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蔽与重释:当代西方学者论“马克思与正义”
李 兵 姜素萍
摘要: 在当前“全球正义”的对话契机下,关注可能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已成为一种事实。深挖当代西方学者研究“马克思与正义”的主要观点,解蔽与重释资本主义剥削是否正义、马克思以何批判资本主义、正义自身的限度三个基本问题,进一步探究马克思正义观的历史唯物主义内涵,能够为建构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提供理论资源和重要参考,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关键词: 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资本主义;马克思;正义
20世纪70年代以来当代西方学者对“马克思与正义”的探讨持续了近半个世纪,这一交锋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在马克思“诉求”或“批判”(甚至“拒斥”)正义重返视野的今天,对“马克思与正义”问题进行解蔽与重释,吸收当代西方正义理论研究中的合理因素,避免其不足“使它们不可能为害”,能更为准确地厘清马克思对待正义的态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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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主义剥削是否正义
马克思一生中都在批判资本主义,揭露资本主义将极少数人的利益凌驾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之上,从根本上腐朽人类文明,最终将会被推翻。伍德提出,虽然马克思将资本主义制度描述成一种不正义的社会制度,但是,马克思并没有明确提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更没有论证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① [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年第6期。 伍德执此观点的重要依据是马克思的一段文本:符合生产关系发展规律的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就是正义的,反之就是不正义的。② [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 他认为马克思判断正义的标准取决于生产方式,资本主义剥削是否正义依赖于其与现行的生产方式是否一致,符合生产关系发展规律的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与生产方式一致就是正义的,反之则是不正义。
胡萨米抨击伍德的观点,他认为理解“马克思与正义”要从生产方式和阶级立场等方面分析,但伍德等人却仅从生产方式去界定,这使得马克思成为统治阶级正义观的辩护人,失去了社会批判性。③ [美]齐雅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年第5期。 伍德和塔克对马克思的文本断章取义,将论断建立在单一段落之上,其依据的理论支撑事实上并不存在,因为这一段落出现在马克思嘲讽资本主义的语境中。① [美]齐雅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 他认为资本主义分配原则违背了社会主义原则(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因此是不正义的。② [美]齐雅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 伍德指出胡萨米的理论至少有两方面不准确:一是自己引证“单一段落”只是为了说明马克思否定了李嘉图的某些社会主义的观点;二是提出在马克思的其他一些文章中也认为资本主义的分配并不是不正义的。伍德则批评胡萨米的观点缺乏文本依据。他认为马克思极少表达谴责资本主义社会的原因,因此难免会引起争议,而胡萨米的文章就是典型的误读例子。在伍德看来,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就是资本家借助资本剥削工人,这种交易没有什么不正义的,认可资本家的剥削是正义的并不是为资本主义辩护。资本家交易的正义在于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分配正义标准相适应,马克思反对的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侵犯了法权标准,因而不能从正义的角度去理解。③ [美]艾伦·伍德:《马克思论权利与正义:答胡萨米》,《现代哲学》2009年第1期。
布坎南赞同伍德以法权概念阐释马克思的正义立场,但并不认同伍德断言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无所谓正义或不正义、甚至是正义的立论。布坎南指出伍德的问题在于,没有区分正义的两个层面的论述,没有看到马克思基于法权的内在批判。布坎南认为,伍德的分析排除了以阶级社会的法权观念(即权利观和正义观)为基础,即马克思的内在法权批判的可能性。④ [美]艾伦·布坎南:《布坎南评艾伦·伍德的〈卡尔·马克思〉》。 虽然马克思的内在法权批判不是最根本的批判,但内在法权批判通过破坏资产阶级正义观对现存社会秩序的支持,为批判资本主义扫清了道路。退一步讲,即使采用了内在批判,依据资本主义自身的正义标准,马克思也不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因为劳动者和资本家社会条件不平等,劳资交易下的自由和平等只是一种假象。⑤ 林进平:《艾伦·布坎南对马克思批判正义的阐释》,《现代哲学》2013年第1期。
思考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既要从事实层面辩证地考查资本主义在一定历史阶段下的正当性,也要从价值层面客观分析无产阶级的利益和立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相对于封建社会具有历史进步性和正当性,但应看到这种正当性是相对局限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必将被更高形式的生产方式所取代。无产阶级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才能真正在各个领域实现正义。思考马克思以何批判资本主义问题的重点,离不开“人类解放”这一主题。马克思之所以对“现存的一切进行无情的批判”,恰恰是看到了被扭曲异化了的人,以及“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存在方式的局限。马克思终身奋斗的使命是“人类解放”,“为人的全部思想和行为寻找依据、标准和尺度”⑥ 李兵:《生存与解放——马克思关于人类解放的哲学主题》,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页。 ,以人的生存与解放为主线寻找批判的根据,才会跳出理论的混沌和阴霾。
二、马克思以何批判资本主义
以塔克和伍德为代表的一方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的观点貌似合理,却没能理解马克思的思想内涵。塔克坚称,马克思更关心的是被资本主义制度异化的人如何找回自我,而不仅仅是正义问题。⑥ [加]凯·尼尔森:《马克思论正义:对塔克——伍德命题的重新审视》,第203页。 伍德相信马克思批判的是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对人性的扭曲。剥削是资本主义的本质,马克思谴责资本主义至少部分是因为它是一种剥削制度,它利用资本来无偿占有工人的劳动。在他看来,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有历史性,应从资本主义的内在运行规律及其历史地位分析,而不是从道德方面批判资本主义。⑦ [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
理清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正义与否并予以批判,需要进一步明确:马克思以何批判资本主义?马克思的确谴责了资本主义,但是基于什么来批判争论的各方见解不同。
就此,可以看到伍德的基本逻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剥削是必然的-资本主义剥削不是不正义的(甚至是正义的)-马克思不是因为是否正义来批判资本主义-马克思是基于非道德方面从整体上来批判资本主义。胡萨米指责伍德这一剥削与正义的逻辑荒谬可笑,剥削不可能与正义相一致。胡萨米指出,马克思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解释资本主义功能,在伦理立场上评价资本主义,在处理资本主义的正义话题时,伍德把马克思理论的解释性维度等同于评价性维度,将马克思视为了统治阶级的代言人。① [美]齐雅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 他明确提出,马克思是从道德上而不是从法权角度评价资本主义分配制度,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不可能按劳分配,无法满足劳动者的需求,因而马克思才批判资本主义是不正义。② [美]齐雅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 伍德随即指责胡萨米从一种资本主义之后的正义标准去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无法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重构成马克思本人视为虚假的、意识形态的正义理念。③ [美]艾伦·伍德:《马克思论权利与正义:答胡萨米》。 杰拉斯也基本坚持胡萨米的立场,他坚信马克思用的是超历史的正义原则来批判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性。他认为马克思是基于一种共产主义的正义观来批判资本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实现了公平分配,能够提供比过去的任何社会形式更大的自由。④ [英]诺曼·杰拉斯:《关于马克思和正义的争论》,第179-180页。 这一论点的主要论据有以下两点:一是马克思常用“抢劫”等词汇描述剥削,资本主义剥削不正义只有依据外在于或优于资本主义的标准才能评判。二是只有基于共产主义正义观来批判,才能体现出共产主义社会的优越性。⑤ [英]诺曼·杰拉斯:《将马克思带向正义:补充与反驳》,《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46页。
杰拉斯也指出,马克思认为正义是一种价值,它受制于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因而更适用于广义的分配方面,即所谓的“马克思反对马克思”。⑧ [英]诺曼·杰拉斯:《关于马克思和正义的争论》,第150页。 马克思认为生产决定分配,应该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而不是仅仅依赖抽象的正义分配。杰拉斯提出,要看到马克思善用辩证法,才能理解马克思文本中正义的准确含义。⑨ [英]诺曼·杰拉斯:《关于马克思和正义的争论》,第169页。 马克思关注的正义价值的热情,更多地体现在建立一个正义的共产主义社会之中。
按照伍德等人的理解,马克思认为交易内容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就是正义的。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工人与资本家的交易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工人在一无所有的情况下被迫出卖劳动力,资本家无偿榨取了工人的剩余劳动,工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从本质上看这一资本主义剥削就是不正义的。也如胡萨米和柯亨所说,伍德等人仅仅考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却无视了劳动者的利益,忽略了作为上层建筑的正义对生产方式的反作用,过度推理或者臆断是否正义的相关概念,强调或渲染一种不完整的理解而造成分歧和混乱,恰恰并不是运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视角来分析问题。
三、正义自身的限度
当代西方主流的正义理论是“内在的”,不改变既有的社会秩序,试图在资本主义制度内解决正义等问题。资本主义衍生了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对抗,严重侵害了个人的权利。实际上,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存在就是最大的不正义,在一种非正义的前提下正义永远无法实现。忽略了这一本质性前提,仅把目光局限于正义本身是有限度的,就不能区分马克思与那些仅通过增加工人工资等来实现个人权利的改良主义。
马克思认为法权制度只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次要作用,不能将法权观念作为判断社会的立足点。伍德从四个方面指出了作为法权概念的正义的限度。首先,马克思根据特定生产方式中正义发挥的作用来界定正义。人们追求正义并将其应用于社会实践活动时,正义只能发挥依附性作用。其次,正义只是在特定的生产方式背景下呈现出人类思维中的标准,不能视为抽象地衡量人类的行为、社会制度优劣与否的标准,也不是评价生产方式的依据。再次,马克思反对形式上的正义概念。正义的一切法权形式和原则,只有应用于特定生产方式才有意义。最后,马克思认为不能仅仅根据结果或效果来评判行为或制度是否正义。伍德因此而推论,马克思和恩格斯是要证明正义概念的应用受制于时空变化,所有神圣化和意识形态化的正义概念在某种程度上都是虚假。⑦ [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
对成人教育院校来说,为了保障教育质量,除了要强化教师教育素质以外,自身也要付诸实践与努力,改善校园信息化教育能力,增加技术、资金投入,推动教育手段、教育方法革新。学校应积极购买信息化教学设备、教学资源,打造适合成人教育的信息化平台,服务于广大成人教育学生。学校应当让教师明白教师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定位、教育方法,从而满足不同风格、不同类型的学生学习需求,切实保障教育质量。
新自由主义者将正义的重要性推崇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试图通过正义原则来调节社会的不平等。柯亨以一种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对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正义的限度进行了揭示。柯亨指出,只有当现实的个人认识到自身的力量并组织成为政治力量时候,人类的解放才能实现;只有当个人成为抽象的公民时,他在自己的生活、劳动和个体关系中才能实现自由和平等。① 转引自[英]G·A.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页。 如果自由、平等、正义等权利原则能够在现实中被实践,就如社会主义能够实现理想的乌托邦一样,那么国家就能消亡了,这也意味着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事实上,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已成为自由主义的前提预设,这一预设就显示了正义本身的限度。柯亨还指出,罗尔斯及其追随者提倡为处境不好的人提供经济激励会使得社会产生新的不平等,这显然不符合民众希望通过分配正义实现物质分配的公平的期望。② [英]G·A.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第2页。 另外,经过罗尔斯改良后的自由主义的乌托邦,其根本缺陷就在于用差别原则美化不正义产生的不平等,使得现实社会中不合法的不平等变身为合法的平等,但不平等的本质并未改变。总之,柯亨认为,罗尔斯关于正义的建构主义使得实现平等的前景渺茫,正义也只能发挥极其有限的作用。
漏斗-导水门式PRB适用于浅层含水层的大型地下水污染羽,所需要的反应材料也较连续墙式PRB少,工程费用较低,且该结构可以更好地控制反应墙的安装和污染羽的截获[28],但它对地下水流场干扰较严重[29].根据地下水中污染羽的性质和分布特征,还可以将漏斗-导水门式PRB分为单处理系统和多处理系统,多处理系统又可以再细分为串联系统和并联系统,其示意图分别如图3和图4所示.当污染羽中组分复杂多样无法用单一反应介质处理时,可以采用串联式多级处理系统,前后设置多个装有不同反应介质的反应墙以处理不同的污染组分.当污染羽很宽时,可以采用并联式多处理系统[30].
正义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本身就自带神秘感和模糊性,它具有积极担当的正面价值,“正义方案”能够解决一些社会制度中的不合理和不公正问题,对正义进行仔细而规范的讨论,甚至构建系统的正义理论也是有必要的。但是,并不像当代西方自由主义者所推崇的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自身并不能承载起社会发展之重。
马克思非常同情无产阶级的不幸遭遇,强烈地谴责和抨击了资本主义社会,描绘了随着社会生产方式发展而实现的理想社会的美好前景。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指出资本主义是借正义之名行不正义之实,揭露了资本主义“正义”的虚伪面纱。随着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将被共产主义生产关系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也随之灭亡,在这样一个不存在利益对立的社会,正义是没有用武之地的。但是,在“超越正义”的社会到来之前,正义本身的实现不能依赖于正义概念,而在于要追寻问题背后的产生根源。这就需要人们看到权利概念本身的限度。对正义有诉求,说明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问题和矛盾。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这一诉求背后深层的原因是社会生产方式的缺陷。一方面,应保持对正义原则的热情,完善与社会现实发展程度相适应的正义理论。另一方面,只诉诸于正义感来进行论证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同时在实践层面不断推进和创新,体现出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实践正义理性。
利润效益之轮是工作的落脚点之一.市场主体必须讲效率,讲利润.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城投公司作为国有独资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生存规律一致,也必须主动参与市场竞争,接受优胜劣汰的考验,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道路.城投没有利润、没有效益,同样会遭遇资不抵债和破产倒闭的风险.
四、重新审视“马克思与正义”
对于同样的“马克思与正义”问题,学者们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解释,难道有两个马克思?造成这种情形的主要原因有:马克思对待正义的“模糊”态度;马克思善用“辩证法”,在谈及蒲鲁东、拉萨尔等人的“正义”时,他嘲讽、奚落的笔调的确能迷惑人;马克思对正义的认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正义的认知存在差异。
七、制定智慧专项规划,开展重大智能装备科技公关等。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推动智慧物流模式创新。出台财税引导政策,解决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出现的数字化治理问题和政策障碍。
第一,马克思主张生产方式决定正义原则,但是,并不能由此推出结论,认为马克思主张资本主义具有正义性。伍德等人捍卫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坚定立场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他们清晰而明确地阐释了马克思对法权概念的批判,然而,却没有认清正义积极价值性的一面。为了彰显历史唯物主义,他们干脆利落地将正义切割出马克思的地盘,没有为其留出任何辩解的余地。事实上,这本身是一种武断处理文本的做法,恰恰不是对辩证唯物主义的践行。马克思重视最多的是生产方式,对人的自由、平等和解放的考虑贯穿始终,他并没有专注地为正义下过结论。但是,马克思对正义的“轻视”甚至“不耐烦”,并不真正代表马克思不重视正义,如果细心查看,他以其他价值名义所进行批判的字里行间,实际上表现了对一般正义观念、分配正义的关注。正义作为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反映了社会生产方式并作用于生产方式的发展,马克思更关注的是生产方式的批判。伍德等人漠视生产资料私有制下剥削道德意义,事实上是掩盖“资本主义正义”表象下本质上不正义。如果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那么怎样理解他将剥削称为“侵占”“掠夺”“盗窃”等明显具有强烈道德色彩的暗示?直到目前,现有的解释并没有提供完全令人信服的答案。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桂龙介绍,这部法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也是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尤其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为我国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供了法治保障。
第二,正义具有积极的担当性的方面,上层建筑的决定因素不仅取决于它得以存在的生产方式,还与它所代表的阶级利益相关。胡萨米一方肯定了正义的担当价值,但他们却没有把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置于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之上,素朴地得出马克思评价资本主义的分配活动使用了无产阶级或后资本主义社会标准的推断。① 李旸:《自由与平等:“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非正义的两种批判》,《科学社会主义哲学研究》2013年第1期。 他们没有深入探究的是,马克思是反对关于正义的各种抽象原则的,更反对从这些抽象的正义原则出发来解释历史和进行社会批判。鉴于这一局限性,进行研究时必须回到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本,特别是回到马克思本人的文本,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理论方法和阶级立场作为核心要点,对历史唯物主义能否以及如何为正义理论研究提出可能性的回答。资本主义鼓吹自由、平等和民主,却造就出了人支配人、物支配人的非人制度,极大地压缩了人的生存空间,根本病因不在于它所表征的人性、道德或法,而在于现存的生产方式。
第三,只有实现“改变世界”的特定使命和“人类解放”的终级理想,才能最终实现真正的正义或者“超越正义”。马克思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深刻洞察资本主义社会的弊病,他关心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以社会生产实践活动为基础分析正义的根源,通过研究人类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形式的演变,指出正义是由社会生产方式决定、并能反映生产力发展程度的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正义会随着历史的变迁和推移而发生概念界定上的更迭和改变,研究“马克思与正义”的问题时,人们需要看到资本主义暂时的“政治合法性”会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而变化,发展至一定程度时势必又会阻碍社会的进步而变为不正当。中国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正义的内涵和外延,发展和实现公平、正义必须要考虑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只有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一如既往地把握生产方式的决定性作用,回应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发展需求,解决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实现,让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所有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美好人类社会中生动展现出来。
概而言之,以伍德为代表的一方,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来理解“马克思与正义”,坚持从生产方式这个更根本、更基础的问题来看待正义,立意是尤其深刻的,但他们又走到了极端,以至于完全无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非正义(包括分配正义)的批判;以胡萨米为代表的一方,专注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非正义”(剥削)的谴责,一方面肯定了马克思对特定历史条件下正义问题的关注,以及对资本主义非正义的批判,另一方面又的确没有跳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窠臼。对这些讨论进行辨析,不仅是进行理论研究的基本要求和学术规范,也是深化马克思正义观以及“正义”概念理解的必经途径。当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变化,深化对“马克思与正义”研究的理解,认清正义不能超越其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坚定社会生产实践决定正义实践边界的信念,不仅有利于解决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缓解和消除现实生活中的非正义现象,促进当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还有利于辨别西方思潮在正义问题上制造的“迷雾”和混乱,有助于“还原马克思的正义形象”,在理论潮流中做到“有我”,丰富和发展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
中图分类号: B08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8691(2019)03—0029—05
基金项目: 本文是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当代形态研究”(项目号:ZD201502)和云南大学笹川优秀青年教育基金资助项目“政治合法性的缘起、困境与出路——兼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政治哲学基础”(项目号:15KT20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李 兵,男,哲学博士,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哲学研究。
姜素萍,女,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哲学研究。
[责任编辑:谢雨佟]
标签: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论文; 资本主义论文; 马克思论文; 正义论文; 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论文; 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