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趋于成熟_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深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趋于成熟_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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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历时八年探索逐步形成了三个层次,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参股、控股企业。

△深圳市探索出了一套国有资产监管的新办法:按经营规模、效益水平对企业进行分类定级;按行业类别和效益特点实行企业利润分类上缴办法;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制度;向国有控股企业和全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监管国有资产运营。

本报深圳电(通讯员沈伟)深圳市于8 年前率先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从此拉开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序幕。经过八年的不断探索、实践和完善,深圳市已逐步形成了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及一套国有资产监管的新办法。

三层国资管理新体制

深圳市根据政企职责分开、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职能分开、国家终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的原则,以理顺产权关系的主线,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逐步形成了“三层次”的管理模式。

——第一层次: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市国资委是市政府领导下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它对该市市属国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全方位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国资委的成员由市体改办、财政局、国土局等14个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市长任国资委主任。

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能是:(1)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依法处罚违法行为;(2)决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审查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收益运用计划和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3)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草案, 经市人大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4)确认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资格;(5 )协调市属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指导、监督各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以及监管境外的国有资产。

市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国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国资办既是市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又是市政府主管市属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列入政府序列,按正局级建制)。

——第二层次: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由市国资委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代表国家对一部分国有资产直接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的特殊企业法人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它除《公司法》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具体从事国有资产产权经营和资本运作,不行使行业和行政管理职能。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担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直接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接受国资委的监管。

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投资、管理、监督、服务”,具体说来,有以下几项:(1)代表市国资委持有企业的国有资产; (2)对市属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管理, 运用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再投资;(3)为市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发行债券担保;(4)通过向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监管国有资产的经营;(5 )通过对所持有的国有产权、股权的运作,实现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组合。

深圳市三家资产经营公司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纯粹型控股公司,它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全部或部分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对其他公司和企业实行控制。另一种是混合型控股公司,它既从事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又对其他公司或企业实行控股经营或参股经营。

——第三层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参股、控股企业。

根据法律规定,它们拥有法人财产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对市国资委授权占用的国有资产,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具体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深圳市已决定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该市绝大多数企业改造为公司制企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在企业中真正形成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运作人格化、产权流动市场化、产权管理法制化的机制。

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上层实现了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资产所有者职能的分开;在中层实现了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开;在下层实现了国家终级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开,明确了企业法人财产权,调整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逐步实现了政企职责分开,通过层层授权、建立责任制度,解决了国有资产“责任缺位”问题,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好所有权、放开经营权、行使宏观调控权的改革要求,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截至1994年底,市属国有企业的总资产达1018亿元,比1980年的1.61亿元每年递增58.5%;净资产达200.6亿元,比1980年的0.61亿元每年递增51.3%。

深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经过八年时间的实践探索,主要的思路与做法趋于成熟,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为保障和推进该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国资监管方式和方法

几年来,深圳市在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还结合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在国有资产监管的方式方法上进行一些改革。

——按经营规模、效益水平对企业进行分类定级。

从1993年起,市政府取消了市属国有企业行政级别,制定并实施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分类定级方案》,按规模大小和效益高低,采用国际通用的资产(总资产、净资产)、利税(利润总额、上交利税)、销售(销售额、创汇总额)三大指标体系,将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类,每类分为三级。

与企业分类定级相配套,1994年7月, 深圳市开始全面贯彻《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与企业类级别挂钩办法》,按照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的收入与企业类别、级别相挂钩、拉开档次差距的原则,将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的基本工资与企业类别、级别挂钩,效益工资与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挂钩。现已批准实行挂钩办法的市属国有企业(一级公司)有55家,其中,一类企业14家,二类企业19家,三类企业22家。

——按行业类别和效益特点实行企业利润分类上缴办法。

从1993年起,深圳市制定并实施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利润计划编制和征缴办法》,将市属全资国有企业划分为四类征缴利润:(1 )专营企业(如免税商品公司)70—76%;(2)金融房地产企业12—16 %;(3)一般工交商贸企业6—10%;(4)高科技、菜篮子、 公共交通企业3—4%。股份制企业则按股分红,亏损企业实行扭亏指标。该办法的实施,克服了企业资产占用与效益产出不协调,企业承包上缴利润随意性大,缺乏统一公平的考核标准等弊端,使企业利润上缴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也有利于廉政建设。

——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制度。

1994年8月,深圳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改革, 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政府各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取消行政隶属关系,逐步实现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由行政管理向产权管理的转变,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全行业、全社会的间接、宏观管理体系。深圳市取消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企业由行政部门的隶属管理转向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部门管理,一下子切断了原来的政企关系,彻底实现了政企分开。

——向国有控股企业和全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监管国有资产运营。

深圳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等政企分开的改革措施之后,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但不是不要监管企业,而是要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去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在控股公司就是委派的董事长,在参股企业是委派的董事,在全资企业就是总经理。产权代表既对全体股东负责,又要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负责。为了加强对产权代表的管理,深圳市实行了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具体做法是: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对企业的重大人事变动、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项目以及贷款担保、产权变动、利润分配等对国有资产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须事先及时向产权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国有产权管理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受理产权代表的报告并在一定时限内及时给予答复。产权代表应按照产权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发表意见,影响董事会的决策,从而有效监督企业运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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