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集体谈判模式的确立及其历史意义——1936年大罢工与马提尼翁协议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法国论文,历史意义论文,集体论文,协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资关系、解决相关冲突的主要手段和重要机制。这一模式的确立,对于法国这样一个自工业革命以来劳资关系向来紧张、罢工时有发生的国家来说,其意义更是非同寻常。国内外的学者通常把1919年合同法或1950年集体谈判法作为法国建立集体谈判制度的主要标志①。但在笔者看来,1936年勃鲁姆人民阵线政府②执政时期才是法国集体谈判模式得以确立的关键时期。鉴于此,本文将以在法国集体谈判模式确立过程中,乃至法国整个劳资关系史上甚为重要的马提尼翁谈判作为研究对象③,力图在有限的篇幅里对其社会背景、谈判过程及其历史意义略作探析。
一
现代法国在赋予工人集体行动权方面显得异常保守和落后。大革命颁布的《列沙白里哀法》虽非直接针对工人阶级,但它在客观上却决定了法国劳工相对于资本的弱势地位④。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和无产阶级队伍的壮大,法国社会要求调整劳资关系的呼声一浪盖过一浪。为缓和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巩固面临社会主义和教权主义双重威胁的共和政权,第三共和国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颁布了若干项旨在保护工人权益的立法:1884年3月21日法律规定法国工人拥有组建和加入工会的权利;1919年3月25日法律则宣布实行8小时工作日,确立集体合同解决劳资纠纷的基本原则。
但是,由于法国企业里盛行的父权主义以及雇主们的普遍抵制,1884年工会法和1919年集体合同法名存实亡。法国总工会的孱弱及其在1921年分裂的事实更是导致了法国工人运动的长期低迷,从而不能有效地施压于雇主与政府。不过,法国经济在20世纪20年代的高度繁荣所造成的劳动力短缺现象⑤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劳资关系领域中的结构性矛盾。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彻底撕碎了法国社会在这一方面的遮羞布,暴露了其劳动立法的不足和社会领域的严重赤字。1936年5月至6月,法国掀起了声势浩大的罢工浪潮。更有甚者,许多过去从未发生过罢工的行业这次也卷进了罢工浪潮,除了交通、邮电、银行以及食品加工等行业外⑥,建筑、餐饮、化工、纺织、农业、商店以及保险等行业的工人亦纷纷加入罢工。根据法国劳动部的统计,仅在6月份就发生罢工12,412起,参加人数多达1,830,938人⑦。罢工人数之多,牵涉行业之广,均居第三共和国之最。有鉴于此,当时的观察家以及今日的历史学家们都习惯用“社会大爆炸”来形容1936年罢工及其对社会舆论产生的强烈冲击⑧。
那么,法国工人为什么会选在1936年5月发动如此声势浩大的罢工?笔者以为,原因不外有三。
首先,法国工人是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最大的牺牲者。
由于国际经济危机的影响,法国生产总量急剧下降,对外贸易额锐减,国内市场也严重萎缩⑨。为了转嫁危机,法国企业纷纷裁员减负,由此导致失业人数节节攀升。1935年2月,法国经济跌至谷底,失业率创历史新高,达12.6%,失业人口超过100万。1936年,法国经济虽略有好转,但失业人数仍多达86.4万⑩。若不是法国农村分流了不计其数的失业工人(11)以及法国政府在20世纪30年代遣返了大批的外籍劳工(12),失业人数将更为惊人。此外,法国还拥有成千上万的半失业工人,他们的收入也大量缩水,家庭生活举步维艰(13)。
法国雇主还利用劳动力市场上供大于求的形势,肆无忌惮地降低或克扣工人的工资。根据贝特朗·巴迪的统计,法国工人的平均工资在1930年7月至1935年7月期间下降了16%(14)。巴迪的数字或许还过于保守,亲身经历过那场危机的著名学者弗朗索瓦·戈盖尔的说法可能更为可靠,后者认为工人的工资整体水平下降了1/3左右(15)。
其次,法国工人面临着巨大的精神压力。
法国工人不仅要承受雇主转嫁的经济损失,还面临着各种有形无形的精神压力。为了维护资本的强势地位,许多雇主禁止工人加入甚至接触工会或左翼政治团体。凡有和工会、共产党以及其他左派组织保持联系之嫌的工人,常常被无情地扫地出门。法国雇主漠视和践踏1884年工会法所确认的工会自由的行径,也遭到了法国工人的强烈抗议(16)。
除了随时都有可能面临的失业危险,流水线作业以及所谓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让法国工人感到的不适、屈辱与异化,也是一个非常重要但经常容易为人忽视的因素。诚然,泰勒制、福特制在提高生产效率和企业利润方面的作用有目共睹,但是,它们所要求的简单的、重复的机械劳动对身心的摧残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哲学家西蒙娜·韦依多次实地考察工厂,对工人对现代企业制度和先进机器设备的抵触情绪做过独到的分析:“工人对劳动场所和劳动对象缺乏任何好感,因为它们让自己筋疲力尽,因为工厂把他们变成了自己国度里的外国人、陌路人和异乡客。”(17)法国总工会的重要领导人皮埃尔·莫纳特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现代工厂的奴隶制”、雇主的压迫以及合理化运动也是法国工人举行罢工的重要原因(18)。
最后,人民阵线的选举胜利则给法国工人带来了新希望。
人民阵线政府在1936年4月26日、5月3日两轮选举中的胜利则让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法国普通民众的心理产生了微妙的变化。法国人民破天荒地把以捍卫工人阶级利益作为自身使命的社会党推向了执政党的地位,极大地增强了法国工人的自信心。莱昂·勃鲁姆屡次宣称要放弃此前各届政府推行的通货紧缩政策,要把增加普通民众的购买力作为克服经济危机的主要手段(19),也让工人觉得自己即将成为新时代的主人。
法国工人对于企业、雇主以及所有权的认识也随之悄然发生了变化。他们对雇主垄断生产资料与企业权威的做法提出了质疑,进而产生了分享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的想法。《拂晓报》的一篇文章道出了法国工人的共同心声:“谁让资本、金钱和工具带来了利润?谁让企业制造了剩余价值?劳动!既包括思想劳动,也包括体力劳动。……请告诉我,难道劳工不能对企业拥有某种所有权吗?……我们正处在一个世界即将让位于另一个世界的十字路口。新的世界必须要有新的权利。新的社会权利也需要人们对财产权与权威的行使方式作出相应的调整。问题的关键是要让劳工占有一部分财产权,让劳工分享一部分与之生活息息相关的企业权威,因为正是他们,利润的产生才成为可能。”(20)由此,我们也能理解法国工人为什么会提出在企业设立职工代表的要求。
正因为法国工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承受着难以名状的精神压力,以及人民阵线政府带来的希望,他们才发动了第三共和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罢工运动。
不过,从总体上说,法国工人的诉求并不具有革命性,仅仅局限于劳资关系领域。工人们提出了增加工资、40小时工作周、带薪休假、工会自由以及在企业设立职工代表等诉求。而且,他们的罢工方式也极为温和,普遍采取占领工厂的形式(21)。参加罢工的企业都建立了罢工委员会,它们负责收集食物,维持纪律,协调和雇主的谈判,并指派专门人员轮流看护厂方设备,防止捣毁机器事件的发生。
法国工人的温和与克制也赢得了法国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谅解与支持。6月6日,勃鲁姆在众议院指出,占厂罢工虽然“触犯了法律”,“违反了法国民法的规定与原则”,但他明确表示,新政府不会动用武力驱散占领工厂的工人(22)。大多数的市政府则纷纷向罢工工人派送食物,并让官员充当劳资双方的协调人和仲裁者(23)。教会人士在奉劝工人不要采取过激行动的同时,也表达了他们的同情(24)。更有甚者,就连少数右翼分子也肯定了工人的合理诉求(25)。由于有了公共舆论的支持,1936年的工人不再像1848年和1871年的先辈那样遭受误解和敌视,陷于孤立无援的境地。1936年罢工的经验也表明,在向雇主和政府施压方面,和平罢工的效果也未必不如流血的街垒战。
然而,1936年罢工的温和特征并不影响一些极“左”派欢呼革命的到来。革命“左”派皮韦尔在社会党机关报《民众报》上扬言“一切皆有可能”(26),托洛茨基主义者也乘机到处煽风点火:法国革命开始了(27)!法国的保守派更是人心惶惶,纷纷指斥1936年罢工是法国共产党和苏联政府从中作梗的阴谋。《人民之友》、《时报》等各大右翼报纸都认定它是“共产主义革命的预演”(28)。《巴黎回声报》则提醒法国人民不要被这场罢工的温和表面所迷惑,“最初几天,罢工者妄图使人相信,罢工充满了幽默、歌声以及天真嬉闹的气氛。(但要谨记的是——此系笔者所加),所有的革命都是以相同的方式开始的。巴黎清楚地感受到:一场革命已经爆发”(29)。《巴黎回声报》耸人听闻的评论固然别有居心,但是,若不能及时、有效并如工人群众所愿地平息这场全国性的劳资冲突,工人的和平行动不也可能走向法国历史上司空见惯的流血革命吗?
二
1936年5月罢工爆发后,某些企业主立即和工人代表进行了对话与协商,萨罗看守内阁的劳动部长与航空部长也组织过航空业与冶金业的集体谈判,并答应增加工资、承认工会自由以及推广集体合同制等部分要求。但是,企业级别或者行业范围内的谈判在此时已经无法平息波及全国的罢工浪潮。因此,法国社会各界都不约而同地把希望寄托于即将受命组阁的莱昂·勃鲁姆身上。
1936年6月5日,勃鲁姆在上台之际发表广播演说,呼吁工人阶级服从法律,保持“冷静、尊严和纪律”,呼吁雇主以“公正的精神”考虑工人的诉求,呼吁全国人民保持克制,“谨防别有用心的捏造和非常危险的谣言”。勃鲁姆还承诺,新政府将督促议会尽快起草、表决和通过有关40小时工作周、集体合同和带薪休假的法案(30)。
面对如火如荼的罢工运动,法国雇主终于按捺不住,主动向勃鲁姆政府提出举行集体谈判的建议。勃鲁姆迅速做出反应,派遣内政部长萨伦格罗前往法国总工会的总部,邀请劳工代表参加集体谈判。政府的诚意也得到了总工会的积极响应,它立刻组成了包括总书记莱昂·茹奥为首的7人谈判代表团。雇主方面的4位代表都来自于“法国生产协会”(31)。政府方面则有勃鲁姆、萨伦格罗以及劳动部长勒巴出席。
6月7日下午,劳、资、政三方在作为总理府的马提尼翁宫进行紧急磋商,针对各种罢工要求举行集体谈判。由于勃鲁姆在广播演说中已经宣布40小时工作周、带薪休假制以及集体合同是新政府的立法目标,因而它们没有构成此次谈判的内容。雇主代表很快承认工会自由原则,同意在企业设立职工代表,并承诺在涉及工人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会事先和职工代表进行协商。双方代表争论的焦点还是工薪问题。资方的谈判代表原则上并不反对增加工资,但他们表示,鉴于40小时工作周和带薪休假将分别增加企业负担20%和3%的事实,故而只能接受涨幅不超过10%的加薪(32)。在勃鲁姆和劳工代表的压力下,资方代表不得不做出妥协,接受幅度为7%-15%的加薪(但规定每个企业的薪金总额的涨幅不得超过12%)。翌日凌晨,勃鲁姆和劳资双方的代表签署了最后的协议,史称《马提尼翁协定》。
《马提尼翁协定》的主要内容有以下7条(33):
第1条——雇主代表团同意尽快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第2条——这些合同尤其应当包含第3-5条款。
第3条——为了遵守人人平等的法律,雇主承认舆论自由,承认劳动法第三编所规定的劳动者拥有自由加入职业工会的权利。
雇主并不认为,是否隶属于某个工会的事实会影响他们招工、管理、分配劳动、执行纪律或解雇的决定;若有部分的合同工人认为解雇某个工人的行为违背了工会权利,双方将竭力认定事实,并公正处理纠纷。
这种干预并不损害双方通过上诉法院,消除偏袒行为的权利;工会权利的行使也不得触犯法律。
第4条——恢复工作后,所有工人自1936年5月25日起的工资将根据工资的高低进行递减加薪,工资最低的工人涨薪15%,工资最高的工人涨薪7%,但是,每个企业薪金总额的涨幅不应超过12%。
为用集体合同确定各地区各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举行的谈判,应当考虑对低得不正常的工资作出适当调整的必要性。
雇主代表团将竭力促成必要的调整,以保证雇员(即管理人员——笔者注)的工资与工人的工资维持正常的比例。
第5条——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在和工会组织,或者在没有工会组织的情况下,也可以与相关利益人达成协议后,任何雇佣工人超过10人的企业都将根据自身的规模设立两名或若干名职工代表(包括正式代表和候补代表)。这些代表有权向管理层提出没有得到直接满足的个人要求,有权监督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条文的实施,有权检查工资,或者监督卫生以及安全的措施。
凡年满18岁、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且没有被剥夺公民权利的工人都拥有选举的权利。
满足上述条件并拥有法国国籍、年满25周岁、在企业工作超过1年的工人拥有被选举的权利。
从事零售业的工人,无论是他们本人,还是其配偶,都不能拥有被选举的权利。
第6条——雇主代表承诺,不会制裁罢工行为。
第7条——在企业领导签订集体协议,企业领导与管理层执行有关协议后,工会代表应当呼吁工人结束罢工,恢复工作。
《马提尼翁协定》签署后,勃鲁姆立即向众议院提呈了集体合同、带薪休假与40小时工作周等三项法案。众议院、参议院几乎以全票通过了集体合同法案和带薪休假法案,40小时工作周法案受到的质疑相对较多,但也顺利获得通过(34)。6月20日,勃鲁姆政府颁布了集体合同法。21日,政府又颁布了带薪休假法和40小时工作周的法律。勃鲁姆本人对这三项法案评价甚高,认为它们是“民主国家在社会立法方面取得的最大进步”,是“民主制度开花结果”的佐证(35)。
法国工人在马提尼翁谈判中取得的胜利不言自明。他们不仅使大幅度提高工资成为现实,还争取到了法国雇主处心积虑要加以破坏的集体行动权,迫使资方代表承认工会自由、集体合同以及在企业设立职工代表等权利。6月8日,左翼各大报纸如《人道报》、《人民报》和《民众报》对马提尼翁谈判作了全程的追踪和报道,并分别发表了题为《旗开得胜》、《战胜饥饿》和《工人阶级的胜利》的社论。左派人士喜不自禁,普遍认为法国的劳资关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茹奥在8日的广播演说里不吝各种溢美之词,极尽鼓吹马提尼翁谈判的历史意义,认为它开辟了“产业关系的新纪元”(36)。《光明报》则提醒人们要牢记1936年6月7日,因为“法国劳工在这一天赢得了自己的宪章”(37)。
三
但在某些法国学者的眼里,无论是勃鲁姆还是茹奥都太过乐观,马提尼翁谈判或者勃鲁姆政府推行的社会改革并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鉴于法国工人没有立即停止罢工以及一些企业主拒绝履行《马提尼翁协定》的事实(38),著名历史学家阿泽马与维诺克认为,人民阵线政府及其进行的社会改革不过是“一个破灭的希望”,“一场功败垂成的实验”(39)。让—丹尼尔·雷诺也认为,《马提尼翁协定》并没有为法国的社会伙伴关系奠定基础(40)。经济学家的批判则更显专业,但也更为刻薄。如让·夏尔·阿瑟兰表示,40小时工作周是勃鲁姆经济决策的重大失误(41);著名人口学家阿尔弗雷德·索维更是断言,勃鲁姆对经济一窍不通,只是在乱开药方,最后加剧了法国的危机(42)。
上述法国学者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确实是言之有理。尽管如此,笔者仍希望指出,工人在短期内没有停止罢工以及少数企业主进行抵制的事实并不能掩盖《马提尼翁协定》所产生的积极效果。事实上,在总工会和共产党的调停与斡旋下,罢工运动逐渐趋于缓和并在7月初偃旗息鼓(43)。所以,我们还是能够说,法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劳、资、政三方对话成功地结束了罢工。与此同时,某些企业主的抵制并不影响全国范围内掀起签订集体合同的高潮,也不妨碍带薪休假制和40小时工作周的落实(44)。
毋庸讳言,经济学家对勃鲁姆的批评并非无的放矢,后者在着手第三共和国历史上规模最为庞大的社会改革之前,并没有对法国经济形势作过详细的调研。譬如,他在没有参考劳动部相关资料的情况下便仓促向议会抛出了40小时工作周的法案(45)。但是,勃鲁姆的仓促行动绝对不是鲁莽的冒失之举,而是无可奈何的选择。面对如火如荼的罢工运动,他的当务之急就是要结束罢工、恢复经济秩序和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而40小时工作周无疑是一种能够迅速平息激情的有效手段。进一步说,勃鲁姆的社会改革所造成的经济困境也不能掩盖它们所体现的社会进步。40小时工作周以及增加工资、带薪休假等措施是共和国在兑现《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庄重承诺,是在恢复劳动者本来就应该享有的社会权利和人格尊严。
更难能可贵的是,此种进步是劳、资、政三方的平等对话与自由谈判取得的结果,是“一场和平革命”的结果(46)。有鉴于此,总工会总书记茹奥也信誓旦旦地宣称:“为了提高工人阶级在国民经济中的合作地位,并不需要建立极权的或威权的国家,因为民主政治的正常运作和改革也能实现相同的目标。”(47)
遗憾的是,由于经济形势的恶化、西班牙战争以及庞大的财政赤字等因素的影响,勃鲁姆在执掌政权一年后不得不黯然辞职,曾经让法国人民满怀希望的社会改革也就此中断。但是,马提尼翁谈判以及勃鲁姆的改革却对未来法国劳动关系的调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一,确立了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解决劳资冲突的基本原则。由于马提尼翁谈判的示范效应和1936年合同法提供的制度框架,法国掀起了集体谈判的高潮,在短短两年的时间内总共签订了5500多份的集体合同(48)。人民阵线政府结束1936年大罢工的成功经验也使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原则深入人心,变成了“法国社会视野中不可动摇的原则”(49)。
第二,增强了工人的集体力量,促进了劳资矛盾的民主解决。由于马提尼翁谈判的成功,法国工会尤其是总工会在工人群众中的影响扶摇直上。在1936年3月至1937年3月的一年时间内,法国总工会的会员从80万激增到400万(50)。法国工会力量的壮大对于缓和劳资矛盾、减少罢工有着不可小觑的正面影响。法国知名政治史家安托万·普罗斯特的罢工可能性与工会密度成反比的经典结论恰恰证明了这一点(51)。
第三,提升了工人的社会地位,改变了社会立法的模式。雇主同意在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制度,允许工人代表监督工薪、工时、工作条件以及企业涉及工人利益的重要决策,对于企业建立平等、和谐的劳动关系,对于捍卫工人权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勃鲁姆政府在举行劳、资、政三方谈判的基础上颁布集体合同、带薪休假以及40小时工作周法案的做法也对日后法国的社会立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每当要出台一部涉及调整劳资关系的立法时,历届政府总是会事先召开集体谈判,签署相应的协议,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法律。相比于以往由议会和政府独揽一切的局面,法国的公共决策方式有了明显的改观,法国的民主政治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完善。
遗憾的是,勃鲁姆的离职和二战的爆发导致刚刚起步的法国社会改革戛然而止,马提尼翁谈判所确立的宝贵原则也因此被束之高阁。变幻莫测的国内国际形势也让战后的法国各届政府在社会改革的问题上犹豫不决,直到1950年,法国才颁布一项新的法律,对劳资关系的调整作了更加详细的法律界定。所以,也有人据此断定1950年法律才是法国集体谈判制度得以确立的主要标志(52)。更重要的是,勃鲁姆的改革只是危机下的法国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作的一次局部性调整,并没有在根本上动摇私有制,其阶级性和局限性毋庸讳言。
即便如此,我们还是不能低估马提尼翁谈判所具有的历史意义。马提尼翁谈判以及此后的社会立法赋予了广大工人阶级的集体行动权,为他们今后的劳资谈判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武器。也因如此,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在法国民众的集体记忆中,勃鲁姆人民阵线政府执政时期构成了法国从政治民主向社会民主、从形式权利向实有权利过渡的重要阶段(53)。
注释:
①郑桥:《法国的集体谈判制度》,《工会理论与实践—中国工运学院学报》1996年第6期;瓦尔·R.洛温:《战后法国的集体谈判》(Val R.Lorwin,"Collective Bargaining in Postwar France"),《美国政治与社会科学研究院年鉴》(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第310卷,1957年3月。
②1936年人民阵线政府是国内史学家已予以较多关注的研究对象。国内的法国通史、专门史以及相关译著都对它作过专门的介绍,楼均信主编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兴衰史》更是用了30页的篇幅详细论述了人民阵线政府的组建过程、改革内容及其失败原因(参见吕一民执笔的第14章,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73-503页)。美国学者威廉·夏伊勒的《第三共和国的崩溃》(尹元耀等译,海南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354-411页)也对人民阵线政府的改革作过不少的分析。国外学者相关的研究更是蔚为可观,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③马提尼翁谈判以及由此颁布的社会立法是勃鲁姆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因此所有研究人民阵线政府的著作都会或多或少地提及此次谈判。笔者把马提尼翁谈判或人民阵线政府的研究分为两个阶段,其分水岭是20世纪80年代末。第一阶段的研究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依据研究者的立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作者多为莱昂·勃鲁姆的同道人或崇拜者,他们着眼于强调勃鲁姆本人对谈判过程以及社会立法的影响,如乔·科尔顿的《莱昂·勃鲁姆:政治中的人道主义者》(Joel Colton,LéonBlum,Humanist in politics,剑桥1966年版)和菲利普·博沙尔的《莱昂·勃鲁姆:权力何为?》(Philippe Bauchard,Léon Blum,Le pouvoir pour quoi faire?,巴黎1976年版)。第二类是信奉共产主义的历史学家,他们侧重于强调苏联和法国共产党的影响,并批评勃鲁姆的骑墙及其改革的不彻底性,如夏尔·贝格与斯特凡娜·朱斯特合著的《昨日与今日的人民阵线》(Charles Berg et Stéphane Just,Fronts populaires d'hier et d'aujourd'hui,巴黎1972年版);第三类作者主要是右翼政客与经济学家,则极力铺陈勃鲁姆的社会改革给处在危机之中的法国带来的负面影响,如阿尔弗雷德·索维的《从保罗·雷诺到夏尔·戴高乐》(Alfred Sauvy,De Paul Reynaud à Charles de Gaulle,巴黎1972年版)。此三类著作虽观点迥异,但都拥有一个明显的缺点,即作者带有明显的个人偏好和意识形态倾向,立场不免有失偏颇。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的著作则相对客观,如让—保尔·布吕内的《人民阵线史:1934年至1938年》(Jean-Paul Brunet,Histoire du Front populaire 1934-1938,巴黎1991年版)和塞尔日·沃利科的《法国人民阵线》(Serge Wolikow,Le Front populaire en France,巴黎1996年版);而且,研究的视角也趋于多元化,作者们也从心态史、知识分子史等角度作出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如热拉尔·努瓦利埃尔的《19世纪至20世纪法国社会中的工人》(Gérald Noiriel,Les ouvriers dans la société franaise XIXe-XXe,巴黎1986年版)、杰拉尔迪·勒鲁瓦与安娜·罗什合著的《作家与人民阵线》(Géraldi Leroy et Anne Roche,Les Ecrivains et le Front populaire,巴黎1986年版)以及西蒙·德尔的《人民阵线的形象:两次大战之间法国的群众与媒体》(Simon Dell,The Image of the Popular Front:The masses and the media in interwar France,纽约2007年版)等。
④《列沙白里哀法》第2条规定:“同一行业的公民,如业主、店东、有一技之长的工人及伙计不得聚在一起,产生主席、秘书和理事,通过决定或决议,就其所谓共同利益制定规章。”不难看出,此法并不仅仅禁止工人的集会结社,它也同样适用雇主的类似活动,但在客观上,它却有助于资本力量对无权进行联合的个体工人的奴役(若想对《列沙白里哀法》的产生及社会影响作进一步的理解,可参见乐启良:《法国大革命与结社自由的遗产》,《史学理论研究》2007年第1期)。
⑤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影响和法国出生率的下降,20世纪20年代经济繁荣的法国被迫引进大量外籍劳工。1931年,法国共有外籍劳工270万人,占全部劳动力的6.7%。塞尔日·沃利科:《法国人民阵线》,第25页。
⑥为了避免社会陷入动荡和恐慌之中,法国政府与总工会积极斡旋,并成功地阻止了罢工运动向公共部门以及食品加工业的蔓延。贝尔纳·若尔热:《法国总工会与莱昂·勃鲁姆政府》(Bernard Georges,"La C.G.T et le gouvernement Léon Blum"),《社会运动》(Le Mouvemen Social)第54卷,1996年1-3月。
⑦让·布吕阿、马克·皮奥洛:《法国总工会简史:1895年至1965年》(Jean Bruhat et Marc Piolot,Esquisse d'une histoire de la C.G.T.1895-1965),巴黎1966年版,第140页注释1。
⑧经济学家吕西安·罗米耶(Lucien Romier)在1936年9月1日的《费加罗报》上率先使用“社会大爆炸”的提法。可参见若尔热·勒弗朗:《1936年6月:社会大爆炸?》(George Lefranc,Juin 36,l'explosion sociale?),巴黎1966年版,第7页。
⑨在1928年到1935年期间,法国的工业生产指数从100下降到79[保罗·沃里克:《法国人民阵线》(Paul Warwick,The French Popular Front:A legislative analysis),芝加哥与伦敦1977年版,第7页。];对外贸易总额也急剧下降,出口从500亿法郎下降到150亿法郎,进口则从580亿法郎下降到280亿法郎[皮埃尔·马丁:《产业结构、集团政治与经济政策:法国人民阵线的兴衰》(Pierre Martin,"Industrial Structure,Coalition Politics and Economic Policy:The Rise and Decline of the French Popular Front"),《比较政治学》(Comparative Politics)第24卷,1991年10月]。
⑩塞尔日·沃利科:《法国人民阵线》,第25页。
(11)当时的观察家也指出:“法国乡村人口远远多于许多国家的事实,也是法国的失业危机显得相对较轻的部分原因。”转引自热拉尔·努瓦利埃尔:《19世纪至20世纪法国社会中的工人》,第173页。
(12)由于经济危机的爆发,法国政府颁布了遣返外国劳工的1932年8月10日法律,在很短的时间内就驱逐了50万的外国人。塞尔日·沃利科:《法国人民阵线》,第26页。
(13)在经济危机期间,法国企业经常停工。譬如,绝大多数的矿工每年工作90天,诺尔地区的工人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实际工作的时间只有区区的60天,年收入下降了40%。雷蒙·欣斯沃斯:《1936年5月至6月的人民阵线罢工:一种建立在诺尔与加莱地区的罢工研究之上的新分析》(Raymond Hinsworth,"Les grèves du Front poplulaire de mai et juin 1936:une nouvelle analyse fondée sur l'étude de ces grèves dans le bassin houiller du Nord et du Pas de Calais"),《社会运动》(Le Mouvement social)第96卷,1976年7-9月。
(14)贝特朗·巴迪:《人民阵线罢工与雷诺工厂》(Bertrand Badie,"Les grèves du Front populaire aux usines Renault"),《社会运动》第81卷,1972年10-12月。
(15)弗朗索瓦·戈盖尔:《第三共和国时期的政党政治》(Franois Goguel,La politique des parties sous la IIIe République),巴黎1946年版,第380页。
(16)1936年大罢工的导火索就是勒阿弗尔地区布勒凯飞机制造厂的工人抗议厂方无理解雇游行工人的野蛮行径。——笔者注
(17)西蒙娜·韦依:《工人的状况》(Simone Weil,La Condition ouvrière),巴黎1951年版,第34页。
(18)皮埃尔·莫纳特:《工人阶级重获信心》(Pierre Monatte,"La classe ouvrière reprend confiance en elle"),《无产阶级革命》(La Révolution prolétarienne)第225卷,1936年6月25日—7月10日(http://www.marxists.org/francais/monatte/works/1936/06/monatte_19360625.htm)。
(19)在1936年选举前夕,法国社会党的竞选标语是“既不要紧缩,也不要通胀”,主张选择第三条道路,把增加人民群众的购买力作为恢复生产、克服危机的主要手段。肯内思·穆雷:《绝无可能:1933年至1936年法国对货币贬值政策的抵制》(Ken neth Moure,"Une Eventualité absolument exclue:French Reluctance to Devalue,1933-1936"),《法国历史研究》(French Historical Studies)第15卷,1988年第3期。
(20)莫里斯·热兰:《论占厂罢工:问题的关键是什么?》(Maulice Guérin,"A propos de l'occupation des usines:ce qui est en quesation",《拂晓报》(L' Aube)1936年6月3日。
(21)在6月份发生的12412起罢工中,有9941起采取了占领工厂的形式。让·布吕阿、马克·皮奥洛:《法国总工会简史:1895年至1965年》,第140页。
(22)莱昂·勃鲁姆:《行使政权》(Léon Blum,L'Exercise du pouvoir),巴黎1937年版,第80-81页。
(23)贝特朗·巴迪:《人民阵线罢工与雷诺工厂》,第91页。
(24)巴黎大主教韦迪耶(Verdier)认为法国“社会领域严重赤字”,“所有人……都有责任帮助解决让我们深受其苦的经济问题”,并呼吁政府“刻不容缓并坚定不移地创建人们千呼万唤的新制度”;图卢兹大主教萨利埃热(Saliège)也庄严地宣布:“基督教不会做资本主义的帮凶。”让—保尔·布吕内:《人民阵线史:1934年至1938年》,第51-52页。
(25)法西斯组织“火十字军团”的领导人拉罗克上校就表示:“工会提出的各种诉求(最低工资、带薪休假、集体合同,等等)在本质上也是火十字军团长期追求的目标。”路易·博丹、让·图沙尔:《1936年的人民阵线》(Louis Bodin et Jean Touchard,Front populaire 1936),巴黎1985年版,第94页。
(26)法国共产党的机关报《人道报》立即发表了针锋相对的评论,反驳了皮韦尔(Marceau Pivert)的煽动性言论,指出“并非一切皆有可能!”帕斯卡—埃里克·拉尔米:《激进—社会主义党和人民阵线:1934年至1938年》(Pascal-ric Lalmy,Le Parti radical-socialiste et le Front populaire 1934-1938),巴黎2007年版,第64页。
(27)6月12日,托派喉舌《工人斗争》宣称:“无论在工厂还是在街头,一切权力归属工人。”夏尔·贝格、斯特凡娜·朱斯特:《昨日与今天的人民阵线》,第172页。
(28)西蒙·德尔:《人民阵线的形象:两次大战期间的群众与媒体》,第97页。
(29)《罢工者主宰街头》(“Les grévistes matres de la rue”),《巴黎回声报》(L'Echo de Paris)1936年6月12日。
(30)莱昂·勃鲁姆:《行使政权》,第75-76页。
(31)国内学者经常提及“法国雇主协会”参加了马提尼翁谈判,此说法似不够确切。“法国生产协会”在马提尼翁谈判后才进行了改组,并正式更名为“法国雇主协会”。——笔者注
(32)贝尔纳·若尔热:《法国总工会与莱昂·勃鲁姆政府》,第57页。
(33)《莱昂·勃鲁姆选集:1928-1934年》(L'Oeuvre de Léon Blum1928-1934),巴黎1972年版,第291-292页。
(34)在众议院的表决中,集体合同法案和带薪休假法案的反对票都只有1张,40小时工作周法案的反对票则有100张。参议院的表决情况也大体相同,前二者的反对票分别是4张和2张,而后者的反对票则多达80张。让—保尔·布吕内:《人民阵线史:1934年至1938年》,第62-63页。
(35)莱昂·勃鲁姆:《行使政权》,第87、98页。
(36)路易·博丹、让·图沙尔:《1936年的人民阵线》,第120页。
(37)若尔热·鲍里斯:《法国终于打碎了习俗的枷锁》(Georges Boris,"Enfin la France brise les chanes de la routine!"),《光明报》(La Lumière)1936年6月13日。
(38)在法国企业主铺天盖地的批评下,参加谈判的“法国生产协会”不得不进行改组,除名在《马提尼翁协定》上签字的代表。右翼媒体则围攻人民阵线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对勃鲁姆以及其他社会党部长大肆进行人身攻击。更有甚者,有人还公然叫嚣“宁要希特勒,也不要人民阵线!”让·布吕阿:《人民阵线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策略》(Jean Bruhat,Le Front populaire dans la stratégie du passage au socialime:portée et limites du Front populaire),巴黎1966年版,第156页。
(39)克劳德·维拉尔、雅克·尚巴主编:《人民阵线:1934年至1939年期间的法国》(Claude Willard et Jacques Chambaz,Le Front populaire:La France de 1934 à 1939),巴黎1972年版,第82页。
(40)让—丹尼尔·雷诺:《法国的工会》(Jean-Daniel Reynauld,Les Syndicats en France)第1卷,巴黎1975年版,第97页。
(41)让—夏尔·阿瑟兰:《经济政策方面的一项失误:1936年40小时工作周法案》(Jean-Charies Asselain,"Une erreur de politique économique:La loi des quarante heures de 1936"),《经济学杂志》(Revue économique)第25卷,1974年第4期。
(42)阿尔弗雷德·索维:《从保罗·雷诺到夏尔·戴高乐》,第43页。
(43)对于《马提尼翁协定》在有利于工人群众方面的深远意义,法国总工会与共产党的领导人心知肚明。为此,他们为保住胜利的成果也采取了各种措施缓和局势。例如,茹奥在对总工会各分支机构领导人发表演说时,指出“总工会不仅从政府那里得到了期望的理解和善意,也得到了同情”(贝尔纳·若尔热:《法国总工会与莱昂·勃鲁姆政府》,第49-67页);法共总书记莫里斯·多列士也提醒工人群众罢工“不要加快可能陷自身于孤立无援的境地的节奏,不要做出鲁莽的行动”,强调“在要求得到满足后,就应当知道结束罢工”(若尔热·勒弗朗:《1936年6月,社会大爆炸?》,第172页)。
(44)譬如,40小时工作周是企业主们抵制最多的改革,但是该法案在颁布后的两年时间内也得到了全国范围内的有效实施。让—夏尔·阿瑟兰:《经济政策方面的一项失误:1936年40小时工作周法案》,第693页。
(45)1935年法国工人的平均劳动时间是44.4小时[安托万·普罗斯特:《5月初外省地区的人民阵线:1936-1939年》(Antoine Prost,"Les Premier Mai du Front populaire en province 1936-1939"),《二十世纪:历史杂志》(Vintième siècle.Revue d'histoire)第27期,第61-75页]。40小时工作周的实施必定会给企业的运转和经济的恢复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的确,同期的美国也宣布实行40小时工作周,但它对美国的经济几乎没有产生任何的负面影响,因为由于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和生产流水线的普及,美国工人每周的实际劳动时间已经从1929年的46.2小时下降到33.8小时(乔·科尔顿:《莱昂·勃鲁姆:政治中的人道主义者》,第170页)。
(46)6月26日,内政部长萨伦格罗在面对里昂市民发表演说时,不无自豪地说:“我们经历了一场和平的革命……不流一滴血,却成功地结束了共和国迄今为止所经历的最可怕的一场社会冲突。”(勒弗朗:《1936年6月,社会大爆炸?》,第175页。)
(47)路易·博丹、让·图沙尔:《1936年的人民阵线》,第121页。
(48)形成鲜明对照的是,1919年集体合同法颁布后,法国在1919年和1920年签订的集体合同数量分别不过557份和345份,1922年以后劳工部每年备案的集体合同数量也从未超过200份,1935年更是只有区区的20份。皮埃尔·瓦里纳:《法国雇主与集体合同》(Pierre Waline,"Le Patronat franais et les conventions collectives"),《经济学杂志》第2卷,1951年第1期。
(49)努瓦利埃尔:《19世纪至20世纪法国社会中的工人》,第192页。
(50)皮埃尔·卡里拉—科恩与布莱兹·维尔费特:《法国工团主义史讲义》(Pierre Karila-Cohen et Blaise Wilfert,Leon d'histoire sur le syndicalisme en France),巴黎1998年版,第229页。
(51)普罗斯特在研究1936年大罢工后指出:“凡有工会组织的地方,就没有罢工,否则就是另一番景象。工人密度很高的铁路、邮政、公共服务、教育等行业(分别是22%、44%、36%、25%)相当平静。相反,在工会密度很低的部门,如冶金业、纺织业、食品加工业(分别是4%、4.5%、3%)纷纷陷入罢工的境地。”安托万·普罗斯特:《再论1936年5-6月罢工》(Antoine Prost,"Les grève de mai-juin 1936 revisitées"),《社会运动》(Le Mouvement social),第200卷,2002年第3期;P.勒努万、勒内·雷蒙主编:《莱昂·勃鲁姆政府:1936年至1937年》(P.Rnouvin et René Rémond,Léon Blum chef de Gouvernement,1936-1937),第145页。
(52)瓦尔·R.洛温:《战后法国的集体谈判》。
(53)当代著名社会学家阿兰·图海纳断言,人民阵线的社会改革才让法国变成了“充分民主的国家”。阿兰·图海纳著,狄玉明、李平沤译:《我们能否共同生存?——既彼此平等又互有差异》,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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