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我国增值税的对策_税收论文

加入WTO后我国增值税的对策_税收论文

增值税“入世”应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值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距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大门的日益临近, 国内各行各业正在估测“入世”将会带来的变化并积极思考对策。税收作为国家财力的主要来源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趋势并及时作出策略调整。这里就我国增值税的“入世”应对提出个人的看法。

应对的思路

一、确立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

“入世”是我国经济有步骤地与世界经济接轨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趋势。鉴于增值税的商品税特征及绝大多数WTO成员国都采用增值税税种, 它事实上已成为各成员国在税收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对于由来已久的“增值税在我国的地位问题”的争论,除了在学术界讨论之外,建议在税收实务界明确增值税为我国主体税种的地位,不要再在“增值税是否适合我国的征纳水平”、“增值税是否影响营业税在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难度增加了税收秩序的不稳定”等问题上进行议论,而应该集中精力,把逐步规范和完善增值税税制及其征管的工作做好。

二、未来3~5年内增值税收入的增幅应允许暂缓

“入世”初期,远远称不上外向型的我国经济,面对世界经济的多方位冲击,无论在内涵结构上还是在管理模式上都将进入调整期。来势迅猛的舶来品及其价格冲击可能会使增值税的销项税金无法保持前几年的递增比率,而已是大势所趋的增值税转型试点的推广,又放大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金总量。这是改革所必须付出的阶段性成本。因此,要有“收入递增指数3~5年内可能不大”的思想准备。各级税务机关在此期间不要对其收入指标层层加码,学术及舆论界也不要因短期内增值税收入的平缓而惊呼“下课”。

三、发育市场意识,慎用税收倾斜

“入世”以后,130 多个国家和地区将在同一个游戏规则下运作经济,虽然国情各异,并可能“小动作”不断,但总裁判是市场法则,这一点是无法改变而且必须服从的。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尚不算良好,经济单位的市场意识也还属幼稚。因此,我们应该把“入世”看作是一种压力和动力,逐步规范宏观经济秩序,发育经济法人的市场意识。在税收上,则要根据WTO的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的要求, 对现行税制和法规作适应性的修改和完善。这一点应该成为增值税“入世”应对的主要思路,而不是把抓手主要放在搞太多的税收政策倾斜上,更何况税收能够倾斜的空间实际上并不大。

四、要有灵活性,善于打“擦边球”

WTO并非是铁板一块, 它事实上也存在着一些意见不一致或者尚未触及和规范的方面。另外,它本身也允许成员国根据国情制订过渡性和灵活性的执行方案,这是我们应该仔细研究和充分运用的方面。一是要主动靠拢WTO总规则,通过完善现行税制以适应总规则;二是要积极寻求能提高国内产业国际竞争能力、能保护新兴幼稚产业成长的政策空间,充分运用税收杠杆的调节功能,尽量多打“擦边球”,为我国经济尽快适应WTO规则,为国内有生命力的企业尽快进入WTO跑道,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

五、征管上可有所区别,执行中应做好文章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尚处在起步阶段,经济领域的法制化意识还比较薄弱,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WTO 各成员国也看到并认识到这一点。因此,我国的税法执行水平和税收征管能力距离WTO 法则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这是一个公开的,也是WTO 各成员国处理经济关系时应该承认的事实。消除这一差距需要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而不能要求一朝一夕就解决问题。也就是说,这方面存在一个很长的过渡期。在这一过渡时期,一方面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要尽量将WTO 认可的规则细化落实到经济秩序中去,特别是在法制观念较强、管理水平较高、核算基础较好的涉外单位中,先行严格执行;另一方面,对众多的存在各种差距的经济单位(主要是国内企业),在鼓励、督促其创造条件缩短差距的同时,在规则的执行和税收的实际征管上,要掌握相应的区别尺度,假以时日,使其循序渐进,逐步靠拢。笔者认为,做好这篇文章,至关重要。

应对的措施

一、关于试行和推广消费型增值税

1.时间的建议。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的核算要求更高,并且与目前增值税实行的购入扣税法较难融合,试行难度较大。抱着必须对我国增值税税制负责的态度,建议用5年的时间试行,其中前2年择户试点,后3年择业试点,以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一定要防止一哄而上,避免好心办坏事,冲击现行并不牢固的增值税税制。若试点成功,建议再用5年时间逐步推广到全国。

2.范围的建议。试点企业的选择,一定要与国家的产业导向政策相匹配。建议先在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走出国门竞争前景看好的企业、代表产业方向的新兴企业,以及有潜力的高科技企业等行业中择户择业试点。无论如何,不要选择缺乏竞争能力的弱质企业、前景模糊的弱势企业和管理混乱的弱信企业。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不应进行地区性的选择,在经济趋向全球化的新世纪中,地区保护这张废牌一定不能再打了。

二、关于部分营业税项目并入增值税范围

“入世”以后,我国对外开放的面更广,外资涌入的范围不少将扩大在营业税征收范围中,特别是金融保险、建筑安装、邮电通讯、旅游交通、酒店餐饮及专业服务(如法律、会计)等项目。不少专业人士担心这一动向将会加剧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矛盾,增值税“链条”将更难保持连续和完整。因此,提出将上述营业税项目并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可从根本上解决两税矛盾。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的看法是:(1)“入世”以后, 上述行业增加的与外资竞争的压力,并不能因从营业税项目并入增值税项目而减轻。(2)现行增值税所承受的征管压力已经相当沉重,增值税的逐步改型又增加了其征管的难度,挤在“入世”前后采取这个大动作,时机上不太合适,条件也不成熟。(3 )我国在对上述项目的征管上已经掌握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留在营业税项目中进行征管更切合实际,又能灵活操作。

据此,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的议题,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只宜论证,不宜实施。

三、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

1.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后,是否要提高增值税税率。消费型增值税扩大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金,造成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金的减少,因此有人提出要提高增值税税率以维持税收总量。笔者认为增值税税率已不宜再提高,因为我国的增值税名义税率已经较高,再提高税率不利于我国对外开放的总体形象。

2.关于实行单一税率的主张。能够实行单一税率当然很好,但目前的几档税率都是针对具体存在的问题而设立的,具体问题如无法解决,几档税率也就无法取消。相反,国外有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征税的先例,而“入世”后涌入我国的外资企业一般都不会是小规模纳税人。因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从低实行单一税率,同时可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将一些小型企业纳入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管范围,减轻其税负,鼓励其以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竞争。

四、关于出口退税

“入世”以后,鼓励国内商品和劳务进入国际市场,扩大我国对外贸易出口,将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导向。从税收角度来讲,对出口商品实行彻底的退税制度,以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竞争能力,就是一项必须坚决实施的税收政策。反思以往,我们在保证出口商品增值税零税率的工作上,做得尚有欠缺。“入世”以后,对于出口退税率的制定、出口退税的环节和效率、出口退税机构的设置和专业人才的配备以及提供出口退税的服务等诸多方面,都应进行细致的研究和完善,以促使我国外贸经济的成长和发展。与此同时,进口设备免税的优惠规定也应相应取消。

五、关于涉外企业的税收征管

随着我国进入WTO,大量的外资将以各种形式进入我国各个领域,进出口贸易量也将迅速增加。这就对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方法提出了挑战。今后,除了在税务登记、税种鉴定、税款征收及户管资料诸多方面要重新设计和不断改进外,对涉外纳税户的纳税检查也要制订出合法的程序和严格的法规,并建立专业的检查机构和队伍,以确保其应缴增值税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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