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医患调解的协调治理问题论文_刘欣

浅谈医患调解的协调治理问题论文_刘欣

刘欣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医院 湖北 黄冈 438400)

【摘要】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健康问题的关注越来越高,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变得非常紧密。然而,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医患纠纷事件十分频繁,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本文重点分析了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然后提出了几种医患调解的协调治理策略,对于缓和医患关系,化解医患纠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医患纠纷;医患调解;协调治理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6)24-0337-02

引言

医患纠纷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主要是由于患者在向医生求助治疗的过程中没有得到理想中的效果或服务,由此而引发的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紧张,这是一种非常不和谐的医患关系。医患纠纷的激烈程度会收到双方文化背景、经济文化环境、社会制度等多方面的影响,如果没有及时协调处理,会引发不良后果,

1.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

1.1 客观原因

(1)就医需求供不应求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科学技术的进步带动着医疗事业的向前发展,然而,这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十分重视,甚至身体上出现任何一点不适都会去医院就医咨询,就医需求空前增长。但是医院的医疗资源有限,有些地方医院的医疗设备缺乏,医生人力资源不多,很多患者选择去城市的大医院就诊,这就给医院的正常运作带来的压力,这种供不应求的状态是引发医患纠纷的客观原因之一。

(2)医疗费用的迅速上涨

虽然我国国民经济水平整体提高了,但是医疗卫生费用也随之上涨。作者了解到,从2006年到2016年,这十年期间卫生总费用飞速增长,涨幅高达3.12倍。虽然近几年,国家重视医疗费用的改革,加大了政府卫生投入和社会卫生投入,但个人支出也逐渐和政府支出、社会支持持平,因此,个体的医疗负担并没有因此而减轻。高昂的医院费用也是医患纠纷的一个客观因素。

(3)医疗技术不高

人类对分子和基因的研究加速了医学科研的发展,为人类治疗各种疑难杂症提供了更多的帮助,降低了人们面对疾病所承担的生命风险。虽然,医学技术不断提高,但有些疾病随时会出现病变,情况突发,导致某些疾病无法得到及时地控制,而患者及家属对医院抱有很大希望,他们认为医生的技术水准是一流的,这种情况下医生无法达到患者的期望值,医患纠纷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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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

我国在解决医患纠纷方面缺乏较细的法律规定,由于医患纠纷事件的复杂程度较高,针对的问题也有不同,因此,一个完善的、完整的、全面的医患纠纷法律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目前,我国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有所缺乏,当出现患者纠纷的时候找不到参考依据,可操作性差,严重时会导致医患纠纷的恶化升级。

1.2 主观原因

(1)患者方面

在医患纠纷中患者的主观因素往往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纠纷事件是否能够和解、医患冲突是否会进一步演变,患者占据着绝对主动权,甚至当他们的欲望得到了满足,他们也不会善罢甘休。因此,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对医院的服务有哪些不满、患者需要得到什么样的补偿等问题是决定医患纠纷发展方向的核心力量。

(2)医护人员方面

如果说患者的态度会决定医患纠纷的发展方向,那么医护人员的处理工作是医患纠纷发展的催化剂。医患人员与患者接触时间较长,他们工作上面的失误或者工作态度上的问题都会引发医患纠纷事件。目前,我国很多医护人员个人职业素质低下,职业精神淡化,在工作中心不在焉,责任心不强,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的纠纷事件不胜枚举。所以医护人员的职业态度和服务水平也是医患纠纷的另一个主观因素。

2.医患调解的协调治理策略

当医患纠纷发生后,医院和患者应该积极主动地寻求合理的协调方案,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造成不可设想的后果。因此,作者总结出以下几种有些的协调治理策略,可以为医患双方提供多种解决途径。

2.1 卫生行政部门主导下的纠纷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各级医院的管理部门,在解决医患纠纷中有一定的地位和说服力。据悉,很多地方医院的医患纠纷都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协调解决的,医患双方本着权利自由的原则可以选择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导下大小化小、小事化了。

2.2 司法部门主导下的纠纷调解

目前,我国医患纠纷采取的最主要的解决途径就是在司法部门主导下的化解模式。司法部门在解决民事案件中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其公正性、公平性值得信赖,它是法律权威的象征。因此,如果患者觉得采取第一种协调方式有失公平的话,可以选择在司法部门的主导下进行解决。

2.3 社会组织主导下的纠纷调解

我国很多地区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以社会组织的的形式展开协调工作,但通常都是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其人员、资金和工作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这样做的优点就是它可以节省政府的行政管理支出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来解决冲突。

2.4 商业组织主导下的纠纷调解

商业组织主导下的医患纠纷协调方式并不是我国主流的调解模式,但也有一些当地的商业组织试图进入纠纷协调行列,由保险公司或相关市场参与者进行资助,并形成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如成立于2004年11月的天津市金必达医务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正是一个专门从事医疗纠纷诉讼事业的协调事务所,帮助当地解决了不少医患纠纷,得到一致好评。这种协调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资金和人员需求,解决比较常见的医患纠纷事件。

2.5 司法诉讼的途径

诉讼是解决医生和病人之间争端最权威的方法,通过严格的程序和裁判的使医生和病人之间的争端得到最高强制力的解决方案。但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医疗事故诉讼案件的证据是很难在短期内进行甄别,难以及时地解决冲突,这种情况下使用法律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在医疗纠纷的发生,医生和病人之间的纠纷发生之后,患者常常急于得到补偿,不愿意浪费时间,然而司法诉讼需要金钱作为支撑,因此,司法机关无法主动参与到相关事件中,争端往往无法及时控制而升级。同时,司法更加看中证据,以理服人,但病人对于信息的掌握属于弱势群体,因此需要医生和患者之间利用法律程序来解决争端的案例并不常见。

3.结语

医患纠纷严重影响了二者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对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寻求合适的医患协调途径是及时控制纠纷事件的关键,使双方损失降到最小。本文为有效地治理医患纠纷提供了几种不错的途径,希望对各地医患纠纷事件的协调治理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程文兰.浅谈医患冲突产生的原因及改善的对策[J].中国医学创新,2012(21).

[2]石翠杰.探索化解医患纠纷新模式[J].中国司法,2010(5).

[3]乐虹.当代医患关系及纠纷防控新思维[M].北京:科学出版, 2011.

论文作者:刘欣

论文发表刊物:《医药前沿》2016年8月第2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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