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关于心理健康标准问题的探讨及对我们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西方论文,心理健康论文,启示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49;R39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84(2001)-03-0047-04
社会的发展,使得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及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也使人们面临许多心理压力与危机,影响着国人人格健全发展,因而心理健康教育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此中国学者提出了许多心理健康标准。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已经兴起健康心理学这一学科,同时也制定了诸多心理健康的标准。本文着重分析比较了中西方学者所提出的众多心理健康标准,以期为我国制定合理、完善的心理健康标准提供借鉴。
1 关于“心理健康”概念
论及心理健康标准,必须首先从心理健康概念上进行把握才能取得科学性认识。到目前为止,国内对“心理健康”的认识大多是从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健康”的定义出发的。但仅从这一定义出发,可以概括出三种不同说明:1.两分法。认为“最近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人的健康概念,内容包括机体和精神两方面。”[1]2.三分法。认为“健康”包括躯体、精神和社会适应三方面良好状态。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3.四分法。认为一个人除了躯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外,还应加道德健康,并认为这是“世界卫生组织最近发布的健康定义”[2]。这些不同划分必然影响对“心理健康”概念的进一步理解。之所以导致不同理解,关键是对原文理解有偏差。因此有必要来读读原文:"Health is state of complete physical,mental and socialwellbeing and not merely the absence of disease of infirmity."我们认为应该如此翻译: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或虚弱,它是一种生理、心理和社会性全面发展的良好状态。这样,可避免由“四分法”将“心理健康”与“社会适应良好”并列而导致的对心理健康最本质特征——社会良好适应的错误理解。
那么什么是“心理健康”呢?至今尚无一个公认的定义。第三届国际卫生大会(1946年)认为“所谓心理健康,是指在身体、智能及情感上与人的心理健康不相矛盾的范围内,将个人心境发展成最佳状态。”《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心理健康是指个体在本身及环境许可的范围内所达到的最佳功能状态,但不是指十全十美的绝对状态。”日本学者松田岩男:“所谓心理健康,是指人对内部环境具有安定感,对外部环境能以社会认可的形式适应这样一种心理状态。”还有诸如波孟、板格森等学者也给出了不同表述的定义。总而言之,国外的表述理论性强,较抽象甚至空泛;国内则侧重实用,但又显得描述性太重。尽管如此,仍可确定较好的定义是都认识到并强调个体内部协调与外部适应,都视心理健康为一种内外调适的良好状态。
2 在制定心理健康标准时所遵循的指导原则
理论研究方面的学者给出了众多不同的心理健康标准,而且新的标准还源源不断提出。广州师范学院的周燕曾列举了她收集到的国内外12种心理健康标准[3];华中师大江光荣也曾列举出若干健全人格标准[4]。然而,从众多的标准中可看出,学者们在制定标准时遵循的指导原则不同:有的遵循“众数原则”,有的遵循“精英原则”。
遵循“众数原则”提出的标准是一种相对标准,即个体心理健康状况是比照同社会的大多数人的心理特点来判断。根据“众数原则”制定的各种标准具体化、操作化、量化工作做得较好,故大量精神卫生调查研究都应用了这类标准。我国学者在“众数原则”指导下,制定心理健康标准又有两个典型代表:
一个是以华中师大江光荣为代表,他将制定心理健康标准的依据归为以下6种[4]:(1)以统计学上的常态分配作为标准。(2)以社会规范为衡量标准,即行为符合公认的行为规范为健康、正常,违反社会规范视为异常。(3)以个人主观经验为标准,如当事人自觉痛苦、抑郁,则视为不健康。(4)以生活适应状况为标准,善于生活适应者为正常,生活适应困难者视为异常。(5)以病因或病症存在与否为标准。(6)以心理成熟与发展水平为标准,即个体身心两方面成熟和发展与同龄人相当者为正常,心理发展水平较同龄人明显低者为异常。以上六种判别依据,除了第五种较为客观,较少争议外,其余五种都不很完备,存在争议。但仔细分析可发现,所有标准都遵循同一原则——众数原则。这一原则假定社会成员中绝大多数人的心理行为是正常的,偏离这一正常范围的心理行为可视为异常,它集中体现了常态分配标准。目前的心理测验的编制大都遵循这一原则。
一个代表是《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心理学分册)关于心理健康标准的划分[5],是以下列三种标准为依据:(1)统计学的标准。利用统计学的方法找出正常行为的数值分布(常态分布的平均数加减一个标准差),若一个人的行为接近数值分布的平均状态被认为是健康的,否则不健康。(2)社会学的标准。每个社会都有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行为标准,如果某个人的行为符合这些社会规范,他就是一个心理健康的人;明显偏离这些社会规范的人就被视为心理不健康。(3)医学的标准。没有心理疾病症状者被视为是健康的;凡表现出心理疾病症状者被视为心理不健康。这三个标准基于以下两种假设而建立的:第一在任何时候,组成社会的大多数成员都是心理健康的,不健康的永远是少数。第二,社会是健康的,不健康的永远是个体。这两种假设同样遵循“众数原则”。这一原则在国内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因而成为制定心理健康标准的指导原则。
但是,在西方一些学者制定心理健康标准时还遵循另一原则——“精英原则”。早在六十年代,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就对这个问题发表过深刻的见解。他认为,人生而就有天性,天性本善,至少也是中性的。但人的天性需在环境条件下才能发展成现实的人格或心理品质。如果环境条件提供适宜发展的土壤,人就能顺其天性发展出良好的人格或心理品质;否则就可能阻抑、扭曲人的天性,发展出不健全的心理品质。但是,如果一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文化条件本身是异常压抑人性的,在此条件下大多数人就可能不顺其本性发展,结果就会出现多数人心理不健全的情况,出现大量“适应良好的奴隶”(马斯洛语)。这样“众数”所代表的人格就不是什么健全人格,再以“众数”作为衡量心理健康的标准是荒唐的。因此,他反对在制定心理健康标准时遵循“众数原则”。马斯洛认为自我实现的人是其内在本性发展得最为充分的人,这样的人才代表真正的心理健康。心理健康标准应该根据自我实现者的心理品质来确定,即以自我实现者所共有的那些心理特点作为心理健康的标准。马斯洛概括出了自我实现者的15种心理品质[6],这也就是心理健康者所具备的心理品质。由于自我实现者在全人口中只占极少数,在常态分布中处于一侧的尖端,故称“尖端样本统计学”。因此,马斯洛倡导的是在制定心理健康标准时遵循“精英原则”。这一原则被西方其他一些学者所认同,如罗杰斯把心理健康看作是“机能充分发挥”;奥尔波特称为“成熟”;弗罗姆看作是“有创造力”。但是,遵循“精英原则”所制定的标准不易操作化,故很少有根据这一标准编制的测量工具,在实际调查中也很少应用。但在心理咨询与辅导中很多人以此类标准判断心理障碍的性质,确定心理辅导目标。
3 在制定心理健康标准时的倾向性
在制定心理健康标准时,有的学者倾向于生存标准(或称社会适应标准);有的学者倡导发展标准。生存标准立足于个人生命存在、生命无忧,目标是最有利于保存与延长生物学寿命,故强调无条件适应环境,绝对顺从社会世态(主流文化);而发展标准则着眼于个人与社会的发展,冀求最有价值地创造生活,强调能动地适应和改造环境,通过挖掘个人最大身心潜力,求得身心的满足,成为崇高、尊严、自豪的人。因此,完美的心理健康标准应是生存标准与发展标准的完善结合。倾向前者的例如,我国有学者提出心理健康的六条标准:智力正常;情绪稳定而愉快;行为协调;反应适度;人际关系适度;心理特点和年龄相符合[3]。这些标准只反映了个体适应社会生活所应有的心理状态的一般要求,强调了社会适应,忽视了人的发展。人本主义的心理健康观则倾向后者,认为真正的心理健康者应该是一个内心世界极其丰富,精神生活无比充实,潜能得以充分发挥,人生价值能够完全实现的人[8]。其中最引人注目、也是最系统、最有影响力的当推马斯洛的心理健康标准[9],他在强调心理健康生存标准的同时,也强调心理健康务必追求自我实现、丰满人性与高峰体验的发展标准。
4 对我们的启示
心理健康及其判定标准问题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它涉及面十分广泛且非常复杂。我们认为,
4.1 适应与发展应是心理健康考察的基本对象
适应与发展是人生的两大基本任务,它们应该是心理健康考察的立足点,任何偏离这一方向的心理健康标准都是察其所非。考察一下现有的心理健康标准不难发现,精神病学家、临床心理医生较多关注个人的适应状况,他们思考较多的是症状、疾病、障碍等类问题,一些流行的测量工具在编制时也大多是受这一倾向影响,如明尼苏达多项人格调查表(MMPI)、心理健康症状自评量表(SCL90)等。但另外一些心理卫生工作者如心理咨询者、学校心理学家、特别是有人本主义倾向的心理学家,则力图唤起人们对个人发展、潜能的注意。这两种心理健康标准,使适应与发展相脱节。事实上,一个完整的心理健康标准应该既能考察适应状况,也能考察发展状况,将二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对特定的人群进行考察时,可侧重考察某一个方面,但应始终考虑二者的密切联系。
4.2 心理健康评估应该是对心理机能的评估
所谓心理机能是指个人心理活动的方式和特点以及这种方式和特点在个人生活中的有效性。一个人在与环境的互动中,其心理活动过程能够有效地反映现实和解决面临的问题,达到对环境的良好适应并且指向更高水平的发展才是机能健全者。我们所说的适应和发展最终都将落脚在心理机能上。所以,心理健康的评估应是对心理机能的评估,心理健康的标准应该紧紧围绕心理机能的健全与否来制定。
4.3 正确理解“社会适应”
张海钟先生认为,如果心理辅导工作者为了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水平,就去引导学生学会钻营,阿谀奉承,以便在社会上四处讨得好处,是一件令人悲哀的事。这样的“社会适应”能力不是教育目标。人本主义心理学家早就对这种可能性表示关切,马斯洛曾警告过类似的事,而且他的研究还揭示出自我实现的人特点之一就是“抗拒文化适应”[3]。因此从教育目标和人本主义心理学两方面看,“社会适应”都不应成为心理健康的唯一标准。事实上大多数心理学工作者坚持并看重这个标准,其原因是对“社会适应”的含义作了不同的理解。“社会适应”问题,从社会学的观点来看,属于个体社会化范畴。个体社会化依据教育社会学的观点,一般是指:个体在社会因素与主体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有选择地接受社会文化价值规范,获得社会生活所需的知识、技能,由生物个体转化为社会成员的过程。心理学工作者不仅仅是从这个角度来考查社会适应,更多的是从某种行为是否出自正常的心理机能以及是否指向个人内在本质的实现和发展的角度去考察心理是否健康。一个人八面玲珑、四处讨好;另一个人天马行空、我行我素,其行为本身不能说明哪一个健康、哪一个不健康,只有根据这种行为是否出自一正常的心理机能以及这种行为是否指向个人内在本质的实现和发展,才能判断是否健全。因此,心理咨询与辅导工作者在实践中要力求根据心理学的社会适应观去看问题,尽可能避免从德育的角度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