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知觉现象学中的两种通感模式--兼论感官内容的意向性_现象学论文

胡塞尔感知现象学中的两种统觉模式——兼论感觉内容的意向性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种论文,意向论文,性问题论文,学中论文,现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51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4)08-0024-07

       统觉问题始终是胡塞尔感知现象学讨论的核心问题。在胡塞尔生前公开出版的《逻辑研究》和《观念》1中,胡塞尔重点介绍了“立义内容—立义”(也即感知内容—感知行为)的统觉模式。由于这两本著作是胡塞尔为数不多的公开出版的代表性著作,许多不掌握胡塞尔研究手稿而只根据胡塞尔公开发表的著作来理解胡塞尔思想的研究者通常认为这种模式代表了胡塞尔关于统觉问题的最终观点或主要观点。但许多熟悉胡塞尔手稿的研究者(包括梅洛—庞蒂这样的现象学家)认为,胡塞尔提出了一种与“立义内容—立义”完全不同,但是更能代表胡塞尔在统觉问题上的主要观点的统觉模式,可称之为“动感—图像”的统觉模式。本文将考察第一种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详细阐明第二种模式及与之相关的感觉内容的意向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指明两种模式在胡塞尔现象学中的位置。

       一、“立义内容—立义”的统觉模式及其问题

       “立义内容—立义”①的统觉模式首先是在《逻辑研究》(1901)中提出的。胡塞尔说:“没有什么比在展示性感觉意义上的感知内容与在立义性的并带有其他各种重叠特征的意向意义上的感知行为之间的区别更为明见的了;这种意向在与被立义的内容的统一中构成了完整具体的感知行为。”[1]

       这就是说,一个完整具体的感知行为(统觉行为)必然包含两个相互区别的部分,即展示性的(或实项的)感知内容②(立义内容)和对这一内容的意向性的把握活动(立义活动),这两个部分的统一使得一个统觉行为产生出来,这就是“立义内容—立义”的统觉模式。在这个模式中,立义对立义内容有一个统摄作用,通过这个统摄作用,立义内容被激活或赋予灵魂:“对我们来说,统觉就是在体验本身之中,在它的描述内容之中相对于感觉的粗糙此在而多出的部分;它是这样一个行为特征,这个行为特征可以说是赋予感觉以灵魂,并且是根据其本质来赋予灵魂,从而使我们可以感知到这个或那个对象之物……感觉以及这些对它进行‘立义’或‘统摄’的行为在这里被体验,但它们并不对象性地显现出来。”[2]在这里,感觉内容被理解为是无灵魂但又是在先的,立义行为必须在此基础上赋予其灵魂才会构造出一个对象,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正是立义行为将一堆杂乱无章的感觉材料统一起来并设定这种统一作为与行为主体相对的对象。

       在1913年出版的《观念》1中,胡塞尔继续采用了“立义内容—立义”的统觉模式,他认为必须区分本质不同的两类体验:“1.在《逻辑研究》中称作‘初级内容’的一切体验。2.带有意向性特征的体验或体验因素。”[3]颜色感觉、触觉感觉和声音这类感觉内容属于第一种体验,这种体验完全不具有意向性,而第二种体验是意向性的,它相当于立义行为,因此“我们看到在那些感性因素之上有一个似乎是‘活跃化的’、给予意义的(或本质上涉及一种意义给予行为的)层次,具体的意向体验通过此层次从本身不具有任何意向性的感性材料中产生。”[4]总结一下:“立义内容—立义”是一种统觉模式,在构造现象学中,胡塞尔主要用它来说明感知对象的构造。“立义内容”相当于感觉内容,感觉内容被体验到,但它本身不具有意向性,因此单单只有感觉内容无法构成一个意向对象;“立义”恰恰是对“立义内容”的立义,它是给予意义的意向性活动,通过这一活动,感觉内容被统摄(被构造)成为一个感知对象。在这个统觉模式中,关键点有两个:第一,立义内容是不具意向性的,立义是具有意向性的;③第二,立义内容是第一性的,立义是第二性的,也就是说,立义必须要奠基在立义内容之上。

       “立义内容—立义”的统觉模式并非胡塞尔的发明,他是从布伦塔诺那里借用来的。这个模式实际上在19世纪被广泛地运用于心理学和哲学领域,[5]并受到相当多的批评,其原因在于,感觉被赋予了最基础性的地位,似乎它就是意识以及意识所构造的世界的最后根源,所有东西都必须在此基础上构造出来,并且这个作为世界之最后根源的感觉最初是无灵魂的,它好像自然而然就存在于此,而这将使得意识和世界之关系从根本上成为不可理解的。对此,梅洛—庞蒂有精彩的评述:这种模式“使已经‘蕴涵’一种意义的感觉内容和不是作为一个规律而是作为一个物体的不变核心客观化:这种分析掩盖了主体和世界的有机联系。”[6]但胡塞尔很快就意识到这个模式所可能出现的问题,因而对之做出了限制。在1905年的《内时间意识现象学》中,胡塞尔强调,“并不是每个构造都具有立义内容—立义这个范式。”[7]梅洛—庞蒂注意到了这句话,评论说:“长期以来,胡塞尔用立义—内容模式把意识或一种意义的强加定义为激活性的立义。自从发表《关于时间的讲演》后,他承认这种活动必须以另一种更深刻、内容本身通过这种理解得到安排的活动为前提,从而跨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并不是每个构造都具有立义内容—立义这个范式。’”[8]《关于时间意识的贝尔瑙手稿》的编者贝耐特(R.Bernet)和洛马(D.Lohmar)也指出,早在1905年的《内时间意识现象学》中,胡塞尔就明察到了感觉材料也是有意向的。[9]

       综上所述,无论如何,在1905—1907年间,胡塞尔已经明确地意识到,感觉不是某种不言而喻的最终的东西,它也有一个自身构造的过程,因而仍然是一个需要探究的问题。由于立义内容—立义的统觉模式已经假定感觉的现存,所以该模式无法触及感觉自身的构造问题。

       二、“动感—图像”的统觉模式

       最迟在1907年,胡塞尔就提出了另外一种统觉模式,这种统觉模式放弃了对感觉现存的某种独断论论断,开始重视感觉的构造,并探讨立义活动(统觉活动)本身是如何从感觉之构造中同时产生出来的。胡塞尔曾经和普凡德尔④讨论过这样一种感知难题:一方面是感知对象的保持不变的同一性,另一方面是感觉材料在时间性的流动中的多样性,这两者是如何统一起来的。[10]这实际上是在谈一个统觉性的统一意识是如何形成的。

       在1907年的《事物与空间》讲座中,胡塞尔引入了动感(

)概念来解决这个问题。动感概念有如下基本特征。1.动感是一种感觉,但其区别于一般感觉(视觉、触觉)的地方在于,动感并不展示自身但却使得一般感觉展示出来。[11]这就是说,一般感觉之形成本身要依赖于动感的作用。2.动感作为运动感觉其承载者是运动着的身体,但不是作为被构造的身体,而是作为构造着的身体,因而身体与动感的结合仅仅是经过现象学还原之后的主观性的结合。[12]3.动感在对事物的立义或统觉中起着本质性的作用,“没有它的协助就没有物体,没有事物”。[13]4.动感具有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即动感组元(Komponente)和感觉图像的组元,这两者处在一种“如果—那么”的动机引发的法则中,在这种法则中,具有统一意识的立义或统觉才得以形成。这四个特征表明动感对感觉内容、立义活动以及感知对象的构造都起着本质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动感又被理解为一种构造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包含着动感组元和感觉图像的组元以及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动机引发法则。这个构造系统即动感—图像的统觉模式。这一模式很少在胡塞尔公开出版的著作中详细阐明,所以下面我们要对此作进一步的说明。

       动感组元和图像组元标明了两种不同的状态,前者即运动感觉在时间上的流动状态,后者即感觉内容(就视觉领域而言,即视觉材料)的延展状态,每一个动感在任意一个时间相位上都相应于一个感觉图像,因而一个动感序列则相应于一个图像序列。就此而言,“如果我们注意到属于动感之流动和属于显现之流动之间的关联的话,那么同时我们也将更好地理解动感和感觉材料或显现之间的动机引发联结。”[14]这种动感和图像之间的动机引发联结,即因为—所以和如果—那么的联结。因为现在我的眼睛直视前方,所以我看到了这个球的正面,它是红色的。与此同时我可以期待,如果我转动我的眼睛(也许也要转动我的脑袋或移动我的身体),那么我就可以看到这个球的侧面或背面。并且甚至在我真正地看到这个球的背面之前,我就已经期待这个球的背面的颜色也如同其正面的颜色一样是红色的。动感与图像之间的这种动机引发关联为理解感性事物的统一和统觉的形成提供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切入点。

       在胡塞尔看来,事物的统一恰恰是在动感和图像的相合流动中显示出来,“在每一个这样的充实关联中图像承载着统一意识……这个统一意识将同一的静止事物构造为通过图像表现出来的同一之物”。[15]这就是说,图像对于构造着同一个感性事物的统一意识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这里的图像不是单个的图像,而是图像的序列,更确切地说,是随着动感流而相应地得以进行的图像流,这种图像流表现为图像的充实的连续性。在动感和视觉图像的相合的流动过程中,视觉图像的流动的连续性是一种线性的杂多性,因而可以被标识为一个杂多性的序列,但是就所有可能的图像而言,不仅仅只有一个图像杂多性序列,而且有多维的图像杂多性序列,这个进入到充实过程中的图像杂多性序列恰恰是从全部可能的(因而是潜在的)杂多性序列中已经实现出来的或进入到充实过程中的。相应地,与这种处在充实过程中的图像杂多性序列相合的现实的动感杂多性序列也是从全部的可能的动感中实现出来的。并且,图像序列从全部可能的序列中进入到充实过程取决于动感的实现,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说,图像杂多性与动感杂多性具有同一个基础。[16]在此必须对杂多性做出双重划分:第一重划分是图像杂多性和动感杂多性;第二重划分是所有可能的杂多性序列和在一个系列中的杂多性因素(图像或动感)。这两重划分又相互结合在一起,图像杂多性和动感杂多性既可以是指一个序列中杂多的图像和动感,也可以是指所有可能的序列中的杂多的图像和动感。但在一个具体的感知过程中,不但所有可能的杂多性序列不能全部实现出来,就连一个在实现过程中的杂多性序列的各种杂多性因素也不能全部实现出来。哪一个序列和哪些因素得以实现取决于自由的动感,是动感使得某个图像序列和某些图像因素从全部可能的杂多性中实现出来,即是说达到被给予。举例来说,我可以从左向右绕着这个红色的球走一圈,在这个动感的流动过程中,从左向右不断持续地过渡的图像连续性就相应地实现出来,这个连续性就是全部可能序列中实现出来的一个序列,在这个序列中,重又有无限多的可能的图像被给予。另外,只要我自由地移动我的视线(动感自由地流动),如不再从左向右看,而是从下往上看,一个新的图像序列就又进入到充实过程中。甚至我可以去触摸这个事物,此时,与前面两种视觉图像的序列完全不同的触觉“图像”序列就进入充实过程中。而与此同时,伴随着这各种不同的特征的事物仍可以被意识为同一个事物。

       因此,“每一个当前流动着的图像和动感的双重杂多性都通过立义连续性的统一被联合在一起,这种立义连续性的统一将包含在每一个时间相位中的动感和图像的双重杂多性功能性地联合到一个立义统一中(联合到一个显现中),并且将诸显现联合进一个在时间上流动的显现整体中。”[17]但这并不意味着先有了图像流和动感流的双重杂多性,然后再有另外一个立义行为来将它们构造成为一个事物显现,而是立义行为本身就和这种动感与图像的双重流动结合在一起,因此胡塞尔说,动感“在每一个对外部事物的立义中起着本质作用……没有它的协助就没有物体,没有事物。”[18]

       统一意识(或者立义活动)及其对象就在这种动感—图像的动机引发关联的统觉模式中产生出来。这种统觉模式与第一种统觉模式的最大不同在于,第一种统觉模式假设了某些现存而有相互独立的因素,例如感觉和立义活动;在第二种统觉模式中,任何因素都要经受现象学的分析,没有什么是不言而喻的。就此而言,第二种模式更具现象学意味。

       前面重点说明了统一意识(或立义活动)是如何在动感—图像的统觉模式中产生出来的,但还有一个更为重要而且更为困难的问题是,感觉是如何从这个模式中产生出来的。

       三、感觉内容的意向性问题

       在第一种模式中,胡塞尔没有探问感觉的构造问题,而把它理解为现存于此的、无灵魂无意向性的杂多材料。但在第二种模式中,胡塞尔提到了感觉的意向性问题,他说:“每一个相位中的显现和在其时间性延伸中的显现统一都具有两种本质不同的组元,即图像—组元和动感—组元。图像组元提供‘对……的意向’(Intention auf),而动感组元提供这一意向的动机引发。”[19]这句话可分多个层面理解。

       首先,我们注意到,胡塞尔“图像组元提供‘对……的意向’”这个说法与意向性的典型表述不太一样。最一般地说,意向性标志着所有意识的本己特性,即所有意识都是“关于某物的意识”,而“关于某物的意识是指在广义上的意指行为与被意指之物本身之间可贯通的相互关系。”[20]因此,意向性关系表达的是意向行为和被意指的意向对象之间的关系。但是,这里的图像组元作为感觉内容的要素还根本不是意向对象,并且,这个图像组元在此并不是作为被意向地朝向的某物,而是本身具有朝向某物的意向,如果我们可以将这种意向与得到典型表述的意向进行类比的话,这就意味着,图像组元提供的“对……的意向”与意向行为具有的意向是类似的。但这种类比的结果显然会导致矛盾,因为在意向行为—意向对象这一结构中,意向行为所指向的恰恰是意向对象本身,而不是意向对象的感觉因素,相对于意向对象而言,这种感觉因素恰恰是非意向性的,它们实项地被体验到,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说“体验本身并不是那个在‘它’之中意向地当下的东西。”[21]因此就感觉因素来说,矛盾在于,它一方面被理解为不具有意向性的,另一方面又被理解为具有意向性的。胡塞尔在指出图像组元提供“对……的意向”的时候,在脚注中有一个说明,这个说明有助于我们解决这个矛盾:“当然,这个‘对……的意向’不意味着注意的意指。”[22]这就是说,这里至少要区分两种意向性,一种是意向行为对对象的主动设定,这种意向性即意向活动—意向相关项意义上的意向性,另一种是感觉因素在各个时间相位中的被动的自身构造中的意向性,这种意向性是任意一个时间相位中的图像和其最切近的相位中的图像之间的意向关联,这种意向关联处在于原被动综合的活的当下领域中,在这种意向关联中,感性领域之统一才成为可能。图像组元所提供的“对……的意向”就是这个意义上的意向。因此“如果‘意向的’在狭窄的意义上意味着对客体性的主动抓取,那么原素(即感觉因素——引者注)就不是意向的,但如果意向性被广义地理解为包含着在内时间中的构造的话,那么原素就是意向的。”[23]

       其次,根据第二节对双重的杂多性的区分和说明,这些在图像组元中具有的各种类型和形式的“对……的意向”,指的就是各种可能的图像杂多性序列,在每一个这样的序列中都贯穿着“对……的意向”,因而每一个图像都具有“对……的意向”,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强调“图像组元的每一个相位都是这样的‘对……的意向’”。[24]在同一个序列的图像连续性中,所有的这些“对……的意向”形成一个统一的意向束。而所有可能的图像连续性序列则提供了所有可能的意向束的群组,所有这些意向束都是潜在的,它们并未获得充实或进入到充实过程,除非动感在其流动中为这些意向束提供动机引发。在此动机引发意味着使某个或某些意向束从潜在性中进入到充实过程。

       再次,进入到充实过程之中的意向束也并非就能单独地获得意向的充实,在此仍然需要动感组元继续对每一个相位中的图像组元的“对……的意向”提供持续的动机引发。正是由于每一个图像都具有“对……的意向”,一个相位的图像向另一个相位的图像的过渡以及图像之间的融合、连续性充实才成为可能。如果每一个图像都已经是自身充实之物,也就是说不具有意向,那么图像和图像之间的过渡和融合就从根本上成为不可理解的,更进一步地说,图像流以及奠基在其上的显现流也就从根本上不可理解,因而,在显现流中保持某物为同一物的统一意识也就从根本上不可理解,最终,作为个体生活之统一的体验流也从根本上不可理解。因此,在每一个图像中都具有“对……的意向”是使得统一性(客观性的统一和整个意识生活的统一)最终达到可理解性的本质规定。由于每一个图像都具有“对……的意向”,因此,每一个这样的意向都“以指向和贯穿的方式穿过最切近的相位及其图像”。[25]就任意一个相位的图像来看,这一个相位的意向使得图像延展到下一个相位成为可能,而动感的流动使得这种可能实现出来。也就是说,随着动感的当下流动,这一个相位的意向被引发而成为活生生地充实着的意向,随着这种意向的充实,图像就在这个相位过渡到下一个相位的过程中延展开来。这种延展表现为图像的连续性。但是从现象学的角度看,处在连续性中的各个图像不是完全同一的,而是相似的,更确切地说,是处在从同一性到明显地不相似的相似性层级中的。[26]图像的连续性因而表现为相似性从上一个相位过渡到最切近的下一个相位的时间过程中的融合,这种融合自身统一为承载着图像连续性的感性场境,换言之,任何一个这样的感性场境都是“一种同质性的统一体。”[27]而这种同质性的统一则是通过相似性联想而得以可能,相似性联想使得相似的东西结合在一起,“相似物被相似物所唤醒并与非相似物形成对比。”[28]这种与同质性形成对比的是异质性,这种对比恰恰可以被标识为感性的被给予性的凸现,因此,“对于总是与一个意识的生动的当下结合在一起的那些突现出来的感性的被给予性所作的最普遍的内容上的综合,都是根据亲缘性(同质性)和陌生性(异质性)而进行的综合。”[29]因此,感性领域的统一(例如视觉领域的统一)和感觉材料的被给予要在动感流和图像流的综合中才是可能的。此外,由于在使得感觉材料成为被给予的图像流中,“对……的意向”继续存在,并且这种意向不断地被动感流引发而趋向于充实,因此图像的连续性的充实表现为已经充实的和可进一步充实的无穷过程。此外,所有相位上的这种无限的意向随着动感的流动汇集成一个统一的意向束,也就是说,“图像的每一个部分因而相应地都是来自于全部意向的观念的(但是是绝对统一的)光束的一个部分或一个光束。”[30]这个统一的意向束自身构成一个统一意识,它设定了事物的统一,或者更确切地说,它设定了那个将不断地得到充实的图像连续性联结为一个整体而自身从未获得最终充实的同一物。可以说,统一意识恰恰是在图像连续性的意向流动过程中形成的,但是,“图像的连续性从属于相关的动感流动”,“如果动感是如此地流动着的,那么一种相关的显现流动就会被动机引发”。[31]在《被动综合分析》中,胡塞尔也强调,“只有作为依赖于动感之物,显现才能必须连续地过渡,而且构造一个意义的统一性。”[32]

       上述对图像组元中“对……的意向”的说明表明,即使是构成一个统一对象的必不可少的最基本的感觉因素或感觉材料,也不是什么无灵魂的,好像是不言而喻地就存在于此的东西。相反,感觉本身具有一种特殊的意向,这种特殊的意向使得感觉在一种动感—图像的统觉模式中构造起自身,在此基础上,感性领域乃至对象领域的构造才成为可能。对感觉的意向和构造问题的探讨实际上是回溯到了构造的最初层面。从这个角度上说,“动感—图像”模式将“立义内容—立义”模式的前提进一步深化了。

       四、两种模式在胡塞尔现象学中的位置

       如前所述,在1905—1907年期间胡塞尔就已经发现了“立义内容—立义”模式的局限并开始运用“动感—图像”的模式进行现象学分析。但是在1913年的观念1中胡塞尔又重新回到了“立义内容—立义”的模式中。因此问题在于,既然“动感—图像”模式优于“立义内容—立义”模式,那么胡塞尔为什么在掌握了前者之后,又回到后者上呢?

       胡塞尔在观念1中强调:“我们还将进一步束缚在这个考察阶段上,不是下降到最终的、构造着所有体验时间性的意识之昏暗深处,而是如此地接受体验,一如它们作为统一的时间性进程在内在反思中所自身呈现出来的那样”,⑤[33]正是在这样的一个考察阶段上,胡塞尔才在感觉材料和意向体验之间作出“原则区分”。显然,这样的一个考察阶段仍然不是考察那种最终的构造着所有体验时间性意识之昏暗深处的阶段。随后,胡塞尔指出,导致感觉材料和意向体验的必然区分的整个现象学领域是“应当持续坚持的被构造的时间性的阶段”,因此,这两个不同的考察阶段的区分就在于一个是在时间已经被构造出来的领域中考察意识,这个阶段适用于“立义内容—立义”模式;另一个是考察构造着时间本身的意识,这个阶段适用于“动感—图像”模式。

       在稍前的地方胡塞尔指出,他之所以在此克制自己不下降到那个构造着时间本身的意识之昏暗深处的原因是:时间“是一个完全被界定的问题域的名称,而且这是一个极为困难的问题域。我们将指出,我们先前的论述在某种程度上对一整个向度都保持了沉默,并且是必然地需要保持沉默,这样才能够不受迷惑地首先获取那些唯有在现象学观念中方可见的东西……幸而我们在预备分析中不考虑时间意识之谜,亦可不致有损其严格性。”(译文稍有改动)[34]但胡塞尔同时也强调:“我们通过还原而得以析出的超越论的‘绝对’,实际上并不是最终的东西,它本身是一个在某个深层的和完全独特的意义上构造起自身的东西,而且它的原源泉是在一个最终的和真正的绝对者之中。”⑥[35]此外,在1929年《形式逻辑与超越论逻辑》中,胡塞尔在回忆观念1中这种限制时,强调他当时是明确地、有意地作出这种限制的。对此,波姆(R.Boehm)已经有详细说明,[36]此不赘述。

       上面的说明已经可以充分地表明,胡塞尔只是在一个被有意地得到限定的领域中才认可“立义内容—立义”模式的原则性区分,并且他意识到,在这个被限定的领域中通过现象学还原和反思而得到认识的东西,并非真正的最终之物和绝对之物,而是在真正的绝对之物中构造起自身的东西。换言之,在被限定的领域中这种无意向性的、作为第一性内容而预先存在的“绝对的”感觉材料,在这个被限定的领域还无法捕捉到的、作为真正的绝对之物的意识之昏暗深处中具有其构造的原起源。

       胡塞尔现象学并没有用“动感—图像”模式完全取代“立义内容—立义”模式,可以这样说,当胡塞尔讨论静态现象学的问题时,由于只需要在已经构造完成的层面上(即前述有意地得到限定的领域中)进行讨论,他通常仍然使用“立义内容—立义”模式,但在涉及发生构造之最初源泉这一发生现象学领域中的问题时,胡塞尔显然就放弃了这一模式转而采用“动感—图像”模式了。从胡塞尔的整个现象学来看,“动感—图像”模式才真正代表了胡塞尔现象学的立场以及它所达到的深度。

       注释:

       ①立义,德文词Auffassung,胡塞尔经常将这个词与“统觉”混用。关于“立义”的具体含义请参见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第61页。

       ②胡塞尔通常将感知内容、感觉内容、感觉材料三个词语不做区分地互换使用,文中涉及这三个词都不做区别。

       ③实际上,不单是胡塞尔,布伦塔诺的另一位学生迈农(Alexius Meinong)也有类似的区分,参见倪梁康:《意向性理论的现象学视角和心理学视角——对胡塞尔与迈农之间关系的思想史重审》,《广西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④普凡德尔(A.

),慕尼黑现象学小组公认的领袖。更详细的介绍参阅[美]施皮格伯格:《现象学运动》,王炳文、张金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54-275页。

       ⑤⑥这里使用的是倪梁康在《内时间意识现象学》中的译文:《内时间意识现象学》编者导言,第20、18页。

标签:;  ;  

胡塞尔知觉现象学中的两种通感模式--兼论感官内容的意向性_现象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