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经济体制创新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国农业论文,体制创新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对我国农业经济体制的创新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全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就现阶段我国农户经济体制进行了分析,从而揭示了农户经济的局限性及尚需完善的地方。第二部分提出了我国农业经济体制创新必须以农业企业化经营为取向,并对农业企业化经营的基本内涵作了剖析。第三部分指出目前我国农业经济体制创新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市场化土地利用机制,并从制度条件和经营模式两方论证了其中的原因,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改革创新的基本途径。
建国以来,我国的农业经济体制经历了小农经济、社队经济和农户经济三个有特征的历史发展阶段。实践证明,小农经济和社队经济显然不适应中国农业发展的客观实际。改革开放后出现的农户经济,极大地解放了我国的农业生产力,使我国农业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地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的农户经济体制愈来愈暴露出了自己固有的局限性,面临着进一步改革创新的问题。
创新的动因:目前的农户经济体制仍然存在着局限性
农户经济体制的建立给我国的农业发展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但是,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户经济也逐渐地暴露出某些固有的局限性。
从土地产权方面看,首先农户经济仍然没有塑造一个土地产权关系明晰,产权组织结构合理以及产权内容赋有人格化载体的制度环境。比如,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过去这个集体是农业合作社(相当长时间是人民公社),然而现在这个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已经不存在。那么,现在究竟谁是这个集体的法定代表,是乡(镇)政府或人代会,还是村、队(组)?实践中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于是出现了实际上的多元所有主体的情况,常常引起一系列管理及其它方面的混乱。其次,农户经济没有实现土地产权的商品化和市场化。原则上说,土地承包者取得了土地经营使用权后,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除具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外,还应当具有转包、入股、抵押等权力。因为承包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承包方在不损害出包方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预期,作出各种合乎理性的选择,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目标。而目前土地承包者除具有土地的部分使用权和收以外,事实上还不具有其它任何权力。这样土地产权的流动和转移就发生困难,土地产权的商品化、市场化实际不可能发生。
从土地资源配置方面看,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基本是由基层行政组织(乡、村、队)按家庭农业人口多少平均配给的,一旦分配确定后就基本上稳定下来了。因而实践中产生了这样一些现实问题:一是产生了农户家庭拥有的土地与农业劳动力不对称组合的矛盾。有的农户农业人口多但是实际能参加农业劳动的劳动力较少,这样的农户往往出现土地多余现象;有的农户农业人口不多但是实际上能参加农业劳动的劳动力相对较多,这样的农户又显得土地不足。从整个农村来看,产生了劳动力和土地资源双重浪费的现象。二是产生了土地与农户凝固性结合的现象。由于土地分配是无偿配给式的,一旦农户拥有了自己的承包地,即使自己无力耕种也往往不会轻易地抛弃。这样就造成了土地与农户结合的相对凝固性,结果土地不能够按照效益最大化要求自由地转移,难以形成竞争性的土地利用局面,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率。三是产生了农户拥有土地数量的有限性和地块分散化并存的现象。这样得多数农户难以实行专业化、机械化和规模化经营,延缓了农业科学化、机械化和社会化的发展进程,也不利于土地规模经济效益的发挥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等等。
从土地承包关系方面看,目前的土地承包方式存在着两个明显的缺陷:其一,在土地承包过程中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对承包者缺乏选择性,因此取得承包权的承包人的经营能力是值得怀疑的。其二,对承包合同的管理很不规范。表现之一,是承包合同倾向于出包方,设置的项目内容过多,费用指数过高,存在超经济行为,造成了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表现之二,是出现了承包者权力缺损现象。从合同的经济性质方面讲,承包者只要不损害出包方的经济利益和侵犯其所有权,取得了土地经营权就依法享有承包期限内的不可侵犯的使用权、收益权和相应的处份权。就目前来看,承包者的这种权力尚不完全具备。表现之三,是承包合同的管理很不规范,从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解散的整个过程,都存在弹性过大的现象,没有依法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此外,还存在农业税和承包费混淆不清,土地承包期过短,土地使用监控措施不力等方面的问题。
创新的基本取向:实行农业企业化经营
根据上面的分析,目前农户经济中存在的根本问题是农户经营的非企业化——不明晰的产权关系、土地资源配置的行政化和管理的非科学化。因此,农业体制创新的基本取向是,实行农业企业化经营。
所谓农业企业化经营,简单地说,就是指按照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原则来组织、经营、调节和管理农业,使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一个成为以科学化、机械化、规模化、专业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经营为特征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对独立的微观经济活动主体。
从微观上看,它具有这样几个特征:首先,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产权明晰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所拥有的一切资产(尤其是土地)的产权关系清晰,其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份权等都有严格的界定,并且有相应的明确的人格化载体。不仅如此,产权还具有商品属性,能够象其它任何有形商品一样,自由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其次,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自主化。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决策权基本上掌握在自己手里,在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外界不当的干预。第三,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科学化、机械化和适度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广泛地采用现代先进农业技术和工艺,普遍地运用现代农业机械从事农业生产。并且达到一定的规模,以使其所拥有的各种生产要素都得到了优化组合和均衡配置,并充分发挥作用。第四,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内容的商品化、市场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主要是商品性生产,生产经营的目的是通过为市场提供农产品来获取最大的利润,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围绕市场来进行。市场将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状况的指示器、调节器和平衡器,决定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存和发展。最后,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管理现代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较为合理,组织机制、协调机制、动力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比较健全,有利于人、财、物作用的充分发挥。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运用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如投入产出分析、盈亏分析和成本核算等进行科学的管理。
从宏观上看,它具有这样几个特征:一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结构和规模合理化。各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组成和结构比例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他们之间存在着广泛的经济联系。农业生产要素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能够在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自由地进行流动和转移,实现了农业生产要素的社会化利用。二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地区结构、部门结构和产品结构合理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条件、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地进行布局,基本上达到了农业地区专业化的要求。农、林、牧、渔及其相关的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比例结构协调。形成一个相互促进、良性循环的农业生态环境系统。各部门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各类农产品能够满足市场需要,产品结构和市场需求结构基本平衡。三是以间接管理为标志的宏观调控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利用经济杠杆、产业政策以及经济法规等手段,通过市场来指导、调节、协调、约束和规范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活动,由众多类型各异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组成的农业立体组织网络系统呈现协调、有序、灵活、高效的运转格局。可见,农业企业化经营的实质,就是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农业企业制度。
创新的核心内容:建立市场化土地利用机制
如何才能实现农业企业化经营呢?有人认为,应从改革土地所有制方面着手解决;也有人认为,应从完善土地利用关系方面着手解决。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化土地利用机制。
首先,我们从制度条件方面来进行分析。从理论上讲,农业体制创新的唯一约束条件是效率函数,之所以要进行体制创新,是为了实现所谓“帕累托最优”。然而,实践中,除效率函数约束外,受其它多种因素影响,比如政府的意向和承诺,相应的体制环境供给,等等。因此,我国农业体制创新方式的空间选择是有限的。从目前来看,它至少要考虑这样三个因素:第一,必须在体制供给主体既定的政策框架范围内进行选择。作为体制供给主体,国家(政府)已经在许多政策法规中都明确指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必须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延长耕地承包期,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可以采取转包、入股等多种形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等等。农业体制创新只能在这些政策框架范围内进行。第二,必须坚定地继承和发扬农户经济的合理制度因素。迄今为止,我们仍然看不出农户经济已经完全失去了存在的现实理由。事实上,农户经济的许多合理成份对农业这个特殊部门来说,是任何时候都不可缺少的。比如,它的最优化的激励机制,简单的民主决策结构,零边际费用的劳动监督,和谐的劳动组合关系,边际效用最大的利益分配,等等。农业体制创新的目的为了更好地发扬这些优点,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第三,必须与体制环境供给相适应。农业体制创新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农业经济社会效益,要实现这个目标仅有体制创新本身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以相应的体制环境供给为条件,比如市场环境、人才环境、技术环境、资源环境、法律环境和政治环境等。使体制创新与制度环境供给协调一致、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其次,我们从农业经营模式方面来进行考察和分析。从世界范围来看,农业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但是,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类型:私有制家庭农场、私有制资本主义农场、公有制共同体农场和公有制家庭农场。在这几种不同的经营模式中,由于他们各自的经营机制不同,因而他们的经营效率也不一样。一般来说,资本主义农场效率最高。为什么呢?具体地说原因可能很多,但是最关键的原因是它实现了土地经营者的优化选择。当土地经营者租得土地后,在市场竞争压力鞭策下和利润动机驱使下,他总是竭力改善自己的经营条件,不断地优化生产要素组合,选择最优经营方案,确定最佳产量和最优生产规模,以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获取最大利润。资本主义农场从形成、组织到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完全是在遵守等价交换原则下进行的。在这里价值规律的作用得到了很好的发挥,不存在超经济行为,因而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效率较高的现代农业企业。相比之下,私有制家庭农场的效率要低一些。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私有制家庭农场的土地数量有限,而由于其自身资本不足及其它方面原因一时又难以扩大土地面积,很难发挥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大多数私有制家庭农场的经营者都是通过继承关系获得土地的,而并非象资本主义农场那样主要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因此,总体来说私有制家庭农场效率要低于资本主义农场。此外,公有制农场效率又比私有制家庭农场低;其中公有制共同体农场效率最低。
通过对农业经营模式的初步考察和分析。我们得到这样几点启示:第一,土地所有权主体的选择并不是影响农业经营效率的决定因素。与一般资产不同,土地资产属于不动产,具有位置不变性,且可以永续利用。因此,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自然特性和经济特性的影响力总是有限的。第二,是否实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市场化选择是影响农业经营效率的关键性因素。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市场化选择的实质,是充分发挥价值规律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其结果必然使得土地资源经常性地与经营水平的人结合在一起,这无疑能够极大的提高农业经营效率。第三,土地经营规模的自然变动也是影响农业经营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这里所说的土地经营规模的自然变动,是指土地经营规模的大小随着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自动地变化,不存在或基本上消除了制度性障碍因素。土地经营规模自然变动的意义在于,它能够经常地、自觉地保持土地经营规模与农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由上述分析可知,当前我国农业经济体制创新的核心问题,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化土地利用机制,也就是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实现土地利用的市场化配置。为此,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
首先,实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市场化选择。也就是说,在土地经营权的分配过程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那些经营能力强的人优先获得土地经营权。其意义在于:一方面它能够保证土地这个农业中最基本的生产要素经常地、自觉地与那些经营水平高的人结合在一起,自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效用;另一方为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实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市场化选择,才能够形成土地经营规模的自然变动机制,避免由于一些非经济性因素而导致的土地经营规模不足或过大的缺陷。因此,针对当前我国土地资源利用中最大的弊端,也就是没有在土地经营权主体选择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土地经营效率没有达到最大化要求,实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市场化选择势在必行。
实现土地经营主体的市场化选择,关键是要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组织体系,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或转包市场,各种中介服务机构和协调机构,土地流转的法规条例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组织,土地金融组织,以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服务组织和设施系统等。只有建立健全这些组织机构,并且形成一套较为完备的组织体系,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市场化选择才能够正常地运作起来,并有效地发挥作用。
实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市场化选择还要注意方式方法问题。因为目前我国的农用土地发挥着发展农村经济和保障农民生活两方面职能,实现土地经营权主体市场化选择意味着部分农民将丧失土地经营权。这部分农民的生活和就业问题如何解决,就我们在实现土地经营权主体市场化选择过程中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实际上,鉴于目前我国农户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要想在短时期内全面实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市场化选择,确实有一定的困难。但是,可以通过大力发展种植业以外的其他部门和产业,为广大农民创造更多的选择空间,在比较利益机制作用下,让农民自觉地取得或放弃土地经营权,乃是一种较为可靠的办法。这样,不仅能够顺利地实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市场化选择,而且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结构改革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其次,发展现代土地契约关系。从世界范围来考察,土地经营契约形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承包契约,目前主要在我国使用;另一类是租赁契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两者相比较,租赁契约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为,从契约本身的特性看,承包契约一般只适用于维持短期的、简单的经济关系,并且其包含的内容很有限;租赁契约则不同,它不仅适用的期限范围广,而且契约内含也比较丰富,是一种较为完备的合约经济。所以,实际土地租赁经营,能够实现土地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较为彻底的分离,承租者在租赁期限内,除不拥有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外不仅获得了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且还具有转租权、抵押权、典当权等,因而有利于确立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因此,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当进行土地契约制度创新,实现由土地承包经营向租赁经营转变。然而,目前由于我国农村各方面条件还不完全具备,所以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土地承包制度,规范承包合同,使承包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建立准租赁式的土地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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