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自由法律”思想及其重要意义
于明华
山东师范大学,山东 济南 250300
摘 要 :自由是马克思的核心价值观,贯穿在马克思思想体系发展的整个过程之中,自由是人类社会不断追求的终极目标,法律与自由密不可分,法律的产生是自由发展的结果,而法律又是对自由的一种规制,法律思想是马克思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自由法律思想在法律思想中得到了充分的阐释,马克思的自由法律思想,成为了引领各国无产阶级不断抗争的思想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自由法律思想;发展演变;当代价值
一、马克思自由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
马克思生活的时代是充满剥削和压迫的时代,虽然当时也有法律,但他们是为统治者而服务的,对于基层劳苦群体来说,原本主张公平、正义的法律更像是剥削他们的夺命刀,马克思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他主张自由的法律,对当时社会的现状表达了他强烈的不满,马克思的自由法律思想就是这样产生的。
(一)从脉络发展上看
马克思的自由法律思想大致经历了唯心主义、唯物主义、历史唯物和辩证唯物主义这几个阶段。从马克思早期的著作中可以看出,他深受黑格尔思想的影响,在马克思写给父亲的书信中,他曾经写道,看一个法律是不是真正的法律,就看它能不能正确引导人们追求自由,可见,早年的马克思已经认识到了法律和自由的关系,以及社会真正之所缺,早期的马克思就读于柏林大学,受到了知识的熏陶和教化,他开始认识到了黑格尔的思想并在一段时间内为之疯狂,但黑格尔是典型的唯心主义学者,所谓唯心主义就是否认客观,认为一切应该跟随自己的心来,这种唯心主义的很大的一个弊端就是忽视客观存在,把一切事物主观化,所以,早期的马克思的自由法律思想也有这个弊端。
后来,随着马克思的深一步学习,他逐渐认识到了黑格尔思想的弊端,并逐渐转向费尔巴哈,费主张法律的自由是一种可能性,人不是生来就拥有这种自由的,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奋斗才能将可能性转化为现实,他认为法律只是在自由没有规定的领域,国家通过运用其权利将其上升为法律的层面,而立法者并不是表面字义上的制定法律的人,只不过是将国家的法律进行表述使其更加规范的人,如果立法者用自己的主观臆想来制定法律,那么我们就说他是很任性的极端主义者。①立法者也是通过努力才得到自由的人,所以每个阶级之间具有平等性,并不是他制定了法律,他就从出生就拥有法律上的自由,他能够成为立法者,这本身也需要他不懈的奋斗,更不用说,他作为受国家委托将法律进行表述、传播的人,所以,无论哪个阶层,他想获得法律上的自由就必须通过不懈的努力。
在1845年,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思想进行了整理,并阐释了以实践为基础的新的历史唯物主义,虽然马克思主张法律上的自由,不断地寻求将劳苦大众从剥削制度中解脱出来的途径,但他狠狠的批判了当时的自由主义法学者们,马克思觉得,这些自由主义法学者,仅仅单方面的理解了自由的最基本的含义,他们认为一切事物的获得和失去都是上天注定的,不是人的力量所能改变的,社会的变迁,经济的发展都是上天带来的恩赐,他们这种完全放任的自由是马克思所不能认同的自由,这种自由明显带有唯心主义的色彩,这种极端的自由不仅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而且虽然他们一直作出“实现自由平等”的口号,最初的目的也是为了解救劳苦大众,但是这种自由从根本上来说,更加重了对于劳苦大众的剥削,这种剥削是无形的,相比较那些明目张胆的剥削者,这些自由主义者才是更加所被人不屑的,所以,马克思批判这种不切实际,不立足于实践的自由,他主张自由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实践,而要想真正实现法律上的自由就只有将革命和实践相结合,但要想推翻剥削阶级,依靠那些所谓的表面自由主义者是不可行的,只有人民大众团结起来才可能实现,所以他主张人们应该团结起来,只有在集体中,才会有真正的个人自由。②
(二)从所涉内容上看
任何一个正确的观点,都必须能够经得起各个方面的反复推敲,马克思关于自由的观点也涉及了众多领域,比如,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在这里只列举一下马克思关于结社自由的主张。
结社自由是保障人权的一种途径,当某个团体或者组织,他们的活动是非法的或者是损害了人们的权益,人们就可以团结起来组成一个团体对他进行反抗,可以看出,结社是人们实现自我权益保障的一种措施,保障好结社自由对于社会乃至是法律发展都有重要意义,对于结社自由,马克思没有对其下定义,但他十分强调无产阶级斗争的重要意义,也主张如果在无产阶级中没有结社自由,那么这个阶级一定变质的无产阶级,没有结社自由既不可能有真正的无产阶级政党的产生。
自由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立法者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只有通过法律明确了人的主体地位,才会不把人看做是其他不想关的身份,当法律保障了人们的自由后,人们才会有更加积极地热情参与到国家的法治建设中,国家制定的法律也才能得到更多的拥护。为了实现法治社会,我们就必须认识到实现法治的最终目标,马克思关于自由的法律思想恰好给了我们引导。马克思提出的自由法律思想在我国《宪法》或者其他法律中有所体现,可以说,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一个马克思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在实现马克思自由法律观时遇到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在立法上规定过于简单,在司法上执法状况不佳,公民维权意识比较落后,对此,我认为,应该完善立法,做到有法可依;加强司法,切实的实现有法必依;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二、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一)法律思想中的自由和哲学观上的自由
最后,法律保障自由的实现。马克思认为检验一个法律是不是真正的法律就看它能不能保护自由,人们之所以愿意遵守法律,就是因为法律是对自由的保护,他遵守了法律也就等同于保护了自由。马克思说真正的法律是对自由的肯定,是实现、保护自由的工具。
(二)法律和自由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对事物本质的普遍表述和理解,只是对社会与人以及与自然关系的表述,不应该是人服从法律,而应该是法律顺从于人的本质。③但关于自由,马克思却没有对它作出明确的定义,只是在批判资产阶级的时候说,自由是不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活动,在马克思看来,自由是一切人所追求的,即人生来就渴望自由,如果没有这种渴望就不会有那么多反侵略、反压迫的战争兴起,如果没有追求自由的想法,人们也就不会感到自己是在受压迫,即使是那些反对自由的人,其实他们本质上也是享受着自由,如果他不享受着自由,他就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来反对自由,虽然他们反对自由,但他们应该没有想过他们反对的是自己正在享有的自由吗?显然不是,没有一个人不渴望自由,所以他们反对的只是他们看到的站在他们对立面的别人享有的自由,既然每个人都渴望自由,那么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
人的需要和人的发展是我们研究人的价值的重要指标,相比较其他只研究人的自由的学者,马克思更加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在现阶段,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还没有完全的建设好,存在诸多问题,在人们中还没有形成促进各方面全面发展的观念,所以,我们应该借鉴马克思的观点,以他的观点为导向,努力研究人的个性发展,注重人在社会中发展需要,针对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制定不同的发展要求,不断增强物质精神援助建设,为人的全面发展保驾护航。
以人为本的方针,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们是无产阶级国家,人民事国家的主人,以人为本,是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人权的政策性引导,所谓的以人为本,本质上是保障人的自由,以人的自由为本,充分保障人的独立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为快速发展的经济服务。所以,我们应该学习马克思所主张的法律自由观,在建设完善法律的同时,保障自由。
所谓的法律是有一定强制力保障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地方就是自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是自由,法律中的自由是法律中规定的自由,是法律领域中的自由,而哲学观上的自由,更多的是对人权的一种保障,关注的是自由在哲学上的意义,以及自由是如何在社会中所表现,这是一种社会学或哲学上的自由,他们两者之间存在联系,从根本上说都是对人权的保障,都是关注人的本身所应该享有的权益,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的更多的是差异,哲学观上的自由是一种没有规制、通常只用作理论研究的自由,而法律上的自由是用法律把人与社会、与自然的关系的自由确认下来,这是一种有强制力保护的自由。
三、马克思自由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
完善宏观政策指导、加强馆际共建合作、丰富OA学术资源收录类型、增加揭示角度、规范整合流程、优化利用方式是当前军队院校图书馆提升OA学术资源利用效率的主要手段。但是随着用户对OA学术资源个性化、智能化等信息服务需求的提升,军队院校图书馆如何以信息服务为出发点,以兼顾OA学术资源数量与质量、兼顾信息服务与教学科研、兼顾科学性与操作性为原则,选取指标对OA学术资源综合服务能力进行评价,全面提高OA学术资源服务能力[10],进而指导军队院校图书馆OA学术资源的揭示、收录、整合、宣传、维护等工作,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军事科研快速发展,乃是未来研究重点。
(一)马克思的法律自由观,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导向
首先,法律是对自由的限制。法律与自由的这个关系类似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是对自由的限制,任何自由都不可能是没有边界的自由,人们通常会说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就是自由,那么这代表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可以胡作非为、为所欲为吗?马克思认为的自由是一切不损害他人的活动,而法律所禁止的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对自由应该如何进行限制,答案就是道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我们必须遵守,在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然就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地方,我们需要依靠的是道德,虽然道德不像法律一样具有强制力,违反了会有具体的惩罚手段,但是道德的威力就在于它的社会谴责性和责任感,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虽然不违反法律,但却违反道德,那么他将经历的将会是社会诸多的谴责,尤其是在如今的这个网络化时代,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一个人作出的有违道德的行为最终会受到社会的严厉谴责,他背负的将会是一种沉重的道德包袱,所以,法律是对自由的一种限制,虽然道德会加以补充,但随着法律的逐渐完善,法律对道德会起到最终的限制作用。
销售人才始终是天脊集团市场深耕的宝贵资源。像张逸骄这样农学专业的大学生,天脊集团近几年以每年30名的定额,招聘输送销售队伍,力争五年内形成300人的高素质、高质量、高效率、能征善战、战之必胜的“销售军团”。
(二)马克思的法律自由观,是以人为本方针的体现
其次,法律服从于自由。马克思认为法律在自由的面前是退缩的,当法律与自由发生冲突的时候,他认为法律应该服从于自由,因为自由才是人权保障的直接手段,法律不能对自由进行压制,但是法律却应该对享受自由的社会成员进行压制,如果不进行压制,自由将会变质,会成为泛滥的自由。
幼儿园一日活动保教工作应立足幼儿的情感培养需要以及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但是当前一些幼儿教育者在设计保教内容时,往往会忽视幼儿的情感发展现状和幼儿理解能力,使得保教的内容在很多时候不符合幼儿的身心特点,缺乏针对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政治、文化的全方位发展,人们越累月认识到了“人”的价值,努力探索如何保障人自身的权益,自由作为最基本的人的权利,等同于人的生命健康权等生存权,努力实现自由应该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之一,在这种时代背景下,马克思的自由观对我们研究人的自由具有重要的参考了价值,为我们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思想源泉。
(三)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自由观,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参考
正确的卧位,是杜绝头部压疮发生的关键。卧位要求,双侧去骨瓣者给予头部仰卧位或U型枕交替使用;小脑手术者,给予完全健侧卧位2小时和平卧位1小时交替进行;一侧去骨瓣者给予健侧卧位和平卧位;颈项强直者卧位时米枕抵住,慢慢纠正。
四、结语
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是实践的自由观,法律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护自由,明确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对于建设法治社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的自由法律观对于我们正确认识人与社会的关系,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实现人性解放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结合马克思关于自由的观点,努力建设全方位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社会。
[ 注 释 ]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2006:183.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2006.84.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2006:139.
西汉扬雄在其《法言》中说:“书,心画也。”大意是:一个人的字迹,是其德行的反映。唐朝著名书法家孙过庭在其《书谱》中认为,书法可以“达其性情,形其哀乐”。清代学者刘熙载在《艺概》中则说得更具体:“书,如也,如其学,如其志,如其才,总之曰,如其人而已。”这就是我们今天说的“字如其人”。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2006.72.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2006:438.
中图分类号 :D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4-0154-02
作者简介 :于明华,女,汉族,山东师范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