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银行与农户间存地利益博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户论文,农村土地论文,利益论文,我国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纵观古今中外,一方面在理论界,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农地金融制度是以农地使用权抵押为主甚至为全部内容的金融制度,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大多数国内外已有的农地金融制度也都是主要围绕土地抵押贷款、土地有价证券发行等业务而建立的,例如德国和美国农地金融制度以抵押土地债券化为主要特点。然而,罗剑朝、聂强等认为“把农地金融制度的构建仅仅看成是组建一个专门发放土地抵押信贷的土地银行,则显然是对农地金融制度的误解”。
与此同时,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参与农地抵押信贷的积极性不高①、农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条件不充分②以及农户参与农地抵押意愿不强③等,基于这些原因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可以构建而且也必须构建不以或不完全以农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专业性土地银行。本文所谓的“土地银行”(本文专指农村土地银行)是指政府出面组织,把某一区域农民的承包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拆院并院”之后的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分类整合,“零存整贷”,加快农地流转,推动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形成④。它不是经营与土地信贷抵押相关业务的货币性银行,所以是不同于海内外大多数冠以“土地银行”之名的土地银行。
众所周知,在土地银行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它将会与多方主体产生行为关系。本文只分析农村土地银行在吸收土地阶段与农户之间发生行为的利益博弈过程。利益博弈指的是一种互动决策,即每一行为主体的利益不仅依赖于自己的行为选择,而且依赖于别人的行为选择。博弈论就是研究理性的决策者之间冲突与合作的理论⑤。土地银行与农户之间的土地存贷关系可以理解为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而且这个动态博弈过程也是一种重复博弈,因为农户只是将一定年期(一般3~5年)的土地存入土地银行。如果双方建立长久的存贷关系,重复博弈所包含的对土地银行违约行为惩罚的可置信威胁,就会使土地银行为了长久的利益而选择守约,即土地银行积极地塑造其社会形象,提高其在社会中的信用度,消除双方的不对称信息,实现土地银行与农户之间的“双赢”。
土地银行向农户支付利息的行为是通过两者之间签署存地合同的方式(颁发存地单)进行的。土地银行一方面要考虑制定存贷土地利率的水平以及存贷土地方式,以吸引更多农户“储蓄”土地以及更多的企业或农户来银行贷出土地,从而获得存贷土地利率之差的收益;同时,农户也要考虑是否储蓄土地,其动机主要是基于机会成本大小决策,如果他们将土地存入后能取得比现有条件下更高的收益则愿意存地,反之则不然。于是,可以将土地银行与农户之间的存地行为看作是一个确定存地利息(即由存地行为带来的收益)与自身耕种土地带来的收益,农户选择是否储蓄土地以及储蓄土地后是否收回的博弈问题。因此,在此情况下的博弈问题就主要归结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两种情形下的信息不对称的克服问题。本文以土地银行和农户为参与人构建博弈模型,并分析农户储蓄土地的实施过程,来分析双方的行为和可能产生的结果,以便为土地银行设计合理的存地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二、基本假设
存地博弈是在博弈参与人之间进行的,为了便于分析,可作以下假设和说明:
假设一:博弈的参与人(土地银行和农户)都是“理性经济人”,他们都会在既定的情况下做出能够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且有选择策略的自由决策权,双方不会犯非理性错误,并且是风险中性人,这是参与人的共识。
假设二:农村土地存贷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即存在许多业务上形成竞争的土地银行来吸收农户的土地,农户可以自由选择合适的土地银行存入自己的土地,同时也有许多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愿意向土地银行存入自己的土地,并且双方都拥有对方参与者的特征、策略集及收益函数等方面的准确信息,从而使两者之间的博弈信息是完全的。
假设三:博弈的参与人都有有限的策略空间,即农户有两种策略可供选择:一是选择不存地,二是选择存地;土地银行也有两种策略,一是选择守约——按协议支付利息,二是选择违约——不支付利息。
假设四:博弈双方的行动有先后次序:后行动者可以通过观察先行动者的行动获得有关的信息,修正自己的判断;先行动者知道自己的行为有传递自己某些信息的作用,就会有意识地选择某种行动来揭示或掩盖自己的真实面目⑥。
三、完全依据假设条件下的动态博弈分析
假设农户首先行动,农户先向土地银行提出申请,经土地银行核实后,不得拒绝接受农户存入土地,并办理存地手续,在无其他约束的情况下,土地银行与农户的博弈过程如下:
图1 博弈树1
四、完全依据假设条件下的重复博弈分析
在实际中,如果农户只是将一定年期(一般是3~5年)的土地存入土地银行,那么农户只让渡了一定年期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与一部分收益权,相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规定的“三十年不变”以及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指出“长久不变”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说属于短期。因此,土地银行与农户之间的博弈过程也可视为一种重复博弈的过程。
当博弈重复进行时,农户可以采取“触发策略”(也称为“冷酷策略”),即:(1)开始选择相信土地银行将土地存入土地银行;(2)选择相信土地银行直到土地银行违约,然后永远不相信土地银行;(3)假设土地银行收益的贴现因子为e,e表示土地银行等待未来收益的耐心程度。在农户相信土地银行的情况下,如果土地银行第m期违约,土地银行收益为⑩:
同样地,如果土地银行一直履约,则冷酷策略也就是农户的最优策略,因此,这是一个完美纳什均衡。而这是建立在上面假设的博弈双方“个人行为理性”的基础上,都不会犯非理性错误,这是博弈参与人的共识所得出的结论。然而,如果该协议一旦被土地银行与农户中的任何一方违背,则另一方就会自动把他的行动换成与单周期非合作均衡相对应的行动,这时,土地银行与农户所得的总支付就要减少,即该局中人违背协议能够得到的总支付比遵守协议时得到的总支付少,因此没有人能够通过违背这一冷酷策略来增加自己的支付,如果要想获得尽可能多的总支付,就必须遵守冷酷策略(11)。
五、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分析
基于以上基本假设条件下的博弈是完全信息博弈,但实际上,这种完全信息只是一种理想化的假设,与我国农村土地存贷市场的实际情况不太吻合,因为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存贷市场是个带有垄断因素的不完全竞争市场,并不存在许多在业务上有竞争的土地银行供农户选择,而且市场上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此,我国农村土地存贷利益博弈实际上是一个不完全信息下的博弈过程。为此,可通过“海萨尼(Harsanyi)转换”将不完全信息转变成完全但不完美信息(12),从而深化分析。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从经济利益角度来分析,农村土地的存贷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存贷双方利益主体成本—收益权衡影响,并且基于上述重复动态博弈分析的结果发现:只要农户由存地而获得的期望收益(利息)大于不存地时的期望收益,并且预期农业项目能获得高投资回报率的概率较高,那么农户愿意将土地存入土地银行。既然如此,有必要从这个角度来提出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存贷的政策建议:
第一,在我国特殊国情决定的农村土地制度与农村金融体系条件下,政府在构建土地银行中应该是主导力量。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真正实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使用权)”三权分离,做到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并加快农村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化的步伐。另一方面,在当前“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战略实施下,国家应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同时适当运用行政手段和政策诱导机制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不断扩大农村土地存贷业务,促进农村土地有效流转,实现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以及显化农村土地资产特性。因此,政府应积极构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土地银行,并建立完善的土地银行信用保障制度与土地银行监管制度,使农户可以放心将土地存入土地银行。
第二,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农民是绝对主体,一切应主要从农民意愿出发,不搞强制流转土地。在土地流转制度变迁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首先,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在尊重农民意志的原则上,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因此,农村土地银行应作为与农户平等的民事主体。其次,在贷地过程中引入市场竞争方式(如招标、拍卖等),以提高存入土地银行的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与使用效益,从而增加农户对农业项目为高投资回报率项目的预期,保障在支付土地银行正常运行成本加微利后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多支付土地利息给农户,至少要保证高于农户存入土地前从土地上所获得的收益。因此,建议实行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的利率模式——基准利率主要依据农户的机会收益及惠农财政支持政策,而浮动利率主要依据该农业项目的投资回报率而定。
第三,要使农户存入土地银行的土地能够成为高投资回报率的农业项目,以达到支付给农户更多利息的目标,其前提条件是积极刺激土地贷入方的投资行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确保其能获得较满意的收益。所以,要从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引导上保障土地贷入方拥有存入土地的完整使用权,严格规定农户不得提前取回土地,使土地贷入方在较长时期内拥有稳定的土地经营使用权,实现其生产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最大化地实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在存地阶段须合理设计存地期限,不宜过短,更不能实行活期存地,一般应在五年(含五年)以上为宜,但也不宜太长,且不能超过剩余的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否则容易产生跨期套利和投机行为以及农户对土地银行的冷战策略的失效。
第四,在保障农户能够获得较高经济收益的同时,还必须加强与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农户不会因为土地流转而构成生存安全威胁,反而有所加强。只有这样,才更有可能削弱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才会有更多的农户愿意将土地存入土地银行,从而使土地银行可用于贷出的土地在数量上得到保障。
第五,为了保障土地银行能够正常运转,还须着力加强中介机构的建设。要积极培育为土地流转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等的服务咨询机构。土地是商品但不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加上农村土地尤其是农业用地质量的影响因素更复杂,导致对土地价值的准确衡量较困难。因此,需借助专业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公正评估土地价值作为存地本金。同时,农村土地通过土地银行进行流转还需以产权清晰为基础,信息对称为前提,则又要土地确权、土地登记、信息发布等中介机构予以协助解决。总而言之,农村土地使用权交易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交易过程,涉及到交易主体各方,这就要求建立相应的地产市场信息、确权、预测、评估等服务系统,成立多种形式的服务机构(14)。
注释:
①易可君,段继坤.论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重构.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4)
②左平良,余光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农村金融担保制度创新.学术论坛,2005(7)
③吴秀盈.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金融服务机制创新研究——以泉州为例.金融参考,2009(7)
④成都.探索土地银行与农地确权.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9(7)
⑤蔡四平.利益博弈: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的逻辑依据.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1)
⑥谢识予.经济博弈论(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⑦(M[,1],0)中的M[,1]表示农户(F)的得益,0表示土地银行(B)的得益
⑧目前《商业银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金融机构自身不能自营不动产
⑨2008年10月19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保持稳定和永久不变”
⑩周延,徐迎德.基于博弈视角的银行监管制度设计.金融改革,2009(8)
(11)肖玉明,汪贤裕.延迟时间下的触发策略.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9(9)
(1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13)邝梅,赵柯.我国农村信贷关系的博弈分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7)
(14)吴丹妮.从利益博弈角度分析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科技风,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