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转移支付借鉴与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启示论文,转移支付论文,国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美、日、德等国家转移支付的比较
1.美国的转移支付——以补助金为特征
美国是个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其转移支付包括联邦对各地方政府的补助和州对下级地方政府的补助,而且主要是后者。从中央财力来看,美国联邦一级集中全国三级财政收入的60%左右;从转移支付规模看,美国联邦政府向下级政府拨款占联邦总支出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同时联邦拨款占州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也在上升。其补助金形式基本上有两种:无条件补助和有条件补助,其中后者占绝对大的比重,据资料显示,1988年有条件补助占整个补助的98%,一般性补助只占2%。
有条件补助通常又分为整额补助和专项补助,由于整额补助能避免专项补助中存在的项目重复与繁琐的公事程度,又能避免提供补助的政府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完全失去控制,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专项补助合并成整额补助,目前共有九种主要的分类补助项目,其中主要用于社区发展、社会服务、健康、就业培训及低收入家庭能源补助。尽管如此,专项补助仍占补助总额的87%左右,其中约有60%的补助需要政府提供配套资金,而且大部分的配套资金是封顶的。
无条件补助主要是指根据“1972年对州和地方的财政援助法”而实行的收入分享补助,其依据的公式有两个——参议院的公式和众议院的公式,一般来说,前者有利于农业和贫困州,后者则对人口较多与富裕的州有利。目前有31个州采用参议院的公式,其余的19个州和哥伦比亚区采用众议院公式,尽管贫困州可能比富裕州获得更多的补助收入,但由于补助额总是较小以至于对缩小差距不产生什么大的影响。
2.日本的转移支付——以税收返还为特征
日本的转移支付以税收返还为主,主要包括地方交付税、国库支出金和地方让与税,其中前两者占整个转移支付的90%左右。
地方交付税不是一种税收,而是中央对地方的无条件转移支付,其来源包括32%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酒税,25%的烟草税和24%的消费税。它是一种均等化转移支付,由中央直接向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级政府分配,其用途由地方政府自主决定。
国库金是专项拨款,由大藏省每年确定总额,由各个部门具体分配,它几乎覆盖了所有地方政府的活动,包括教育、社会福利、公众设施、交通和地区经济发展等。它是日本最大的转移支付项目,包括国库委托金、国库负担金和国库补助金三个部分,中央政府通过它影响了都道府县的一半支出。
地方让与税实际上是一种为了便于征管而由中央政府代征的地方税,包括地方道路税、液化石油税、汽油吨位税、航空燃料税和特别吨位税,其中来源于特别吨位税的收入是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外,其余四项则专项用于相应的公路和航空项目。
3.德国的转移支付——以财政平衡化为特征
德国各级政府的财政平衡问题,采取纵向财政平衡和横向财政平衡加以解决,其转移支付相应地由三部分组成:税收共享、州际均等化转移支付和补充拨款,这三种转移支付均由联邦政府的财政部负责。
税收共享,是纵向财政平衡的最主要内容。其中增值税共享是德国最重要的一种税收分享制度,除增值税外,其他共享税的分配比例一经确定不再调整,从而形成了联邦与州间收入规模的基础构成。目前有44%的增值税分配给州政府,由各州分享的增值税中75%是按全国统一的人均额来分配的,其余25%分配给税收能力低于全国水平的州,以使之能达到国家平均水平的92%。
州际间均等化转移支付,即横向财政平衡,主要是通过分配给各州的增值税的37%部分来实现的。它要求高于平均水平的州按公式向转移支付基金贡献一定的资金,用以补贴低于平均水平的州。其相关法律规定的公式只是考虑了地区间财政能力的均等化,并没有考虑支出需求,因此确定公式所用的方法相对简单。另外,联邦政府还向州政府提供其他的拨款。
4.澳大利亚的转移支付——以财政均等化为特征
澳大利亚的转移支付形式包括有条件拨款和无条件拨款,其中有条件拨款的覆盖面很广,并且在联邦拨款中的比重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另一方面,均等化的无条件拨款以其考虑因素最全面、设计最复杂而著称。
澳大利亚的均等化转移支付是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咨询性机构——联邦拨款委员会操作。目前该委员会以一套公式来测度各州的财政能力和支出需求,在此基础上决定拨款的分配。此方法的目标是尽可能保证每个州在合理税率的条件下,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不落后于其他州。从1998年起,澳大利亚联邦拨款委员会决定每五年进行一次对现行拨款方式的总体评估,在两次总体评估间,拨款委员会以最新数据更新公式中所用系数。
二、国外转移支付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纵观以上四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各具特色。虽然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我们仍能从中找出某些共同特征,这对规范我国转移支付有所启示。
1.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
一般地,财政集权程度越高,地方对中央的依赖性越强,地方需要的补助就越多,表现出地方财政的非独立性;反之亦然。因此各国转移支付额的确定,都是在考虑中央与地方的事权界定及地方拥有的财力状况基础上进行的。
实践表明,大多数国家都能在明确各自政府职能的基础上,科学划分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尽管各国事权划分有一些差异,但从总体上看,各级政府都有较为明确的事权范围,即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防、外交、国际贸易、中央银行、全国性立法及司法等职责,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交通、教育、卫生、环保、警察、消防、公园、社会福利等职责。通常情况下,事权与财权具有不对称性,即财权相对集中于中央。事权相对分散于地方。为了确保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各国除了把关税划为中央、财产税划为地方外,一般都把主体税种划归中央,并保持政府间税源的稳定
2.明确转移支付的用途
虽然各国情况不同,其一般性补助与专项补助占的比重有很大的差别,但就专项补助的具体用途而言,各国都比较集中在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以达到使各地居民均可以享用到同样或相近水平的公共品及劳务,而不是把补助投入到生产性领域。但随着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各项目专项补助额的重点也会相应改变。一般性补助则基本上投入到能体现均等化各地财政地位和解决财政纵向不平衡的问题。
3.注重转移支付的公式化、规范化
从各国实践情况来看,尽管转移支付的数额很大、对象众多、结构复杂,但是具体操作过程中都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不仅转移支付的实施过程达到了程序化,而且转移支付额的确定实现了公式化。各国设计了比较科学、将多种因素考虑在内的计算公式,虽然因素选择有所不同,但都是选择了一些能反映各地财政地位和收支状况的客观因素(如人口、面积、相对富裕程度、成本差异等)作为分配转移支付额的依据,这样就减少了转移支付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增加转移支付的透明度。
各国的转移支付制度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日本的《地方预算法》、德国的《基本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转移支付公式的系数要由立法机构讨论确定,转移支付的目的、范围被写进法律,据以计算均等化拨款的税收能力及其他一些相关技术比例也用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使得转移支付更为规范、透明,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影响。
在公式化、规范化的前提下,各国转移支付的形式、结构和数额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作相应的调整,以剔除公式中不适宜的部分,从而使转移支付更符合实际情况,其分配更为公平,为优化支出结构创造条件。
4.采用多样化的转移支付形式
各国都采用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但是不同形式的转移支付交叉运用是有主次的,一般地,当中央政府出于平衡各地区财政收入水平差异的动机时,则采取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的方式来实现公平;当中央政府出于增强地方提供公共品能力的动机时,则会采取以专项转移支付为主的方式来达到效率目标,特别是当中央政府出于激发地方政府积极参与意识的动机时,则更多地会采用配套性转移支付以发挥转移支付的粘合作用,而且较非配套性转移支付更有效率。从各国实践看,在多种形式的转移支付运用过程中,使用范围较宽的整额拨款的比重不断提高。
5.设立专门的管理和分配机构
大多数国家在机构设置及权责配置方面建立起了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一般性转移支付由中央财政部所属的一个机构(如德国、加拿大)或相对独立的拨款委员会(如澳大利亚、印度)来操作。专项转移支付在所有国家则都是由专业部门负责操作,如教育部负责教育拨款,交通部负责交通拨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