所控制;第二,银行无法对工商企业实施控制;第三,银行在社会上广泛吸收资金,但主要对财阀或上层控股企业提供贷款;第四,当上层控股企业陷入财务困难时,器官银行除了继续追加贷款外,无其他选择。
本世纪20年代,日本银行业持续处于各种危机之中。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战争出口大增而带来的日本经济繁荣嘎然而止,企业和小银行纷纷倒闭。在经济恢复中,日本又经历了1923年9月1日的关东大地震,经济损失巨大,银行业陷入了又一次危机。在这两次危机中,日本政府并没有深刻认识到银行体制内部的问题,只是在合并银行和扩大银行规模上调整。1927年以大藏大臣宣布东京渡边银行倒闭为标志,日本银行业进入了大危机阶段。这次银行危机除了小银行外,不少中型甚至大银行也相继倒闭,因此,已不能用规模经济理论来简单解释这次银行危机。对于是否因日本银行业卷入证券业太深而导致危机,当时的调查表明,日本银行业几乎一开始就很少从事股票的承销,只是进行证券投资和买卖,而且在这一期间,倒闭银行的证券持有比例要大大低于非倒闭银行。经过日本学术界和政府的研究,发现1927年日本银行业大危机的主因是银行作为工商企业“器官”性质的制度。这段历史深刻地指出,银企之间的产权关系安排非常重要,一旦银行成为财阀或企业集团内部的融资器官,利用社会融资大量从事内部贷款,就将使银行业十分脆弱,且充满风险。
2.现代主办银行制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其政治、经济、社会、劳动及教育开始发生较大变革,金融制度也不例外。1947年,随着国际形势变化,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由限制逐步改为扶植和利用。为了实现日本经济民主化和非军事化,美国对日本金融全面改造,旧财阀集团被强制解散和分散,封建家庭统治被破坏,大银行脱离并取代了旧财阀总公司成为日本垄断资本集团的核心。改组后形成的六大财团是日本金融资本的主要代表,它们控制的主要产业占日本全国产业的一半以上,居于枢纽和领导地位。由于旧财阀被解散,工商企业脱离原财阀母体的控制,自身又十分脆弱,自然又以新的方式与银行发生联系。
战后日本的银行业之所以能成为垄断资本的核心,主要原因之一是产业资本对借贷资本的高度依赖。战前日本企业自有资金率一般在50%—60%,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急速下降,60年代至70年代,该项比率降至40%。
在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出现了典型的长期“超借”现象。企业对银行的严重依赖一方面强化了银行的核心统治地位,另一方面高依赖度的信贷关系,又造成了一种风险极高的经济联系。如何控制借款企业内部经营状况,减轻信贷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在日本银企关系上变得十分突出。日本政府当时采取的几件大的举措,客观促成了日本主办银行制:(1)推行股票大众化。 在盟军总司令部关于股票大众化和交易所民主化压力下,日本政府解散旧财阀,加快了分散股票的进程。大量旧股票进入市场,个人股东比重迅速扩大,特别是1951年6月公布的“证券投资信托法”,进一步推动了股票大众化进程;(2)1948年“证券交易法”明令禁止银行承销有价证券,但对银行投资证券并未反对。股权分散化使银行可以轻易地控制企业的管理权。日本主办银行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逐步形成的。日本目前的主办银行制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在较广范围内的经济联合,被称之为“横向联系财团”(horizonal keiretsu)。新财团的业务领域十分广泛,财团内几家核心企业的总裁组成总裁委员会。每个财团的一家银行(往往同时是工商企业的最大股东)作为主要成员,它与财团内的各工商企业形成主办银行关系,并且在工商企业中派有董事。工商企业之间相互持股,同时也对银行持股,但持股关系不可能倒过来,即企业只可能是主办银行的小股东。财团外社会上众多的中小企业也与各银行存在着主办关系。
与旧式财阀体系中器官性银行相比,日本现代主办银行制最大的区别是银企控制权的反向,即银行对联系企业有管理参与权,它不干涉工商企业一般经营,但对工商企业内部财务信息和管理信息能真实把握,从而使银行在了解信贷质量和企业效率的信息方面比战前大为提高,银行倒闭现象大为减少。
(二)日本主办银行制的变化和原因
建立在日本主办银行制基础上的长期稳定的银企关系不仅使银行获利,而且也给工商企业带来巨大利益。本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日本创造了经济高速增长和经济、金融体制长期稳定并存的奇迹,这当中包含着日本主办银行制所产生的效应。但80年代以来,日本大企业开始大幅度降低对主办银行的借款依赖制度,同时增加对外发行证券融资。这种现象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如果日本的银企关系对双方都有利无弊,企业显然不会改变融资结构。日本经济学家Hoshi,Kashyap和Scharfstein在1995年的研究中提出的假设认为,日本现代主办制式的银企关系对企业可能构成了一些隐含的成本。主要有:第一,监控成本(monitoring cost)。联系企业时常感觉到,向主办银行融资受到了太多的监控,远不如发行公司债券自在,在没有银行监督的情况下,公司信息处理的空间更大;第二,目标成本(goals cost)。企业经理感觉到,银行往往要求企业过多地按银行的目标行事,而较少考虑企业自己的目标;第三,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冲突成本(costorinterests conflict between creditors and shareholders)。日本一些企业家抱怨, 当主办银行影响力太大时,联系企业的管理人员就可能把工作重心更多地放在满足债权人的利益上,而较少注重股东的利益。例如,银行联系企业的财务结构可能较多地呈现向银行借款而不是成本最小的组合。有主办银行的联系企业在投资决策上会过份谨慎或保守,极少涉及较高风险但回报潜力极大的投资项目,因而利润会低于其他企业。任何理论假设都需实证证明,日本经济学家Nakatani对比了有主办银行的财阀企业与无主办银行的企业, 没有发现两组企业的利润有明显区别。 1995 年经济学家Weistein和Yafeh的研究再次证明两者的利润率无大差别。 因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更具说服力的证据说明日本战后主办银行制有何重大缺陷。
在任何社会中,权力和责任相辅相成,企业有向主办银行随时获取贷款的权力,就有接受银行实施严格监督的义务。企业作为债务人逃避监督属于本能的趋利倾向,但日本的主办银行制的严格监督起到了制约作用,不仅保障了银行贷款的质量和社会存款人的利益,从长远来讲,也保护了借款企业的利益。至于本世纪80年代中后期日本大企业财务结构发生变化,向银行供款比重下降,究其原因,应更多地从日本金融市场更加开放,社会融资渠道和金融替代品增多、国内外融资界限突破等方面去寻找。
二、德国的主办银行制模式
西方国家一般都把银行业务与投资业务分离,目的之一就是防止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的直接溶合,防止形成金融寡头的垄断。德国历史上的综合银行制度却使德国银行通过股权操作和人事安排,实行对工商企业的监督和控制,以致于德国模式亦被称为德国式的银行基础经济体制(German style bank-based system),这一套模式最精妙之处之一在于银行通过控股投资公司对投资人股票进行代理操作安排。
(一)德国主办银行制的机制设计
在德国,银行与企业双方依存方式和控制程度取决于商业银行、投资公司、投资者、工商企业之间的机制安排:
1.银行是投资公司的股东,并直接参与投资公司的管理
按照德国法律,投资公司或投资银行属公司制度,投资公司的股权往往由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持有。因此,投资基金是一个由投资公司管理并由投资者融资形成的资金集合库,而不是一个法律实体。该资金集合库的内容包括证券和不动产,基金的投资者与投资公司是一种契约性的合同关系,而非公司式的股东与董事会的关系。在这一种安排下,投资者不可能对投资公司的人事和管理进行投票表决。商业银行起着作为投资公司的股东和对投资公司提供各种业务服务的作用。
2.控股银行是投资者的真正受托人
由于银行处于控股地位,投资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均由实际控股的银行负责。实际上,大多数投资公司的管理人员就是母银行的管理人员。德国的“投资公司法”特别强调涉及投资者利益的导向政策,并赋予母银行以很大的权力。德国的“投资公司法”和金融管理当局都认为,母银行不仅必须维护对“投资基金”证券持有人的分红保障,还必须维护投资者的全面利益,例如,确保投资公司不能任意提高手续费,在投资公司支付能力出现问题时,母银行甚至有权取消投资者与投资公司的契约关系。因此,控股母银行是投资者的真正受托人。
3.控股投资公司的投票代理制
德国“投资银行法”规定,投资公司管理层有权代表其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并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法律还允许银行利用投资基金所持有股票的代表权(proxy)在工商企业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而不必通告代表哪些股票投资人。据统计,1992年,德国24家最大的上市公司平均58%的股份被银行控股的投资公司持有,并且在股东大会上由银行使用其代表权进行投票。
(二)银行控制工商企业所带来的利益
德国银行通过对控股投资公司基金的操作,形成了对工商企业的控制和影响,这反过来又给银行带来了多种利益:
1.银行通过投资公司控制的企业给银行带来多种业务,产生了较大的业务范围效率
以利润丰厚的证券发行之承销业务为例,由于投资公司握有大量公司股票、债券,所以对信息反应敏锐,对工商企业经营了解甚多。工商企业也十分愿意将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交由有关银行做主承销,一则发行有保障,银行可通过投资基金购买企业所发行的证券,保证资金迅速到位,二则银行可通过对投资基金的操作,买进或卖出企业在二级市场上的有关证券,使公司股票有较好的市场形象。大量资料证明,德国商业银行在从事证券承销业务时,其全资附属投资公司的业绩最为突出,联系企业的证券绝大部分都是通过联系银行来发行的。
2.银行在不扩张资本投资的情况下也可以达到对工商企业增加影响力的目的
银行作为贷款人需要对借款企业经营状况有准确和透彻的把握,对借款人最佳的和成本最低的监控方式,就是参与内部管理过程,这种参与甚至能影响到企业的决策。在股份经济下,公司权力取决于持股的比例,但对企业股权的投资属资本性开支,不仅成本高,而且限制多。银行通过附属投资公司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可以很方便地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同时又不引起资本性投资增加。通过这种制度,德国银行在控制工商企业方面有很大权限,甚至可以影响工商企业管理阶层的人事安排。德国三大银行的代表在企业任职达1500多人,三大银行的董事,一般都兼10多个公司的监事。
3.银行在不降低影响力的前提下,可以把企业股权限制在意愿界线内
由于控股比重的上升,控股公司的责任会随之增大,甚至会带来一些较大的负作用。德国法令规定从1995年起,当投资人对公司控股5 %以上时要向社会公布;控股20%以上要向公众通告其年度财务报告;控股在25%以上,国家的兼并法对该公司有效,控股公司必须向被兼并公司事先给出通告,通告其兼并理由、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以及董事会的其它重要决议;控股50%以上者,则处于政府对兼并控制的严格管理范围之内。控股银行如果不愿意增加责任,同时又希望保持甚至扩大对工商企业的影响力,就可以通过控股投资公司基金代理行使所掌握股票的投票权,这样既保持了银行在工商企业股东大会的影响力,维护了银行的利益,同时又不必承担更大的责任。
日本和德国的主办银行制表现出以下共同特征:第一,实行主办银行制,要在银行与企业之间形成必要的产权联系,使银企双方在经济利益上有更多的一致性。第二,银企之间通过产权联系而形成的管理权是单向的,即主办银行可以参与联系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但这个关系不能倒过来。第三,主办银行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更多地表现在对企业经营过程的监督和揭示内部信息的准确性上,而不是表现在具体经营决策上。
三、日本、德国主办银行制对我国重构新型银企关系的启示
日本和德国的主办银行制度在促进经济增长,保障银行资金使用效率和质量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从理论上概括,日、德式的主办银行制至少在四个方面有助于形成健康的银企关系。
1.内含保障作用
从日、德实行主办银行制的情况看,有主办银行的企业的经济指标波动性比较低,如利润率、销售率等。由于主办银行根据销售波动周期调整贷款利率,把对联系企业贷款的利率与信贷资金成本的波动隔离开来,使企业的利润相对稳定,从而稳定地保障了银行的本息偿还。
2.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般而言,银企之间若关系疏远会由于信息揭示问题而同时降低银行和企业的效率,用一个例子很能说明这一性质。设某一个企业试图筹措资金进行项目投资,该企业经理清楚地知道该项投资潜在利润率和违约的概率各为多少,但由于贷款银行缺乏准确可靠的有关信息,银行将会按照这类投资的平均违约概率制订利率,在这种状态下,有较低违约概率的企业会发现利率太高,而有较高违约概率的企业则使用了低成本的资金,并使银行贷款质量大为下降。主办银行制有助于改善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企业和银行的经营效率均大为提高。
3.降低企业财务危机给银行带来的成本
这一点与信息不对称问题直接相关。企业的生存与外部融资条件有密切联系,企业在出现财务问题时,会本能地淡化其困难程度,以取得银行贷款。主办银行制度可以使银行了解有关企业财务的真实信息,及早采取措施,从而可以降低因企业财务进一步陷入严重危机时给银行造成较高的挽救成本。主办银行制还可以使银行在其他方面减少挽救企业财团困境的成本。这当中最重要的是合作行动的问题。当债务人出现财务问题时,债权人之间会出现合作行动的需要,如债务重组、债务本息的部分减免、援救工作等。由于主办银行往往是最大的债权人,并着眼于长远利益,故最有威望充当协调人,使众多债权人以最有利的方案合作行动。有统计表明,从战后企业陷入困境后的恢复情况来看,日本和德国主办银行的企业状况要好得多,倒闭率较低,主办银行在帮助有关系企业的同时也为自己将来争取到稳定的好客户创造了条件。
4.有效和低成本的公司监督
银行对工商企业客户的信贷监督是要付出成本的,银行对企业贷款的有效性不能指望信用合同,而是要靠对借款企业经营过程的监督,因为企业的信用和经营状态是动态变化的。银行与企业的相互持股,使监控的利益相关度提高,因此,在监督实施有效的前提下,信贷监督的成本下降。日本和德国主办银行往往派人在联系企业出任董事,特别当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或其股票在市场上表现不佳时,银行派出董事作为代理人,出席企业日常内部管理层会议,参与重大决策,了解真实情况,这种监督的效率和准确性比任何形式的外部监督都要高得多。
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银企关系在产权安排上均为国有制,在信用关系上表现为计划安排,两者之间没有自我利益,当然也就没有利益冲突。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工商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在产权结构上表现为多元化,企业成为追求自我利益的主体,在银行体制向商业银行制度转化过程中,银行的自我利益得到了承认,国家还鼓励银行之间的竞争和银企信用关系的双向选择。这样一来,传统的银企关系破坏了,但新型、健康的银企关系还没有来得及建立,或者说还没有找到一种恰当的联系形式。我国银企信用关系中所出现的混乱状态,信息不对称问题顿时变得十分突出。许多企业利用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信息揭示制度处在起步阶段,肆无忌惮地做假帐、造假象、多头开户,千方百计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目前我国社会上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已成为较普遍的现象。在这种环境下,银行运用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所进行的信用分析缺乏最起码的可靠性,银行的现场调查也困难重重。如果银企关系是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无权过问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银行便只能处在工商企业真实信息的外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我国银行贷款决策的失误率很高,银行贷款的质量大打折扣。在这种环境下,我国银行对工商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不信任感逐步加强,近年来各银行纷纷收缩下级机构的信贷权限,宁愿丧失市场份额也不随意增加贷款,地方经济在银行减少信贷,放慢贷款审批节奏的状况下更感资金短缺。我国银企信用关系似乎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
在目前条件下,指望通过严格、严肃的信息揭示制度来解决我国银企信用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短期内根本不可能实现。这不仅需要精细的法律框架,强有力的执法力度,更需要很高的国民素质、浓郁的信用文化氛围和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道德风尚。改变这种“软环境”需要一个市场经济制度长期培育的过程,西方信用经济为此经历了几百年的历史。在我国,解决银企信用关系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短期内有效的方式是借鉴日本和德国的模式,即允许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的股权直接投资,以股权所有者的身份进入贷款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从中获取真实可靠的企业财务和经营信息,从而提高信贷决策的水平,改善信贷管理的质量。改进我国的银企关系模式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 银行现有的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在分离出去以后,合并组建成由银行总行全资控股的投资公司,专司证券市场股票、债券投资业务,用信托和基金的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并形成对各种证券的投资组合,以其理性和专业的投资行为获取回报。由国家颁布投资公司法,允许银行控股投资公司,并有权根据其所持有的上市企业的股票,代理行使股东权益,允许银行代表进入董事会,参与上市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过程。
(2)允许银行以一定比例的资金, 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或用对工商企业直接投资的方式达到对贷款企业参股的目的,法律应允许银行以债权人特殊股东的身份直接进入董事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过程。
(3 )银行或银行控股投资公司的派出董事有权参与相关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的分析和决策过程,有权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信息,以帮助银行准确、迅速地作出对贷款企业信用的判断和信贷决策。
(4 )无论是银行或银行控股投资公司均不可以从事工商企业的证券承销业务,以防止银行在与存款公众发生“利益冲突”时,有可能采取误导和不负责任的承销行为。
(5 )银行和投资公司可充分利用“有关系”企业的信息进行信用分析,但有责任对“关系”企业,特别是非上市公司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在我国,借鉴日、德主办银行模式,通过银行对企业直接投资或银行控股投资公司对企业行使股东代理权来构建新型银企信用关系,对于保障银行经营效率的质量,维护银行体系的安定,恢复银行业对工商业的信任,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说,这种意义表现在股权渗透是我国银行对企业信用状态进行监督的最低成本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利益矛盾的双方,经济学意义上的债务人存在逃避信用监督的本能。我国处在市场经济培育阶段,发达信用经济所必要的基本信用文化氛围还远未建立,银行从贷款企业外部进行信用分析和信用监督的成本太高,以致于中国银行业出现减少对商业企业贷款的退出企业信用的趋向。股权渗透的模式可以使银行直接进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决策过程,即迅速进入贷款企业财务和经营信息的核心,从而使银行获取企业信用信息的精确度和真实性大大提高,从而降低银行的信用监督成本,恢复银行对工商业的信任,增加信贷的投放。我国在改革开放前,银行对信贷企业曾采取过“支、帮、促”的方式,直接进入企业经营管理过程,并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当时的条件是银行与企业均同属国有国营性质,银行兼有经营和政府管理双重职能,两者的基本利益相一致。但目前我国银行和企业的产权结构和经济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两者之间的基本利益经常冲突,因此,以股权渗透的方式可以重新调整两者的利益关系,并赋予银行新型的信用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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