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性质辨析——兼评有关股份制性质的几种观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制论文,性质论文,几种论文,观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2003)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以来,我 国经济学界围绕股份制的性质,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以厉以宁先生为代表的新公有制 论,把几乎所有股份制企业都定性为公有,只不过在前面加了一个“新”字;(注:厉 以宁:《论新公有制企业》,《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期。)项启源等学者则反对把股 份制等同于公有制,(注:项启源:《不能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经济学动态》2 004年第4期。)认为只有国家控股的、实行按劳分配的股份制企业,才是公有制企业。
本文认为,上述争论之所以产生,一方面是由于争论的各方对公有和私有的一般属性 尚未取得明确、一致的认识,另一方面是由于争论的各方都没有用唯物辩证法的中介思 想,认识产权的演化必然向着公有和私有相融合的股份制方向发展,以至于要么陷入非 此即彼的形而上学两极思维,要么徘徊于二者之间,不能给予严密科学的论证。本文拟 在对公私产权一般属性给出清晰界定的基础上,探讨公私两种对立的产权安排在历史上 的变迁和融合,从而得出股份制在性质上既是一种财产组织形式,也是一种特殊的产权 形式(所有制形式),它既不是纯粹的私有制,也不是纯粹的公有制,而是介于二者之间 的中介,是公私两种产权制度的有机融合,是对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扬弃,它既是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同时也是非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一、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一般规定
在人类发展的早期阶段,人们的私有观念还极其薄弱,大多数原始部落里实行的还是 公有产权制度。原始的公有排斥独立的个体私有,共同体是财产的实际所有者,个人不 可能把公有的一部分财产据为己有,因为那样做的结果是个人的灭亡,部落的禁令也约 束着个人的行为。原始的个人使用共同体公共的生产条件进行劳作,维持共同体的生息 。大量的研究证实了原始部落公有制的存在。(注:利科(Leacock,1954)的研究表明,1 7世纪时美国西南印第安土著依然未产生土地私有。Leacock,Eleanor,1954,the
Montagnais hunting territory and the fur trade.American anthropological
association,memoir No.78.)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个人占有和支配财产的欲望日益强烈,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 的形成,促使了私人产权的诞生。在古罗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开始分成小块 ,成为公社成员的私人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8页,人民 出版社1979年版。)这种小私有制与公地制度并存了很长时间,最后过渡到封建的土地 私有制,但即使在个人所有权高度凝聚(所有权和支配权高度统一)的自然经济时代(家 庭劳动和手工业为主的经济),财产的公有制度并没有完全消失。封建社会依然存在一 定量的公有土地和公共牧场,如苏格兰。(注:党国英:《苏格兰的土地改革及其对中 国的借鉴意义》《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4期。)在资本主义国家,矿藏、山林、海洋 等资源依然由国家所拥有,而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都保留了一定量的国有企业 。至于社会主义国家,则在积极地探索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和共同发展的道路。
1.公有产权的一般属性。显然,无论是部落共同体的公有财产、罗马的公有土地、欧 洲的公共土地和公共牧场,还是资本主义的国有企业和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它们都具有 以下一般的属性:
首先,其财产是共同体所有的,这个共同的所有者可以大到一个国家全体国民,小到 一个村庄的居民,或一个街道的几十个人的集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不能量化到个人,个 人无权抽走公共财产的任何一部分。
其次,财产的收益被用于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以增进共同体成员的整体福利,而不能 像私有产权那样在所有者内部根据出资额进行量化分割。
最后,公有产权的安排,主要地不是为了增进资源配置的效率,而是着眼于公有制成 员之间的平等,着眼于公有制成员的整体利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
因此,产权及其收益的整体性和不可分性(不能量化到个人),是公有产权的一般属性 和基本特征。
2.私有产权的一般属性。历史上与公有产权相对应的是各种原始的私有产权,包括以 个人劳动为基础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有独资企业(包括家族企业),有合伙企业。与公 有产权相对应,原始的私有制具有如下一般属性:
第一,财产归个人或联合起来的个人(如合伙企业)所有,财产的所有者边界是严格清 晰的,财产能够量化到个人;第二,财产的收益是根据量化的产权进行分配的,也就是 根据出资额的多少来决定收益的份额。第三,私有产权强调的是个人主义与效率,与个 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假定是一致的,是符合人的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本性的。 私有产权安排通常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公私产权的演进与扬弃
1.不存在纯粹单一的产权安排。由以上分析可知,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就其一般属 性而言,既是对立的,也是互补的:一个注重效率,一个强调平等;一个尊重个人主义 ,一个崇尚集体主义;一个要求资产和收益在整体上不可分割,一个要求资产和收益不 仅分割而且量化到个人;一个要求集中决策,一个奉行分散决策。然而,任何一个现实 的社会制度,都不可能只满足上述某一方面的需要而完全不顾及另一方面的需要,也就 是说,不会采取上述任何一个极端的产权安排,而是要在对立的两极之间进行平衡,寻 找一个社会普遍接受的公认的结合点。
正如Steven Cheung所说:一个社会不可能实行纯粹的私有产权制度,也不可能实行纯 粹的公有产权制度,产权结构可以采用各种各样形式:从一个极端的私有产权到另一个 极端的公有产权,大多数处于两者之间。(注:伊特韦尔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 大辞典》第三卷,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除了原始部落之外,任何成熟的社会制 度都不可能只是公有制或私有制一统天下,而是二者兼而有之,纯粹的公有和私有都是 不存在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界于这两极之间的各种产权形式会逐步生长起来,这 是由公有和私有的内在属性以及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所决定的。
2.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利弊分析。公有和私有的产权安排各有其长处和不足。私有 产权安排调动了人类追求个人利益和幸福最大化的欲望,激励人们充分发挥发展自身的 创造力,从而促进效率的提高。但私有产权的不足之处从它诞生之日起就已经显现出来 ,那就是每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与社会的整体目标并不会完全一致,私人利益的增进 有可能是以牺牲他人、集体或社会利益为代价的。公有产权安排与人类追求平等的愿望 是一致的。当个体力量弱小,不足以抵御来自外部的强大力量的打击时,或者需要在短 期内集中大量资源,解决事关共同体生死存亡的生存危机时,公有产权的优越性就体现 出来了。但公有产权无法解决一个致命的外部性问题,就是搭便车。当个人努力的成果 被集体内成员所分享时,个人努力的激励就大大弱化了。(注:奥尔森:《集体行动的 逻辑》,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公有产权安排泯灭了个人追求自身财富的动力,必 然导致经济效率低下。
3.私有产权的自我扬弃。从产权制度的实际演变来看,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都在发生 变化。撇开奴隶和封建时代的小私有形态不说,仅从资本主义制度产生以来的企业形态 演进来看,从早期原子型企业——个人业主制企业,发展到合伙制企业,再到以股权安 排为主、治理机制健全的公司制企业,产权关系的每一步变化都是对纯粹的个人私有关 系的扬弃。当个人资本无力兴办那些需要大规模投资的事业时,当资本所有者并不具备 经营管理才能时,当竞争日益激烈,需要分散风险时,当专利、技能、品牌等无形资产 进入企业生产函数,对经营效果发生显著影响时,各种具有比较优势的私人和公共资源 走向联合就成为大势所趋。
在现代经济中,虽然原子型的资本依然是数量上占多数,(注:张克听:《小生产方式 历史命运的再探析》,《经济问题》2004年第1期。)但已不是主导型的企业形式,起主 导作用的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纯粹的个人企业和家族企业的规模,在20世 纪中期以后就达到了扩张的极限,而由数以百千万的公众和机构持股、董事会、监事会 和经理层相互制衡的股份公司,正在大行其道,并有日益突破国界的趋势。这表明,纯 粹的私有产权正在逐渐地演变成混合产权的形式。
4.公有产权的自我扬弃。公有产权从另一个极端也在朝着同一个方向演进。马克思设 想的未来社会是个人在全面发展基础上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注:《马克思恩格斯 全集》第22卷,第593页。)由全社会“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 ,即所谓财产公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65页。)社会主义国家建 立后,所有制结构基本上是按照马克思的设想来安排的。全民所有制就是要实现劳动者 对财产的共同占有,其所有者同时又是劳动者,由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机关来实际占有 并支配财产的使用和处置,财产经营所得被用于提高全民利益,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 要。只是由于国家配置公共资源的信息成本高昂,加上劳动者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 家利益之间明显存在的不一致,国家不得不承认集体利益的存在,这样才使得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制被当做低级的公有制形式保留下来。
社会主义实践表明,无论公有化程度是高是低,纯粹的公有制形式都必然缺乏活力: 它虽然关注了平等,但却抑制了效率;它排斥了人们对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积累和消 费、工作和闲暇以及风险和收益的自由自主的选择权,否定了人们通过节俭和抑制眼前 消费而进行物质资本积累和人力资本投资以便获得财产收益的可能,特别是由于公有产 权缺乏人格化代表,作为终极产权所有者的委托人缺位,在层层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必然发生远甚于私有产权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从而导致公有制效率低下,公有资 产不但难以保值增值,反而大量流失。
正是由于公有制经济在实践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才有了20多年来的所有制改革 和结构调整,以至于打破了公有制的一统天下,出现了今天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共同发展 的局面。而国有企业通过境外上市、改制、引进战略投资者、资产重组等途径,产权日 益多元化,壮大了资本实力。据统计,自1999~2003年五年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 境内外新增上市公司442家,累计筹资7436亿。已改制企业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包括 集体资本、中外私人资本等在内的非国有资本,占全部注册资本的比例已达42%,(注: 魏礼群:《积极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宏观经济管理》2003年第12期。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也在逐步完善。这表明,我国的公有产权正在通过股份制改造向混 合产权转变,这同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有制发展的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
三、股份制既是一种财产组织形式,又是一种兼有公私两重属性的产权形式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其一,任何社会的产权制度都不可能是纯粹的公有 产权或纯粹的私有产权,而是二者的混合体,也就是说,既有一定的公有制经济,又有 一定的私有制经济;其二,现代产权制度演化的趋势是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日益走向融 合,所采取的统一形式就是股份制。股份制企业兼具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二重属性,是 对处在两极对立的所有制形式的扬弃。
1.股份制企业具有一定的公有性。股份制企业不同于单纯的私有制企业,它具有一定 的公有特性。这不仅表现在资产来源上可能具有的公有成分上,更主要的是股份制企业 具有本文前面所说的公有产权的一般属性,那就是即使在以私有产权为基础(或主体, 或出发点)的社会,通过股份制这种产权组织形式,私人资本在保留了其资产的内部可 分性(资产分割并量化到个人)的同时,取得了外部整体不可分的法人资本形式。许多学 者对此已有分析。(注:汤在新:《不要把股份制和公有制对立起来》,《经济学动态 》2004年第7期。)首先,股份制企业里的国有股和集体股,本来就是公有成分,这一点 不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都是如此。其次,股份制企业在产权安排上 越来越具有整体性。不仅由股东出资凝聚起来的公司法人财产不可分割,而且剩余收益 的分配也越来越体现整个所有者的共同利益。再次,各种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各种金融创 新,在私产流动的同时保证了公司财产的完整性,这种流动体现了全体所有者(股东)个 人意志对公产经营的约束,使得公司控制权体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性或公众性,而不仅 仅是少数大私有者的意志。被人们广为引用的《资本论》第3卷第27章马克思的那段名 言,(注:“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 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 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 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 卷,第493页)。)表明股份制的出现已经给资本主义财产所有的形式和生产方式带来新 变化,股份公司这种财产组织方式已经具有了与私有产权相对立的特性,因而具有一定 的公有属性。
2.股份制企业也具有一定的私有性。但股份制企业并不直接等同于公有制企业,这同 样可以用上面的私有产权一般特征来说明。股份制企业产权作为法人财产权,是不可分 割的,但内部私有产权和收益却是可分的。股份制企业关注的是效率而非公平,它的目 标是实现出资人即股东利润最大化,并根据出资额的多少分配企业的利润,这些和私有 产权安排都是一致的。正是由于股份制企业内出资人私有产权可以分割并借助资本市场 实现产权流动,才形成了对企业经营者的外部约束,有利于强化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
3.股份制是公私产权的融合或中介。辩证法的中介思想也许有助于我们理解股份制这 种特殊的产权形态。中介是标志不同事物之间联系、亦此亦彼的哲学范畴。辩证法认为 ,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相互过渡,辩证法不知道什 么是绝对分明和固定不变的界限,也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 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了“亦此 亦彼”,并且使对立互为中介。彼此对立的经济范畴,通过亦此亦彼的中介环节而统一 起来。
我们知道,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未来社会中,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初级 阶段,实行单一的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而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有一个从 前者转变到后者的过渡时期,这个过渡时期不可避免地要兼有资本主义和未来共产主义 两种社会形态的特征,(注:“在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中间隔着一个过渡时期,这在理 论上是毫无疑义的。这个过渡时期不能不兼有这两种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或特征”(《 列宁选集》第四卷,第84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也就是说,其所有制结构必然是 公私混合的,其经济体制必然是计划和市场共存的,其分配关系也必然是按资分配与按 劳分配并存的。但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这一过渡时期既不属于资本主义,也不属于作为 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而是一个亦此亦彼或非此非彼的由资本主义转变为共产 主义的中介环节。而中共十三大做了理论上突破,认为我们已经处于社会主义,只不过 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共十五大报告则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的经济制度,看成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对于目前正处在经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几乎所有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范畴,都明显地 带有曾经一度被视为截然对立的两种经济制度的痕迹,表现为两种对立的经济关系的相 互融合、相互渗透和相互过渡,呈现出彼此对立的经济范畴之间的交叉、调和与折中。 (注:周守正 蔡继明:《论中介分析在马克思经济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教学与研 究》2004年第6期。)股份制企业兼具私有和公有产权二重属性,使得它不仅仅是一种财 产组织形式,而且是一种相对独立的产权形式或所有制形式,只不过这种产权形式既不 是纯粹的(或原始的)私有产权,也不是纯粹的(或原始的)公有产权,而是公私产权的一 种融合形式或中介形式,它扬弃了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不足,又吸取了它们的有价值 成分,体现了重视个人利益基础上整体的一致性,使产权走向开放和流动,体现了各种 权利之间的分工与制衡。总之,股份制既是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相互转化的一个中介, 又是公私产权的一种融合,体现了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两重属性的内在统一。
四、如何理解公有制为主体
本文的上述观点肯定会受到这样的质疑:把股份制看做一种所有制形式,特别是一种 兼有公私两种产权属性的所有制形式,这是否与公有制为主体的提法相矛盾?随着越来 越多的企业(特别是公有制企业)采取股份制形式,还如何体现公有制为主体?
其实,中共十五大报告,对上述质疑已经做出了回答。中共十五大报告立足于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提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指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 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股份制经济发展后,并不是消灭国有企业,在一些关系国计民 生和国家安全的特殊行业和领域,国家独资股份公司或若干国家投资机构持股的股份公 司依然存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这里。
而因为股份制既可以看做是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也可以看做是公有制经济的实现 形式,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作为公私两种所有制相互融合的实现形式,我们既不能出于 对私有化的恐惧而抑制股份制的发展,也不能认为应该大力发展股份制,就把股份制一 律说成是公有制,完全否认其私有属性。至于公有制和私有制所占的比重谁高谁低,以 及在股份制这种混合的或融合的所有制形式中公有成分和私有成分谁居主导地位,那是 由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决定的,至少也是应该根据“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确定的。 我们应该摒弃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00多年前就批评的只讲对立、否认统一,只讲斗争 ,不讲联合或妥协的“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注:恩格斯在致康拉德· 施米特的信中写道:“如果不让爬行动物和哺乳动物这两个概念中的一个或两个都和现 实发生冲突,您想怎么能从卵生的爬行动物转到能生育活生生的幼儿的哺乳动物呢?… …1843年我在曼彻斯特看见过鸭嘴兽的蛋,而且傲慢无知地嘲笑过哺乳动物会下蛋这种 愚蠢之见,而现在这却被证实了!因此,但愿您对价值概念不要做我事后不得不请求鸭 嘴兽原谅的那种事情吧!”(《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第580页,人民出版社197 5年版))既不能企望用公有制完全取代私有制,也不必担心私有制会一统天下,至少在 我们可预期的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这样。
由此我们得出如下几个结论:
以私有产权为基础(或主体,或出发点)的社会,通过股份制这种产权组织形式,在保 留了内部的可分性的同时,取得了外部整体不可分的法人资本形式;而以公有产权为基 础(或主体,或出发点)的社会,通过股份制这种产权组织形式,在以法人资本的形式仍 然保留了外部整体不可分的同时,使公有产权具有了内部的可分性。
股份制既是一种财产组织形式,也是一种特殊的产权形式(所有制形式),它既不是私 有制,也不是公有制,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中介,是公私两种产权制度的有机融合,是 对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扬弃:它抛弃了二者自身所存在的消极的东西(对公有产权来 说是非效率,对私有产权来说是不平等),保留和发扬了各自积极的东西(对公有产权来 说是集体主义和平等,对私有产权来说是效率)。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为了解决私人财产和生产社 会化的矛盾,突破了私人资本的制约,走向私人产权和公共产权融为一体的股份制;社 会主义为了发展生产力,也突破了大一统的公有制,适应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不仅大力发展各种非公有制经济,而且对国有经济进行改革,走上了股份制的道路。
五、对几种有关股份制观点的商榷
本文最后,还想对近1年来《经济学动态》有关股份制的争论做一简要的评论。
1.厉以宁的新公有制论。厉以宁教授从改革开放的现实出发,并着眼于未来的发展, 把我国目前所有实行股份制的企业都一概称为新公有制企业,(注:厉以宁:《论新公 有制企业》,《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期。)以期使它们在意识形态、法律和政策上获 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动机自然是好的。但这种观点的问题在于:(1)到底什么是公有, 什么是私有,概念不清。以企业的产权越分散,公众持股者越多,就越具公有性作为论 据,显然缺乏说服力。而以产权和收益是否可以分解并量化到个人作为判断标准,只要 企业的产权从内部可以分解,而股份为私人所持有,无论这种私人股权多分散,都不能 改变企业产权的私有性,而当股份为国家或集体所持有时,股权越集中,其企业产权的 公有性就会越强(极端的情况就是国家独资)。(2)把一切认为是好的、需要鼓励、支持 其发展的东西都说成是公有的或社会主义的,实际上违背了生产力标准和“三个有利于 ”的标准,倒退到公有一定优越于私有的传统思维模式。(3)把除了个体工商户和家族 企业(这部分企业资产和产值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以外的所有企业都说成是公有 制企业,不符合从中共十三大到中共十六大“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 既定方针、路线和政策。
2.赞成新公有制论的观点。赞成新公有制论的学者,大都认为股份制作为对私人资本 的扬弃,已具有公属性。汤在新教授认为,如果说在资本主义社会,股份制对私人财产 的这种扬弃,并没有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因而还只是向“直接的社会财产”的过渡点 ,那么,在推翻了资本主义制度之后,这种由私人财产组成的股份制就已是“直接社会 财产”的实现形式,即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了,我国形成的公众持股的股份制就是这种新 型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注:汤在新:《不要把股份制和公有制对立起来》,《经济 学动态》2004年第7期。)陈学法教授则根据公有程度的高低,认为主要由分散的劳动与 资本通过股份形式而建立的产权形式即共有产权,其公有程度比较低,还不能称为公有 经济;而在原国有经济与集体经济基础上通过改制而建立的具有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 构的公司制企业与公众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产权结构即公共产权,其公有化程度 比较高,是新型的公有制经济。(注:陈学法:《不能把公众控股的股份制等同于私有 制》,《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0期。)于金富教授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 之一,就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每一劳动者个人都是主人翁,公有 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最终都要落实到每一个劳动者个人身上),而股份制具有这一特征, 因而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注:于金富:《公众股份制是我国现阶段一种公有制主 要实现形式》,《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4期。)
上述观点从积极的角度肯定了股份制对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 范围内的扬弃,强调了社会主义股份制企业所具有的公有制属性,这体现了马克思主义 与时俱进的精神,是有进步意义的。但它完全忽略了股份制企业所具有的私有性,也是 不符合辩证法的。对于股份制这样一个既具公有性、又具私有性的产权形式,不仅单纯 地概括为公有制是片面的,而且即使在公有制前面冠之一个“新”字,也并不能刻画出 这种产权形式与“老”公有制相比,到底“新”在那里。
3.反对新公有制论的观点。与上述赞成者相反,反对新公有制论的学者,大都从消极 的角度理解股份制对私人资本的扬弃,强调“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 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 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 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注:《马克思恩格斯全 集》,第23卷,第497页。)
项启源教授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属于基本经济制度,而它的实现形式则属于 具体环节或具体制度,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股份制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和资本组 织形式,属于生产关系体系中的具体环节。既不能笼统地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也不 能笼统地把股份制等同于私有制,关键看谁控股,看是否存在剥削;(注:项启源:《 不能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4期。)洪远朋教授则认为,股 份合作制之所以是公有制,是因为它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不存 在剥削。(注:洪远朋等:《共享利益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钱津教授认为 ,公有制企业不等于公营企业,前者只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经 济基础,而后者存在于世界上各个国家,是各国政府为调控国民经济而投资设立的企业 ,是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具体表现;公众所有制企业也不是公有制企业;至于公 益性基金所有制企业本身的存在就不合法。(注:钱津:《公有制实现形式探讨》,《 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期。)
上述反对者无疑都引证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对股份制的性质的描述也基本 上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同时也的确指出了新公有制论的诸多矛盾,这对于 推动所有制问题的讨论是有积极意义的。但不能否认,反对者的观点又太过囿于传统的 思维定式,太过拘泥于经典作家的个别结论,只看到股份制对私人资本扬弃中仍然保留 的因素,而忽略了所抛弃的因素,与此相反,又只看到股份制对公有产权的扬弃中所抛 弃的因素,而忽略了仍然保留的属性,特别是仍然用“劳动者是否参与民主管理”、“ 劳动者是否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是否实行按劳分配以及是否存在剥削”等不确定 的标准去判断一种股份制企业是否为公有,似乎有些不合时宜,因为如果切实地贯彻了 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即使在未采取股份制的私营企业中,劳动者也未必就受到 了剥削;而在洪远朋教授所推崇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按股分红本身就是对按劳分配的 限制(按照对剥削的传统理解,按股分红就是一种剥削形式)。至于以谁来控股作为是公 有还是私有的标准,其随意性,龙登高教授已做过精辟的分析,(注:龙登高教授认为 ,股份制是超越公与私的“民属企业”(龙登高,2004),这是很有见地的。只不过“民 属”的概念尚需明确界定。)这里不再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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