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业务:企业、银行双赢的一种必然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业务论文,银行论文,国际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国际商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结算方式成为继商品价格、商品质量之后另一个重要的竞争手段。买方市场条件下,信用证结算方式(L/C)正日益被进口商所摒弃,在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赊销(O/A)和承兑交单(D/A)结算方式中,国际保理业务凭借其先进的服务手段和多样化的服务功能,正日益被人们所熟悉和青睐。
一、国际保理业务及其发展的现状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在采用赊销(O/A)或承兑交单(D/A)、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向卖方(供货商)提供的集出口贸易融资、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和买方信用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国际上常见的是双保理商运行的模式,即在一笔国际保理业务中,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本国的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再利用与进口保理商签订的代理协议,委托进口保理商负责向进口商催款并向出口商提供担保。国际保理商大多是大型的商业银行,银行可通过遍布世界各地的信息网络系统、代理机构,凭借其自身完善的账务处理手段与丰富的账务管理经验代收账款,使销售商能集中精力进行生产经营,降低销售及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近30年来,保理业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2001年全球国际保理业务量达到7200亿欧元,比1990年的137亿美元增长了46.4倍(按2001年12月底1欧元=0.88300美元折算)。美国作为现代国际保理业的发源地,2000年以293家保理公司和1200亿欧元的营业额位于世界领先地位。欧洲国家的保理业大有赶超美国之势,同年英国与意大利的营业额分别为1237.7亿欧元和1100亿欧元。在亚洲,国际保理业的增长速度非常迅猛,日本以584.73亿欧元的营业额排名世界第四,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等地的保理业务量也在不断增加。
中国银行在1993年率先申请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成为其正式会员至今,国内的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工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建设银行和民生银行也陆续加入到了国际保理业的队伍中。据FCI统计,2001年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量为12亿欧元,比1996年的1200万欧元增长了100倍,国际保理业呈现喜人的发展趋势。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优势与作用
(一)出口企业提高竞争力的要求
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出口商选择结算方式的余地逐渐缩小,进口商热衷于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赊销和承兑交单增加了出口商收汇的难度,使之承担着钱、货两失的风险。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出口企业在海外逾期账款无法正常回收的至少在100亿美元以上。若采用国际保理方式,则能有效降低出口商的风险,具体表现为:(1)国际保理所特有的在贸易合同成交之初通过国际保理商进行的买方信用调查可以降低出口企业面临的信用风险。(2)国际保理是在赊销和承兑交单等商业信用基础上产生的结算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出口商的竞争力,拓展海外市场,扩大出口商的贸易份额。(3)保理商负责账务处理、催收货款等管理工作,可减少出口企业的管理成本,使出口企业集中精力参与国际竞争,为开拓市场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4)出口商在进口保理商提供的信用担保额度内,可以从出口保理商处预先获得80%的发票金额,同时由于出口商结汇时间提前,能有效降低结算货币汇率下降而产生的外汇风险。
因此,从出口企业考虑,采用买方更愿意接受的商业信用结算方式以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同时通过出售债权获得国际保理商的资金融通,提高企业的流动资金比率,加快企业的收汇速度,是企业拓宽发展规模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现实而有效的选择。
(二)进口企业降低成本的要求
对进口商而言,若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则存在着需要办理开证、改证和审单等繁杂手续;开证时须缴纳一定保证金给银行的规定,又占压了企业的流动资金。采用国际保理后,进口商可免交信用证项下的保证金和有关银行费用,可以利用赊销的优惠付款方式,在收到货物或将货物出售后再付款。如果进口商信誉、财务状况良好,无须抵押还可获得100%的买方信贷。因此,进口商使用国际保理业务,不仅可以简化手续,而且可以加快资金周转和货物流动,降低了进口商的营运成本,扩大了营业额,同时还可以扩大进口商所在国和地区的进口贸易规模。
(三)银行在全球化发展战略中的选择
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口子刚打开,外资银行已经在中间业务上展开了与国内银行的激烈竞争,在外资银行的全方位、高质量服务体系下,原属于国内银行的一批优质客户转向了外资银行。能否提供多样化的业务品种和优质的服务质量满足客户的需要,成为影响银行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银行来说,一笔国际保理业务的收益不菲,除了可收取担保费和信用评估调查费之外,还可对企业获得的预付款收取利息,且年利率通常高于银行优惠利率。
从目前全球银行业的利润构成看,中间业务的比重越来越大,其在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占到了总收益的40-50%左右。与之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效益较差,连最好的中国银行,其中间业务也只占总收益的17%。国际结算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目前国际上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内部,80%以上的进出口业务都是通过保理商代收货款进行。因此无论是从国际结算的发展趋势还是从与外资银行竞争的手段及提高国内银行经济利益的角度看,都急需发展国际保理业务。
(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
我国出口额已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四分之一左右,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举足轻重。一方面,出口创汇可以弥补国内资金的缺口、增加我国外汇储备;另一方面,出口可以拓宽国外市场,通过提高外部需求缓解国内通货紧缩的局面,拉动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
2002年,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五大贸易国,商品出口连年顺差,出口额已由1993年的756.6亿美元提高到2001年的2660.8亿美元,年均增长238.03亿美元。入世后我国商品出口数量将增长更快,能否提供一种进出口商都满意的结算方式,降低出口商的收汇风险和提高出口商的积极性,加快银行的结汇速度,对于维持我国出口贸易快速、稳步地增长和国际储备的增加至关重要,集贸易、金融、法律等综合性服务为一体的国际保理成为了有效而必然的选择。
三、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
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主体少经营范围窄、规模小,开展业务的时间短、经验不足、企业、银行对该业务的认识不够,外部保障体系不健全等诸多因素,成为制约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最大障碍。
(一)国际保理业务起步晚,经营规模小
2001年全球保理业务为6415.72亿欧元,参加FCI的保理公司达到了981家。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虽然近几年增长速度很快,但是无论从总量还是质量上与西方国家相比,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2001年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仅相当于全球总额的0.03%,不到美国的0.2%,与同在亚洲的日本相比,也只占到0.36%。2000年,国内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3家银行加入FCI,2002年之所以又有多家银行申请成为FCI的成员,主要是在国内某银行无法提供相关的保理服务,致使南京爱立信“倒戈”外资银行的当头棒喝之下促成的。
美、日、欧作为我国主要的海外市场,80%的货款都采用国际保理结算。反观我国,85%以上对外贸易货款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现状,昭示我国出口发展不容乐观的前景。1999年,我国进出口总额为3607亿美元,国际保理业务量仅有3100万美元,只占万分之八,而中国银行一家又占了三分之二强。如果国内客户不能顺应国际潮流,增加赊销或承兑交单等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并通过国际保理商的介入降低出口商的风险,从长远看势必对我国出口数量、收汇质量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企业选择国际保理业务的积极性受到约束
进出口企业缺乏对国际保理业务原理、性质和运作的了解,所以在选择贸易支付方式时,很少主动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方式。这主要有两个原因:(1)从企业内部分析,出口企业普遍缺乏忧患意识,竞争观念薄弱,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仍受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传统结算模式的限制,不能较快接受新业务,不能适应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国际保理业务。(2)从外部环境看,中国银行虽然有十多年的国际保理业务经验,但是向客户介绍,宣传国际保理业务的力度不大,而其它银行前几年还未涉足国际保理业务,更加谈不上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宣传,企业获得国际保理业务信息的渠道非常狭窄。
(三)国际保理法律、法规建设亟待完善
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符合国情而操作性较强的国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和法律保障体系,目前主要是遵循FCI颁布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国际保理服务公约》和《国际保理仲裁规则》。虽然国际保理项下债权的转让可遵循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五章“合同权利转让”的条款处理,但是该条款规定相对较宽泛,缺乏对国际保理业务中诉讼和仲裁的具体规定。一旦出现保理业务下合同纠纷的处理,则较难区分保理商和客户的责任并维护他们的利益。因此,政府急需出台与国际惯例相配套的保理专门法律,各商业银行在此基础上再制订各行的业务操作规程,从而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解决合同纠纷、进行诉讼和仲裁中有配套的法律依据,改变目前我国保理业务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状,引导更多的企业开展这项业务,推进保理业务在中国的发展。
(四)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和保险保障体制建设滞后,保理银行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
1.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滞后
出口商债权的转让成为构建国际保理业务的基础,一旦保理银行受让的债权因进口商逃、废债而无法正常回收,保理银行将独立承担对外付款的责任成为其面临的最大风险。美国、欧盟和日本的国际保理业务量约占全球总量的92%,呈喜人发展之势。究其原因,上述国家健全的社会信用制度成为繁育国际保理业务蓬勃发展的一片沃土。而目前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在我国还是刚刚起步,个人、企业诚信普遍缺失的现状成为影响银行从事国际保理业务踯躅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
2.保险保障体制滞后
在国际上通行的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一旦发生保理银行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坏账,保理银行将承担信用赔偿责任,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规避实际运作中可能出现的赔偿损失,欧美一些国家的保理商通常会将保理营业额的三分之二向保险公司进行再投保。若客户出现破产或无力偿还货款等情况,保理商不必承担全部损失,由保险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赔偿,从而减少保理公司的经营风险。但是目前我国银行、保险公司既无相关业务准入的规定,也无合作经验,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必须独自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风险成本的增加和实际收益率的降低成为影响其开办国际保理业务的重要障碍。
(五)缺乏一支训练有素的保理从业人员队伍
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时间较短,业务量较少,缺乏从事国际保理业务所需要的高素质,综合型人才,这导致了从业人员在办理保理业务过程中业务不熟练,工作效率低、工作不得力的局面,从而影响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推广速度和应用范围。
四、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对策
(一)降低商业银行和保理商的经曹风险,提高国际保理业务的质量
为吸引更多的优质客户,提高经济效益并增强与外资银行的竞争力,采用国际保理结算是商业银行的一条必由之路。其中,对外交涉经验和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是商业银行开拓国际保理业务的重要保障,也是决定我国国际保理总量和质量能否快速提升的关键。在银行体系之外,有必要建立更多的专业化国际保理公司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更大的外部扶持,并推动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良性有效地竞争。
为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应注意以下四点:
1.在国内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方法,并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调查信息系统,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
2.商业银行应将出口保理项下的融资纳入对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鉴于银行提供的是国际保理项下货物贸易的融资,出口商必须提交商业发票、货运单据正本复印件和对外销售合同复印件证实其真实性贸易背景,同时在《出口保理协议》中加注“货物品质存在问题,与进口商发生贸易纠纷时,必须将融资款项退还出口保理银行”的条款。
3.各商业银行可聘请资深律师,在参照国际保理惯例和有关国际保理法律条款的基础上,制订各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若因进口商资信问题引致进口保理商到期不付款,出口保理银行应以货物品质合格为依据,有理有力地与国外保理商进行交涉,维护自身和客户的利益。
4.为了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尝试开展保理业务保险,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地分散风险。一旦进口商破产或无力付款,则可将商业银行的部分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
(二)加强国际保理法制建设
首先,应尽快培植一个良好的国内法律环境。因为国际保理业务涉及到合同法、公司法、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多项法律规定,所以必须及时清理、修改、完善现存的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有利于国际保理体系建设的外部环境。其次,在汲取国际惯例、国际公约中有效合理的成果并参照各国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一些普遍做法的基础上,构架并充实我国的国际保理法律框架。
(三)加快宣传力度,普及国际保理业务
商业银行应将国际保理业务纳入银行的整体营销战略之中,加大对目标客户的市场宣传和营销力度,通过开办企业培训、上门宣传讲解、实施尝试期优惠费率等手段,让更多的企业和商家了解并选择保理业务。同时,商业银行也可直接在广交会等一些大型交易会中,入场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并现场开办业务。通过加强对国际保理的宣传和营销,使客户熟知国际结算的发展趋势和保理业务的优势,促使客户更主动地选择保理业务。
当然,客户自身也应具有忧患意识。如何适应买方市场的国际贸易大背景,在目前对外贸易发展还较顺利时,未雨绸缪,顺应国际发展的潮流,选择国际保理这种有效的结算方式,从而达到开拓市场、提高市场份额的目的。
(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保理从业人员队伍
为了建设一支精通国际保理专业知识,具备较高英语水平、商业贸易知识和较强综合财务分析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提高国际保理服务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必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加强对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另一方面,可邀请国外专家来华讲学或派人员到国外学习,掌握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最新动态,尽快提高业务经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