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的历史经验与新时期农村经济体制改革_农民论文

农业合作的历史经验与新时期农村经济体制改革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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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分析和总结,揭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客观过程,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经济,对于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农业合作的基本经验

(一)农业合作是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农民共同富裕的需要 40多年来,我国农业合作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有成功,有失误,但是,实践却证明,农业合作是正确的。(1)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土改以后,我国农业合作由互助组到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的发展历程。这种合作虽不是为了商品生产,但对发展生产乃至商品生产还是起一定的作用。特别是双层经营是商品经济起始和发展时期的农业合作的有效形式。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家庭经营”在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环节上需要“统一经营”的农业合作提供一系列有效服务,包括生产资料供应、大中型农业的机械的购置与使用、公共设施的建设与使用、农畜产品加工与销售、信息收集与传递、扩大再生产资金的筹集、农民地位的维护等。实践证明,凡是双层经营完善,集体经济发达,“统一经营”作用发挥好的地方,家庭经营者的这些需要都得到了妥善解决,那里的商品经济就得到了不断的发展。(2)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1952年至1957年五年间,粮棉增长20%左右、猪羊增长60%左右、水产品增长90%;灌溉面积增长37%、农机动动力增长5.7 倍。 1978 年至1993年双层经营期间,农业总产值增长2.1倍、乡镇企业总产值增长24.1倍;农机总动力、化肥施用量、农村用电量分别增长1.7倍、2.56 倍、3.9倍;农民人均收入增长1.7倍。应当特别指出的是,那些双层经营完善、集体经济发达的地方,生产力发展的更快,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更大。(3)走上了共同富裕之路。 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不仅解决了半数以上农民缺耕畜少农具等生产困难,而且遏制了“两极分化”现象,保证了农民生活得到共同改善。双层经营发挥统一经营的优越性,不仅满足了家庭经营者对社会化服务的需要,维护了家庭经营者的政治、经济地位,而且避免了贫富差距的拉大,保证了农民共同小康共同富裕。实践证明: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农业合作,是发展农村生产力的重要条件,农民共同富裕的根本措施。

(二)从农业生产特点出发,合作优越性和农民积极性有机结合 农业生产是种植和饲养有生命的植物和动物。劳动对象固定,分散在广阔空间的土地上,适应分散作业;生产过程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结合,既要遵循经济规律又要遵循自然规律。要求生产者具有高度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决策的灵活性;只有最终产品没有中间产品,只有以最终的劳动成果作为衡量劳动者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尺度。这些特点决定了农业生产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个体经营的积极性。因此,农业合作优越性必须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机结合,才能使农业合作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认真总结农业合作的经验教训,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又真正做到农业合作优越性和农民积极性相结合。各地大量事实说明:凡是双层经营完善的地方,既注重农民积极性,也注重集体优越性,集体和家庭两个层次有机结合、功能互补,就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农村经济均得到高速稳定持续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幅度普遍较大。相反,只注意发挥农民个体积极性,而忽视发挥集体优越性的地方,限制了双层经营效益的发挥,暴露了家庭经营的局限性,使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民生活整体水平提高的不快,甚至出现贫富差距拉大。

40多年的农业合作实践证明:只有与农民积极性结合,农业合作的优越性才会充分发挥出来。

(三)按经济规律办事,实行科学领导 我国农业合作的重要教训是急于求成,强迫命令。尽管党中央反复强调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但在农业合作的实际工作中却不断出现强迫命令,过高估计了农民的农业合作积极性。把农业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正常现象和问题,当做思想立场问题加以批判。把“瓜熟蒂落”变成了“拔苗助长”。

40多年的农业合作实践表明:正确的科学领导,必须遵循经济规律,在发展生产力、培养管理人才、提高农民素质、搞好典型示范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发展生产力是发展农业合作的主要任务;培养管理人才是发展农业合作的关键措施;提高农民素质是发展农业合作的基础工作;搞好典型示范是发展农业合作的重要步骤。

(四)坚持合作经济自主经营的企业性质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本是经济实体,应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农业合作化初期,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按着自主的经济实体建立的,但是后来,特别是到了人民公社化时期,政社不分,使合作经济组织变成了国家政权的附属物。从此,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丧失了自主经营的企业性质。这是人民公社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

几十年实践表明,“政社合一”的弊病,主要是:经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难以发挥;民主管理难以奏效;农民的经济利益难以保证。因此,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与行政机构真正分开,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坚持企业性质。

二、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构想

(一)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1.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的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二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是股份合作经济。四是企业集团。

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运行中的问题主要是:(1)双层经营体制的缺憾。由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自发性特征以及缺乏必要的经验积累和约束机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集体资产分割和集体积累流失严重,从而弱化了集体统一经营的能力。据统计,全国约有60%的集体经济趋于空壳,双层经营成了农户的单层经营。由此可见,构建农业微观经济体制的改革事业,多数地方只完成了一半。(2)社区合作组织自身的矛盾。社区经济既有为农户提供服务的职能,也有为国家承担部分社区管理的职能。其发展既有商品经济的合理促进,又有行政需要的非常推动。由此导致两方面矛盾运动的现实表明,在集体统一经营、服务与农户家庭经济之间尚需探讨更好地实现双方利益的机制。(3)专业合作组织不规范。由于农村社会化、专业化水平低,农产品经营规模小,因而它的成长受到外部环境,内部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功能不健全,财产关系不清晰,利益分配格局不合理等问题,导致专业合作组织运行中的松散性和不稳定性。(4)市场经济下农民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农民与政府及其他组织之间非价格谈判地位低下,缺乏保护自身利益的能力。

2.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构想。(1)战略要点。 确保家庭经营主体的独立地位,保证农村基层各项工作得到落实;以财产关系为核心,明确各类合作组织的特点;尊重经济关系运动规律,摆脱不正当的人为强制。(2)政策选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双重目标。 它的企业目标是追求效率,社会目标是为农民、农业、农村服务。即对内以服务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则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追求高额利润低成本。按照上述目标:一要改造完善农村原社区合作组织。从明确财产关系及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入手,促其功能的转化,完成其由管理农民—管理农民和农民自我服务相结合—农民的自我服务这个改造过程;二要扶植完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合作制原则建立和完善财产、分配及权利义务制度,逐步规范化;三要开拓新的合作形式,进行各种经济形式间的联合、混合、融合。(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完善和创新。按照合作制原则,借鉴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的经验,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和创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初略构想是:在乡、村基层一级组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工商合作社和各类专业合作社。农工商合作社由原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造而成,为地域入社农户开展各种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各类专业合作社其成员不受地域限制,由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的农户组成,围绕本专业开发各种服务。在此基础上逐级组建县、市(地)、省级农工商合作社联社和各类专业合作社联社,进而成立全国农工商合作总社。既是各省农工商合作联社的总社,也是全国各专业合作联社的总社。供销合作社改革后逐级并入农工商合作社和农工商合作联社。合作社成员全部为农民。基层社由社员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聘任经理。各级合作联社由成员社代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一律不由党政机关任命。

在全国范围内由下而上组建起来的网络严密、功能齐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发挥政府、市场、农民之间的中介组织功能,亦是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不可缺的有效手段。为此,国家应尽快制定《合作社法》,从法律上给予合作社的合法地位,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时,政府要把支持和监督合作社发展作为一项基本职能,为农村经济发展铺路搭桥。

(二)健全农业合作服务体系

1.农业合作服务在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在现代农业服务体系中,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应以合作服务为主,外部服务为辅。合作服务属于农民自我服务,具有自助、自救、自卫的功能,能够使服务受体获得最大效益、付出最低费用。特别是“加工增值”,“营销利润”的肥水不外流,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组织部分。是改变农业比较效益低下的重要途径,是家庭经营者期望和乐于接受的服务方式。合作服务属于直接的基础服务,外部服务也需要合作服务组织做中介或承接工作。

合作服务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对大田作物生产的综合服务;二是专业合作组织的一体化服务;三是合作基金融服务。当前,合作服务尚存在下列问题:(1)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在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地位认识不足,没能以合作服务为主地抓服务体系建设;(2)间接服务比重较大;(3)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合作经济实力弱的乡、 村的服务较差;(4)供销社、信用社改革不到位。官办性质普遍没有改变,有些地方有变化,也是半官半民,还不是真正的农民群众合作组织。

2.健全农业合作服务体系的设想。(1)提高农业合作服务重要地位的认识,加大农业合作组织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2)抓紧建立健全合作供销服务体系,真正强化供销社为农民、农业、农村服务的功能。(3)积极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在农畜产品加工业布局上, 要把发展重点放在县、镇和靠近农村的小城市,原则上不再在大城市建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现有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在产权改革中,应广泛吸收农民入资金股和原料股,逐渐转向合作企业,企业拍卖应向农业合作组织拍卖。(4)增强产前、前中各项服务的功能。

(三)建立现代农业合作的企业制度

1.农村企业特性和制度模式选择。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在企业特性上,应当是民办性、合作性、服务性、综合性、开放性、中介性。在企业制度建设上,可以选择的形式,主要是:(1)合作制。 是以本企业或合作经济实体内的劳动者平等持股、合作经营、为社员服务、盈余返还和股本分红受限为特征的企业制度。(2)股份制。 是以入股的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所有者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统一使用,谋取利润,按股分红的一种企业经营制度。(3)股份合作制。 是指三个以上的劳动者或投资者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并留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

股份制、合作制这些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发展完善的。股份制以营利为直接目的,广泛适用于各行各业;合作制则以为社员服务为直接目的,主要实行于农业。股份合作制只是一种过渡性的企业组织形式,其发展趋势是规范的合作制,或规范的股份制。

经过上述分析比较,农工商合作社应按国际通用的合作制来办,发展成为规范的合作制,建立合作制的企业制度。乡镇企业不一定强求一律,小型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造适宜以合作制为目标模式,大中型乡镇企业的产权改革则以股份制为目标模式。以农畜产品为原料的乡镇企业应办成合作制企业。

2.合作社企业制度的运作。发展合作社企业,探索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农村仅仅处于起步阶段。产权明晰化遇到的首要问题是明晰产权是否一定要将资产量化到个人,取得自然法人的所有权?从农业本身“弱质产业”“风险产业”的特点和合作社原则出发,合作社应该作为社团法人来对待,建立类似横店集团的社团所有权模式。因为,实现企业资产的人格化并不能给每个农民带来多少实际利益,企望借此增进农民对合作社企业资产增值的关心,是不现实的。而以社团所有的产权模式,构建合作社企业“利益防线”,不仅符合我国农村经济的实际和农村现代化的现实条件,适应市场经济竞争和企业经营的内在要求,也顺应中国文化传统和国民价值取向的普遍意愿。

建立农村合作企业制度,至关重要的还是合作立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合作法规。通过立法把合作社作为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管理;把合作企业制度从法律上确认下来,从而扶持和保护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借助合作社力量,帮助政府实现整个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四)创造条件,发展农业合作 根据40多年农业合作的基本经验,除了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健全农业合作以外,还应从三个方面创造发展农业合作的条件:(1)端正认识,搞好试验示范。 当前影响农业合作事业发展的是对农业合作认识上的偏差。有相当一部分人,谈合色变。错误地认为,家庭联产承包后,再搞合作是“复旧”走回头路。这是纠正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弊端的“矫往过正”。现在需要“矫过归正”,澄清对农业合作的模糊认识,认清再搞农业合作不是完全恢复原有的集体经济,而是建立执行国际通用的合作原则的合作组织。各级政府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方进行农业合作试验,摸索经验。一方面指导农业合作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农民做出样子,起示范作用。(2)培养管理人才。县级专业学校、高等中等涉农院校、大专院校的农业经济系,在条件具备和需要时可增设合作经济专业,有计划的培养农业合作的高级管理人才和科研人才。(3)提高农民素质。 特别要认真搞好后备农民的培养,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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