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的金融风险意识与银行业的退出制度——对300户城乡居民、157户银行职员的问卷调查及其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银行业论文,问卷调查论文,存款论文,城乡居民论文,金融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几年来,由于巨额不良资产所累积形成的金融风险问题愈来愈受到关注。尤其是东南亚金融危机后,金融风险更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本文通过对存款人金融风险意识的调查和实证分析,试图找到一种分析研究金融风险问题的新的思路和方法。
一、金融风险意识分析:当前是否会发生金融危机?
(一)金融风险意识问卷调查的组织
我们这次选择了300户城乡居民,157户银行经理和职员,以及50户单位法人作为问卷的调查样本。样本点分布在11个县市。在300户城乡居民中,有农村居民100户,城市居民200户,其中,老、中、青各占39.33%、33.67%、27%,男、女各占55.67%和44.33%。在157户银行员工中,行长经理有73户,占46.5%,一般职员84户,占53.5%;样本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二)存款人的金融风险意识
我们判断存款人是否具有金融风险意识,首先要了解存款人对存款资金风险性的认识,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判断标准。如果存款人没有认识到存款资金的风险性,那么,也就不可能形成理性的储蓄行为和支付行为。问卷结果大大出乎我们的意料。当我们对300户城乡居民提问“钱存在银行金融机构有风险吗?”,只有15%的城乡居民回答“有风险”,有9%的城乡居民回答“没有考虑”,有高达76%的城乡居民认为“没有风险”。其中,在100户农村居民中,认为钱存在银行金融机构没有风险的人数更高达82%,而只有7%的农村居民认为“有风险”。这说明,我们广大存款人的金融风险意识是十分低下的。
由于居民认为钱存在银行金融机构没有风险,因而,在选择存款机构时,就很少考虑银行的支付能力。当我们对300户城乡居民提问“存款时是否考虑过银行的支付能力”时,有26.67%城乡居民回答“没有考虑过”,25.66%的城乡居民回答“没有必要考虑”,两项合计,达到53.33%;另有16.67%的城乡居民存款时考虑过银行的支付能力,但是他们认为银行金融机构的支付能力大小并不影响到个人的储蓄行为。只有31%的城乡居民在存款时考虑过银行的支付能力,并且把这一因素当做存款选择的首要标准。这就是说,有69%的城乡居民并不关心银行的支付能力。农村居民在这一问题上反映更为突出。在另外一道问卷题中,同样也证实了这一点。当我们提问“您选择一家银行或类似于银行的机构存款时,其首要标准是什么?”,只有11.7%的城乡居民选择“看这家银行是否有能力兑付所吸收的存款”,而其它88.33%的居民则把利息高低、服务态度好坏、是否方便以及与银行机构的关系好坏等因素作储蓄机构选择的首要标准。
(三)进一步分析: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源自于什么?
需要我们弄清楚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我国存款人的金融风险意识如此的低。正如某些专家分析的那样,我国存款人的信心源自于对国家的信任,这种信任实际上相当于国家为存款人开展了存款保险。在前面我们所提到的认为“钱存在银行金融机构没有风险”的人群中,我们对其原因进行了问卷,进一步证实了这个观点。有33.33%的居民认为“银行金融机构都是经过国家批准的,银行出了问题,国家要来解决”,另有32.89%的人认为“从来还没有碰到过钱存在银行而取不出来的情况”,这部分人群一方面相信自己的经历,另一方面,也同样是出于对国家的信任。
存款人之所以对银行保持充分信任,没有形成合理的风险预期,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还没有形成有效的银行业退出制度,存款人还没有碰到过银行破产倒闭的情况,他们不能体会到银行金融机构破产将会给存款人带来怎样的损失,而且相信国家会尽力保护老百姓的利益。因而,在我们提问“银行金融机构是否会破产倒闭”时,有59%的人认为“不会”,9%的人“不知道”,只有31%的人认为“会”;在提到银行金融机构为什么不会破产倒闭时,31.51%的人认为“从来还没有碰到过银行金融机构倒闭的情况”,37.85%的人认为“国家要保护老百姓的利益”,31.64%的人认为“银行金融机构破产倒闭会破坏社会稳定”。只要银行不会破产倒闭,存款人自然也就不会有风险,这是明摆着的事。
事实上,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国家一直对银行实行十分严格的保护政策,鲜有银行破产的现象,即使有个别银行破产倒闭,国家也没有让老百姓吃亏,而且对银行关门事件也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公众很难对此有所了解,因而,形成这些畸型的风险意识也就不足为怪了。所以,在我们提问“国家允许银行金融机构倒闭吗?”,有77.67%的人认为“不允许”,只有22.33%的人认为“允许”。不管城乡居民的预期是否理性,但这在我国终究是一个事实。因此,我们的看法是,要使存款人形成金融风险意识,建立银行业的退出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存款人金融风险意识低下的成本问题
应该说,存款人风险意识低下对银行业的稳定是有好处的。但是,如果存款人风险意识过分低下,则又不是一件好事情,会产生很高的社会成本。
一方面,存款人风险意识低下,使得许多低效率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金融市场,导致资源严重浪费。
当存款人没有安全性方面的考虑后,收益的高低往往就成为了存款人选择存款银行的一个重要因素,甚至于成为决定性的因素。由于缺乏高效率的服务方式、相应的管理手段和与之相适应的人才队伍,各类非法金融机构基本上是靠支付高利息来赢得市场的。在我们的300户问卷对象中,有27%的人在各种基金会有存款,他们在回答在这些机构存款的动因时,有55.56%的人回答是“这些机构利息高”。农村居民的这一比例还要高些,在100户农村居民中,有35%的人在各种基金会有存款;其中,有62.86%的人是因这些机构利息高才存款的。由于银行金融机构在利率方面受到中央银行的严格管制,不能满足存款人的利益要求,这就为各种非法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很大的发展空间。本来,存款资金进入那一家机构本是无关紧要,只要能使资金产生最好的效益。问题是,各种非法的金融机构绝大多数缺乏对存款资金进行有效管理的人才,服务手段、服务方式、营业场地、管理经验和知识准备都相当落后,因而,自然会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最终导致了资源的大量浪费。另一方面,存款人金融风险意识低下,使银行经营者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激励,导致经营行为的非理性化。
银行业不同于其它行业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它的高风险性,经营者所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如何有效保证存款人的支付要求,避免支付危机所造成的破产倒闭,从而促使经营者努力改善资产结构,审慎放贷,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但是,如果存款人没有形成金融风险意识,对银行金融机构和经营者而言,自然也就不会有支付风险,很容易导致经营者的非理性化经营行为。一是会降低银行的流动性偏好,引致银行经营者超负荷盲目扩张行为;二是会使银行经营者的行为失去约束,导致违规经营;三是会降低贷款的审慎性,导致不良资产大量增加。国家对银行业实行全面的保护政策,没有建立银行业的退出制度,一方面造成了存款人风险意识低下,降低了银行应有的支付压力,损害了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另一方面,也直接影响了银行经营者的预期,导致了很大的成本问题。据我们对157户银行经理和职员询问“国家是否允许银行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时,有54.14%的人认为“不允许”;其中,73户行长(经理)组中有56.16%的人认为“不允许”。既然国家不允许银行金融机构破产倒闭,那么,当银行面临支付危机时,国家肯定会全力相救,这是明显的道理。因此,当我们提问“如果银行出现支付危机(挤兑),国家是否会采取一切措施来保证银行不关门?”时,77.07%的人认为“会”;而在掌握决策权的73户行长(经理)组中,认为国家会采取一切措施来保证银行不关门的人数更高达83.56%。既然国家会采取一切措施来保证银行不关门,作为银行经营者而言,也就没有必要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问题。这样,必然会产生各种“道德风险”问题。所以,当前银行业普遍存在的超负荷扩张、资产质量低劣、流动性差以及以贷谋私、寻租等问题就毫不奇怪了。
另外,银行的层级代理成本及其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作用,这也是一个需要引起我们高度注意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让存款人直接监督银行经营者,这与股票市场股东监督功能相同,就是“用脚表决”,当存款人获知存款银行在经营上存在问题时,取出存款,一走了之,这样,就会使银行面临较大的支付压力,甚至出现挤兑,从而便于对经营者实施惩罚。但这种监督功能成立并发挥作用必须有二个前提条件:一是银行的信息是较为公开的、透明的,至少存款人能够通过一定的渠道了解银行的经营情况;二是存款人具有较强的规避存款风险问题的激励。如果存款人风险意识低下,国家继续对银行业实施全面的保护制度,存款人的这种监督功能就不会存在。从这一角度来看,存款人所形成的理性风险意识,实际是现代银行业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提高银行业的经营效率有重要的作用。
三、几点政策建议
(一)当前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是重要的。但是,在存款人尚未形成金融风险意识,或者说,在存款人风险意识低下这样一种情况下,应将当前防范金融风险的重点由增强银行的支付能力转移到加强对不良贷款的清收上来。通过盘活不良贷款,降低信用风险来达到逐步消除风险隐患的目的。
(二)建立并完善由政府主导下的银行破产制度,以达到树立存款人金融风险意识的目的。但是,在建立银行业的破产制度之前,应首先建立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使存款人对国家的“不允许”银行破产的信心消除之前,重新树立一种对国家存款保险的信心。维护并保持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以达到稳定金融的目的。在此基础上,有步骤依法地关闭一些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中小型地方性银行。
(三)实行有限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国家存款保险公司。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应实行全额保险制度,以达到稳定存款人信心的目的。待实行银行业破产制度一段时间后,视存款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再逐步推行有限的存款保险制度。
(四)重组国有独资的大型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对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按经济区域重新分解并各组建100家区域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每家重新组建的银行均实行企业法人、个人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制银行,工、农、中、建四家银行的总行变成银行控股(集团)公司,对100家银行实行控股,这些被控股的银行既可以看做是国家银行控股(集团)公司的一级分行,又可以看做是独立的地方股份制银行。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减少了银行的委托—代理层级,降低代理成本,有利于增强大银行的产权约束。二是可以因此走出TBTF的两难困境,如果银行控股(集团)公司所控股的某一银行面临破产危机,同样可以实施破产,这样对银行控股(集团)公司来说,所损失的员是一部分股权和资本,对整个银行的信誉并不会有多大的影响。因而,一般不会累及其它的被控股的银行(或者是一级分行)。三是这种做法同样也兼顾了银行的系统性和规模化要求,因为这些被控股的银行实际上也可以看做是银行控股(集团)公司的一级分行。也正是基于对TBTF的考虑,我们建议应该限制或禁止一些区域性的商业银行跨区域设置分支机构的倾向。
(五)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的职能。首先要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力,严格对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高级职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对一些经营不善的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应该有权更换其经理人员。对于面临破产倒闭的银行,宜多采取秘密接管,更换投资者的手段进行破产,尽量少用关闭机构的手段,以避免造成大的振荡。应该授予中央银行对社会金融监管的更大权力。同时,要充分发挥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对于有最终支付能力,但当前支付能力不足的机构面临支付困难时,中央银行应给予贷款援助;而对于严重资不抵债、经营亏损、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则应该停止援助,让其破产。
(六)建议中央银行建立存款人金融风险预期的定期问卷调查制度,对存款人的金融风险预期进行动态监测,以便于及时把握存款人的金融风险预期,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控制金融危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