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交易关系的理论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工商企业论文,理论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本文运用马克思关于银行与企业的基本理论,以及现代经济学的有关理论,探讨了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交易关系的运行机理,并提出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构造新型银企关系的基础应当是:(1)银行和企业之间是平等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2)银行和企业是双向契约式的债权关系;(3)银行和企业具有信息对称性关系;(4)银行和企业是稳定化的交易关系;(5)银行和企业的产权关系向股权交易转化。文章最后指出,推动银企交易方式变化的动力源,来自于微观主体对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如何处理好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的关系,是理论界所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试图对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交易关系的运行机理作些理论上的探讨,以期为构造我国新的市场型的银行与企业关系提供理论依据。
一、市场理论与银行和企业间平等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
(一)市场机制与有效的竞争性市场
市场经济是一种与社会化大生产及商品关系、价值关系相联系的经济体制,它借助于市场交换关系,依靠供求、竞争、价格机制,组织社会经济运行,调节社会资源配置和人们的利益分配,它的运行机制是市场机制。市场机制是联结人们的经济行为,协调人们的利益关系和行为关系的一种机理。它说明人们为了通过自己的经济行为实现自身特殊的经济利益,必须使自己的经济行为遵循某种客观的法规。它通过人们的经济利益追求而使各种经济行为发生联系,启动社会经济以一定的方式运转,并在客观上使各种经济活动之间趋于协调、合理,以使整个社会经济有序运行和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
市场机制对人们的经济行为具有两方面的效应:激励和约束。激励效应体现为市场参与者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追求;约束效应体现为每一个市场参与者均要受到他人权利的制约,即每个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为不能损害他人的权利。在这种激励和约束的均衡中,市场才能得以有序地运行。同时,每个交易当事人都根据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判断其交易对他是否有利,人们的利益最大化行为在一个什么样的经济空间充分展开而不致于相互碰撞和抵消。当各种交易都在这种状态下进行时,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就趋于优化,并引致经济绩效的增大。
所以,有效的竞争性市场,必须具有真正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即市场交易必须是在产权边界明确界定的产权主体之间平等进行,各市场主体的市场进入、市场交易、市场竞争又都必须由法律来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只有在这些规则下,市场运行才趋于有序和高效。因此,资源配置优化,就是资源所有者通过交易行为而受益或避免受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确定产权明确的市场主体是最重要的。
(二)市场主体的界定及确立市场主体的条件
市场主体是指具有独立的产权,享有自主进行经济活动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具有自身经济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现代产权经济学已经揭示出,市场交易的实质是权利的交易,要使价格机制运行,交易者必须对所要交换的物品有明晰和专一的可以自由转让的产权。所以,拥有独立的产权,是进行市场交易的前提条件。产权独立是市场主体获得独立地位的财产基础,没有产权的独立,决不可能有独立的地位,也不可能在市场活动中同他人建立起平等的契约关系。市场主体还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主体,自主决策是市场主体的内在规定性。因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如果不能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融资投资,缺乏经济活动的自决权,自然不能成为市场主体。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旨在追求自身的最大经济利益。马克思早就提出,人们之所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正是为着谋求自己的经济利益。西方微观经济学业已论证,厂商(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消费者则以效用(满足)最大化为目标。所以,不存在没有自身经济利益,不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经济活动目标的市场主体。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是确定的,即厂商(企业)和家庭(个人)两大类。政府只是调控主体而不是市场主体。活动于市场经济中的厂商,不论其具体从事何种经营,也不论其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和经营规模大小,其产权的独立性是无庸置疑的。独资企业的产权是独自投资建立企业的企业主的私有产权;合伙企业的产权虽然是合伙人共享的产权,但合伙企业的产权却是独立于其它市场主体和政府的;公司由于实现了终极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的分离,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者已不能干涉公司财产的使用,公司产权因此而相对独立。独立的产权为厂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独立地位奠定了财产基础,保证了各个厂商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经济活动,与其它市场主体平等地交往,缔结契约关系。也正是由于产权独立,厂商可以自主地进行资产运作,因而享有充分的自主决策权。而厂商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所追求的必然是商业目标,即为谋求利润最大化而经营。所以,产权独立、自主决策和追求最大利益是确立真正市场主体的内在规定性。因而,使市场主体得以确立的基本条件是明晰产权及法人财产制度。法律保护财产不受侵犯,政府不能直接干涉微观经济活动,并通过其职能确认、保护企业利益及个人家庭利益,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合法行为追求自身最大的经济利益。
(三)银行与企业平等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和工商企业都是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济法人,是平等、独立的市场主体。银行是经营特殊商品的企业,工商企业是经营普通商品的企业。它们均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为目标,两者的交易是按照等价原则进行的。银行根据资金市场的变化,融通资金,通过优化贷款投向,收取利息,提高资产质量,减少资产风险。企业通过银行融通资金,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高效地运用资金并偿还贷款。银行和企业在按照市场规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都遵循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原则,不能把自己的亏损和经营风险转嫁给他人。所以,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行为受到市场调节和法律规范。银企都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若一方违约,可以诉之法律,依法调整和规范相互行为关系,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所以,银行与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行政上的隶属和依附关系,也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而完全是一种对等的经济利益关系。按照利益机制的要求,银行和企业以其投入到市场中的经济资源,按创收机会均等的原则,获取货币化的回报。因此,银行和企业在互相选择交易对象时必然要体现一种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在这种动机驱使下,银行和企业的关系就必然表现为单纯的经济利益关系。
实际上,经济利益是银行与企业相互依存关系得以确立并持久地存在的内在原因。由于资金商品的特性,它一方面使银行离不开企业,银行的各项业务都与企业密切相联;另一方面企业也离不开银行,企业除一定比例自有资金外,绝大多数资金都是从银行融通的。但无论银行和企业发生什么样的借贷关系,都是以未来收入为基础的。如果一项企业贷款未来收入有保证,即使有一定的风险,银行也可以接受;如果一项企业贷款预期收入不可靠,甚至会发生坏帐和收不回的风险,那么,即使该企业因缺乏资金而将破产,银行也不会给其发放贷款。这是因为利益机制使经济利益分配具有双向约束性和不可侵犯性,它排斥那种以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为代价换取社会效益的非市场行为。
二、信用理论与银行和企业的契约式债权关系
(一)信用是一种经济交易行为
马克思把信用定义为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他指出:“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地说就是贷和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的只是有条件的让渡的这种独特形式的运动”[①a]。这一定义是对借贷货币资本运动的精辟概括,把货币的借贷规范为价值运动,表明信用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范畴。因为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另外,把货币的借贷规范为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表明信用这种价值运动有别于再生产过程中的其它的价值运动。货币的借贷反映信用这种价值运动,既要以商品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创造和实现为基础,又不表现为价值的创造和实现,只转移价值的使用权,不转移价值的所有权。马克思为了进一步说明信用的一般特征,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五章里,引用了英国经济学家图克在《对货币流通规律的研究》中关于一般信用问题的论述[②a]。归纳起来信用的特征是,第一,信用是以借贷双方的信任为前提的;第二,贷出是以偿还为条件的;第三,借用者归还时,必须付出一定的报酬。所以,偿还性和支付利息是信用区别于其它信贷行为的特征。
在现代经济中,货币借贷只是信用的一种形式。从经济行为上考察,所有的信用形式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者资产的相对转移,这种转移与商品交换不同的地方在于不是同时进行的,而是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因此,为了保障在一定的时间内能够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当事者双方必须达成协议或缔结契约。因此,信用是以协议或契约为保障的、不同时间间隔下的经济交易行为。
(二)银行信用及信贷资金循环的特点
银行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等业务活动接受信用的中介机构。银行信用是在商业信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是信用发展的成熟形态。借贷资本的独立化是现代银行和现代银行信用产生的最直接的条件,与商业信用相比,银行信用是从职能资本中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货币资本,这就决定了银行信用是独立于商品买卖过程之外的借贷行为。所以,银行信用体现的是银行和职能资本家之间的债权与债务关系。银行信用的基础是负债业务,即银行必须具有资本和存款,才能发放贷款和投资。在纸币化的信用货币流通条件下,银行可以创造信用,创造存款,但其作用的基础仍然是存款。也就是说,银行只有在原始存款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创造和扩张。在当代,银行持有的信用资金是一种金融资产(包括货币本身以及以一定货币额为面价出现的有价证券),银行信用的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银行业务的综合化,也显现出多元化和全面化趋势。
银行信用作为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现实运动中是通过银行的信贷资金来运行的。信贷资金的运动是信贷资金聚集、分配和再分配的周转循环过程,其基础是社会再生产和商品流通。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再生产和流通过程暂时闲置的资金,又主要运用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信贷资金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两权分离,其作为生息资本具有商品的属性,取得了商品的形式,并以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形式出现。银行对信贷资金的绝大部分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就存款而言,它的所有者是存款者,存款只不过是大众给银行的贷款,存款的过程也就是存款者让渡货币资金的使用权的过程,它以还本付息为条件。银行向存款者归还本金,是存款者拥有所有权的证明,而银行向存款者支付利息,是银行得到货币资金使用权应付出的代价。从贷款来看,银行作为信用中介,贷款是银行对资金使用权的再次让渡,而贷款的利息,是银行再次让渡使用权所得到的报酬。所以,信贷资金的运动,以其法律上的真正所有者让渡其使用权为起点,并以货币归流到其真正的所有者为终点。这样,信贷资金的运动就显现出三重支出、三重归流的特点。用公式表示如下:
信贷资金三重支出、三重归流的运动,把信贷资金的存、贷、还、取联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体现了信贷资金的特征,揭示了信贷资金增殖的实质。其意义在于明确了信贷资金的产权关系,说明了保持信贷资金的偿还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是实现其良性循环的基本要求。同时,它还揭示了信贷资金的源泉在于社会再生产所创造的价值,进一步说明了银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内涵了银行经营和发展的原则。信贷资金的这一循环过程还说明,当银行资本从产业资本中分离出来后,银行就不再介入现实的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产业资本循环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运动。但银行仍可通过三重支付、三重归流对生产和流通过程进行严格的约束,即在G[,0]—G[,1]过程,银行应重视资金的来源,使银行资产与负债的比例适当;在G[,1]—G[,2]过程,银行是否贷款,取决于银行对企业投资效益的预期,而这一点是通过银行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或销售计划的严格审核实现的;在G[,1]—G[,2]过程中,企业在贷款到期时必须偿还本息,否则银行有权变卖企业在银行抵押的部分甚至全部财产作为补偿。
(三)商业银行与企业的契约式债权关系
把信用定义为经济交易行为,旨在说明信用既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交换,也是一种买卖关系。在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和等价交换条件下,资源的最优配置是通过契约关系这一无形的巨网来实现的,各个市场交易主体都要在契约网中确定自己所处的位置,并明确自己应承担的责任。银行与企业交易的是资金,它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通过其价格——利率的变化,来引导并反映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银企双方在市场上公平交易,供求双方有权在市场上选择买卖对象及融资工具和方式,这样就形成一种格局,即银行和企业之间交易关系的达成是自由选择的结果。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和偏好选择任何一家银行开户,银行也会根据盈利性和安全性原则来确定是否接受某一企业的开户要求。这实质上是通过双向选择形成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交易条件,从而使双方的自主意识和利润动机得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同时,这种交易行为客观上要求交易双方要有一种法律的纽带和利益判断的共同准则,以保证资金交易双方的对等和互利。这种法律的纽带就是资金商品等价交换的契约式借贷关系,即银行和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作为授信者,转移资产取得一种权利,企业作为接受资产转移的受信者,承担着一种义务。这种借贷关系对企业是一种硬约束,企业必须按时偿还贷款和利息。借贷关系是资金所有权的暂时让渡的买卖关系,银行取得和让渡信贷资金的使用权也是以还本付息为条件的,这对银行也是硬约束。银行要保证投放到市场中的经济资源获取货币化的回报,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要通过严密的契约形式固定下来,受到法律的保障。
贷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盈利资产,也是风险最大的资产之一。为了使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并获取最大的盈利,商业银行不仅要按市场规则来处理与企业间的交易关系,而且要遵循市场经济中商业银行通行的贷款管理原则,对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当今世界各国银行的贷款管理原则,虽然提法不尽相同,但又具有最一般的共同要求,这就是贷款的三性原则,即“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所谓贷款的流动性,是指贷款在无损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贷款的安全性,即贷款的偿还性,是指借款者能否按期归还贷款,使贷款免遭风险的程度;贷款的盈利性,是指银行发放贷款,必须获取尽可能丰厚的利润。除了“三性”原则外,西方商业银行在贷款时还通行“五W”原则和“五C”原则。“五W”原则是商业银行对每项贷款申请都必须从五个方面严格审查,即贷给谁(who),为什么贷款(why),以什么作担保(what),什么时间归还贷款(when),如何归还贷款(how)。由于这五个内容的英文中都有“W”,所以称“五W”原则。“五C”原则也是西方商业银行贷款审查中常用的一套具体原则。即第一,借款对象的品德( Character ),主要指借款者的偿债意愿;第二,资本(Capital ),主要指借款人已有的资财的价值、性质和数量;第三,能力(Capacity),指借款人对其所借资金妥善使用并获取利润的能力;第四,附带担保品(Collateral),指借款人应提供的用作还款保证的抵押品;第五,企业情况(Condition of business),指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和外部经营环境。 这五个原则由于英文中第一个字母为C,故称“五C”原则。
三、信息理论与银行和企业的信息对称关系
(一)信息的非对称性与机会主义行为
传统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假定之一是完全信息市场,即市场上的信息是充分的,市场上的每个参与主体都了解它所需要掌握的全部信息,而且市场上各主体获取信息的机会也是均等的。但是现实世界却与这种理论假设相去甚远,即市场信息是不完全、不充分的。其表现:第一,由于受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如空间限制、知识限制等),交易者不可能对市场信息有完备的知识;第二,由于交易者判断力有误,或者信息传递所依赖的各种载体发生故障,可能造成价格信号的时滞或失真;第三,价格信息本身的局限性,导致信息传递中的低效率,这是因为需求由货币表示,一旦与需求相对应的实物信息不能被传递,因而当行为人之间不能相互传递有关他们在市场上意愿交换的数量信息时,某些商品之间的实际交换也就不能发生。正因为如此,以美国经济学家阿克莱夫和肯尼斯·阿罗为代表的信息经济学认为,市场上的信息不仅是不完全的,而且信息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存在着非对称性。因此,各经济主体获取信息的机会是不均等的。
信息理论认为,市场上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代理关系。如存款者与银行、银行与企业等,他们分别扮演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角色。委托人和代理人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也有不一致的一面。一致的一面表现为,委托人与代理人都有维护自己名声或商誉的内在驱动,而且都追求代理成本较低的交易方式。不一致表现在,一是代理人的利己性。代理人是一个经济人,他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利益而不是无条件地为他人服务。二是信息非对称性,即市场上的一方所掌握的信息比另一方多,买卖双方各自掌握的信息是有差异的,通常是企业管理者对自己的管理能力的了解比所有者多;卖者确切地知道一件商品的质量,但买者不知道,并且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故意“隐瞒信息”,不告诉买者实情。以人寿保险市场为例,一个投保者一般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健康情况,但保险公司并不清楚,投保者通常会隐瞒真实信息,以获取较好的保险条件或为了拿到更多的保险金而人为地控制事故的发生率。在金融市场上,银行和企业的信息掌握是典型的信息非对称,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贷款,有时隐瞒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这种非对称性来源于委托人观察代理人行为能力的弱小性,当市场信息非对称分布,也就是不确定性时,市场上的一方无法观察另一方的行为,或者无法获知另一方行动的信息,这样就会产生用虚假的或空洞的,也就是非真实的威胁或承诺,来谋取个人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并出现“道德障碍”,从而不可能通过“看不见的手”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二)银行与企业信息对称的路径
在贷款市场上,银行和企业作为不同利益的市场主体,是一种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两者存在着信息的非对称性,作为借款者的企业居信息优势位置,而作为贷款者的银行则居信息劣势位置。因为借款者是否会履行债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借款者的主观意愿,同时借款者可能向贷款者传递一些有利于自己的信息而隐瞒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贷款者与借款者的交易关系不十分紧密或交易关系保持的时间不长,贷款者要详细掌握借款者履行债务的信息是困难的。要改变银行和企业这种信息的非对称性关系,银行就要自己生产信息,即收集和分析企业信息,由于信息的获取可以减少不确定性,所以信息的获取有减少风险的可能。而这种方法就是日本的“主力银行”模式[①b],它是开拓银行与企业信息对称的较好路径之一。
信息经济学认为,银行具有生产信息的功能。银行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效益性,更愿意与企业建立长期稳固的交易关系,成为企业的“主力银行”。因为只有这样,银行才能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里考察和监督企业,积累起关于企业的比较完整的信息。反之,如果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不稳定,或两者关系保持时间较短,那么,银行对企业信息的积累就比较少,此时企业容易利用银行掌握企业信息较少这一点,把风险转嫁给银行。所以,银行成为企业的“主力银行”有助于防止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另外,银行生产企业信息需要投入成本,而银行要收回这部分成本,不能靠向其它银行出售所生产的信息,而只能靠与企业保持长期的交易关系。因此,只有银行近似垄断性地与企业保持交易关系,才能促使银行积极地去生产信息。而企业一般也从维护商业秘密的角度考虑而不让信息外流,为此,企业希望只与少数信息生产者保持交易关系,即希望银行成为自己的“主力银行”。
“主力银行”不仅能够生产信息,而且还能传递信息,即“主力银行”在组织银团贷款时,非“主力银行”之所以会在较少掌握该企业信息的情况下加入银团,提供贷款,是因为作为企业的大股东和最大债权人的“主力银行”首先为该企业作了贷款和担保,“主力银行”对该企业的贷款态度等于向其它银行传递了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偿还贷款能力的信息。另外,“主力银行”在企业涉足新的投资领域时,或在企业向海外市场拓展时向企业介绍客户或向企业提供担保,也体现了“主力银行”传递信息的功能。
四、交易费用理论与银行和企业稳定化的交易关系
(一)市场运行中的“噪音”
美国经济学家威廉森认为,现实的市场运行中存在着交易费用,即进行市场交易活动时用于策划、签约及履行合同的一种资源支出,主要包括信息搜寻费用、谈判费用和履行费用。决定交易费用的因素有两类:第一类是“交易要素”,主要指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潜在的交易对手的数量;第二类是“人的要素”,指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对于交易要素来说,市场的不确定性主要指产品未来价格和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它对交易费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市场风险对合同条款的要求越来越复杂,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会减少另一方的利益,因此双方都尽可能完善地了解合同所需的一切细节,这就增加了合同的成本,也降低了适应市场条件变化的灵活性。对企业来说,市场的不确定性会增加交易“搜寻”和“等待”的成本,降低合同谈判成功的概率,从而增加交易的费用。从人的要素看,由于理性有限,人们在收集、贮存和加工处理那些更为准确地达到目标所需的大量信息方面,其能力受到严重限制,合同条款不可能面面俱到。同时,由于人类机会主义的本性,决定了谈判过程是一个“以邻为壑”的复杂过程,市场不确定性和有限理性会增加合同的缔结成本。所以,人们通过各种途径或选择各种制度安排来减少交易中的“噪音”,即交易费用。
(二)稳定的交易关系可以降低银行和企业的交易成本
银行和企业作为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市场主体,两者的交易同样存在上述交易费用。银行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和效益,对付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及市场不确定性而引发的机会主义行为,就需要通过订立交易合同等形式防止欺诈行为,并通过监督等手段惩罚违约行为。而合同的谈判、订立、执行和监督自然是要支付费用的,为了对付由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机会主义行为,银行就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搜集有关的信息,这同样需要成本。银行之间为了争取客户而进行的竞争也要支付相应的成本。企业寻找开户银行也需要支付代理成本等交易费用。所以,银行与企业双方的资金交易是有成本的。为了减少银行和企业的交易费用,西方商业银行一般挑选一些资信好、实力强、经营质量高的大中型企业作为银行的基本客户,为其提供尽可能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样可以加深与这些较为优良的客户的关系,从而将其“锁定”,保持较为稳定的交易关系。因为客户企业使用一家银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越多,对这家银行的依赖也就越大。例如美国一些商业银行对企业发放浮动利率贷款,同时又为企业安排套期,帮助企业规避利率风险。特别是对外贸企业则进一步安排掉期,并为其提供规避汇率风险的服务。银行一方面是为企业提供存款箱服务,同时又可为企业提供财务咨询乃至财务管理等,而企业也愿意与这些银行保持较为固定的交易关系。因为这种稳定的银企交易关系可以避免无序竞争带来的交易成本增大,从而增强银企的市场竞争力,给银企双方都带来好处并提高了效益。
五、金融资本理论与银行和企业的产权关系
(一)经济发展与银行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变革
列宁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领域里的竞争加剧,导致了生产的高度集中;生产的高度集中又促进了大企业的迅速发展,进而产生了垄断。垄断的产生不仅使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而且也使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即企业从单体企业,发展到托拉斯、卡特尔、康采恩等巨型的企业集团。这些大型企业的出现,一方面增加了大量的闲置资本,为银行业的扩张提供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它客观上要求银行业也得到迅速的发展,并开始了集中的过程。银行业集中到一定程度也产生了垄断,并导致银行的组织形式发生了变革,即出现了垄断型的大银行。所以,经济的发展使企业和银行的组织形式发生了变革,即出现大型化和集团化。而这种新型的大企业和大银行在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自己的作用及银企的交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二)银行与企业的借贷交易向股权交易的转化
大银行的出现,使银行和企业的交易方式出现了重大变化,因为在分散的中小企业占优势时,银行作为一般的中介人只能充当社会范围的公共簿记,为工商企业办理存放款和结算业务。那时,银行对工商企业的贷款一般是分散的、小额的和短期的,所以信贷联系也是不固定的。而当银行高度集中以后,大银行“已成为强大的吸压泵,它把资本集中起来,再压进工商业各条渠道中去”。[①c]。这时,银行已有能力与大企业建立稳定的信贷联系,银行贷款,特别是用于固定资本投资的贷款,使银行对工业企业的渗透长期化、固定化。同时,随着企业的大型化,企业的融资也出现了多元化趋势,即除了银行贷款外,企业还通过证券市场融资。而银行凭借自身的信息及资金优势帮助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并直接持有企业的股权,成为企业的大股东。所以,在银企交易中出现了股权交易。
银行的利益与企业的经营质量紧密相关,银行为了避免贷款风险,需要确切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所以银行通过贷款、股权和人事安排三大杠杆向企业渗透,并控制企业,以保证贷款的安全和投资的高回报率。银行作用的变化,使银行资本和工业资本两者逐渐融合起来。一方面,银行资本通过购买工业企业的股票和开办新企业等办法,把自己的资本渗入到工业中去,成为工业资本的所有者;另一方面,工业资本为了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并保持与银行的稳固交易,也通过购买银行股票和投资创办新银行等办法,成为银行资本的所有者。资本参与的结果是互相成为对方的股东,并通过人事交流,互相制约,互相影响。所以“生产的集中;从集中生长起来的垄断;银行和工业日益融合或者说长合在一起,——这就是金融资本产生的历史和这一概念的内容”[②c]。
列宁对金融资本形成过程的分析,实际上也反映了银行与企业的交易关系从外部的借贷交易,转变为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内部的股权交易的过程。股权关系是金融资本的核心,因为它是银行和企业的产权融合,是一种内部的交易关系,它是银行与企业交易关系稳定化的基础。
六、理论小结:银企交易方式变化的经济动力源
上述分析,反映了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与企业交易关系发展演变的过程。银行与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独立的经济主体,两者的交易关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的。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金融业(主要是银行)从工商产业中分离出来,主要为工商企业办理存贷款和结算业务,从中获取利润(平均利润)。这时,金融业和工商业的关系还仅仅停留在存放贷款这个表层上。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银企双方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建立信息对称的稳定化的交易关系,两者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了,特别是相互之间的信贷联系日趋加强。在自由竞争后期出现了银行的集中和垄断,逐步使银行信用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表现为信用规模急剧扩大,信用期限延长以及产业资本中借入资本的份额增加。当信贷联系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导致双方资本的结合,即金融机构通过购买企业股票、发行和推销有价证券,以及参与公司的创业活动等形式向产业渗透。同时,企业为了在竞争中充分利用银行的特殊职能来扩大业务,确保经营资金的来源,获得有利的贷款条件,以及分享银行的利润,也通过购买金融机构的股票,把一部分资本投入银行。这表明,银行和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所进行的双向选择与交易,经历了一个由外在的信贷联系到内在的产权结合的交易过程。而推进这一过程的深层的经济动力源于微观主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因为产业资本直接拥有信用工具,就可以摆脱原有资金总量的束缚和外在的信用牵制,扩大应债能力和生产规模;而银行直接参与现实生产过程,拥有稳定的客户,又可以扩大交易量和业务范围,创立新型的信用工具,灵活地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保持稳定的利润水平。其结果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双方在交易中都降低了经营成本,提高了规模经济效益,从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注释:
①a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90页。
②a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52页。
①b 在日本,一个企业从许多银行获得贷款,其股份也就归这许多银行共同持有。但其中有一个银行在资金筹措和运用等方面容量最大,承担着监督企业的主要责任,即被称之为“主力银行”。
①c 《拉法格文集》下册,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9页。
②c 《列宁全集》第27卷,第362页。WW傅军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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