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俄罗斯论文,公司治理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引言
对庞大的国有经济实行私有化,并在私有化的基础上建立起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微观经济基础,是俄罗斯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的重要内容。这是一种“存量改革”战略,即一开始就把改革的重心放在对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造上,通过大规模的群众性私有化运动转让或出售国有资产,并希望借此形成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及其广泛社会基础,即私有者阶层。这种战略选择除了实现其政治目标、遏止经济形势急剧恶化、防止国有资产快速流失、保证社会稳定的考虑外,主要是由激进民主改革派所接受和信奉的产权经济学思想所决定的。所以说,与私有化有关的理论和政策措施反映了俄罗斯所有制改革的基本思想。私有化的实施,不仅使俄罗斯的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且也为过渡经济学的发展充实了许多宝贵的正反面材料。
为了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造,俄罗斯前后出台了《俄罗斯联邦所有制法》和《俄罗斯联邦私有化法》,在这两个法律文件的指导下,俄罗斯于1992年年初全面开始实施私有化改革战略。依据私有化对象(企业)规模的大小,俄罗斯的私有化有小私有化和大私有化之分。而按照私有化改革的进程大私有化又依次可区分为“证券私有化”(1992年7月~1994年6月)、“现金私有化”(1994年7月~1996年12月)和“个案私有化”(1997年开始)三个阶段。
通过私有化,俄罗斯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主体基本实现了多元化。但是,由于私有化目标的政治性、进程的激进性和方式的无偿性,使得整个所有制改革严重脱离国情,违反经济发展规律,产权改造流于形式,企业治理缺乏创新,加之宏观经济环境恶劣,因而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既没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竞争力,进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也没有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消除严重的两极分化,更没有形成广泛的私有者阶层,反而促使俄罗斯特色的、金融资本与工业资本相互渗透的金融工业集团迅速崛起,造就了一小撮成为国家资产继承者的寡头资本家。所以说,除了小私有化之外,可以说私有化基本上是不成功的,它不仅没有解决经济问题,实现政治目标,而且还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社会损失。
通过对俄罗斯微观基础改革的分析,我们认为,对于过渡经济来说,产权是效率提高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私有化并不必然带来效率的提高,健康、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是保证企业取得良好经济绩效必不可少的条件;产权改革是手段,不是最终目的,伴随产权改革的同时,还必须在企业下大力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因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才是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效率的关键。
二 俄罗斯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公司治理结构及其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受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这样一些问题。因此,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所有权安排几乎是同一个意思,或者更准确地讲,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
公司治理结构具体由一系列的契约所规定,所有这些契约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正式契约,一类是非正式契约。非正式契约是指由文化、社会习惯等形成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没有在正式的合同中写明,从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执行性,但实实在在地起作用。正式的契约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适用于所有企业的“通用契约”,另一类是只适用于单个企业的“特殊契约”。前者包括由政府颁布的一整套法律、条例,如公司法、破产法等,后者包括公司章程、条例,以及一系列具体的合同。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如下特征:股东是剩余索取者,拥有“每股一票”的投票权,通过投票选择“董事会”,再由后者选择经理;经理的收入一般由合同薪水加奖金、利润分成和股票期权组成(因而经理既是合同收入索取者,又是剩余收入索取者),拥有对企业日常运行的决策权;债权人拿取合同收入(利息),一般没有投票权,但当企业处于破产时,就取得了对企业的控制;工人拿取固定工资,一般没有投票权。实际的治理结构当然要比这复杂得多。
那么,什么是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机制?对于这一问题,经济学家已经得出如下结论:
首先而且最根本的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应尽可能对应,即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当拥有控制权;或者反之,拥有控制权的人应当承担风险;第二,经理的补偿收入应当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而不应当是固定合同支付。换句话说,经理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第三,资本家应当拥有选择和监督经理的权威;第四,最优公司治理结构应当是一种状态依存控制结构。也就是说,控制权应当与自然状态相关,不同状态下企业应当由不同的利益要求者控制;第五,为了解决投资者的搭便车问题,应当让所有权适当集中于大股东手中(注:参见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109页。)。
对于转轨经济来说,目前微观经济领域最重要的制度建设应该是公司治理,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的重要作用在于:
(1)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关系微观基础改革的成败。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保障投资者权益。这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的制度基础。如果因公司治理的缺陷,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保证,机构投资者、外资和个人投资者将会“用脚投票”,远离公司。而政府股东由于退出的障碍,就会处于两难的地步。如果不加干预,坐看国有资产流失,有失责任;如果以强化行政干预的方式来维护所有权,那就退回到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政企不分原点,使改革遭到失败。
(2)公司治理水平影响经济增长。有投资能力的机构和个人不一定就是创办企业的好手。只有源源不断地将机构和个人资金通过资本市场流入企业,转化为生产发展资金才能保持经济增长,而公司治理在这一转化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关系经济发展全局,公司治理水平影响经济增长。
(3)公司治理是企业竞争力最重要的基础软件。大凡世界上取得惊人业绩的大公司几乎都经历了同一个过程,发展——融资——再发展——再融资。能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的基本条件就是取得投资者的信赖。现在的情况是,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需要不断充实资本金,获得发展的机会;而那些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则四处寻找良好的投资项目和可信赖的业主。这两者能否有效结合,一是看资本市场是否健康有序;二是看公司法人治理是否规范有效。可以说,一个富有前景的企业,有效的公司治理、对股东的诚心是取得投资者信赖的基石,是走向资本市场的通行证,是企业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据麦肯锡企业顾问公司2000年调查,对同等赢利水平的公司,投资者愿为治理机制良好的公司股票多支付20%以上的溢价;在亚洲金融危机后,投资者在评估亚洲投资潜力时,认为董事会行为质量比财务问题更重要和同等重要的占75%。
(二)俄罗斯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基础和对股东权利的保护
当俄罗斯的微观基础改革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时,俄政府非常明显地感觉到,当时所实行的法律基础开始阻止公司制经济成分、有价证券市场的发展,抑制投资的流入。原因是,当时的法律基础只是为1991~1994年间的大规模群众性私有化而建立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法律基础已经无法适应后私有化阶段所形成的诸多条件。也就是说,对已经私有化了的企业如何进行公司治理,便成了俄罗斯微观基础改革的主要任务。
从1995年1月1日起,俄联邦公民法典第一部分成为股份公司领域内制定有关法律文件的基础。作为商业组织的法律组织形式的股份公司和作为公民权利对象的有价证券是该法典调节的对象。然而,法典所包含的只是调节股份公司的最一般准则。它确立的只是管理股份公司的一般结构,针对全体股东大会的特别权限也只是规定了最低限度的一组职能。从经济角度看,公民法典中第一部分有关股份公司的章程不能保证股份公司完成其主要任务,即成为向经济中吸纳资本的法律组织形式。根据国际发展法制经济研究所的评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1.在利用法人的有限原则方面缺乏一贯性,这给股东造成了无法控制的附加风险(例如,根据该法典的规定,能够决定股份公司经营活动的股东,在公司破产时需要履行承担公司债务的最佳责任,如果破产是因这些股东的行为所致);2.缺乏及时吸纳所必需的资本的有效机制(吸收资本的复杂性表现在,必须修改股份公司章程才能发行补充股票和制定发行债券的限制性规定);3.股东的权利得不到足够的保护,保护水平最终决定股份公司吸纳资本的能力(注:А·拉迪金、Р·艾托夫:《发展公司制经济的制度问题:所有制、公司治理、有价证券市场》,莫斯科1999年版,第138页。)。
1995年通过并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俄联邦股份公司法》可谓是公司法领域中的最重要事件。该法生效之后,法定资本中国家股份额低于25%的所有私有化企业均按该法的基本原则开展活动。在此我们对该法中的一些重要章程作以列举:1.改变了股东大会的程序、权能和特别权限(这方面最具实质性的变化是:股东大会无权决定股份公司的任何经营性问题);2.对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规定了许多权能和特别权限;3.每年重新选举董事会的所有成员;4.进入管理机关的人员应对股份公司负责(负连带责任);5.股份公司法定资本的概念是指股份公司所分配股票的票面价格总额;6.引入了“累积优先股票”(кумлятивнаяпривилегированная акция)概念(延期支付股息);7.引入了由纯利润形成的“股份公司职工股份化基金”(фонд акционирования работников АО)概念;8.保留了“股份公司净资产”(чистый актив АО)概念,与股份公司净资产的多少有关的是,如果净资产比法定资本少,就减少法定资本,净资产少于应达到的法定资本最低标准,就注销股份公司;9.在分配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时使用由董事会确定的“市场价值(价格)”概念(注:А·拉迪金、Р·艾托夫:《发展公司制经济的制度问题:所有制、公司治理、有价证券市场》,莫斯科1999年版,第139页。)。总体上讲,该法律的内容引起了各种不同的反应。有反对的,也有赞同的。但无论如何,该项法律的一个无可争辩的优点是其较高程度的细则化,这使得有可能最低限度地参照其他法律文件。股份公司法的出台同时也说明,公司法领域中的现代法律基础尚处在形成阶段,还需要进一步的发展,这种发展可以沿着两条主线来进行,即完善以前通过的法律文件;出台新的法律文件,以便填补法律漏洞。
《俄联邦股份公司法》也对保护股东权利问题给予很大关注。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出台的有关股份公司方面的一些基础性文件(第601号政府令和第721号总统令)规定的只是一组股东应享有的标准性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获得股息的权利和在股份公司破产时获得一份财产的权利,等),而股东在其他方面的权利却无法得到保护。《俄联邦股份公司法》的出台及实施,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从保护股东(首先是中小外部股东)利益的角度来看,该法最重要的创新是:1.有权要求对拥有不少于10%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召开不定期股东大会;2.在股东人数超过1000的股份公司中选举董事会时必须累积表决;3.掌握不少于1%的所分配普通股票的股东有权对董事会成员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4.掌握优先股的股东在某些情况下有表决权;5.实行“独立经理”制度,属于“独立经理”的是股份公司非一人执行机关董事会成员,或者说是集体执行机关成员,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其直系亲属不在股份公司管理机关担任职务;6.继俄联邦公民法典之后,该法又规定,掌握有表决权股票的股东有权优先购买股份公司补充发行的股票;7.在重组、进行大型交易或修改股份公司章程并造成股东的权利状况恶化的条件下,股东有权要求股份公司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赎买属于他们的股票。在这种情况下,限定股份公司只能赎买其净资产的10%;8.首次规定(基本上是为了限制收购股票控制额),相关人员在购买30%甚至更多的股份公司普通股票时,必须建议股东们按照不低于此次购买之前6个月以来的平均价格出售他们的普通股票;9.严格要求股份公司向股东们公开各种信息。这一点对俄罗斯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原则性的意义。
(三)俄罗斯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
前面讲过,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的表现形态,是由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的契约规定的制度安排,“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应”这个私有制逻辑是理解公司治理结构的一把钥匙。对俄罗斯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解也应从对企业的所有权(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两方面来理解。
1.俄罗斯私有化企业的所有权结构
在俄罗斯,企业的所有权结构随着私有化的进展也经历了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当私有化第一阶段(即“证券私有化”)结束时,俄罗斯基本上形成了“股份资本结构分散化”的所有权结构,其主要特点是企业内部的职工掌握了多数股份。具体来说,在1994年实现私有化的大中型企业的全部股份中,企业劳动集体(包括全体员工,又称“内部人”)拥有的股票占60%以上。其中,较大份额的股票(44%~56%)掌握在普通职工手中,管理者持有的股票则大大低于职工持股量,在9%~22%之间。企业外部投资者(即“外部人”)平均持股份额为20%左右,其中,公民个人持股量很少,在10%以下,外国投资者基本上没有参与第一阶段的私有化。法人机构投资者拥有的股票份额相对较大,其中投资基金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拥有全部股票的5%左右。留在国家手中的股份仍然很大,相当于全部股票总量的12%~17%左右(注:А·拉迪金:《俄罗斯后私有化阶段的产权再分配》,〔俄〕《经济问题》1999年第6期。)。
第一阶段的大规模无偿私有化运动并没有给私有化企业带来发展所必需的资金,职工尽管拥有大量股权,却难以承担有效所有者的责任,这一切使得企业在私有化后仍难以改善效益。为了克服前期的缺陷,俄罗斯政府相继调整了私有化方案(这在前面已有论述)。新的私有化方案的实施,使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总体趋势是内部人拥有的股票份额下降,外部人持股比例上升,国家掌握的股票持续稳步减少。如在1995~1997年间,外部人持有的股票增幅在10%以上,其中公民持股比例上升了近4%,外国投资者拥有的俄罗斯企业股票份额增幅较大,达3.4%,俄机构投资者持股增加了近3%。而在1997~1999年间,外部人持有的股份又增加了4%,其中公民持股增加3.4%,外国投资者拥有的股票增加2.5%,而俄国内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前有小幅下降。在外部人持有的股份不断增加的同时,国家拥有的股份却稳步下降,在1995~1997年间,国家股在总股本中所占的比重下降了3%,截至1997年,国家只拥有全部股票的6.5%。而且在74%的股份公司中已不再拥有任何股份,这说明,近3/4的俄罗斯大中型企业已经完全私有化了。
总之,证券私有化之后,俄罗斯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变化,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部人股权下降,外部人股权上升,出现职工股权向管理者和外部投资者手中集中的趋势;二是股权集中程度高。在俄罗斯的私有化企业中,拥有控制股的所有者在他们所投资的企业中平均持股份额是53%~89%,超过了绝对控制股的规模(51%)(注:奥库茨涅克等:《控股所有者及其对企业经济行为的影响》,〔俄〕《经济问题》1998年第12期。)。1999年的调查结果显示,为取得控制地位,管理者平均要持有投资企业52%的股票,而金融机构则需拥有64%的股票(注:参见〔俄〕《经济问题》2000年第1期。)。股权的集中从一个侧面说明俄罗斯在经济体制转轨中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相当薄弱。
2.俄罗斯私有化企业的控制权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解决股份公司内部各种代理问题的机制。它规定着企业内部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关系,特别是通过显性和隐性的合同对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进行分配,从而影响企业家和资本家的关系。如果说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剩余(总受益减去固定合同支付)的要求权的话,那么,控制权大体上说来就是指选择和监督其他代理人的权力。也就是说,控制权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经营决策权;二是选择和监督经营成员的权力(注: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5页。)。
私有化初期,俄罗斯的激进改革派为了缓解企业领导人对即将失去控制权的恐惧和“赎买”工人对私有化的阻力,选择了“证券私有化”。这种“无偿私有化”虽然加快了私有化改革的进程,但却在新形成的股份公司中出现了“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多数私有化企业不遵守“企业在私有化后的一年内召开股东大会重新选举董事会”的法律规定,致使外部人很难进入公司领导层。经理人员不仅掌握了对企业的控制权,而且与本企业职工一起设置种种障碍阻止外部投资者的股份资本进入本公司。在争夺股份公司控制权的斗争中,经理人员通常采取的手段和方法有(注:应该指出,一些手段随着私有化方案的调整已不可能再使用,还有一些手段因1996~1997年间法规的不健全而无法使用。):在商业竞标和私有化拍卖中购买股票;通过归其管理的分公司(基金会)购买股票;通过股份公司本身赎买股份公司的股票,随后再将赎买的股票出售给职工和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它们管理的公司),以便在增加“内部人”持股的比重的同时对外部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封闭型股份公司中通过集体性信托)控制职工的部分或全部股票;受托管理国家的股票控制额;变更股份公司的法定资本额,其中包括通过按优惠条件在行政管理人员和职工以及“友好”的外部股东和假外部股东中间出售新发行的股票,有目的地减少“外部人”股东的股份额;收购职工的股票;对有意将自己的股票出售给“外部人”购买者的职工实行物质上的和行政上的制裁;实行整体上分散股本战略,以便对有实力的外部投资者收购股票造成困难;在现金私有化过程中购买“剩余”的股票控制额;经理人员和“友好”的外部投资者建立“攻守联盟”;诱使地方权力机关对收购职工股票的外部中介和公司实行各种行政限制;利用地方权力机关“支持”的法律诉讼;在公司章程中对股票控制额实行限制;实行虚假破产,随后收购所出售的资产,等等。这种非规范做法是俄罗斯私有化初期快速私有化的产物,它必然产生许多严重的“后遗症”。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俄政府在调整改革方案的同时,才出台了《股份公司法》。在该法的指导下,内部人控制私有化企业的局面有了一定的改观,公司董事会中外部投资者的代表有所增加。例如,1995年外部人在董事会中平均拥有14%的席位,1996年上升到31%。1995年只有64%的大中型企业的董事会中有外部股东代表,到1996年,超过3/4的企业中有了外部人董事。典型的董事会不再由高级经理组成,而是由两个外部代表、一个国家代表以及四个经理组成(注:〔美〕约瑟夫·R·布拉西等:《克里姆林宫的经济私有化》(中译本),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
董事会中外部人代表的增多,一方面是由于更多的公司开始按照法律规定的累积投票原则选举董事会,更为重要的是外部投资人的股权在后私有化阶段显著增加。例如,在私有化初期,外部人仅拥有20%左右的股票,但到1997年,其持有全部股票的比例就上升至40%左右,并在48%的公司中拥有了多数股票。经验性调查也证实了外部股权的上升与外部股东当选为董事之间存在着紧密的正向联系(注:〔美〕约瑟夫·R·布拉西等:《克里姆林宫的经济私有化》(中译本),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版,第103页。)
通过后私有化阶段的公司治理,俄罗斯内部人控制企业的状况有所缓解,但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俄罗斯的多数私有化公司至今仍由原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等管理者控制。据报道,1995、1997和1999年,内部人控制企业的比例分别为59%、53%和48%,而外部人控制企业的比例相应为36%、39%和45%,国家控制企业的比重为5%、8%和7%(注:参见卡别留什尼可夫:《俄罗斯工业中的第一大股东与控股所有者》,〔俄〕《经济问题》2000年第1期。)。
(四)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目前在俄罗斯存在的仍然是一种畸形的“内部人控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它无法对投资者作出可信的偿付承诺,因此,很难从外部得到进行重组和投资所需的私人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为了保证私有化改革进程的延续,可能会被迫为企业提供担保,要求银行向私有化的企业提供贷款。由此会造成一种危险,即政府担保减少了债权人的监督动力,使银行业预算约束软化,进而导致全面的道德风险。那些本来准备实行企业重组的企业发现,那些不打算进行改革的企业反而会得到政府的救助,这就会极大地削弱企业重组的动力。这样,如何构筑私有化企业的治理结构,才能在为企业提供必需的资金供给的同时,提供一种必要的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就成为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入的关键。
按照通常的分析,要在转轨经济中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就应当促进有效率的证券市场的发育,培养积极的、有影响力的股东,以及制定可以保证股东在董事会中居于控制地位的公司法律。但是,俄罗斯的实践表明,在设计转轨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时候,不能忽视转轨过程所具有的路径依赖或循序演化的性质。在俄罗斯,旧体制下高度垄断的经济结构的影响,在旧体制后期国有企业经理们扩大的自主权力都对演进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了很强的控制,没有任何一个外部股东拥有决定性的权力,可以因为他们经营绩效不佳或道德风险行为而将其解职。对于工人们来说,他们要维护自己的就业岗位和从企业得到的福利,而企业会保护他们的工作和既得利益,在这方面,公认的利益与经理阶层的利益发生了重合。面对这种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任何有关企业战略决策的外部压力,只要可能对内部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都会遭到强烈的反抗。由此可见,俄罗斯私有化企业和资本市场的特点,就决定了必须构筑一种对“内部人控制”的企业进行外部控制的机制,这种机制即使是在外部人不用有决定性的股份,而经理和工人又不会自愿放弃其应得的利益和权利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有效地发挥作用。目前,在对转轨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中,有的西方学者认为银行能够在其中扮演一个十分关键的角色(注:冯舜华、杨哲英等:《经济转轨的国际比较》,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5页。)。通过实证信用监督,银行能够在企业经营项目的事前选择中起重要作用;通过实行破产威胁,银行对企业行使事后的相机控制权,可以采取强硬的行动并发起企业重组。这种相机控制权的存在将导致公司预算约束的硬化。西方学者将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融资联系起来,区分了两种不同的金融类型:“保持距离型”(arm-length)和“控制导向型”(control-oriented)。“保持距离型”融资是“通过目标来治理”,当企业履行了融资合同所规定的偿付承诺时,投资者并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战略决策;只有当企业无力偿付时,投资者才会行使事后清算权。“控制导向型”融资则是“通过干预来治理”,投资者通过自己监控企业投资经营决策以减少代理问题。控制的形式既可以通过债权进行,也可以股权实施。实施控制的组织机构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投资公司、共同基金和其他企业。一般认为,在转轨经济中,由于资本市场发育不足,产权模糊以及禁止某些特定资产的转让,更加强化了资本市场缺乏流动性的状况。因此,通过银行实行控制导向型融资是比较常见的选择。
另外,对于像俄罗斯这样的转轨国家来说,从政府人员到投资者,到公司董事、经理,都要从根本上认识公司治理是现代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制度安排”,应加快公司治理觉醒的过程。当前应着重理解的是:(1)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是保护股东的权利;(2)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的途径是改善股权结构;(3)完善公司治理法规,培育公司治理文化需要政府、投资者、经营者、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的共识和共同努力。总之,要加快公司治理觉醒的过程,使维护股东权益、包括小股东必须受到公正待遇成为社会普遍共识和主导倾向,为社会资金、基金甚至国际资本顺利地、源源不断地流向生产发展开辟通道。只有这样,俄罗斯的企业才能壮大成熟,其经济也才能持续、稳定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