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企业制度与政府规制与投资的调查与启示_监事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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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期间,我们先后拜访了联邦财政部、联邦经济部、德国托管局柏林总部、德国重建银行,巴伐利亚州财政部、西门子公司、大众汽车公司、汉莎航空公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座谈和实地考察,我们对德国的企业制度和政府调控投资有了较为全面和深刻的认识。

一、德国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

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按股东的责任程度并以法律为依据固定下来的。德国企业的组织形式结构如右图所示:

有限责任公司在德国是较为普遍的公司形式。据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介绍,目前德国大约有100多万家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的特征是股东较少,一般是4个股东,股东仅以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种公司的优点,一是注册资本达到5万马克就可以建立,从而使公司创建较为容易;二是公司机构简单,一般只有股东大会和经理阶层两级,只有500以上雇员的公司,才必须依法设立监事会;三是由于股东少,投资者往往可以直接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也是大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本人就是公司所有者;四是公司股票不许上市交易,使公司所有者不必担心被别人吞并。上述优点使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中小型企业。有些不愿意经营权转移的大企业也采取这种形式(如Bosch电器有限公司)。大部分康采恩集团也把子公司办成有限责任公司,为的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有着绝对的直接权力;可以化减子公司因经营亏损而由集团公司承担责任的风险,大众汽车公司在海外投资的企业(如我国的上海和长春)均采用这一形式,以避开股权的流失。

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所有者只对公司负有限责任,所以公司敢于经营风险性大但收益较高的项目,因而往往容易破产,这样债权人的利益就没有保障。为此立法者正在考虑如何界定自有资本和外来资本的恰当比例,目前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有资本一般占10%左右(之所以要界定比例还有这样一个考虑。根据德国税法,自有资本要交纳财产税,而外来资本,公司只需要交付利息)。

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有多种规定,如转让公司必须征得全部所有者的同意,修改公司章程要有75%的股东同意,公司增资要有50%的股东同意。

股份公司在德国经济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在德国约有4000家,股票上市的也是少数,约200多家,它的数量虽少,但其资本额却占全部德国资本额的70%。其特征是公司所有者由众多小股东组成,股东不能少于5个,公司全方位地在民间筹资,因而很适合那些大型的企业。股份公司的法律基础是股份公司法,法律规定注册资本必须达10亿马克方可建立,股票面额不能低于50马克,并且自有资本必须占20%以上。大众汽车公司自有资本就占20%。同时还规定,股份公司必须要有章程,章程一经制定,只有持股达25%以上的股东才能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至少需股额达75%的股东同意方可修改章程。

合伙公司在德国只起一种镶嵌作用。其中无限责任公司在德国历史上主要是贸易公司,现在有些无限责任公司也进行生产经营,在公司中每一合伙人都必须投入资本,如公司破产,合伙者必须以个人财产对公司负无限责任。这种公司往往投资小,风险不大。其优点是在税收上低于其它形式公司,创建时手续简单。而两合公司则是由一个负无限责任股东和若干负有限责任股东合办,公司的经营管理由负无限责任股东主宰,吸收若干负有限责任股东入伙,只是为了筹资而已。

我们在德国拜访几家公司都是股份公司,而与其它国家股份公司相比,德国股份公司的特别之处是在它的组织结构上,这种组织结构我们认为比英美等国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科学。所以这里我们要着重介绍一下德国股份公司中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的组成、职责及相互关系(英美等国的股东大会是流于形式的,监事会和董事会是合一的)。

德国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分为三级,其构造、等级和议事流程如右图:

股东大会: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参加,定期或不定期举行股东大会,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于股东太多,如大众公司拥有股东70万人,西门子股份公司职员中有13万人拥有本公司的股票,所以一些小股东委托银行或投资机构为其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代表他们发表意见。股东大会的职责是:选举监事会成员,确定选举监事会的具体措施,确定年终分红,确定年终报告的审计人,确定公司创建和经营的审计人,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解体。

股东权益除了在股东大会上拥有表决权外,还有信息要求权和质疑权。但股份公司法规定,只有达到5%的股份或股额超过100万马克的股东,才有权提出特殊信息的要求。股份公司法同时规定,股东有权对监事会和董事会提出质疑,并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但是质疑者必须是股额达到注册资本10%的股东,才可以通过特别议案,对监事会和董事会成员提出质疑。股东大会的具体议事日程由监事会确定,只有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或股额达到100万马克的股东才有权提出议事日程改动的要求。

监事会:股份公司一般都是超过500人的企业,因而按公司法规定必须设立监事会。股份公司初创时,监事会可由创建人任命,任期一年后,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后的监事会,任期4年,可连任。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通常一年开会3~4次。会议至少要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才有决定权,但最少不得少于3人。股份公司法和共同决定法规定,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参加,并规定监事会的成员数(如表1)。

监事会主席由占监事会2/3成员以上选举确定(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主席联由邦财政部推荐),监事会主席在表决时有两票决定权,如在监事会成员之间发生意见分歧,监事会主席的这两票权就起决定性作用。在选举时如果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意见分歧,则由股东代表单方面进行第二次选举,以确保股东的权益。

表1

公司人员规模 法定监事会成员数 法定职工代表占的比例 法定股东占的比例

2000人以内 9人 1/3

2/3

2000-1000人12人 1/2

1/2

1万人—2万人

16人 1/21/2

2万人以上

20人 1/2

1/2

股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能同时进入董事会或下属公司董事会,但总公司董事会会长可担任下属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会成员可在本公司以外兼职,但兼职数不能超过九个。

监事会是股东利益的代表机构和监督机构,所以监事会必须对公司资本的增减负责。具体来讲,监事会的职责一是任命和解聘董事,监督董事会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审议公司计划和经营报告。包括是否依法经营,是否按既定目标经营,是否有效地经营。审核企业关于盈利使用的建议;二是对诸如超量贷款而引起公司资本增减的重大业务,由监事会决定;三是向股东大会报告审议结果。

如果是国有企业或者国家参股的企业,联邦财政部《联邦参股管理条例》还规定,政府有权派人参加监事会,人数视政府参股程度而定,但政府部长不参加监事会,在其他官员中应优先考虑主管国有资产的官员,经济部官员不参加监事会。如汉莎航空公司,联邦控股51.4%,政府任命的监事会成员10名占监事会全部成员20名的一半,其中政府代表中一个是财政部国务委员,一个是交通部国务委员。大众汽车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之一便是下萨克森州的州长。《联邦参股管理条例》还规定,国有企业监事会在特别重要的问题上无权自行决定,必须获得财政部和主管业务部的批准,这些问题包括:建立新企业,解散企业,放弃政府控股权,合并、增资、拍卖、变更经营项目,改变政府对企业施加影响的可能等。同时,政府代表应及时对财政部反映企业的重大事件,如长远计划、投资等,如来不及报告,应推迟企业的重要决定。政府代表报告的内容包括:(1)企业的重要业务及企业领导的重大举措;(2)资产、财务和收益的根本性变化;(3)经营范围的重大形势变化;(4)在市场上的地位;(5)人员状况;(6)解释政府代表在监事会投票的考虑和原因。由此可看出,联邦政府对国有产权的控制,其核心手段是监事会。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领导班子,其成员由监事会任命,任期一般是5年。董事会至少每季度向监事会书面报告一次企业的经营情况,重要事情还应单报,不同意见可附上。如遇董事会成员渎职或无能,监事会可随时解聘,但要说明理由。股东大会也可提出解聘董事会成员的要求,但必须是股额占有51%以上的股东共同提案。董事会成员的组成,除煤钢企业外,法律没有作特别规定,一般不少于7人,但是起码不得少于2人。董事会成员应包括主管生产、技术、财务、人事、销售等方面的经理人员。从我们考察的情况来看,西门子公司董事会是17名成员,每4年召开一次董事会议。汉莎航空公司董事会是6名成员,包括董事长和负责财务、人事、科技、航空运营、市场和货运业务的部门经理。为了协调劳资关系,大公司董事会中一般有一名工人代表主管人事。董事会成员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可以是本公司员工,也可以从市场上选聘,但董事会成员必须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董事会的职责主要是两大项:一是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向监事会提供预决算报告,向股东提供有关信息。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生产经营决策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能干预董事会的工作,如果监事会和董事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必须交由股东大会裁决。但公司年终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须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双方合作制定,股东对此无权提出建议。二是董事会对外是公司的法人代表。

如果是国有企业或国家参股企业,根据《联邦参股管理条例》规定,董事会对下列重大问题所作的决策需得到监事会的批准:(1)增加新的业务项目;(2)设立或撤销公司;(3)生产机构的设立、迁移或撤销;(4)成立或收购另一个公司,收购或出售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改变参股额或增资;(5)关联企业中采取的、对本企业有重大意义或财政影响的措施;(6)超过监事会规定的大笔投资;(7)超过监事会规定的大笔借款;(8)超过监事会规定的重要担保;(9)超过监事会规定的大笔放款;(10)买卖地产;(11)一年以上的租约,租费超过规定者;(12)签合同所承担义务超出通常商业范围者;(13)指定全权代表;(14)提出超过规定范围的薪金或报酬;(15)承担养老义务或支付超过3个月薪金解雇费;(16)关于职工工资、福利及其他补贴的规定;(17)重要法律诉讼。

在联邦财政部我们了解到,联邦对按照私法建立起来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进行控股或参股不是无原则的,而有一个具体的指导方针。1990年9月12日,联邦政府通过了一个《私有化和联邦参股政策的总体方案》,其中规定“只有国家有重要利益,而联邦所追求的目标通过其他方式不能更好、更经济地达到时”,国家才能在企业参股。国家需根据国际、国内的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不断地审查国家是否需要继续在某一企业参股,是否可降低参与的级别,采用其他方式。联邦财政部《联邦参股管理条例》对联邦参股的前提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一是国家有重要利益,无其他更好的办法。重要利益不是指盈利,而是指参股可作为价格政策、竞争政策、经济景气政策、地区政策、科技政策、对外政策、防务政策的手段。如有可能,应采取比参股更低一级的办法,如提供贷款或担保等。二是投资有限。联邦只有在承担资金义务十分明确时才参股,原则上不参与商贸公司、个人负责的公司、合作社等。三是联邦政府能对企业施加影响。依参股多少确定影响大小,在领导和监督机构中应有相应的投票权。四是企业按法律作出年度报告。

三、德国政府对投资的调控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充分赋予企业自主决策的自由,市场机制始终保持对企业和个人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刺激。对于一个私营康采恩的投资活动,政府是从不直接去干预的。但这并不意味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是自由放任的经济运行模式。在考察中我们深刻地体会到,德国政府虽不直接干预企业经济活动,但是严格的法律、法规和体现政府意图的经济政策,引导着经济活动朝着预期的方向运行,从而使得经济在保持增长的同时,保持币值稳定、物价稳定、高就业率和对外贸易平衡。特别是德国政府在调控投资方面,存在很独特的作法,具体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德国的财政计划委员会(也称国家投资委员会)和经济景气委员会,是政府的两个高级参谋机构,两个委员会对整个经济运行和投资运行的判断、预测和建议,使国家可以从整体上操纵全社会的投资活动。

一般来讲,当经济出现不景气的时候,联邦政府应通过对州和地方施加影响(使其统一认识和行动一致)来缓解经济的不景气。但是在德国,这是不符合基本法的,因为三级政府是基本独立的。联邦政府经过与州和地方政府协商,成立了财政计划委员会和经济景气委员会。两个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分别是:财政计划委员会——主席是联邦财政部长,副主席是联邦经济部长,16个州的财政部长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并有4个地方政府的代表。该委员会每年作一次五年计划,列出三级政府该期的投资方向,并规定三级政府都要执行这样一个计划。经济景气委员会——主席是联邦经济部长,联邦财政部长是成员之一,16个州的经济部长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并有4个地方政府的代表。该委员会对经济景气进行整体预测和判断,并提出可行的建议。这两个委员会通过制定政府投资计划和整治经济景气的建议,使经济决策部门达成共识,从而便于政府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这从整体上看可使全社会投资活动由国家来操纵,几十年来的经验证明,运行结果非常好。

第二,联邦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补贴手段和特殊折旧刺激急需发展部门的投资和地区经济的均衡。

联邦政府投资的基本原则;在德国基本法第30条中有明确规定。现在联邦一般只在国防、外交、对外贸易、维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予以投资。但是,东西德统一后,为解决东部地区就业、基础设施和住房等方面的问题,联邦政府的投资范围拓宽,投资额度剧增,使得1993年公共投资占全部投资的30%、固定资产投资中国家投资占12%。今后10年,联邦每年要给东部地区投资660亿马克。投资方向主要是环境、公路、能源供应网络建设、管道和线路重修,并资助东部开辟工业园区。这些在基本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联邦政府的补贴,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对科研的资助。德国对科研活动的刺激是很特殊的,国家不投资建立自己的科研机构,而是拿钱来资助有益的私营科研活动。联邦有一个专门的研究和发展部,负责对企业和个人科研投资的资助。这样一来,大企业都有很强大的科技部门,从而较为容易地解决了科技直接转化为生产力的问题。(2)补贴跨地区销售的企业。两德统一前,得到这种补贴的主要是原西德和东德交界的边境地区、西柏林和其他经济结构较差的地区,补贴率分别为10%、40%和8.75%,并规定补贴不得用于购置小卧车、飞机等设备。两德统一后,这种补贴主要给予东德。据介绍,1992年原东德地区有85%的企业得到了这种补贴。(3)对国家参股企业的亏损补贴及为提高私有企业自有资本的补贴(使自有资本和外来资本保持在1/4和3/4这样一种相对稳定的比例关系)。(4)纯粹国有企业不向国家上交利润,只交税,使国有企业保持一定的竞争能力。(5)贴息贷款。这种贷款的对象是工商企业及原东德地区的自由职业者,由国家作保,利率一般为20%,期限为20年内。采用扣息贷款法,如国家贷款5000万马克,实际只贷4000万马克,要先付1000万马克的利息。1991年、1992年分别贷出70亿和65亿马克。(6)住宅建设补贴。对住宅建设国家不予以贷款,但代为付息。

联邦政府为了鼓励企业投资,往往对企业采取特殊折旧的优惠,费用可在5年内提取(商法规定的折旧期是15年),额度可达到生产成本的50%。据介绍,这项补贴使国家每年减少16亿马克的税收。得到特殊折旧优惠的企业,其前提是企业必须盈利,否则亏本更大。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投资,更新生产工艺和技术。另外,联邦政府还有项特别规定,即企业可从税前利润中提取一些准备金。是得到特殊折旧的优惠还是税前提取一笔准备金,供企业自行选择。

第三,德国的重建银行是体现政府意图的政策性投资信贷银行。

市场竞争机制产生的作用不一定都是积极的,它会产生一定的负效应,对此必须修政和协调,德国重建银行(信用等级是AAA)就是这样一种导向性的金融机构。

德国重建银行是完全国有的,其所有权80%归联邦,20%归州。重建银行有最大限度的独立性,不是作为政府的机构,而是作为金融机构按私人企业制度来运转,职工是银行雇员而不是政府的公务员。重建银行1948年建立时就有自己的重建银行法,它要遵循银行的一般准则,符合一般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但不受联邦银行法的控制。重建银行的总部设在法兰克福,没有分支机构,其信贷业务由商业银行转贷。1993年,重建银行的资金来源中,联邦预算拨款占17%,从资本市场上筹资占83%。由于大部分资金来自资本市场,因而银行信贷业务的决定权有很大的独立性,只有很少一笔业务接受政府指令,重建银行与联邦财政部的关系是这样的:重建银行的监事会主席是联邦财政部长,每年召开两次监事会议,但在会议中并不涉及具体的贷款业务。联邦财政部可监视重建银行是否执行重建银行法。政府如果承担信用风险,必须向客户作出保证。重建银行的贷款风险,41.8%贷款由联邦政府和其它公共部门作担保。德国法律要求,政府要使重建银行任何时候都有支付能力,并享有免税的待遇。

政府拥有重建银行有何好处?这充分体现在其功能方面:

一是提供出口信贷,包括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以扶持和促进德国企业产品的出口。

二是为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而提供资金保证,贷款期限一般为5~10年。包括:

——中小型企业贷款。一般而言,中小型企业在资金的获得上处于劣势,在资本市场上很难筹措到资金,即使能筹集到资金也要花很高的成本。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在经济运转中起加强竞争的作用,因而重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一直是其业务的重点。具体运作过程是,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由转贷的商业银行审核,再报重建银行定夺。

——环境保护措施。主要是帮助企业处理水资源和空气污染。如哪家公司提出保护水资源和防止空气污染措施,可向重建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房屋建筑。目前主要是针对东部地区,以平衡东西部住宅水平差异,据介绍约2/3贷款提供给东部地区。

三是加强国际间金融合作。其中2/3贷款提供给发展中国家。

从实际作法来看,德国重建银行业务始终遵循德国重建银行法,其良好信誉使其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巨额资本,不仅在促进德国经济复兴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其贷款业务充分体现了政府的意图,是国家政策性银行中一个极为成功的范例。

四、启示和借鉴

通过对德国企业制度和政府调控投资作法的考察,加深了我们对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政府调控投资思考。当然,德国的实际作法只能是一面折光的镜子,必须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采择其有益的成分,而不能全盘照搬。

(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

近几年德国私有化的步子迈得很快,这是有其制度因素的。特别是东西德统一后,德国政府对原东德国有企业采取了尽可能私有化的方针,这样作是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原东德国有企业亏损情况比较严重,德国政府和民众认为私有化是这些国有企业的唯一出路,因为私有化有利于减少企业对政府的依赖,从而加强竞争。二是要尽快把原东德地区的经济制度纳入到西德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轨道上,必须要对占原东德整个国民经济主体的国有经济进行私有化,不如此,就无所谓私有制基础的社会市场经济。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较为强大的,尽管政府把保持原就业岗位置于出售国有企业的首要考虑因素,但如此大规模的私有化,使原东德地区失业问题日益严重。到目前为止,东部地区登记失业的人数虽只有120多万,但实际上原东德时期900万名职工有1/3以上的人失去了工作岗位,工业部门350万名职工中只剩下70万,就是说4/5的人丢了饭碗。

私有化当然不适合中国国情。我们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是一种客观的、历史的选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我国部分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确实遇到了一些困难,但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非公有制的性质导致。从德的情况来看,国有企业有经营效益好的,非国有企业也有经营不好的。据介绍,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就要破产清算一万多个。这说明,企业效益的好坏关键是内部经营管理。因此,建立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在社会主义制度范围内进行,如果认为只要照抄西方,来一番照猫画虎,便可以得胜凯旋,那只不过是一种空想而已。

(二)按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新配置国有资产,分类解决当前国有企业面临的各种困难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明显地存在着战线过长和配置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一方面,国有资产大量停留于竞争性的行业,而这些行业往往是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愿意进入的。另一方面,适合国有制进入的行业,特别是铁路运输、邮电、通讯、城市公用事业、基础科研和教育等领域,却不同程度的发展滞后,成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环节。于是出现了国有资产资源配置的严重错位现象:不该进入的退不出来,该进入的又不充分。

德国给我们印象深刻的是:政府该管的管得很好,不该管的完全退出。政府的这种“开明”的作法我们是应该借鉴的。具体来讲,国家应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退出来,抽回资金集中力量从事经济发展中的“瓶颈”产业。实际操作中,可通过竞争性产业中国有资产的“存量分解”,提高这部分国有资产的可交易性,从而形成被有关方面接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的利益格局。在竞争性行业中亏损的国有小型企业,与其让国家长期补贴,不如国家一次性投资改造后,出售给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来经营。这一点可借鉴德国托管局在出售企业前对企业进行投资改造的作法。

(三)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应主要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来改造,并建成一批以产权管理为核心的行业控股公司

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对于基础工业和原材料工业等适合国有经济进入的领域,国家尽可能进入,同时政府可通过进入特许、价格控制、贷款和税收优惠方式,鼓励其他所有制形式进入,但是国家对这些骨干企业要实行控股。因而这类国有企业应主要按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来改造。这样做的好处一是为了防止股票上市有可能造成的国有产权更迭,同时国家对这类企业生产经营的结果只负有限责任,而不是无休止地予以补贴。当然条件成熟以后,如企业生产经营已很稳定,占领市场已很稳固,也可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行业控股公司以利企业多方筹措资金,以增强其竞争实力。如德国大众汽车公司1939年组建时为国家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1960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迄今为止,下萨克森州政府仍持有其20%的股份。1991年,该公司根据集团经营发展战略的需要,经监事会决定,改造为控股公司,其目的是为了协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产权关系,更好地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巩固和强化整个大众汽车公司的市场竞争实力。

对于现有全国性行业总公司,要改变其以往政府身份面目,而改组为以产权管理为核心的控股公司,与各地子公司形成母子公司结构,从而成为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实力企业集团。

(四)规范公司的组织结构,形成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的权力、监督和经营决策三级机构。允许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从德国的公司结构来看,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这样三级权力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是相互分离和相互制衡的,体现了精干效能的原则。英美等国的监事会和董事会两级机构是合一的,从而使监督机构流于形式,不利于保护股东的权益。另外,德国的国有企业或国家参股的企业,联邦财政部等主管国有资产的部门有权按参股的比例派代表参加监事会,这样作较好地体现和保护了国家的利益。这一点我们是应该积极地采纳的,政府应从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中选派代表参加监事会。政府还应尽快制订并完善国家对企业进行控股和参股的管理条例。

德国的公司法、股份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了职工可派代表参加监事会,体现了民主管理的思想,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应成为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五)应尽快建立一个综合运用经济杠杆的部门,通过对经济景气和投资形势的预测和判断,提高综合治理的对策,供国务院领导决策参考

德国的财政计划委员会和经济景气委员会不是一个政策决定机构,但他们对经济景气和投资形势的预测、判断和治理建议,有利于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经济滑波。目前我国的情况是,政府决策的信息依据来自分散的各个部门和地方,并且各种经济杠杆的运用也分散在各个部门,经济杠杆的运用也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地方,不便于对经济形势和投资形势作出权威的判断,并难于协调一致的行动。我们认为,应尽快建立起一个由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综合经济部门的领导组成的经济杠杆协调委员会,委员会主席可以是政府总理或副总理,每年不定期地召开会议,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并决定综合治理的各种措施。

(六)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性目标必须遵循,但应按商业银行的机制运转

赴德国考察之前,我们了解到国内不少经济界人士对我国国家开发银行的现行运转机制心存疑虑:国家开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发行的巨额金融债券(1994年发行650亿,1995年计划发行800多亿),其资金优惠地投向了基础产业部门,资金是很难如投入那样对等、及时地回收的。如果说前几年可以通过发新债来还旧债的话,那么从长期的角度看庞大的还本付息的资金应该从何而来?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

德国重建银行是政策性银行,但其运作同于一般企业的,它的政策性不是体现在利率的优惠上而是体现在诸如中小企业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容易获得重建银行的贷款方面。这一作法我们认为是非常成功,并有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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