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我国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制度的历史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业教育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71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219(2010)25-0073-06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中等职业教育得到了重视,对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投资体制等方面都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形成了较为合理的职业教育布局与教学管理体制。国家高度重视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工作,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采取了许多有力的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一、人民助学金制度时期(1952年至1982年)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教育一直实行供给制,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1952年。以适当地解决学生伙食和其他实际物质困难为目的,1952年7月8日,政务院颁布《政务院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提出“为积极改进青年学生健康状况,并逐步统一学生待遇标准,决定将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的公费制一律改为人民助学金制,并对原有人民助学金的标准作适当调整”[1]。之后,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调整全国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助学金标准的通知》规定,在废除学费的前提下,将全国各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的公费制一律改为人民助学金。“高级中学学生实行占总人数30%的,每人每月9.5万元的助学金(注:币制改革后相当新人民币9.5元)”,对中等专业学校每人每月10万元,初级专业学校每人每月9万元[2]。1952年颁布的《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办法》中指出,中等技术学校学生的待遇,应采取人民助学金制[3]。
人民助学金制度确立后,在实行的过程中又根据形势的发展作了几次调整,主要针对的是学生的资助标准、范围、比例和对象等方面。
从资助标准的调整上看,1953年12月5日、12月10日,高等教育部、教育部针对产业工人考入工农速成中学或中等技术学校后的待遇问题两次发出通知,规定自1953年暑假后开始,产业工人学生一律按原工资的75%发给人民助学金;如工资的75%低于32元,按32元发给。被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评为全国性生产劳动模范的学生,其人民助学金按原工资发给。1954年的《技工学校暂行办法(草案)》第18条规定,技工学校学生采取人民助学金制。其待遇按中等技术学校规定标准支付,具体办法由各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自行拟定[4]。1963年8月,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调整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问题的报告》中,将“中等技术学校人民助学金的补助比例”,“由原来的100%降低为60%~80%”,标准为9~12元[5]。
从资助范围上看,为了改变普遍发人民助学金造成的浪费状况,1955年2月,高等教育部与教育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制发高等学校一般人民助学金分地区标准的通知》,将全国划分成10类地区来发放人民助学金,对农村、老少边穷地区、城镇困难家庭等作出了资助标准与具体实施办法。8月,高等教育部又颁发了《全国高等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办法的指示》,指出:“凡家庭富裕能自费者,不发给助学金;凡能自费半数或1/3伙食费者,发给所缺部分;完全无力负担者,发给全部伙食费。经济特殊困难学生的其他费用,许可另外申请补助。”[6]
从资助对象来看,人民助学金调整了针对特殊群体的资助。1954年12月,高等教育部、教育部为适当帮助解决参加工作多年、家庭经济负担重的老干部在学习期间生活上的困难,联合颁发了《关于改进全国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工农速成中学的调干学生人民助学金的使用办法》,规定从1955年1月起,根据调干学生入学前的职务及工资级别,分为五等发给其人民助学金:“一等系国家机关13级以上,部队正副师级以上及其他单位相当此等级的干部,每人每月平均68元。二等系国家机关14~16级,部队正副团级及其他单位相当此等级的干部,每人每月平均46元。三等系国家机关17~20级,部队正副连级及其他单位相当此等级的干部,每人每月平均29元。四等系国家机关21~24级的干部,部队正副排班级及其他单位相当此等级的干部,每人每月平均25元。五等系不属于以上各等级的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平均22元。”[7]
1966年,“文化大革命”以前,较为系统和完善的人民助学金制度基本形成,涵盖了学生资助的标准、对象、范围、方法等,当时的中等职业教育还属于“精英教育”的范畴,国家专门为中等职业教育资助颁布了文件和标准,同时另外有很多标准是参照高等学校实行,此时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制度已经较为完善。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扰乱了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人民助学金制度也基本中断。直至197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和国务院科教组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办学中几个问题的意见》颁布,中等职业教育的资助制度开始恢复。该《意见》指出,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入学时满五年工龄的国家职工和入一年以内短训班的国家职工,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学校不再发伙食费和津贴费。入学时工龄未满五年的国家职工(包括徒工)、退伍回乡军人、民办小学教师、赤脚医生和上山下乡、回乡知识青年,由学校发给伙食费和津贴费(北京地区每人每月平均标准为17元)。伙食费(北京地区每人每月13元)普遍发给;津贴费用于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补助,补助办法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应届初中毕业生入学,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可享受人民助学金(北京地区助学金标准可定为12元,享受人民助学金的人数,一般比例为50%)[8]。
1977年12月,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规定:“一般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高等师范、体育(含体育专业)和民族学院的学生,以及中等专业学校中的师范、护士、助产、艺术、体育和采煤等专业的全部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其他学生的人民助学金享受面按75%计算。”此办法基本遵循了“文革”前的思路,可以说是恢复了“文革”前的人民助学金制度,直到1982年开始对人民助学金进行改革[9]。
二、人民助学金逐步退出,以奖学金为主的资助制度建立(1983年至20世纪80年代末)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等职业教育经历了结构改革。1980年10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对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这三种职业技术学校的性质和培养目标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份对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和发展职业教育全面、系统地作出规定的国家政策性文件。中等职业教育的调整也拉开了帷幕。1984年,国家教育统计中对职业高中开始有了比较完整的数据,中等职业教育由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三类职业技术学校组成的格局由此形成。在此阶段,中等职业教育仍然还属于“精英教育”,1994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举行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李鹏指出:“职业学校的培养教育目标应以各行各业熟练劳动者和社会需要的各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主。”此阶段的中等职业教育仍然是参照高等教育的资助政策执行的[10]。
1983年,教育部和财政部决定对1977年制定的人民助学金制度进行改革,改为在继续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同时试行人民奖学金制度,并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提出了先将人民助学金改为人民助学金、人民奖学金并存的办法。这两个办法提出了缩小人民助学金的资助范围,同时设立奖学金,逐步改为以奖学金为主[11][12]。从此,人民助学金制度渐渐退出历史舞台。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改革人民助学金制度。师范和一些毕业后工作环境特别艰苦的专业的学生,国家供给膳宿并免收学杂费。对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必要的补助。现已在校的学生,仍按原来的规定办理。此时,中等职业教育的资助制度处于由人民助学金制度为主向以奖学金为主的助学制度过渡阶段。1986年,《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的通知》规定,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和奖学金相结合的办法。
1986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报告的通知》,指出了现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三种弊端:“一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学生包得过多。二是不利于鼓励先进和调动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三是不利于促进学生思想、品德健康成长。”,“经多次反复研究讨论,拟将人民助学金改为奖学金制度和学生贷款制度。”至此,延续了30多年的人民助学金制度完全退出历史舞台,以奖学金制度与贷学金制度为主的资助制度渐渐形成。1987年7月,国家教委、财政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规定设立三种奖学金:一是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分三个等级: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人每年350元;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年250元;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年150元。二是专业奖学金:用于考入师范、农林、体育、民族、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分三个等级:入学第一年,一律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300元。从第二学年开始,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一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400元;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二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年350元;其余85%仍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三是定向奖学金:用于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学生。定向奖学金由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根据计划确定的名额设立,一律从有关地区和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或自有资金中开支。定向奖学金的标准和办法可参照专业奖学金的规定拟定,并报经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为了便于学生有计划地安排生活,各类奖学金按月平均发放到个人。
同期,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指出,为帮助部分经济困难学生,由国家向学生提供无息贷款。第一,申请贷款条件及金额。经济确有困难、学习努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的学生,根据实际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银行审核批准给予贷款。最高贷款限额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按月平均发放给贷款学生。第二,发放贷款的控制比例。每年发放学生贷款,按最高限额每人每年300元计算,严格控制在本专科学生人数的30%以内。第三,贷款偿还办法。使用贷款的学生毕业后,由其所在工作单位一次垫还给发放贷款的单位。见习期满后,五年之内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逐月扣还[13]。
这一阶段,中等职业教育的资助状况由免费加人民助学金转变成了免费加奖学金加助学金。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的并存有鲜明的人才激励和引导特征,改变了以往的平均主义,鼓励优秀与先进,但对于国家而言,相对于人民助学金,其拨款的总数并没有发生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对教育费用能力的增强,这种制度必将慢慢改变。
三、政府主导的中职资助体系的建立(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中等职业教育发生了一系列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水平的高移,中等职业教育在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逐渐由“精英教育”变成了“平民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也经历了由盛到衰,再由衰到盛的起伏与波折。其间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问题也随之变化和发展。
1989-1996年,是我国大中专院校收费制度改革的过渡期。其间,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逐步统一了收费规范,并于1997年在全国实行招生收费并轨。1991年,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下发的《关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教财[1991]66号)指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属非义务教育,自1991学年起,对中等专业学校(不含中师,下同)、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新入学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但对“工作条件艰苦或者国家重点扶持的专业,如为农牧业服务的专业等,可以免收或减收学费”[14]。中等职业教育逐渐由“精英教育”转变成为“平民教育”,教育对象发生了很大变化。绝大多数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来自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有不少学生因为得不到有效资助,不能顺利完成学业或者入学。研究数据表明,2004年,中职学费占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54.30%,如果家里不止一个孩子上学,学费和在校生活费将为这个农村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
由于关涉到教育公平问题,居民的教育负担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明确提出,国家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或者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政策的指导下,各地和各中等职业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对贫困学生进行资助。
进入21世纪以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重视职业教育在促进教育公平中的作用。温家宝总理指出,“职业教育是面向社会各个方面、面向各个阶层、面向人人的”,具有鲜明的职业性、社会性、人民性,“特别是对贫困家庭的孩子来说,教育是他们改变生活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要让孩子既学会动脑,又学会动手;既掌握知识,又学好技能,毕业后能很快找到工作,一个学生就业,就可以带动一个家庭富裕起来”。
教育部和财政部于2003年在中央财政专项经费中,专门拿出2000万元用于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助学工作,推动各地和各中等职业学校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对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途径。2005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2006年,财政部和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初步描绘了国家建立中职贫困家庭困难学生助学体系的基本框架。文件以《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为依据,全面阐述了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的基本内容,强调要以不断满足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需要为基本出发点,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中等职业学校、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的作用,努力构建覆盖面广、形式多样、功能完善、机制健全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同时,按照国务院的部署,2006年财政部、教育部出台政策,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建设,并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8亿元,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了80万名学生,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约占在校生总数的5%。加上地方资助资金,2006年共资助了20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贫困生资助制度于2007年全面启动。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教育真正成为面向社会的教育,这是一项重大变革和历史任务”,并郑重宣布,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同时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使困难家庭的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2007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对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助学金的管理与监督等内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纳入国家整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大幅度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受助学生比例。6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两个配套文件,标志着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体系的正式建立。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了新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资助政策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以政府资助为主导,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中央财政资金占大头,体现公共财政为主体。
二是资助面扩大。资助政策具有鲜明的普惠性,覆盖了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和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以及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资助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政策全部落实到位后,受资助的学生将达1600万人,占整个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总数的90%。所有农村的孩子上中职都可以得到资助。
三是资助标准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过去每生每年平均1000元提高到每生每年1500元,提高幅度达50%。新生入学后,连续资助两年,加起来就是3000元。基本上解决了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期间的生活需要。
四是鲜明的政策导向性。新的资助政策体系突出了公共财政的政策导向作用,有利于引导社会改变目前存在的轻视职业教育的观念,吸引更多的初中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
五是把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作为资助政策的重要内容。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要通过工学结合、半工半读、顶岗实习获得一定的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这就形成了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学生由国家助学金资助,第三年级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的资助政策体系。
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加快普及农村高中阶段教育,重点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并逐步实行免费。2009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2009年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费。国家新增助学金要向农村生源学生倾斜。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重点支持农村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今年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做起。2009年12月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职免学费工作的文件,决定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由财政给予补助。2009年12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印发了《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免学费工作的基本原则,免学费的对象和范围、标准、实施步骤、实施办法、免费数量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比例,免费政策与职业教育改革的关系,免费政策与资助政策的衔接等。2009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联合召开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视频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全面解读四部委《免学费工作的意见》政策要点,就如何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2009年12月28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下达2009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对免学费工作提出要求,并下达近24亿中央补助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至此,以国家助学金、免学费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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