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全球金融一体化趋势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关于加强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合作的思考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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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全球金融一体化趋势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对强化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协作的几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论文,监管部门论文,几点思考论文,监管体系论文,趋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一)从我国金融市场的内部因素看,混业经营的苗头已有所暴露,是鼓励还是制止,金融监管将面临挑战。

目前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地参与证券资金的清算服务,推出银行转帐等新型业务,而证券商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允许银行开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允许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政策创新,则开辟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渠道。近几年来,我国金融业开始出现银、证、保合作热,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业务交叉已很普遍,突出表现为业务融合。各大证券、保险公司纷纷抢滩,与各家商业银行签订代理协议。从银保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看,合作的范围包括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从银证之间的合作来看,范围包括银证转账业务、网上交易业务、利用银行卡和银行存折直接买卖股票、券商委托银行网点代办开户业务、银行承担资金结算和基金托管业务、在投资银行业务上的合作等,如中国银行与平安保险公司签署业务合作总协议;工商银行与华夏证券公司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招商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签署了合作战略伙伴协议;中国光大集团、中国国际信托投资集团通过一系列重组、兼并和收购,已拥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形成了各类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优势互补、相互协作的多元化经营模式。银、证、保之间的相互融合,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所有这些都在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

(二)国际金融市场新的发展趋势,客观上要求金融业打破单一的服务方式,提供全方位一揽子业务服务。

当前,国际金融市场跨国投资急剧增加,资本流动更加频繁,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愈演愈烈。以金融科技化创新为驱动,国际互联网在金融领域广泛应用,使得金融业的服务方式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场外交易和衍生产品的交易规模越来越大,银行已经开始从传统的放款业务向证券投资领域发展,直接融资比重上升,银行传统的存贷款间接融资业务比重下降,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有些银行还将业务范围拓展到经营证券、保险、租赁信托及衍生金融业务领域,而证券、租赁、保险等金融公司也开始向特定顾客发放贷款。银行、证券、保险业界线日趋模糊,金融机构业务交叉和多元化、综合化,使金融机构不断向同质化方向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监管当局顺应这一变化,从方便客户,提高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出发,改革金融监管体制,把多个监管机构的各自为政改革为合并组成一个监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一个金融监管服务的超市。全球统一大市场正在形成,特别是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于1999年3月1日生效,国家间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了正式认可。这一协议的生效,更加快了这一趋势。我国加入WTO后,经过5年保护性过渡期,将对世界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国家间开发银行、证券、保险市场及西方国家全方位一揽子业务服务制度将对我国金融现行的单一服务方式带来强烈的冲击。我国金融业如不主动适应这种变化,拓展服务领域实现优势互补,既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又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产生负面影响,也会在未来开放市场的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

(三)我国银、证、保三业监管机构协调、配合不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整体能力和效率。

从目前的情况看,分业监管的体制与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趋势还存在着许多不适之处,体现在监管主体的职能需要重新定位,按机构监管存在着双重监管的问题,增大了监管成本,并带来了若干新的问题和矛盾;三业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还有待于提高;监管技术手段的现代化程度不高,监管网络化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监管机构的职能尚未落实到实处,中央银行明确规定不再行使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能,但由于证券会和保监会的分支机构少,各地尤其是州、地、市和县一级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出现了断档,实际上处于央行与证监会、保监会三不管的真空状态。因此,目前金融监管的现状无论从分业监管的角度来讲,还是与金融业未来发展的要求相比都是不相称的。

(四)现行金融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抑制了金融业规模的扩大、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严格禁止银行、储蓄机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资金进人证券市场,这样,就将部分机构投资主体资金拒之门外。对银行业务经营的严格限制,不利于银行业的发展及国际竞争力的提高,银行由于只能在狭小的存贷款领域开展业务,市场定位趋同性高,中间业务大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彼此间的竞争手段主要靠增加网点数量、延长服务时间、改善服务态度等简单形式,其结果是金融资产过于单一,资金运用渠道狭窄,致使存差过大,出现大面积亏损,经营风险加大。虽然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渠道进入证券市场,但与国际保险资金的通行作法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证券业目前受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和自身业务能力的限制,其业务经营仍处于比较简单的状态,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业务尚未开始。证券类金融机构在分业管理、缺少必要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的情况下,证券投资呈现散户投资多、机构投资少的状况,造成证券市场投机行为严重,市场波动幅度增大,缺乏规范性。

长此以往,我国对银行、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使金融业融资及投资渠道和业务品种单一化,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展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上立足,导致金融主体的市场动作行为及策略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这不仅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而且制约了金融企业的业务产品创新、技术创新以及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进行的产权、制度和组织创新,其结果是使我国金融业素质及竞争力急剧下降。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国际混业经营监管趋势迟早会对我国的分业经营监管制度产生冲击,混业经营监管将成为我国金融业最终的发展方向,应积极做好混业经营监管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彼此合作的协调机制和监管体系。

目前,在分业经营监管的前提下,三大监管机构应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就监管中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交流监管信息,解决好分业经营监管中的问题,研究对策。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联合建立金融监管方面的公告制度、通报制度、督办制度、质询制度、金融机构整体测评制度、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统一谈话制度等,尽快建立起三者之间有效的政策协调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多渠道获取对监管有用的信息,加强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同时,应做好加入WTO的准备工作,三大监管机构应对WTO中金融服务贸易有关条款作深入研究,使金融监管具有适应性和前瞻性,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区域特点,不断进行自我完善。随着我国加入WTO后,5年后对世界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藩篱将被不断突破,我国分业经营必将向混业经营过渡,在此前提下,金融监管机制应逐步考虑一体化,应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相分离,考虑改变目前这种人行、证监会、保监会三权分业的方式,由三足鼎立走向一统模式,把多个监管机构的各自为政,改革为合并组成一个监管机构,以便为限务对象提供一个金融监管服务的超市,实行统一、综合监管,逐步统一监管标准,并实现监管标准的充分透明,实现金融公平竞争,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

(二)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改进手段,强化联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的水平和效率。

1、随着银、证、保经营部门业务的相互融合,金融集团化在我国金融业中已经显现,在此背景下,三大监管机构的合理分工十分重要。必须明确由谁负责对控股集团的监管,以及对金融集团的整体的并表监管,同时要明确对金融集团内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监管分工。也就是说,既要明确对集团法人的监管,同时也要明确对集团控股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监管。

2、三大监管部门在监管手段上,应探索新的合作方式,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监管手段,改变现行的监管方式,从对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向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监管为主,加强金融机构自律管理,促进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提高,使之更贴近国际惯例;学习借鉴外国金融机构健全的监管制度和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加快监管方式和手段电子化的步伐,将央行与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与国内银行、证券、保险经营机构之间进行联网,实现风险监测的电子化、规范化、程序化,及时了解掌握各类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状况的变化,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监管水平和质量。

3、按国际标准规范财务、统计、审计报告制度,增强金融机构信息透明度。为及时、有效地识别和预警金融风险,三大监管当局应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金融信息报告和披露制度,增强金融机构经营及财务状况的透明度,明确报告与披露的基本数据、指标、范围及时间频率等,在此基础上,三大监管当局应联合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识别和预警方法体系,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与有关经济综合部门积极配合,建立对金融机构有关信息质量公告制度,促进金融业的公平竞争,增强金融机构会计、统计和审计打假力度,定期公告金融机构有关信息质量抽查情况,对于严重违反有关法律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以过硬的金融机构会计、统计和审计质量与世贸组织接轨。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业经营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金融业加入WTO后带来的各种挑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目前,世界金融集团化已成为一种国际性潮流,各种形式的金融集团已成为金融组织的重要组织部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在积极调整和完善现行的监管体制,国家通过立法,修改和完善现行的金融法规,以加强和完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根据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际金融的发展要求,应快修改和不断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废止与国际金融一体化趋势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防止钻法律空子的投机违规行为发生,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条例》、《信托法》、《期货法》、《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规定》、《保险资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规,适当调整《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明确银行、证券和保险通过互相参股等形式来增进沟通了解,明确直接联合,即由最高金融管理局特许或降低经营限制直至制定新的法规,使投资银行直接并人大商业银行,为日后建立综合经营的金融集团打下基础。同时,要通过法规明确界定控股集团(或集团总公司)与附属公司以及附属公司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严格限制银行向集团总公司及其他附属公司的放款或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以有效控制银行的金融风险,保护广大存款人的权益。从法律上确定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给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法律保障。

(四)三大监管部门应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经营部门之间在各个领域密切合作和相互融合,加快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建立。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企业间一浪高过一浪的购并浪潮,呈现出巨型化、集团化和国际化新的特点:金融购并不再是简单的同业合并,而是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跨行业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购并,特别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表现出强大的发展势力,加快了国际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迈进的步伐。我国加入WTO后,必然会出现这一基本特征,因此,为迎接即将到来的强大对手,我们必须减少低层次的竞争,三大监管机构应加强调查研究,步调一致,在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经营部门实现全方位的合作。

1、加快金融机构的上市工作,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进金融机构资本规模的快速扩张,以应对百货公司式的外资金融机构竞争。按国际惯例大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般都是上市公司,从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看,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鼓励金融企业上市,鼓励有效率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内部的兼并和收购,以有效的资本市场带动我国的实体经济结构和金融结构调整,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更要鼓励以银行为主体的混合购并和强强联合,以此促进现代金融企业的形成,使产权结构、技术创新、资产质量、制约和激励机制及服务效率等合乎国际标准,让企业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参与金融服务贸易的竞争。这样,不但为金融机构直接扩大规模创造条件,也为日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通过资本市场工具,以市场导向进行大规模的购并重组创造条件。

2、各监管当局应鼓励金融机构在业务交叉基础上进行业务产品创新。要把监管与创新有机地统一起来。鼓励金融工具的创新,鼓励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公司签定相关协议,把银行业务品种与证券、保险条款相结合,采取产品垂直多样化、水平多样化、无关联多样化等产品组合策略,拓展向个人、企业及国际市场的金融服务领域。银行、证券、保险的合作,将丰富银行的金融服务内容,使银行有能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有利于提高银行竞争能力,证券和保险业则利用银行网作为自己产品的销售渠道,以较低的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较高效率的覆盖市场和客户,借助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已形成的信任关系,有效地缩短证券、保险产品与客户之间的距离,并借助银行的品牌和形象优势,扩大证券和保险公司市场的深度开发。

3、三大监管当局应在机构设置、业务经营和资本管理等方面为银行、证券、保险经营机构提供便利,鼓励国内具有雄厚资金实力、资信度高的金融企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全能化业务,这样做,既可以学习外国金融机构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丰富的市场运作经验,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又能开拓国际市场,在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中,拓展生存和发展空间,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地位,最终培育出资金雄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能综合型金融企业。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的金融市场。

目前,国内相互隔绝的市场将导致价格信息的失真,不利于市场功能的发挥。因此,在金融企业资本规模扩大、效益与企业素质及竞争力提高的前提下,按WTO框架协议要求,应有步骤地对外开放市场,不断完善现有的货币、外汇、资本和保险市场,逐步建立票据、黄金、掉期、期权市场等,实现同类市场的统一,并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之间形成联动机制,以利于货币政策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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