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法治论文,思想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学科分类号:D
认识历史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是从特定的语言入手把握过去的文化现象。这正如19世纪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所言:在人类“历史的早期阶段,法律已经有了该民族的固有的特征,就如同他们的语言、风俗和建筑有自己的特征一样。不仅如此,而且这些现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把他们联结成一体的是民族的共同信念和具有内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识〔1〕”。以此为指导,考察出现于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可以首先从辨析“法”、“法制”、“法治”等字词的含义入手,认识它们真实的历史面目。
“法”的古体字被训释为“公平”、“正义”,已为大多数法制史学家所认同,但也有学者认为“法”的古体字具体描述了施刑过程。〔2〕我们认为“法”本身包括“刑”与“公平”两层含义,这二者自然结合,并非水火不相容。
“法制”与“法治”在春秋战国时期已被广泛使用,现在我们还能从大量的先秦典籍中找到它们的踪迹。“法制”有两种含义:一是静态意义的法律,即法律制度。比如《礼记。月令》:“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这里的“修法制”,就是修订法律制度;另一种是指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即根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活动,换句话说,动态意义的“法制”就是“以法治国”。《韩非子。有度》:“权衡具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以法治国”,简称“法治”,如“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3〕”。此处的“法治”完全可以用“法制”进行替换。由此可见,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治”含义相通,经常混用,二者之间并无实质性差异,当今学术界仍有人认为中国古代有“法制”而无“法治”,“法治”是西方国家的专用词,这样的看法在上文所列举的翔实的史料面前多少显得不那么合适了。
与第一种认识历史社会现象的方式相比较,第二种方式即从特定的历史文化现象中加深对特定词义的理解,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正如列宁告诫的那样:“为了解决社会科学的问题,为了真正获得正确处理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被一大堆细节或各种争执意见所迷惑,为了用科学的眼光观察这个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4〕。”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只有把它放到具体的历史范围内进行动态分析,才能准确了解它的内容特征和发展规律。同时,也可以清楚了解古代的“法”本身是否蕴含公平的思想。
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法治”思想的当数先秦法家。“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5〕。”“建法立制,强国富人,是谓法家〔6〕。”“变法”和“以法治国”的政治主张是法家引人注目的标志。法家“法治”理论的哲学基础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发展进化的历史观。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这种本性不可抑制和教化,只能用法令加以利用,所谓“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7〕。”另外,历史在不断地进化,时代不同了,治世方法也要作相应的改变,即用国家君主主义的“法治”取代家族宗法为核心的“礼治”。法家“法治”思想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以法律统一社会,强调法律的规范性。《管子。七法》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犹如测量事物长短、轻重、曲直、多少的器具,在运用过程中体现的客观性是稳固的,它不因人的主观意愿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它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公正平等、一视同仁的,因此,法可以作为规范社会的统一标准。对于那些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官吏,法家更强调刑无等级,事断于法。商鞅说:“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8〕。”韩非也主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9〕。”其二,用法律强制社会,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法家以赏刑为推行法治的二柄,主张刑多赏少,轻罪重罚。商鞅说:“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赏罚也〔10〕。”“禁奸止过,莫若重刑〔11〕。”韩非也说:“夫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12〕。”法家的“法”在名义上是赏罚并举,实际在运用过程中就是刑,即“杀戮禁诛谓之法”,“刑”成了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它只能由君主垄断。在此基础上,韩非提出了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所谓“势”是权势,“术”是执政施法的策略和手段,“君无术则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13〕。“法”和“术”都是巩固君主专制集权的工具。由此看来,法家的“法治”有特定的历史含义:一方面,君主利用手中的权力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用法律这样的一种客观化的社会规范治理国家,法律一经形成,对君主自身也有限制作用,这就要求君主“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14〕,”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君主用刑罚惩治乱臣奸民,使“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15〕,”“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16〕,”通过“法治”巩固君主专制统治。法家倡导“法治”的目的是建立起稳定的政治体制,这正如《管子》中描绘的一样:“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17〕。”“君据法而出令,有司奉命而行事,百姓顺上而成俗〔18〕。”由此可知,“法”是以刑罚手段维护的具有一定公平性的社会规范。
法家的“法治”思想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结束诸侯割据的分裂局面,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王国,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然而秦王朝误认为“法治”是万能的,繁法苛政,刻薄少恩,以致“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结怨,溃而叛之〔19〕,”最终造成二世而亡的悲惨局面。作为秦朝统治思想的法家“法治”学说也一落千丈,受到世人的冷落。汉初,倡行黄老之学,与民休息,赢得了社会的安定。汉武帝时期,董仲舒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要求重视教化,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法治”下降到从属的次要地位,对“礼治”、“德治”、“人治”发挥辅助作用。后来又经过汉代的“春秋决狱”,儒学大师的引经注律和魏晋南北朝少数民族立法的汉化尝试,封建礼教德化观念逐渐向立法、司法领域渗透。至唐代,《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20〕。”这标志着礼法结合以法典的形式稳定下来,封建法制趋于完备。唐代统治者把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工具,“为理之有刑罚,犹执御者有鞭策〔21〕。”“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22〕。”要使法律产生最佳的治世效果,统治者应该严于律己,提高法治观念,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唐太宗李世民是一位开明的君主,他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23〕。”愿意与天下人共同遵守法令,做到“圣君任法不任智,任公不任私。”法律制度一旦建立,就要求统治者从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依法从事,唐代正是人治与法治并重,才出现了被人们称道“贞观之治。”宋、元、明、清,由于君主专制主义日益发展,导致法律成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封建“法治”渐渐走向它的尽头。
1840年鸦片战争,西方列强凭借船坚炮利,冲开了闭关自守的中国国门,中国社会逐步由封建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华民族蒙受着深重的灾难和耻辱,这使一些有识之士不得不睁开眼睛看世界,力图理智地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寻找一条济世救民、富国强兵的道路。于是,西方资产阶级“法治”(Rule by law)理论被视作一副起死回生的灵丹妙药介绍给了生命垂危的中国,期望这能使它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
在中国近代的进步思想家中,梁启超以热情地宣传和鼓吹西方的“法治主义”闻名天下。梁启超纵观世界近二三百年的急骤变化,认为中国贫穷、落后、软弱的根源是历代统治者长期推行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制,他说:“自秦迄明,垂二千年,法禁则日密,政权则日夷,君权则日尊,国威则日损〔24〕。”借鉴西方成功的经验,中国要想由贫穷到富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25〕”’。为了迅速、广泛地传播西方的法治主义,梁启超别出心裁地采用了一种间接、复杂的方式,即用先秦法家的君主“法治”来推衍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法治,让人们面对熟悉的概念符号品味西方的法律文化。因此,梁启超一再申明,法治精神中国“古而有之”,“法治主义起于春秋中叶,逮战国而大盛〔26〕’。“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言者谁乎?则我国管子也〔27〕。”梁启超之所以看重管子,是因为管子的某些言论与西方法治理论有相通之处,可以借以彰扬西方的法治观念。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这样论述:“法家根本精神,在认法律为绝对的神圣,不许政府动轶法律范围以外。故曰:‘明君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管子。法法篇)》又曰:‘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同上)就此点论,可谓与近代所谓君主立宪政体者精神一致。”十分明显,梁启超将先秦法家的“法治”主张与西方的资产阶级法治理论融会贯通,创造出中国在近代意义上的法治学说,而这一学说的核心内容是君主立宪,“欲法治主义言之成理,最少亦须有如现代所谓立宪政体者以盾其后〔29〕。”“君主立宪者,政体之最良者也〔30〕。”梁启超具体描绘了君主立宪法国的蓝图:仿效西方政治体制,设议院,开国会,制定宪法,实行三权* 立,建立“君民共主”的君主立宪体制。由此可见,梁启超为迎合救亡图存的时代要求而创造的法治学说,既不同于中国古代的“法治”,也有别于西方的法治,它用西方民权理论启迪中国人的民主意识,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这一学说本身存在着致命的弱点,它以乞求皇帝恩赐民主为立足点,向君主专制政治妥协,最终导致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治理论在实践过程中的失败,不得不放弃对民主法治的追求。
资产阶级改良派堕落的教训,矫正着中国近代思想家寻找富国强民道路的方向,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被推到时代浪潮的最前面,肩负起改造中国的伟大使命。孙中山以西方“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民主共和等先进思想为武器,对封建政治制度和传统的法律学说给予了彻底的清算。孙中山指出:“支那国制,自秦政灭六国,废封建而为郡县,焚书坑儒,务愚黔首,以行专制,历代因之,视国家为一人之产业,制度立法,多在防范人民,以保全此私产;而民生庶务,与一姓之存亡无关者,政府置而不问,人民亦无监督政府之措施者〔31〕。”孙中山用鲜明的民主观控诉了人民权利被剥夺的黑暗社会,揭露了专制政治是社会进步、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障碍,是导致中国长期处于贫困落后境地的祸根。中国的出路在于刻不容缓地改变政治政制,推行民主法治,他大声疾呼:“国于天地,必有与立,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其根本在于法律,而机枢在于国会。必全国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举措有常轨,必国会能自由行使其职权,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谓民治,所谓法治,其大本要旨在此〔32〕。”孙中山法治学说最突出的特征,是中国既“不可以轻视自己”〔33〕,”也要承认“欧美近一百年来的文化雄飞突进,一日千里,种种文明,都是比中国进步得多”〔34〕”,应该“取欧美之民主以为模范,同时仍取数千年旧有文化而融贯之〔35〕”。孙中山的法治思想远远超越了资产阶级改良派的变法主张和革新方式,他以积极进步的态度,要求充分吸收西方民主政治的丰富内涵,建立国民政府,用“五权宪法”保障人民的权利,他指出:“现在来讲民治,就是要把机器给予人民,让他们自己去驾驶,随心所欲,去驰骋翱翔。这种机器是什么呢?就是宪法〔36〕。”宪法是资产阶级法治的产物,孙中山在用它否定封建专制法治的同时,结合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为它增添了更丰富的内容。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形成,标志着中国在借鉴西方法治的同时,不能一步一趋去重复西方资产阶级走过的老路,而应该另辟蹊径,迎头赶上。在孙中山革命民主法治思想的引导下,全国出现了反清反封建的浪潮,辛亥革命的爆发,推翻了延续两千年之久的专制帝制,按照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模式建立的中华民国,终于将“人民主权”原则写在了国家根本大法之上。但是,革命派同样未摆脱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弱点,辛亥革命由于不是一场彻底铲除封建官僚专制政治生存基础的国民运动,因此就不可能完成反帝反封建和创立民主政治的任务。回顾中国法治近代化历程,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由于资产阶级先天的软弱性、妥协性以及封建专制主义的顽固性,建立民主法治的重担只能落到无产阶级的肩上。
综上所述,中国“法治”思想,从春秋战国出现以来,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法治的认识和理解也不断丰富的深入,特别是到了近代和现代,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中国社会性质的改变,法治的含义已有了重大的变化,民主法治取代专制法治成为了社会的主流。
注释:
〔1〕萨维尼:《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转引自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71页。
〔2〕参见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70页。
〔3〕《淮南子。汜论训》。
〔4〕列宁:《论国家》,见《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43页。
〔5〕司马谈:《论六家要旨》。
〔6〕刘劭:《人物志。流业篇》。
〔7〕《韩非子。八经》。
〔8〕《商君书。赏刑》。
〔9〕《韩非子。有度》。
〔10〕《商君书。禁使》。
〔11〕《商君书。赏刑》。
〔12〕《韩非子。奸劫弑臣)。
〔13〕《韩非子。定法》。
〔14〕《管子。明法》。
〔15〕《韩非子。八说》。
〔16〕《商君书。画策》。
〔17〕《管子。任法》。
〔18〕《管子。君臣》。
〔19〕《汉书。刑法志》。
〔20〕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序》。
〔21〕《贞观政要。刑法》。
〔22〕〔23〕《贞观政要。公平》。
〔24〕梁启超:《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饮冰室合集》(一),中华书局1989年版,文集一,第96页。
〔25〕〔26〕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饮冰室合集》(二),中华书局1989年版,文集十五,第43页,第69页。
〔27〕梁启超:《管子传》,《饮冰室合集》(七)中华书局1989年版,专集二十八,第12页。
〔28〕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187~188页,第190页。
〔29〕梁启超:《立宪法议》,《饮冰室合集》(一)文集五,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页。
〔30〕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187~188页,第190页。
〔31〕孙中山:《支那保全分割合论》,《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20页。
〔32〕孙中山:《辞大元帅职临时通电》,《孙中山全集》第4卷,第480页。
〔33〕孙中山:《民权主义,第六讲》,《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44页。
〔34〕孙中山:《中国现在和未来》。
〔35〕孙中山:《我的回忆》。
〔36〕孙中山:《五权宪法》,《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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