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新起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系建设论文,社会保障论文,新起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0年是我国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脱困三年目标的关键一年。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这对加快国企改革、实现脱困目标有重大意义。
(一)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进展
养老保险:1998年6月,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出台。《通知》要求目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地区,要改变基金结算方式、对企业和职工个人全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全额支付基本养老金。《通知》还要求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到2000年,在省、区、市范围内,要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现在全国共有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实现了省级统筹或省级调剂。预计到1999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将达到9200万人,1999年全国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将超过当年基金收入1200亿元,累计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将明显低于600 亿元。
医疗保险:1998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要求控制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从三方面着手:(1)从筹资总量上控制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企事业单位参保的缴费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2)从基本药物、 基本医疗生活服务设施等方面进行控制;(3 )确定医疗社会统筹基金最高给付限额(即封顶线),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对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济等加以解决。有些企事业单位过去职工医疗水平较高,在参加社会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后,可再出资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预计到1999年12月,全国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将达到1700万人。
失业保险: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新的《失业保险条例》, 对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进行了调整,企业缴费为工资总额的2%, 个人为工资总额的1%。职工失业后按缴费年限,可以享受12—24 个月的失业救济。《失业保险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预计到1999年底, 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总人数将接近10000万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为80万人。失业保险基金预计上年积累增加30亿元,将有利于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心的运转。
工伤保险:1996年8月出台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工伤保险改革全面推广。工伤保险基金的建立对补偿职工和遗属费用、调剂使用基金,特别是企业应付特大事故而减轻经济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发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或按照该文件精神完善了本地区的改革办法,使全国90%以上的企业职工能够按照新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执行。预计1999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4亿元,支出7亿元,年底累计节余约34亿元。
生育保险:1994年12月10日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在基金的收缴方面,大多数地方根据每年女职工生育所需费用,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由参加统筹的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1%左右)收缴; 也有的地区由参加统筹的单位按职工人数平均计数,即按人绝对额收缴。预计到1999年12月,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将超过300万,当年收缴基金8亿元,支出5亿元,累计结余已达17亿元。
农村养老保险:当前农村养老保险的工作思路和基本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做好乡镇企业、城乡结合部、比较富裕地区和有稳定收入人员的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动员已经解决温饱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力争在本世纪末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预计到1999年底,全国有9000多万农村人口(含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累保险基金160亿元。
农村合作医疗:1997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地位、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和基本措施。 5月卫生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开展合作医疗时应注意的事项和要点。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国家政策的有力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得以逐步发展和不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在保证农村居民得到基本卫生服务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预计到1999年底,全国农村合作医疗行政村覆盖率上升到25%。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7年9月, 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对保障对象的范围、保障标准、保障资金的来源和有关政策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1999年底以前,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建立起这项制度。据最新消息,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已在建国50周年之前提前实现,共有400多万人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二)对当前社会保障主要问题的思考
1999年劳动部门大干4、5、6月,争取把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覆盖到所有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但是实际执行的难度远远超过事前的预计。据我们在湖南、福建等地的调查,到6 月底这两个保险的企业覆盖面大约在40%左右;由于大多数企业的职工并没有100%参加社会保险, 职工覆盖面还要低于这个水平。因此,社会保险百分百扩面的任务看来近期内难以完成。为什么社会保险扩面这么难?我们发现存在以下几种原因:
第一,对于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而言,征收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简直就是与虎谋皮。由于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主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直接是自己利益的损失,因此他们千方百计找种种借口阻挠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有的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为了应付了事,只给少数骨干分子上了社会保险。据了解,一家用工700多人的三资企业, 只给两个人(一个副总经理,一位总工程师)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其余员工都是外地农民工和本地兼业人员,他们被拒之社会保险大门外。
第二,当地政府出于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考虑,生怕得罪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主观上存在对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顾虑重重的心理。再加上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以其他地方条件更加优惠为由,称如果扩面扩到他的头上,就要迁厂,使得地方领导颇感头疼。为了这些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扩面,市长往往处于两难境地。
第三,一部分非国有企业雇员,其中特别是农民工,由于信息失真也产生了一些不合理的抵触情绪。(1 )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政策了解不够;(2)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主向农民工进行了歪曲的解释。 如有的企业主说:以前给的工资里面就包括了社会保险的费用,如果参加社会保险将扣减现有工资。有的私营企业的工会居然通过决议,集体拒绝参加社会保险,一部分农民工也公开拒绝参与。
第四,劳动部门在这种形势下,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社会保险扩面推进仍十分困难。受畏难情绪的影响,一些在扩面一线工作的同志对“大数法则”甚至产生了怀疑,认为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越大,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不一定越强,反而可能风险越大。这种认识从理论上讲显然是错误的,但在社会保险扩面的操作过程中的确有不按实际工资收缴,而按最低工资收缴的迁就做法;另外许多地方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大大低于90%。应该说这些不规范的做法才是社会保险最大的潜在风险。当然这种风险不是制度设计本身的风险,而是实际执行不力的风险。
对社会保险扩面问题的建议:
1.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要坚定不移、扎扎实实地推行下去。因为这工作对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和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在非国有企业,资本侵蚀劳动利益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雇员被排斥在社会保险范围之外。反过来,由于非国有企业社会保险水平极低,加重了国家解决下岗职工问题的难度。一是进入难度:强化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国企情节”,使得下岗职工畏惧或者不愿进入非国有企业再就业;二是筹资难度:发展快、获利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只能享受改革的成果,而不能够适当分担改革的成本,加重了财政的负担。
2.建议中央对于扩面工作进行检查。对于社会保险扩面过程中普遍遇到的难点、疑点问题进行清理,凡是属于共性的问题,政府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解释。比如思想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农民工的缴费方式问题、社会保险安全性问题等。这样可以消除模糊认识,改进工作质量。
3.社会保险立法工作亟待加强。目前社会保险扩面进展不力,一是一些企业主和农民工认识水平太低;二是政府的文件约束力有限,一些三资企业以政府文件不是法律为由,拖延进入社会保险的时间。由此看来,社会保险立法非常迫切,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有法可依。
4.统一征收社会保险税。为了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许多同志呼吁将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险税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可能效果会更好,这是有一定道理的。设立社会保险税,可以提高征缴权威、降低征缴成本,同时符合世界潮流。建议国务院布置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制度设计。
(三)2000年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
养老保险:2000年开始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开始启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统一制度的要求,通过新老制度衔接、待遇水平平衡过渡和费率适度调整,逐步向合理的替代率水平过渡。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比较规范的省级统筹,并开始考虑全国统筹或社会保障经费省际调剂问题。研究设计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的方案,并就基金保值增值和减少基金风险等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长远健康运行的关键性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医疗保险:建立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共同合理负担的缴费机制。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职工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市)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及管理。制定和完善医疗保险各项配套政策,保证基金收缴与支付,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化服务和管理水平。
失业保险:根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的需要,通过扩大基金规模、规范基金管理等措施,确保基金支付能力。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由县级统筹向设区的市统筹的过渡,各省、自治区普遍建立省级调剂金,提高基金调剂能力。同时健全和发展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工伤保险:逐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工(公)伤保险与企业工伤保险政策的衔接。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地市级社会统筹。建立行业差别费率,制定费率浮动办法,完善奖惩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统一工伤保险的基金征缴管理政策,保证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工伤待遇标准和补贴办法。完善工伤认定程序,完善监督制度,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程序和管理办法。
生育保险:稳步推进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合理控制生育保险保障水平,规范生育保险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生育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城市为统筹单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省级调剂金,提高生育保险保障能力,切实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初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生育保险制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城乡有别”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农村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和完善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重点做好乡镇企业职工和有稳定收入人员、城乡结合部及比较富裕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制定符合农村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办法,修订养老金计发办法。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有关保护措施和扶持政策。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基金管理与运行机制,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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