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创新中知识产权的激励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知识产权论文,工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80年代以来,随着技术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一方面工业部门竞争日益加剧,竞争的焦点也日益集中在工业创新水平提高上,这导致了许多旨在促进工业个体创新活动的政策或计划;另一方面,同一产业部门内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也在不断谋求竞争基础上的合作,尤其在一些关键产业创新上。这种工业合作创新的需求不断地增长,并导致政府部门对工业合作创新的关注甚至是直接介入。与此同时,人们发现,尽管政府产业部门在资金、税收等方面作了诸多努力,但工业个体创新仍然存在积极性不高、效率低下的问题。工业合作创新也往往未能获得预想的成功。包括中国在内,许多国家的工业创新研究都表明,在市场化条件下,即便有时存在政府的扶持,工业个体创新和合作创新活动都存在低效率的现象。
一、工业个体创新活动中的产权激励问题
勿庸置疑,创新活动能给创新者带来经济收益(或潜在的经济收益),这也是工业创新活动最为有效的推动力。然而人们很早就发现,创新者并不总能充分享有创新带来的收益,甚至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创新者几乎就未能享有创新收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创新利润存在诸多的分享者,包括用户、供应商、创新者、模仿者以及其他一些“跟随者”。
Teece(1981 )提出了三个基本概念来对创新利润分享现象进行解释,
即独占性(appropriability regime ),辅助资产(complementary assets ), 以及主导设计范式(dominant
designparadigm)。独占性指除企业和市场结构以外的这样一些环境因素,它们决定了创新者获取创新的能力。其中最为重要的因素是创新自身的技术特性和产权法律保护机制的有效性。辅助性资产则包括市场营销、分销渠道、生产制造、售后服务、辅助性技术等因素,它与包含在创新中的核心技术诀窍(core technological know-how)一起, 使得创新的商业化成为可能,进而使创新者能尽可能地享有其创新收益。主导设计范式则是导致创新收益旁落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创新者进行一项创新时,由于创新的收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且技术具有较大的可变性。这样,在主导范式形成之前,模仿者或追随者就有可能使自己的技术变为产业的主导设计,从而分享了创新者的创新所带来的大部分创新收益。
正是由于存在着创新收益的分享问题,使得许多企业在创新上缺乏积极性。因为如果企业的决策者预期创新活动不能给本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他们就会对创新持保留态度。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发觉在以往的创新活动中,自己的创新利润总是被其他竞争企业过多分享,那么他的创新积极性就会被极大的削弱。Rosenberg(1982 )有力的验证了经济活动中企业家对技术的期望对创新产生的重要影响。因为如果预期不会有更加有利可图的创新,那么投资者拒绝某项创新而继续使用原有技术这一明显“不合理”的决策在经济上是合理的。同时,“由于技术的未来不可避免地被不确定性所笼罩,毫不奇怪,不同的企业家将会有不同的预期,并且由于作为决策者其对风险的态度不同,企业家的行为将更加不同”。
因此,在考虑企业创新动力和效率问题时,一个非常重要、但又常常被人们所忽视的因素就是工业创新的产权激励问题。正是由于产权问题的存在,使得工业创新活动的活力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有效的创新制度安排。
Ouchi和Bolton(1988)界定了三种形式的创新产权:(1)私有产权,指产权拥有者在法律上或实际上能自由地享有或转让的产权形式,它可以通过市场激励达到社会最优水平,(2)公共产权, 它无法被发明者个人独立享有,即使是在一段相对较短的时期内,(3 )残缺产权(lcaky propcrty),它仅能被发明者在短期内独占其收益。在这种情形下,技术开发者无法获得足够长的时间,以证实他投入的价值或回收其R&D投入。所以,即便从整个产业来看,所开发的技术是有益的, 但由于开发者无法充分享有技术带来的收益,从而丧失其积极性。他们进而指出,创新产权存在与制度形式匹配的关系。如私有产权总是与企业个体相联系的,而残缺产权则与工业合作创新相联系。Arrow(1962 )年也指出,由于创新成果的公共商品特性,无论是在完全竞争还是垄断竞争情况下的创新,其创新水平都将低于社会最优水平。
所以,产权在工业创新中具有重要意义,它的作用就在于把企业技术上的优势转化为以利润等经济变量为表征的收益,最大限度地使创新过程中的外部性内在化。它帮助企业消除在创新收益预期上的不确定性,使创新企业能更有利地享有创新收益,进而使企业持久性地保持创新动力。
必须指出的是,创新产权的界定并不完全是一个经济问题。完整的创新产权界定,还必须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技术因素, 如创新所涉及技术本身的特性、企业的创新能力和辅助资产水平,它们在很大程度决定了创新者对创新收益的独占性。(2)企业创新行为特征, 如有限理性和投机主义行为,这些行为特征将导致创新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加,比较典型的像“搭便车效应”(free riding effect)。这使得为明确创新产权而支付的监督成本和协议成本等交易费用也随之增加。 (3)创新制度安排,包括产权的界定和外部性风险的分担制度。对于创新激励而言,创新制度安排比前两者的影响更大,它甚至从根本上决定了企业创新活动的经济动机和积极性。
二、工业合作创新中的产权激励问题
一般而言,工业合作创新的产生源于如下原因:(1 )从产业层次来看,合作创新有助于节约并提高对稀缺资源(包括经济资源和技术资源)的使用效率,减少由于重复性创新活动带来的资源浪费,从而使创新资源的使用在社会层次上达到较优的水平;(2 )工业合作创新可以使参与者的投入通过技术产出得到补偿,即便是在技术专有性较弱的情况下。并且,合作创新可以使企业充分利用经济规模优势,而这是任何一个企业单独所无法达到的。(3)合作创新有助于分担创新风险, 尤其当创新在经济和技术意义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时;(4 )能有效地把不同企业所具备的优势加以组合互补,进而减少新一代产品和工艺技术的开发时间。
与工业个体创新相比,由于涉及到合作组织内部多个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协调问题,合作创新在产权问题具有其独特性。在个体创新当中,创新收益的不确定性来自于外部环境;而在合作创新当中,不仅存在环境带来的不确定性,而且存在源于合作组织内部的创新收益不确定性因素。这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使得产权界定和产权激励在合作创新的有效性上有着决定性意义。有明确产权确定框架的合作创新,可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从而避免机会主义行为对创新组织结构稳定性的破坏。Williamson(1975)曾指出,当层次结构的控制效率高于契约形式的合作时,交易就将在层次结构内产生。合作创新项目在某种程度上可被视为一种由合作各方形成的层次结构,当创新项目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时尤其如此。
在合作创新中,产权激励将通过四个方面对合作创新绩效产生影响。
首先,创新制度安排是一个首要因素,它包括以法律形式界定的创新利益分享规范,以及合作创新组织中达成的关于创新产权的正式协议,它们能促成合作参与方对创新收益的合理预期。这其中协议或规范的执行成本和监督成本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如果执行成本和监督成本过高,将不可避免地出现机会主义行为,从而破坏合作创新的有效性。
其次,创新参与者在以往的合作中积累的经验和信用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以往的合作经验能形成决策者对合作创新收益预期的判断模型,进而直接影响到参与合作创新的积极性。而企业在以往的合作创新中积累起的信用,则有助于其他合作者减少对合作创新收益预期的不确定性。
再者,合作创新中的技术选择和定位也会影响到创新产权的界定。尼尔·凯认为合作研究以无产品特征的活动为主,因为具有这类性质的研究能使参加者都受益或相当大比例的参加者受益。而相比之下,具有产品特征的开发活动可能会在合作创新参加成员之间产生直接的竞争矛盾,使整个合作组织没有效率。Nclson(1984)也认为,工业合作创新以能被企业后继开发项目应用的一般性研究项目为宜。
最后,合作参与者具有的专有资产(firm—specific assets )和核心能力(core capabilities)也将影响到创新的产权界定。 当合作参与各方拥有相对均衡的专有资产和核心能力时,他们之间就倾向于一种彼此具有较大依赖性的合作关系,从而使得每个参与者的创新收益预期都与其他参与者存在密切联系,这将有助于提高合作创新的绩效。
三、我国工业创新活动中的产权激励问题
我国的工业创新活动从总体来看,存在着动力不足、效率低下的问题。一个不容忽视的是创新产权激励问题对我国创新低效率的影响。
目前,企业个体创新活动中较为突出的两个问题是:(1 )低技术定位与过度竞争问题。我国企业的产品水平和工艺水平一直不高。这种低技术定位,使得企业之间市场竞争往往集中在产品的成本上,而不是产品技术的创新性上,结果导致企业的创新产权激励弱化。而且企业的创新成果常具有产品特征,容易被其他企业仿制,进而导致大部分创新收益被创新模仿者分享,极大地破坏了企业的创新经济动力。(2 )国外企业竞争的冲击。由于缺乏产业政策适时的保护,目前许多重要的工业产业部门都出现了国外大企业的垄断竞争倾向,国内企业的有效市场份额缩小,导致国内企业在相对较小的市场内竞争,出现过度竞争问题,严重抑制了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建立。另外国外企业由于技术上的优势和由于其“规模效应”带来的竞争成本优势,对国内工业自主创新起着严重抑制性作用。国内技术由于存在相对劣势,并且其规模和学习效应在产业化初期很难有效发挥,所以导致市场竞争中存在“成本积累效应”,即系统性技术由于其各单元技术的生产成本的劣势累加,而使得最终产品在质量和价格上存在“累积性”劣势。由于企业在创新收益获取上存在较大困难,市场收益偏低,资金积累速率相对较慢,抑制了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创新的活力,最终导致缺乏创新积极性。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合作创新收益及其分享具有相对较大的确定性,可以弥补产权法律制度不完善带来的产权界定不明晰的弊端。首先,计划经济时期绝大多数工业合作创新都是在政府部门的促进或直接参与下进行的,政府在工业合作创新中具有强有力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创新参与企业均等地共享创新成果。其次,当创新成果由技术转化为产品时,企业的生产一般按计划进行,其创新经济收益的享有具有很大确定性。
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政府计划和协调机制的弱化,使得合作创新产权界定越来越依赖于涵盖研究开发、合作创新、产学研合作、技术转移与扩散诸环节创新产权法律制度和规范。可以说,工业创新产权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已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工业合作创新形成极大的障碍。
工业合作创新的组织形式也会对其绩效产生影响。我国的工业合作创新,大多是由企业通过项目合同方式形成松散型合作创新体,在创新成果的分享和转让上,既没有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中介载体,也没有明晰的创新产权分享协议,使得企业在创新收益预期上具有模糊性,并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害怕失去对自己技术控制而在合作中有所保留。
此外,从对工业合作创新的实际情况来看,水平式工业合作创新与纵向式工业合作创新具有不同的产权激励特征。
一般而言,纵向式工业合作创新由于参与企业都具有各自的核心技术优势和技术能力优势,使得彼此之间存在较大的相互依赖性。它需要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每个参与企业的创新投入得到应有回报。当然,创新投入的规模经济效应也是一个较大的动力,从创新的市场收益来看,由于彼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甚至存在共同的市场利益(如生产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所以他们在创新产权分享上存在一致性。激光照排系统的研制开发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我国为实现印刷工业现代化的目的,在60年代从国外引进了少量电子刻版机和电子分色机。与此同时,国外印刷工业已开始从CRT 照排技术转向激光照排技术。70年代中期,美国《纽约时报》率先使用激光照排技术。此后,英国摩罗公司宣布将于1979年10月在北京展出其针对汉化系统设计的激光照排系统。这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我国激光照排系统的研制开发进程。从1974年开始,以“748”工程为核心, 我国开始自行研究和开发先进的电子印刷技术。到80年代中期取得了初步成果,试制出系列硬件设备和与此相配套的华光排版软件,在用户积极配合下进行不断改进,于1989年向市场推出成套的华光IV型电子排版设备。
对于水平式工业合作创新,由于参与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性的市场竞争关系,所以具有较大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企业为保有自己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往往在合作中隐瞒一些技术信息,这常导致合作创新的失败,或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如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曾组织了四家下属船舶制造企业进行船舶计算机辅助设计和制造软件研制开发。整个技术被分解为四个模块,每个企业分别负责其中一个模块。到最后软件总成的时候,企业由于担心失去对自己优势技术的控制,所提供的模块基本上是本企业中期研制成果,导致合作创新效果不理想。为避免水平式工业合作创新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有两个非常关键问题,即选择有效的合作创新组织和合理的技术定位。美国和日本的合作创新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合作创新组织形式的选择上,应改变以往单纯依赖契约方式的作法,可建立与各个参与企业相对独立的合作创新机构,由此机构作为创新活动载体和创新产权分享载体。为保证创新组织的稳定性,参与企业之间应达成明确的创新产权分享协议。在技术选择定位上,应选择无产品特征的竞争前技术(pre—competitive technology), 并在参与各方同意的情况下适度地开展一些具有一定技术专有性的应用研究项目,而后继的产品开发和制造则由各个企业自己独立完成。以避免由于创新产权分享上的矛盾导致合作创新的低效率或无效率。
四、结语
产权在工业创新中具有重要意义,其作用就在于把企业技术上的优势转化为以利润等经济变量为表征的收益,使创新过程中的外部性内在化,进而帮助企业消除在创新收益预期上的不确定性,促进企业持久性地保持创新动力。
创新产权的界定并不完全是一个经济问题。完整的创新产权界定,还必须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技术因素, 包括创新所涉及技术本身的特性、企业的创新能力和辅助资产水平;(2)企业创新行为特征, 如有限理性和投机主义行为;(3)创新制度安排, 它从根本上决定了企业创新活动的经济动机和积极性。
对于工业合作创新,产权激励对创新绩效有着更大的影响,它存在如下一些关键影响因素:(1)创新制度安排是一个首要因素, 它包括以创新产权法律制度规范,以及合作创新组织中达成的关于创新产权的正式协议;(2 )合作创新中的技术选择和定位也会影响到创新产权的界定;(3)有效合作创新组织形式的选择。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提高产权对工业企业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建立和完善涵盖研究开发、合作创新、产学研合作、技术转移与扩散诸环节创新产权法律制度,是促进我国工业合作创新、提高创新绩效的首要任务。
其次,为避免工业合作创新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合作创新组织形式的选择上,应改变以往单纯依赖项目合同方式的作法,选择与创新技术特性相匹配的合作组织形式作为创新活动载体和创新产权分享载体。同时为保证合作创新组织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参与企业之间应建立明晰创新产权分享协议和规范。
再者,在合作创新的技术定位上,应尽可能选择无产品特征和无企业特性的竞争前技术,尤其是一些对产业发展至关重要的关键通用技术和基础技术,以避免由于创新产权分享上的矛盾和冲突导致合作创新的低效率或无效率。
*本文是加拿大国懂研究中心(IDRC)资助课题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