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183;E.古丁的“反思性协商民主”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罗伯特论文,民主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90年代早期,民主理论开始转向研究协商,并出现了大量关于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论著。1980年,约瑟夫·M·比塞特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了“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此后,伯纳德·曼宁、乔舒亚·科恩、詹姆斯·博曼等对协商民主进行了深入研究。哈贝马斯和罗尔斯被公认为协商民主的理论大师[1](P1-72),他们在20世纪90年代的著作为协商民主奠定了基础,也正是在这一时期,“西方政治哲学经历了一个协商转向”。[2](P1)近年来,我国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成果丰硕,但多集中于主流的自由主义和批判理论两大学派,较少关注个体内部的反思,未有人详细介绍罗伯特·E·古丁(Robert E.Goodin)的反思性协商民主模式。笔者认为,研究古丁的反思性协商民主模式有益于我们进一步完善、发展中国既有的协商民主实践。
一
协商民主理论中存在着两大流派,分别是自由主义和批判理论。自由主义的协商民主理论家认为,协商民主绝不是对自由民主的替代,它只是对自由民主的一种补充而已。协商民主的另一个主要流派是批判理论,其要旨是追求个体和社会的进步与解放。激进的协商民主理论家(如约翰·S·德雷泽克)认为,协商民主提供了一种发展民主的新的可能性,是对自由民主的一种超越和替代,是深化民主内涵的一种尝试。他们认为民主的本质是协商而不是投票,理想的协商不需要投票就能够达成共识。自由主义理论家相信,政治参与不能改变个体,个体拥有一些给定的偏好,比如,在参与前、参与中和参与后,个体都是其自身利益的最好的裁判。相反,批判理论的思想家则认为,民主参与能够改变个体,个体从观念上会变得“更有公共精神,更容忍,更有见识,更关心他人利益,更追求自身利益”。[3](P14)
布劳格曾按照规范性程度将协商民主理论划分为三类:共和主义的协商理论、后现代的协商理论以及普遍主义的协商理论。诺埃里·麦加菲则按照不同的思想资源和问题意识将协商民主理论分为三种类型:以偏好为基础的协商民主模式、理性的程序主义协商民主模式和综合的协商民主模式。埃尔斯特和费希金代表了以偏好为基础的协商民主模式,因为他们仍将注意力集中在个体的意见和偏好上。民主作为一种统治方式,它可以通过协商来改变偏好,用费希金的话来说就是,参与者通过协商将未经反思的意见转化为“深思熟虑的判断”,并使之成为公共政策的基础。罗尔斯、哈贝马斯代表了理性的程序主义协商民主模式。这种协商模式有着完全规范性的哲学根基,公民完全按照普遍化的规范行事。在这种模式中,协商就是集体地考量一项政策是否合法的方式。第三种是综合的协商民主模式,其思想资源来自于杜威、阿伦特和巴伯,这种模式将协商视为一个让人民对不同公共问题的后果有充分了解的过程。与第二种模式不同的是,第三种模式并不诉诸启蒙式的、普遍化的理想,而是承认并利用公民们特殊的视角,并将这些特殊的视角整合进一个可行而合理的政策选择中去。但是,当公民们参与到协商中来的时候,他们就将个人的关怀和利益转化为公共的关怀和利益。[4](P52-54)
协商民主源自并超越了自由主义和批判理论,它主要是为了破除票决民主的困境,弥补其缺陷,基本目标是处理政治生活中的道德分歧,提供最正当的民主决策构想。在英文中,deliberative主要有两重含义:一为审慎的、深思熟虑的;二为讨论、评议。前者侧重个体的反思,后者偏向于众人的讨论。学者们因此将deliberative democracy做了或重于思或重于论的划分,罗伯特·E·古丁就是前者的代表人物。在多数学者聚焦于建构什么样的讨论结构、制度和形式能够更好的改变个体偏好的时候,古丁提出了反思性协商民主,强调个体慎思的重要性。与上述各种协商民主理论形态不同,古丁建构了一种“心学”性质的反思性协商民主。为了更好地理解古丁的反思性协商民主模式的价值,我们可以简单地回顾中国各种形态的儒家理论。其中王阳明的“心学”独树一帜,我们可以把古丁的理论理解为协商民主理论中的“心学”加以借鉴,以弥补中国协商民主发展中缺少“心学”的空白,同时解决在中国这个较大社会中“在场讨论”难以深入的问题。
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决策形式一直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协商民主在为民主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难免受到质疑。对于协商民主的实践,达尔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反证:“如果一个团体想作出一个决定,假定每天有10个小时用于讨论,并允许每人有10分钟的发言时间,即使在最理想的状态下,这一团体最多也不能超过60人。”[5](P67-68)因此,在一个较大的团体中,协商民主的实践受到时间、距离和人数的限制。
目前,协商民主已有协商民意测验、公民陪审团、专题小组、大规模的协商大会等形式,但都各有利弊。美国斯坦福大学费希金教授的协商民意测验较为成功,协商讨论时间充分,两次问卷调查和专家的参与可以保证协商的客观、中立和科学,但协商者获得的信息量少、思考时间少且费用较高。公民陪审团有较高的讨论质量,但规模小、参与程度不高,很难说能够代表民意。专题小组讨论得够深入,但不容易退让或妥协。大规模的协商大会参与面十分广,容易得出结果,但也面临着成本高、技术要求高、费用大、代表性差等问题。对此,古丁给出的药方是“内在的协商民主”[6](P169-193)和“有序的协商”。[7](P182-196)其中,“内在的协商”侧重个体的反思性因素,跳出常规的讨论和对话框架,将“内在思考”作为“外在集体”的补充,解决时间、人数和距离的问题,同时也弥补了协商民意测验等形式中偏重团体讨论,而反思、收集信息机会较少的缺陷。
2000年2月,在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召开的“Deliberating about Deliberation”研讨会上,古丁首次提出了“内在的协商”的观点。2003年,古丁在《反思性民主》一书中将这一观点加以完善。他指出,协商并不是仅仅使人们“通过对话在场”,而且可以使人们以协商者的思想“通过想象在场”来补充原有的协商模式。同年,古丁和西蒙·尼迈耶在《政治研究》上发表文章《协商从何时开始?协商民主中的内部反思还是公共讨论》(《When Does Deliberation Begin? Internal Reflection versus Public Discussion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通过实验证明协商始于“内部反思”,并将其作为支撑反思性协商民主的论据。
二
(一)反思性协商民主的内涵
反思性协商民主首先关注个体内部。古丁认为,协商是对赞成或反对一个行动方向的问题进行权衡,而这种权衡产生于每个人的头脑中。由于“给”与“取”之间的矛盾使人们运用对话等外部形式进行推论,所以,“内在思考”不可避免地模仿和依赖于我们之间进行的讨论和辩论过程。[8](P177-178)古丁认为:“通过将我们的关注点从‘外在集体’转到‘内在思考’,将协商民主的大量工作转移到每个个体的头脑之中,可以减轻大众社会中协商民主的负担。”[9](P179)在古丁看来,个体内部的反思性因素在很多方面都可以发挥作用。首先是相互理解。在理解别人日常话语的意思时,大部分工作必须在听者自己的头脑中进行。在交流中,“内部反思”可以为肯定、理解对方留出更多空间。其次是话语和想象。反思性协商让每个人有时间和机会从他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将自己处于他人的位置,设身处地地理解他人,让很多问题可以通过“向自己问答”来解决。最后是想象的协商和协商的想象。这主要用于解决规模问题。外部对话对到场人数要求较高,不适于大规模、远距离的协商,持续时间较长的话也会增加成本。正如古丁所言:“协商民主论者面临的挑战在于,找到一种方法,从而可以在任何一个较大的社会中采取他们的协商建议。”[10](P179)反思性协商通过增加个体反思的时间来提高理解程度和协商深度,从而减少了“在场交流”的时间。
当然,古丁反复强调,内在协商或“内部反思”并不能代替外部公共讨论,前者是后者的有力补充,二者互相促进。“使其他人通过想象在场理解他人,这对我们的意义而言是最根本的;同样,通过对话在场也可以强有力地推动协商民主。”[11](P180)
(二)反思性协商民主的实践验证
古丁通过对澳大利亚的一个案例进行实证研究,试图证明一个观点——“协商涉及‘内部反思’和‘公共讨论’两个部分,并且前者更为重要”。[12](P627)协商民主分为两个阶段,即信息阶段和讨论阶段,其中前者体现为“内部反思”,而后者体现为“公共讨论”。澳洲某地方政府采用协商民主的方式,随机抽取12个公民作为陪审团,对当地一个持续争议却始终没有解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四天的时间内,三天用于收集信息(包括实地视察、背景介绍、证人和询问),一天用于讨论(陪审员进行正式的分组审议、提出意见)。古丁称前三天为信息阶段,最后一天为讨论阶段。在两个不同阶段分别对陪审团成员做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两次问卷调查有态度上的变化,在信息阶段态度变化更为明显。为了排除一些可能的影响因素,古丁调换了协商的程序,并量化态度变化的程度,证明陪审团成员态度上的变化与讨论程序和两个部分分配的时间并无关系,支持下述论点:“协商民主的‘内部反思’过程更加接近于协商民主的核心”,因为“陪审团成员的态度在正式讨论之前的信息阶段就有较大的变化”。[13](P636)古丁由此得出结论:协商是从信息阶段开始的,应重视内部反思的作用。
(三)反思性协商民主的理论依据
对于协商的本质,古丁引用了亚里士多德和霍布斯的观点:“协商始于对一些事情‘偏好的转变’。”[14](P628)另外,支撑古丁反思性协商民主理论的是澳大利亚某地方政府协商实验中陪审团成员态度变化的对比。依此推理,在古丁看来,一切都是在这样一个假设下进行的:偏好的转变就意味着协商。
古丁将这一假设作为反思性协商民主的理论依据是有原因的,偏好及其转变是协商民主中的重要因素。偏好原本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后被沿用至社会领域,指行为者基于自身利益而表现出来的对于特定目标对象的倾向性与选择性,是个人价值排序中独特的心理倾向。政治偏好是指个人或团体对某种利益或价值的排序,是对利益的一种理智的权衡,是个体对于需求的一种情感倾向。价值的排序因主体的需求和价值观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衡量标准,因此,偏好具有多样性,多样性的偏好对集体决策是一个难题。民主推崇多数原则,在这种原则的指导下,人们自然认为形成群体意向进行民主决策的最佳方法是聚合个体偏好。当然,这是指在个体偏好给定且不可改变的情况下。这样的结果只注重偏好的顺序和数量,而没有强度的显示。“我们使‘最偏好’等同于‘多数人所偏好’”[15]](P124-125),却忽略了个体“最偏好”相加并不等于集体的“最偏好”。哈贝马斯的贡献正在于此。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为偏好的转变提供了很好的方式,通过说服和理解,人们从聚合偏好转向被“最好的理由”说服,追求公共利益达成共识。相对聚合式民主而言,协商民主具有很多优势,它能够帮助公民制定出具有说服力的政治决策,让公民更为直接地参与到政治决策当中。这是协商民主的优势所在,也是古丁将偏好的转变作为衡量协商开始与否的理论依据。
三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致力于探索哪种决策更为合理。票决民主用投票的方式聚合个体偏好,选取多数人的偏好作为决策的依据。然而,正如卢梭所说,票决式民主是将偏好相加,其结果是“众益”而非“公共利益”。哈贝马斯打破了偏好给定的模式,提出通过沟通理性改变偏好,试图用协商民主所产生的公共理性来代替以往民主的“众益”。协商民主为个体偏好和公共理性之间的断裂状态找到了很好的弥合点,在规模、时间、成本等问题上也有各种不同的制度设计,如公民陪审团、协商民意测验等,但这些往往是通过限制参加人数或限制对他人信息的输入来实现的,这都将导致协商的代表性不全面、协商不充分等问题,古丁称之为“不成功的改变”。
众人将注意力集中于“在场讨论”,又被困于如何解决“在场”问题。古丁独辟蹊径,关注协商个体头脑内部的反思,突破公共讨论的框架,强调个体内部反思的作用,并借此与公共讨论相互补充,减轻讨论时认知上的束缚,增强相互理解的程度。在原有公共讨论的基础上,通过强化反思的作用,使个体的内部思考民主化,有利于保证民主质量,也为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对于协商民主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古丁的贡献不容忽视,但他的论证仍然存在实践上和理论上的不足。第一,反思性协商民主只是指出了内部反思的补充作用,却未指明如何补充、程序上应如何实现。澳大利亚的相关实践虽然说明了这种形式的可能性,却未有操作上的指导。第二,反思性协商民主模式也有一些理论缺陷。支持古丁观点的重要依据是信息阶段陪审团成员态度的转变更为明显,那么,是否态度转变就意味着协商开始?态度是个体对某一特定客体作出反应时所持有的稳定的心理倾向,一个人的态度对其行为起着动力性与指导性的作用。[16](P121)在集体决策中,个体态度的转变意味着妥协的开始,但是,这种妥协是否指向公共利益,影响个体转变态度的原因是否足够强大以维持稳定,都是影响公共理性的重要因素。
社会心理学家凯尔曼提出了态度改变的三个阶段理论,认为一个人态度的改变不是一蹴而就的,要经过服从、认同、内化三个阶段。[17](P145)在这三个阶段中,人们态度的改变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个阶段:服从。服从指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物质或精神的满足或为了避免惩罚而表现出来的行为。韦伯认为服从行为的动机可能基于各种不同的考虑:“从模糊的习惯性反应,直到纯粹的合乎理性的考虑。”[18](P238)韦伯的服从具有很强的功利性色彩,与之相类似的是社会交换理论。“生活中,个体为了得到利益、赞许和奖赏或者为了避免惩罚,会迫于集体的压力在表面上作出与集体一致的行为。”[19](P124)个体的判断往往根据之前的经验进行,惩罚性或是刺激性的经验会让人的选择更加谨慎。出于保护进行的妥协是一种合理的选择,但是一旦出现更大的功利性诱惑,作为理性人的个体又会有新的转向。因此,服从阶段的态度转变是暂时的、不稳定的,很难说“协商由此开始”。
第二个阶段:认同。认同是指个体自觉自愿地接受他人的观点、信念、态度和行为。认同是一种社会学习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体愿意接受他人或集体的态度,并且进行同化和吸收,从而建构自身。认同是一种情感、态度的移入,是主体主动的防御机制,但是个体态度的变化还没有与其内在的价值观整合统一起来。具体来说,认同仍具有可塑性,制度的变迁、利益的改变都有可能重塑个人的认同。弗洛伊德认为,个体的认同常常与强大权力、权威的依恋和维护分不开。因此,以认同为表现的态度转变,是以公共理性和共同目标为基础的,在协商过程中,个体在沟通中尊重他人、理解他人,将集体利益和个人私利加以比较衡量,沟通理性在起积极作用,但并未达到使个体抛开私利进行妥协的地步。
第三个阶段:内化。内化指个体响应他人的影响并完全接受他人的态度,并使之成为自己观点的一部分。迪尔凯姆认为,内化是指人对外部事物通过认知转化为内部思维的过程,主要是指社会意志向个体意志的转化。[20](P128)米德将内化定义为:一种团体的感受,其结果就是将集体的价值观作为自己的价值观,这些价值观逐渐进入个体的动机系统,深层次地控制着个体的行为和信念。[21](P97)内化意味着把他人的观点、态度完全纳入自己的价值体系之中,从内心相信并接受他人的观点。这需要有理有据的说服性解释,同时也需要自身理性的思考。可以说,以内化为表现的态度转变最接近公共理性,经过理性的思考成为自己价值体系的一部分,因此也最为稳定,符合协商民主追求合理决策的理想形态。
四
个体的反思和公共讨论,究竟哪个才能更有效地获得真知?这个问题早在中国古代就有过探讨。《大学》中提出了两个重要的实践性概念“格物”和“致知”,南宋的理学家们从这两个概念出发衍生出一套新的认识论。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认为“格,至也;物,犹事也”[22](P4),主张通过博览群书和对外物的观察来启发内心的知识。朱熹是中国传统思想的总结者,被比喻为西方基督教思想中的托马斯·阿奎那。以王阳明为代表的心学则认为:“心外无物,心外无理”[23](P96),理存在于内心当中,“不必以孔子之是非为是非”[24](P102),强调个体的顿悟。但是,阳明学派也强调朋友是修身成德不可缺少的要素,由此说明书院或同志讲会存在的必要性。[25](P311-P312)古丁在提出反思性协商民主时也反复强调,内部反思只是公共讨论的补充而非替代。笔者认为,结合中国传统思想,中国的协商民主实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将“理”与“心”结合起来。
第一,针对服从阶段的偏好转变,在协商开始之前留出时间让协商者对材料进行吸收、反思。例如,在程序上作出硬性规定,必须在公共讨论前一周将开会的议题和说明材料送给每个参与者。2005年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的民主协商就是这样做的,但是,在以后几年的实验中,由于时间和精力等原因,不能提前准备说明材料,也不能提前一周发给参与者,因此影响了讨论质量。
团体讨论造成的偏好转变往往会受到意见领袖的左右,导致服从阶段的偏好转变。由于议题不同,协商者的受教育程度不同、表达能力不同,个体的协商能力也会出现差异,知识分子比家庭主妇更有话说,善于演讲的大学教授和言语笨拙的工人也不能放在一起比较。尽管煽动性的演讲和理性的表达都是改变偏好的途径,但是,理性共识需要稳定并且经得起挑战的说服。因此,在开始正式协商之前,要留出时间让协商者在协商能力不同的情况下,更多地了解议题并充分吸收,成为有潜力的“专家”和“演讲家”,最大限度地缩小协商者间协商能力的差异。
第二,针对认同阶段的偏好转变,在协商过程中提供方便,让协商者拥有主动搜集信息、与专家沟通的渠道。认同阶段是偏好转变的关键期,在认同阶段,协商者已经认可他人的意见,支持这种观点但并未准备付诸行动,会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徘徊。对此,我们可以做的是,让协商者找到理由作出坚定的选择,如提供网络让协商者主动搜集信息、让专家做现场咨询或在线匿名咨询。其结果有两种:一种情况是协商者找到更多说服自己的理由,偏好的转变从认同阶段转向内化阶段;另一种情况是协商者通过主动搜集信息和独立的思考形成反对意见,推翻之前认同的观点,在下一场讨论中表达出来。以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但相同的是协商者的独立性和主体地位在增强,材料不是官方给定的而是自己找到的,无论偏好转变与否,都会走向更为稳定和成熟的状态。
第三,针对内化阶段的偏好转变,在协商接近尾声的时候再次留出空白,让协商者有时间反思或进一步搜集信息,为内化准备条件。当人们接受和了解了各种不同观点后,往往会处于矛盾与困惑之中。这时,有一个独立内省的阶段和时间就非常重要。人们可以反思自醒,深入内心深处,让良知来帮助我们解决内在矛盾问题。
在协商民主中,偏好的转变贯穿于整个协商过程,以往对协商民主机制的建构主要集中在公共讨论上,焦点在于何种制度能够保证真诚的表达和讨论,如何提高协商的质量,保证协商的公正和平等。这恰巧忽略了一个问题,理性的思考不仅仅需要表达和讨论,更需要内省和反思,要像阳明“心学”那样强调独立的反思意识,要有“言之出于孔子者,亦不敢以为是;言之非出于孔子者,亦不敢以为非”[26](P102)的独立精神。协商民主也需要在公共讨论之外增加时间,给协商者提供反思、独立搜集信息进而形成观点的机会。
公共讨论阶段公开表达的好处在于,让人们了解并理解自身偏好以外的想法,自主地吸收多元化的各种信息。但是,激烈的讨论往往让人变得情绪激动甚至作出不理性的判断。促使偏好改变的原因很多,信息的扩大、理解他人是原因之一,公共讨论可以做到,但是,偏好转变也可以通过个体的慎思来实现。偏好转变与改变行为之间仍然涉及个人利益的妥协,偏好的转变若是止步于服从或是认同,那么,这两个阶段中的不稳定因素很可能成为改变行为的障碍。而内化阶段的偏好转变将他人偏好视为自身利益的一部分,“协商由此开始”才最具稳定性。古丁突破外部公共讨论的形式限制,考虑到内部反思的补充作用,重视协商者的主体价值,但是,他未能区分服从、认同、内化三个不同阶段中偏好转变的来源和性质。
笔者认为,在古丁对于协商过程进行内部反思和公共讨论的划分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做更为细致的分类,将协商的起始点更为准确地定位于形成独立思考、内化偏好的阶段。目前,在中国的协商民主实践中,节奏较为紧张,往往以大组或小组讨论的形式将协商过程填满,协商者缺少反思的时间和主动搜集材料的机会,协商能力的不平衡和信息来源的不平等影响了协商效果。因此,应在未来的实践中适当减少在场讨论的时间,增加个体反思的时间和空间,通过个体的内省使讨论深化,而不是延长讨论时间。古丁的反思性协商民主模式可以为中国的协商民主发展提供新的启发,成为在中国这个较大社会中解决在场讨论问题的新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