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子公司利益的侵害及其保护对策_股东论文

企业集团子公司利益的侵害及其保护对策_股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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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规模经济效益的驱动,部分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张,因而出现了大量的大型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下设诸多子公司,其组织结构变得越来越复杂。企业集团利用其所具有的主导性地位,侵害子公司合法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怎样有效运用法律武器实施有效制约,切实保护子公司的利益,这不仅是中小股东权益者的正当诉求,也是立法者与执法者都需要面对与解决的重点课题。

一、企业集团相关概念简介

企业集团是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出现的一种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接纽带而形成的、以企业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由一个母公司以及诸多子公司共同组建而成的具备相当规模的企业联合体系,而母子公司则是指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控股等方式形成的,具有实质性控制关系的两家企业,控制企业即为母公司,而被控制企业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是企业集团之中的一种基本关系,集团公司为母公司,而下属企业则为子公司。

二、企业集团中子公司利益受母公司侵害状况分析

母子公司之间具有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控股的结构是一种最为简单明确的获得企业控制权的股权结构形式。因为其余的股权较为分散,而控制股东就可运用在企业股东大会中所具有的投票权优势得以控制企业的股东大会,从而在企业的董事会占据绝大多数的席位。在管理不够严格的状况之下,十分容易出现母公司滥用企业股权的状况,这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一是进行利益转移。在企业治理的实践之中,企业集团往往会运用捐赠、抵押以及担保等形式,将子公司所拥有的财产与利益转移给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受益人,从而损害了子公司小股东以及债权人所应有的合法利益。比如,上市公司通过控股公司所发行的内部股,向本企业的内部员工转移相关利益,而价格显然要低于对外公募的价格。控股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士甚至会在上市企业兼职,不仅享受高额薪水与奖金,而且还会向内部员工转移经济利益。二是运用关联交易来损害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利益。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中已经出现了企业集团也就是控股股东掏空了下属子公司,即上市公司的实例。以深圳股交所为例说明。通过2010年的年报事后审查结果,证实了已披露年报的数百家企业当中,有控股股东占用下属子公司资金与资产情况的企业接近于三分之一,而大股东或者控制股东占有下属子公司的资金余额达数千亿元之多,极大地损害了小股东或者非控制股东所具有的权益。公众公司尚且如此,非公众公司的状况可想而知。三是修改子公司的章程。企业集团依仗自身作为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所具有的持股优势,运用强行推动修改企业章程的方式,就能把小股东排挤出企业,从而严重侵占了子公司的合法利益。四是不实施清算。一旦子公司出现了经营期限已经届满或其他需要进行解散的事由之时,企业集团或者大股东并不依据法律或者企业的章程规定来清算下属子公司。五是长期不举行股东会。企业集团往往会凭借着自身作为大股东或者控制股东之地位,长时间不举行下属子公司股东会,从而严重地剥夺了小股东或者非控制股东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与了解企业经营、财务状况之合法权利。

三、西方国家立法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办法

在母子公司关系体系之中,母公司是控股公司,对于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等活动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出现了冲突之时,作为子公司控股股东的母公司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常常会选择牺牲子公司所应具有的利益。即使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利益上的冲突,母公司也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有可能会损害到子公司所具有的利益以及子公司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设合理的母子公司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目的是要切实保护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具体来说,公司立法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形式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为企业集团中子公司利益设置特别保护条款

因为母公司处在控制与支配的地位上,而子公司处在从属与被支配的地位,母公司依据自身的利益或者全企业集团利益所做出的各项决定,就有可能会对子公司之利益产生损害。为了能够合理地解决问题,世界各国的立法者均实施了较为积极的探索,并且积累了相应的经验,概括起来说,一般有四个方面:一是对董事进行制约,也就是要确定与规定董事所具有的诚信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以求实现对子公司权益所进行的保护:二是对子公司免遭母公司不合理指示所进行的直接保护;三是规定了股东代表企业进行诉讼的制度。大量的国家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股东能够代表企业,为了企业之利益,第三者就应当对企业所实施的不合理行为提起必要的诉讼,从而限制这一不当行为的继续实施,或者恢复企业的财产,或者要求对于这一不合理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而进行补偿或者赔偿,从而维护本企业之权益;四是在某些状况下,让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起直接的责任。

(二)为企业集团中子公司少数股东设置特别保护条款

在企业被接管之时对于公司少数股东进行保护的规定,主要是出现在一部分国家关于证券交易与证券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之中,主要有以下规则:其一是一定要给予被收购企业全体股东参与接管企业的均等机会;其二是一定要给予被收购企业的全体股东以平等一致的待遇。对子公司和子公司小股东所进行的保护,无法离开对于子公司债权人利益之保护。母公司将决定与影响下属子公司的实际意思表示,子公司在此过程中,母公司常常会融入自身的意思,因此,子公司形成意思之独立性和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具有很大的差异。也就是说,子公司并不具有实质上的独立性。对于子公司债权人而言,母公司违背了子公司中各位小股东的意思表示,从而滥用企业的有限责任形式以求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将导致子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四、完善中国企业集团中子公司利益保护的有效措施

在企业治理的过程之中,大量存在着集团企业或者控股股东非法侵害子公司或者小股东利益的状况,立法机关应当对此进行合理地规范,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子公司以及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对企业集团中子公司利益保护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我国的实际国情,运用基本原则加上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来保护子公司的利益。

(一)在公司法中明文规定控制企业集团的股东不能违反诚实和信用之原则,不能依仗自身的优势地位,滥用权利以侵害企业与非控制股东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理应成为保护子公司合法利益的一项基本原则。一旦企业集团或者控制股东滥用了自身所具有的权利,并且侵害到了少数股东以及子公司所具有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被认定为切实违反了诚实信用之原则。

(二)在公司法中明文规定企业股东具有与并联交易一致的公平义务。也就是说,要规定凡是符合以下一个条件的控制股东和企业间的交易即为合法与有效的交易:这一交易对于企业而言是公平的:这一交易在通过关于利益冲突与交易自身信息披露以后,通过没有利益冲突的股东事先的授权或者批准,且这一交易在股东行为实施时并不形成对企业财产之浪费。

(三)运用投资协议与公司章程对企业集团中子公司利益进行保护。因为股东的个人意向而自治的,应当在企业集团中子公司成立以前的投资协议当中明确规定其不能从事损害子公司或者小股东的各种行为;在公司成立的章程之中,同样要明确规定各项禁止行为,以求约束集团公司或者控股股东未来有可能会实施的各类行为。

(四)在公司法中增设关于企业集团中子公司利益保护的规定:一旦企业拒绝实施盈余分配,却通过为控股股东或者关系人所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付给报酬等方式实施分配时,小股东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能够得到相应的救助。要在公司法之中明确规定母公司对于子公司所发布指示的相应规则,也就是要谨慎从事,一旦违反该注意义务,对企业造成了一定损失的,就应当切实承担起赔偿之责任:母公司也不得公开发布把子公司置之于死地的诸如令其停产或者解散等决定。要规定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之下,母公司应当对子公司承担起相应的直接责任,这里所指的主要情形是指一旦母公司在使用管理权不合理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将严重损害到子公司本应具有的独立性之时,导致子公司成为母公司开展非法行为的工具时,可以借助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一规定以否定子公司所具有的法人资格,从而由母公司直接负担子公司的债务。

五、结束语

总之,我国一部分大型企业集团正在努力建设母公司与子公司管理体制,少数企业集团甚至建立起专门从事资产管理的控股企业以及海外子公司而组成跨国企业集团。所以说,我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中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薄弱环节逐渐地暴露出来,这理所当然地要引起相关立法部门的高度关注,应当尽快结合本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立法与司法工作实际经验,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集团中保护子公司利益的规范化体系,以实现企业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进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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