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抵押贷款创新产品的供给意愿--以江苏省为例_个人房屋抵押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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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约束导致的贷款困境是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首要障碍。为解决农村融资难题,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响应中央号召,2008年开始,一些地方农村金融机构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开始尝试不同形式的农村抵押贷款创新试点,例如山东寿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福建南平林权抵押贷款、湖南浏阳农民住房抵押贷款、浙江宁波“两权一房”抵押贷款等。这些试点大部分都是由地方政府推动、由指定的农村金融机构承办,属于典型的供给推动型金融创新,其试点成效和发展前景与地方农村金融市场的制度环境、农村金融机构对抵押贷款创新产品的供给意愿及供给行为密切相关。

发展中国家的实践表明,农村抵押贷款产品创新对于农户信贷可得性的影响是不确定的。Feder et al.对泰国的研究发现,农地抵押贷款可以显著提高农户的信贷可得性。[l]Hare对越南的研究表明,在没有外部政策支持的情况下正规土地所有权证书对信贷供给的影响很小。[2]Murphy and Scott研究发现,在经济衰退的环境下爱尔兰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对提高农户信贷可得性无益。[3]王兴稳、纪月清对兴化市信贷员的调查发现,农户土地规模特别是土地能稳定提供的经济收益是影响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关键因素。[4]上述影响的不确定性均与农村金融机构的供给行为有关。作为一种抵押贷款创新产品,农村金融机构对抵押品的接受程度是决定其供给意愿的重要因素,直接影响试点的实际效果。

现阶段,我国农村抵押贷款产品创新正处于起步阶段,研究试点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供给意愿及其对贷款对象选择的影响,并从供给者角度探究试点中存在的制度障碍对下一阶段的政策制定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然而,在地方政府主导的试点模式下,行政压力成为影响农村金融机构供给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更客观地揭示农村金融机构的实际供给意愿,这里对试点区的信贷员进行调查,他们作为创新抵押贷款产品的实际发放者,对产品更为了解,决策更加理性。通过询问信贷员不考虑试点政策限制、从自身角度是否愿意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或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可以真实反映农村金融机构的供给意愿。

一、分析框架

低风险、低成本是商业银行经营贷款业务的基本原则。为了降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并减少贷款违约损失,银行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品。由于抵押品具有降低道德风险、缓解逆向选择、解决资产替代和委托代理问题等功能,可以降低信贷配给,提高借款人的信贷可得性。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贷风险,银行愿意接受的合格抵押品应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更容易获得和处置。同时,银行对抵押品的选择还受借款人特征、贷款类型以及银行和借款人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因为这些因素会影响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5]

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住房的经济价值不断提高。随着确权工作的开展,农村土地和农村住房产权逐渐明晰,其可抵押性大大增强。200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下发通知,提出“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决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各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扩大农村抵押品范围的政策。然而,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住房抵押的规定和条款一直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订①。此外,由于农村土地、住房的流转和交易市场尚不健全,农村熟人社会的存在等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农村住房抵押都存在收回及变现的不确定因素。在实际放贷过程中,金融机构对这两类创新抵押品是否可接受存在较大分歧,从而影响其对创新抵押贷款的实际供给意愿。

农村金融机构对创新抵押贷款的供给意愿主要受到借款人特征和抵押品特征这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借款人特征包括借款人身份、收入和经营项目等。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抵押品特征主要指农地面积、农地规模化程度、农地产出经济价值等。抵押的农地面积越大、越集中,产出经济价值越高,农户越容易得到贷款。就农村住房而言,住房质量、地理位置和房龄等是影响其可接受性的重要因素。抵押的农房质量越好、越临近街区、房龄越小,农户越容易获得贷款。

农村金融机构对创新抵押贷款的供给意愿会影响其对贷款对象的选择,从而影响农户的信贷可得性。如果农村金融机构愿意发放创新抵押贷款,则意味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农村住房是可接受的合格抵押品,可以成为可靠的第二还款源,由此金融机构会放松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源的限制和要求。反之,如果金融机构不愿意发放创新抵押贷款,则即使设置了抵押品也不会影响银行对借款人的准入门槛限制,借款人自身特征依然是银行放贷的主要标准。因此,判断创新抵押贷款是否成功的一个重要依据是该抵押品的设置能否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要求。

二、试点情况及调查设计

(一)新沂“一权一房”抵(质)押贷款试点情况

新沂市是江苏省首个农村抵押贷款产品创新试点地区。2009年7月,新沂市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村“一权一房”抵(质)押贷款工作的试行意见》,提出农民可以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农村住房抵押申请贷款②。在综合考虑土地利用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等各方面因素后,选取棋盘镇大冲村、高流镇程徐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选取草桥镇古墩村、港头镇新圩村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目前,试点已在全市16个乡镇全面铺开。作为首推两种农村抵押贷款创新产品的地区,其贷款规模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12月,新沂市已累计发放两类抵押贷款3.21亿元,在江苏乃至全国试点中都位于前列。可见,以新沂市为例研究金融机构对农村抵押贷款创新产品的供给意愿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二)调查设计

1.样本选择

新沂农村商业银行是“一权一房”抵押贷款的主要放贷机构,为配合创新贷款业务的开展,该行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全行130名信贷员负责在37个支行网点审核和发放该贷款。银行实行“贷款责任终身制”,激励信贷员独立谨慎地进行贷款审核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贷风险。这里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68名信贷员作为调查对象,覆盖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的所有网点。

2.调查内容

对信贷员的问卷调查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信贷员对创新抵押贷款的供给意愿,即询问信贷员从个人贷款经验、认知水平出发是否愿意发放两类创新抵押贷款;二是信贷员供给意愿对其贷款对象选择的影响,构建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由信贷员分别对各指标的重要程度进行比较并评分;三是分析贷款政策调整对信贷员供给意愿的影响,采用“假设提问法”,询问贷款政策改善后信贷员供给意愿的变化。

(三)样本描述性统计分析

1.信贷员基本特征

由表1(下页)中信贷员基本特征数据可见,其平均年龄为43.41岁;学历大部分在大学及以上;主要以基层信贷员为主;在信贷员岗位上平均工作年限为8.99年,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2.信贷员对创新抵押贷款的供给意愿

如表2(下页)所示,样本信贷员中愿意发放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占比为44.12%,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高出7.35个百分点。据调查,信贷员不愿意发放创新抵押贷款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二是信贷员发放的此类贷款出现过违约;三是违约后抵押品处置困难。

尽管过半数的信贷员不愿意发放此类贷款,但实际上,受地方政策、银行贷款任务和考核指标的影响,信贷员也必须放贷。

三、不同供给意愿下信贷员贷款对象的选择

(一)研究方法

信贷员对贷款对象的选择表现为其在信用评级时对借款人和抵押品这两类因素的重视程度。这里采用层次分析法(AHP)计算各因素的权重以确定不同供给意愿下信贷员选择贷款对象的标准。该方法可以将银行的贷款政策与信贷员的信贷经验相结合,模拟信贷员发放创新抵押贷款的决策过程,其原理与商业银行信用评级中常采用的“专家评级法”类似。为克服该方法存在的主观性问题,增强结论的可靠性,这里对新沂农村商业银行所有网点的信贷员进行随机抽样。

(二)分析步骤

1.建立层次结构模型

层次结构模型构建的依据是信贷员发放创新抵押贷款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目标层分别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准则层为借款人特征和抵押品特征(农地特征、住房特征)这两类因素;指标层为决定上述两类因素的评价指标。具体内容如表3所示。

2.构造判断矩阵及一致性检验

根据信贷员对两类抵押贷款创新产品的供给意愿,将其分为四组,分别为愿意(不愿意)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以及愿意(不愿意)发放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由四组信贷员分别对准则层和指标层的内部因素进行比较并评分,得分较高的因素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影响较大。将各组信贷员评分结果逐项求平均值,采用“1-9标度法”构造判断矩阵。所构造的12个判断矩阵的CR值均小于0.1,通过一致性检验。

3.计算准则层、指标层各因素权重

根据对判断矩阵的计算得到两类创新抵押贷款各层次权重,结果如表4、表5所示。

(三)实证结果及讨论

第一,对比愿意和不愿意发放两类贷款的信贷员,愿意的一方均赋予抵押品更高的权重,赋予借款人较低的权重,表明贷款人愿意接受创新抵押品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借款人的要求。在表4中,愿意与不愿意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信贷员赋予农地的权重分别为0.500和0.333,赋予借款人的权重分别为0.500和0.667。在表5中,愿意与不愿意发放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员赋予农房的权重分别为0.667和0.500,赋予借款人的权重分别为0.333和0.500。

第二,对比两类抵押贷款的抵押品特征权重,可以发现,农村住房均高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表明信贷员更愿意发放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其可能原因是在当前农村经济制度条件下,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比,农村住房尤其是临近街区的住房产权更明晰、关系主体更简单、价值更易评估、处置更容易。对比两类抵押贷款的借款人特征权重可见,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低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表明农房抵押比农地抵押更有利于提高农户的信贷可得性。

从指标层对目标层的权重可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而言,在借款人特征中,两组信贷员均最看重“贷款经营项目”,这与银行审贷的基本原则一致,即倾向于放贷给经营项目发展前景好、收入稳定的借款人。在农地特征中,按权重高低排序,两组信贷员最重视的因素是“是否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即产权是否明晰是影响农地可抵押性的最重要因素;第二重视的因素是“租金交付方式”,信贷员更愿意放贷给租金趸缴的借款人,以降低违约风险;愿意放贷的信贷员看重的第三个因素是“农地产出经济价值”,而不愿放贷的信贷员则把“农地流转价格”排在第三位。

在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借款人特征中,两组信贷员都认为,“贷款经营项目”是最重要的因素。在住房特征中,愿意发放该抵押贷款的信贷员最重视“是否有房产证”,表明其认为产权明晰是农村住房可抵押的重要标准;不愿意发放的则最重视“是否有房产证”和“是否是唯一住房”,说明住房产权不明晰且只有一套农村住房是信贷员不愿意发放此抵押贷款的主要原因。

四、改善创新抵押贷款政策对信贷员供给意愿的影响

(一)信贷员对外部政策环境的重要性评价

为了揭示外部政策环境对信贷员供给意愿的影响,本调查要求信贷员对外部政策环境各因素的重要性进行评分,0分表示不重要,5分表示最重要。从试点中的实际障碍出发,设定了以下四个因素:流转与交易市场规模和规范程度、违约后收回难度、是否与现行法律相违背、政府扶持力度。由于简单平均数无法剔除极端值的影响,为了提高估计结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研究采用非参数bootstrap方法,对68个样本进行重复抽样,每次抽取40个样本,抽样1000次,所得平均值及其标准差如表6所示。

由表6可见,对信贷员供给意愿影响最大的外部政策环境因素是违约后抵押品的收回难度,其次是抵押品“流转与交易市场规模和规范程度”,接下来是两类创新抵押贷款“是否与现行法律相违背”,最不重要的是“政府扶持力度”。由此可见,抵押品的收回及处置难度对信贷员的供给意愿具有决定性作用。

(二)改善贷款政策对信贷员供给意愿的影响

1.改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

首先询问信贷员是否应该设定一个最低的可抵押土地面积标准。有18人认为不需要设定最低抵押标准,其余50人认为设定最低标准是必要的。

对改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进行假设性提问,即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修订现行法律以及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后信贷员是否愿意发放此类贷款及扩大贷款规模。由表7数据可知,“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对信贷员供给意愿的提升作用最显著,愿意放贷的信贷员比例增加了50%;同时,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后,原先愿意发放此类贷款的信贷员中有92%愿意扩大贷款规模。由此可见,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对此类贷款的推动作用最大。

2.改善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政策

对改善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四个政策条件进行假设性提问,即明晰产权、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修订现行法律以及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后信贷员是否愿意发放此类抵押贷款及扩大放贷规模。从表7数据可见,“修订现行法律”对信贷员放贷意愿的提升最为显著,愿意发放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员比例增加了36.76%;同时,修订现行法律或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后原先愿意发放的信贷员中有96.67%愿意扩大此类贷款的发放规模。由此可见,修订现行法律、完善住房交易市场将显著增加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供给。

五、结论与启示

在不考虑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的情况下,当前金融机构对两类创新抵押贷款的实际供给意愿仍然偏低,相比之下,信贷员更愿意发放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新沂市实际的贷款数据也支持该结论,截至2012年底,新沂农村商业银行累计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1.19亿元,农村住房抵押贷款2.02亿元,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数量约为农地抵押贷款的1.7倍。由信贷员对各指标赋予的权重可见,愿意发放创新抵押贷款可使信贷员放松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源的限制和要求,从而显著提高农户的信贷可得性。在这一作用上,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效果更显著。外部环境对信贷员的供给意愿具有重要影响,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农户违约后抵押品收回难度。

商业化经营的金融机构从降低信息不对称、降低信贷风险的目标出发,更倾向于接受合法合规、产权明晰、关系主体简单、流通市场发达的抵押品。显然在当前的农村经济法律制度条件下,无论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农村住房都远不能达到金融机构所需要的合格抵押品的标准。推动农村抵押贷款产品创新的关键是提高农村创新抵押品的可抵押性。为此,可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在条件允许的地区,有选择地放开农村土地和农村房屋可抵押的限制,为试点地区推广创新抵押贷款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在试点地区加大组织确权力度,通过引导农民共同配合,细化田地,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养殖水面等确权工作。三是为创新抵押品提供资产评估、询价、经纪代理、纠纷仲裁等中介服务,建立和完善交易信息库,推动农村土地、房屋市场价格形成,构建规范化、规模化、制度化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和房屋交易市场。四是建立包括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在内的多元化农村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并给农民提供更多非农就业机会,降低农民对农地的依赖。

该标题为《改革》编辑部改定标题,作者原标题为《农村抵押贷款创新产品供给意愿分析——基于试点区信贷员的调查》。

①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7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以及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和权利标的决定其可否抵押,即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而农村住房不可抵押。

②文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将其定义为质押贷款,但实际上金融机构在贷款期内并未占有农地,质押的农地仍然由农户经营,本质上和抵押行为一致。因此将这两类贷款均称为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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