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中的协商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制论文,风险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风险社会理论中所谓“有组织地不负责任”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乃是因为现代风险的高度不确定性和难以配置责任,而且迄今似乎也未见有明显转机的迹象。本文针对风险社会的责任分担困境,提出通过协商机制改进风险治理模式的设想。
一、“风险社会”的表征
“风险社会”(risk society)这个概念,是伴随着人们对现代性的反思提出的。这里的风险“可以被界定为处理现代化自身诱致的危险和不安全的系统方式。与早先的危险不同,风险是具有威胁性的现代化力量以及现代化导致的怀疑全球化所引发的结果。它们在政治上具有自反性。”① 由于现代风险是被社会“建构”的,就像飞去来器一样冲击那些生产和得益于它们的人,因此而成为一个时代或社会的特征。风险社会“是指现代社会的一个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社会、政治、经济和个人的风险往往会越来越多地避开工业社会中的监督制度和保护制度。”② 全球生态危机就是一个典型的现代社会风险。
现代科技为人类提供了无与伦比的新生活和新机会,但同时也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复杂、更不确定。而且,现代人类的行为也在放大自然界的风险,人员、物质的大规模流动使自然灾害的后果迅速扩散开来。针对这些新问题,人们作出了一些决策与行动,但这些决策和行动也可能引进新的风险参量,尽管它们本来是为了减少和控制风险的。
事实上,无论是技术性风险、还是制度性风险,都会给社会带来连锁危害反应。风险社会的悖论就是这些风险由现代性所引发,而现代性又极力去控制它们。“我们越想拓殖未来,我们就越有可能触发意想不到的事情。”③ 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现代风险变成了一种结构性的风险。
一是现代风险影响范围巨大。传统风险及其后果往往限于某个区域、某些人员,而现代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一旦成灾,其危害就不仅仅在发生地,也没有什么地域限制,甚至会产生世界性的破坏效果,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都是如此。某些局部偶发的事件在其他因素作用下,会产生放大效应,譬如某地的疫情会引发更大范围的恐慌,事故风险与处置不当的政治风险交织在一起,就会导致更严重的社会风险。借助现代信息技术,风险还迅速传递恐慌与不信任,而恐慌与不信任更放大了风险的破坏力。
二是现代风险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影响是“平等主义”的。近年引起人们高度关注的SARS疫情、禽流感、艾滋病、转基因食品安全,还有核扩散、全球恐怖活动等等,无论谁在它们面前都无所逃遁。风险不但在空间上延展了,而且时间上可以持续到后代,亦即所谓“世界性的风险社会。”④ 以往的安全机制越来越应付不了这些情况,风险已经是全球化时代的境遇,成为整个世界的内在品质。
三是现代风险具有更加难以把握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风险社会的核心范畴,这个不确定性,包括科技导致不可控制的事故,人们无法对之进行准确的预测;基因工程、克隆技术甚至使人不再能确认那些本来只属于自己的行为;人类活动还会产生环境变化等长期后果,现代风险超出了人们预先检测和事后处理的能力,也超出了目前保险手段所能覆盖的范围。“随着对危险应负的责任陷入空间、时间和社会的不可预测性,保险原则已不再能够站得住脚。”⑤ SARS 爆发前人们对之几乎一无所知,转基因食品将会带来什么后果恐怕谁也说不清楚……。而这种“人为的不确定性”(manufactured uncertainty)恰恰是自反性(reflexive)现代化的产物。
四是人们面对风险茫然无措。在现代社会中,有关科技知识和专家系统是人们获得安全感的重要基础,但是,由于现代风险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使得任何专家也难以作出准确判断与预测,或者即便有预测也是模棱两可的,这就大大动摇了人们对专家的“系统信任”,加大了风险治理的难度。“这是因为:第一,在不同的人和受影响的集团之间总是存在着矛盾的主张和观点,他们对风险具有不同的定义。因此,就风险产生的知识冲突是专家的事。第二,专家仅仅能够或多或少地提供关于可能性的一些不确定的事实信息,但是,永远不能回答这个问题:哪种风险是可以接受的,哪种是不能接受的。第三,如果政治家采纳科学的建议,他们就陷入错误、僵化和科学知识的不确定性之中。”⑥ 知识和制度的权威被不断削弱,一旦风险发作,人们就会陷于无所适从的境地,要么惶惶不可终日,采取过度的防范;要么听天由命,不采取任何措施。显然,这两种情况都无助于正确对待和防范风险。
二、“有组织地不负责任”
人们注意到,在风险社会中,不是过去决定现在,而是未来的风险决定今天的选择。“新社会整合必须在高度的自我反思基础上建立起来,而且必须有很强的未来的价值取向,亦即可以不断自我修正。”⑦ 因此,风险意识也强烈呼唤防患于未然、把握未来的方法论。
“风险”是危险、灾难的可能性,但毕竟不是危险、灾难本身。对于人类来说,各种风险一直存在,但在现代,人类却成了风险的主要生产者,风险的结构和特征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生活在这样的一个社会里,危险更多地来自我们自己而不是来源于外界。”⑧ 这是因为人类活动对自然与社会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同时不确定性也越来越增加了,这种人为的不确定性是现代风险的主要来源。全球化更进一步强化了风险的不确定性、不可控制性和不可预测性,由于日益活跃的人(员)流、物(质)流、资本流、信息流,以及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加深,风险的传播被迅速扩展;而且在传播过程中,还会产生新的风险,扩大风险承担者的规模。所谓“风险治理”(risk govemance)问题就这样提上了议事日程,特别是如何为每个行为体提供稳定的预期、风险分担与责任机制,如何为治理行动提供有效的激励。
严重的情况在于风险社会缺乏明确的责任机制。究竟是谁界定或决定有害生产、危险或风险?责任在谁?是那些引发风险者,还是那些从中受益者、潜在的受影响者、抑或公共管理者?涉及哪种对风险的原因、维度和行为者的认识或无知?在一个对环境风险充满争论的社会里,什么才算是充分证据?谁决定对受害者的赔偿,决定构成未来“限制危害”控制和管理的适当形式?“在威胁和危险就要变得更加危险和更加显而易见时,我们却处于两难的境地,越发不能通过科学、合法的和政治上的方法来确定其证据、归因和补偿。”⑨ 而且,人们总是想方设法回避责任。如果说现代风险是被制造出来的,那么正是公司、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的联盟制造了它们,然后再建立一套话语来推卸责任,把他们制造出来的危险转换为别的某种风险。用贝克的话说,这种“有组织地不负责任”(Oranised irresponsibility)反映了现行治理模式在风险社会中的困境。尽管人们建立了严密的、几乎覆盖了所有领域的制度,但又有谁来承担风险事前预防、事后解决的责任呢?最典型的,就是我们至今无法确认几个世纪来导致环境破坏的责任主体。我们经常看到,各方都可以为自己的行为找到一大堆辩护理由。
风险治理,当然不可能回避责任问题;既然无可回避,那么就只能创造新的治理模式与制度安排来应对。因此,风险又是一个“致力于变化的社会的推动力”。人们通常都是从危害面来理解风险的,没有认识到风险社会也是“机会”。风险将迫使不曾联系的人们建立起联系,迫使不愿承担责任和费用的人承担责任和费用。“风险概念表明人们创造了一种文明,以便使自己的决定将会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具备可预见性,从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过有意采取的预防性行动以及相应的制度化的措施战胜种种副作用。”⑩ 这样,风险就成了新的政治动员的力量,推动了风险治理观念与制度的改革。
风险是与人们的选择和决策关联的,而治理也是一套特定的选择和决策,也就是说治理本身也隐含着风险,它在克服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同时,也会产生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从而使风险与治理构成了“挑战—应对”的关系。“风险和责任是有内在关联的……‘世界风险社会’这一概念把注意力引向对风险——我们为自己制造的风险——的有限控制的能力上。”(11) 每个个体、团体、政府和组织都要为它们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个(责任)原则之下,没有人能够逃避休戚与共的命运。风险观念“是一些社会构想,主要是通过知识、公众、正反两方面专家的参与、对因果关系的推测、费用的分摊以及责任体系而确立起来的。”(12) 接受这种意识不在于愿不愿意或者能不能够,“而是对工业文明和风险的‘集体反省’,是已经普遍化的‘责任伦理’规范。每个人在实施行为之前首先要考虑的不是美好远景的预期,而是行为的风险及后果,增强人们的责任意识。”(13) 除此之外,还必须建立一套规范责任行为的制度,这些制度高度关注风险责任的均衡和分担。
三、风险治理的协商诉求
在我们国家,曾经被认为还相当遥远的现代风险已经纷纷出现,同时由于传统社会的许多特点依旧存在,传统风险也经常发生。中国的历史和国情,以及当前积极参与全球化的态势为各种类型的风险放大提供了条件,这些因素包括:人口规模大、密度高,社会风险将威胁更多的群体;大量人口文化水平低、科学素质差,他们的抗风险能力相当薄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使某些风险更容易交织产生连锁效应;参与全球化的各种流动促进了风险的传播,加剧了风险的后果;个人、阶层和社会共同体之间的信任程度比较低,合作意愿也比较弱;国家(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市场和公民社会的作用还很不完善,风险治理与分担机制远远没有建立起来。而且,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利益分化,社会矛盾复杂,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再加上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袭击,对人口密集、日常行为强烈依赖公共设施和科技应用的社会生活破坏尤为巨大。特别是我们经历了SARS、禽流感这样的突发性疫情冲击,经历了像松花江污染造成大城市停水几天这样的环境危机,“风险”概念在中国已不陌生,而且我国的社会风险还具有多重风险叠加在一起的复合型特点。
贝克在一次访谈中指出,当代中国因为巨大的社会变迁正在步入风险社会,并以历史压缩的形式将转型中的各种社会问题呈现了出来。“所有这些都集中表现在安全风险问题上。造成安全风险的原因表现在几个方面:其一,城市人口高度密集,增加了风险分摊难度。其二,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对环境的人为破坏及严重的不负责任,为风险发作埋下了种子。其三,社会发展失衡对城市本身构成巨大的威胁。”但更重要的是信任风险。国家(政府)把提供为全体公民谋福利的制度(公共品)当作自己的责任,公民将消费这种公共品视为权利。“公民对政府降低风险的期望与政府降低风险的能力之间形成巨大的‘真空’地带(这个地带完全受个别管理者的道德制约)。”公民和政府都力图降低不确定性,但“双方努力的更主要成果是促使外在风险转化为内在风险,从而增加了作为整体的社会健康运行的风险。个人和政府应该树立这样一种理念:义务理念。政府的每个管理者都能够恪尽职守,最终树立政府信任形象。”(14) 也就是说,公民相信政府管理者不会作出伤害自己的事情,或确立政府为公民提供优质服务的信心,从而对政府产生一种远景预期。但人们的这种期望不是盲目的,而取决于管理者的所作所为。
然而,我们的政府机构及其官员普遍缺乏风险意识,更不用说民众了。特别是在经济形势比较好的时期,容易产生乐观情绪、麻痹大意;一旦风险事件爆发,要么猝不及防、仓促上阵,要么反应迟钝、酿成严重后果。我国目前的风险治理模式,主要还依赖于各级政府的行政设置,而这些部门各自为政,独立行事,它们应对比较单一的救灾救援情况尚游刃有余,但面对大范围、较复杂的风险事态就显得捉襟见肘了。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专门应急机构(如紧急状态部),在紧急时刻迅速协调和整合各职能部门的抗风险作用。
另外,我们的信息渠道还不很透明,遭遇突发事件,总有人试图掩盖真相,但是在科技、网络发达的今天,这样做非但不能稳定局势,反而陷自己于被动境地。事实上,比风险事件本身更可怕的是公众对风险不确定性的恐慌。为了有效地规避风险、合理地配置利害,就必须尽可能主动地提供信息,信息透明在很大程度上也意味着风险责任分担的前提。在风险社会中,政府对有关信息必须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和警惕性,这样才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风险爆发往往来势凶猛,如果这时政府还装聋作哑,避重就轻,就必然导致人心惶惶,谣言四起,甚至引发失控的极端行为。
风险社会的治理,除了政府必须掌握主动,必须坚持主导作用,同时对培育和发展市场、公民社会及个体的能力,来弥补政府能力的缺陷提出了新的要求。风险治理模式的改革呼唤所有治理主体及其合作关系,构成一种“负责任的现代性”体制,其中值得称道的是,“建立在公民广泛参与基础之上的协商式民主政治”。(15)“权威性的决策和行动的国家正在让位于协商性的国家;协商性的国家的作用是搭台唱戏、安排对话并给予指导。”(16) 治理活动的协商,首先是破除专门知识的垄断,人们必须告别这样的观念,即行政机构和专家总能准确地了解什么是正确的和有益的,或者说他们至少了解得更多;第二是管辖权的信息化。团体参与的范围不能因为专家而封闭,必须根据社会的相关标准而开放;第三是决策结构的开放。所有参与者都必须意识到,决策并不是现成的,只待“出售”或实施;第四是创造一种部分的公开性。专家和决策者的闭门协商必须传达或转化为代理人之间的公共对话;第五是自我立法和自我约束。这个过程中的规范,包括讨论方式、协议、辩论、评价、选举和批准形式都必须达成一致。(17) 相关各方必须在应对风险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当然,“风险的分担过程也是一个沟通和说服的过程。只有说服各方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才能使治理运行起来。”(18)
四、通过协商达致责任分担的机制
风险治理要求各方面更积极的参与,包括在政府、企业、社区与非营利组织之间构筑起资源、信息交流互动的平台,建立网络式的信任关系,共同担当风险责任;对于个体来说,则应采取更加自觉的参与态度与更加主动的自我保护措施。这就提供了一个比较可行的应对复合式社会风险的思路。即通过协商民主方式达致风险分担的机制。
一般说来,“协商式”(deliberative)民主有别于竞争式民主,即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公民通过广泛的公共讨论,各方意见互相交流、理解和妥协,寻求并达成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案或决策。协商的前提是承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现实,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差异和分歧。因此,协商民主的过程也就是一个反映多元价值,鼓励参与和对话,促进共识的过程,而不是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这个民主方式有助于将个体偏好与公共利益联系起来,探索风险社会的应对办法。
风险社会打破了专家系统的垄断。“总是存在各种现代性主体和受影响群体的竞争和冲突的要求、利益和观点,它们共同被推动,以原因和结果、策动者和受害者的方式去界定风险。关于风险,不存在什么专家。”(19) 风险治理更加需要所有“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的参与(而不限于政治家、律师、评论家、 技术官僚与其他精英)以及共同的决策,从封闭的规制转变为更为开放的责任体制。应对风险的协商机制是合法的。有关风险的决策合法性来源于公民交流和讨论的同意。“协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不仅仅出于多数的意愿,而且还基于集体的理性反思结果,这种反思是通过在政治上平等参与和尊重所有公民道德和实践关怀的政策确定活动而完成的。”(20) 形成决策的共识(consensus)是协商的结果,是经过充分协商表现出来的一致性。道理很简单,缺少共识的决策很难具有合法性。
应对风险的协商机制是公共的。协商的议题是公共危机(社会风险),协商过程是公开而不是秘密的,正因为人们追求公共目标(风险治理),才可能受规则引导趋向公共利益,而不仅仅只关注自身利益。“公共协商的主要目标不是狭隘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利用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 )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通过寻求确定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和利益的政策,协商过程的参与者表达了他们对所有公民政治平等的信念。不存在特殊成员的利益具有超越其他任何公民利益的优先性。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表达机会、消除参与公共协商的制度性障碍、形成所有公民能够自由参与协商过程的可获得性论坛,可以保证对所有公民需求和利益的系统考虑。”(21)
应对风险的协商机制是平等的。在协商过程中,所有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的理由应给予平等的关注,他们都拥有平等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以及平等地获得政治影响的权利。协商程序不应偏袒任何优势个人和群体,相反,它还必须矫正精英对民意的怠慢,维护公民有关风险责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力促进参与者意愿的相互理解。由于协商的过程是说服而非强制,决策也是在公民及其代表的公共讨论中形成的,它就比较容易获得广泛的政治支持,并能够比较顺利地推动遵守执行,为今后的合作积累起信任与社会资本。
应对风险的协商机制是负责任的。协商使每个行为体明确自身与他人的责任,明确公共利益的决策来自各方的共识。在风险社会中,没有人能够逃避休戚相关的责任。“协商民主赋予协商参与者‘特定责任’,即参与者彼此负责,而不是对协商过程之外的人承担责任。它们包括:提供协商过程中所有人都能接受的理由;倾听并真诚地回应他人的理由和观点;尽力达成所有人都能接受的意见。”(22)“因为其对于公共利益和系统检视政策选择后果的责任,使公民得以看到个人行为与较大共同体利益之间有时不太清楚的联系。作为协商民主的核心,协商过程是对当代自由民主中流行的个人主义和自利道德的矫正。……协商民主将使人们清楚地看到,政治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其福利有赖于其承担属于自身的那份集体责任的意愿。”(23) 协商结果不仅充分考虑了参与者的需求和利益,而且这种考虑又建立在经过公开审视的责任分担基础之上,反映了可以抵御“有组织地不负责任”、更高程度的集体理性和道德责任。
风险治理是一种既要包容多元,又能化解冲突的政治设计,协商民主就是这样的制度安排,它鼓励公民参与,比较好地兼容了个人意愿与公共利益,克服了因为体制性障碍而导致的信息阻塞与政策失灵。在风险社会中,一方面,协商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改变了以往公共决策的神秘色彩和疏离感,提高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公共协商也有利于弥补“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的缺陷,减少决策的失误概率。事实上,也不存在什么“全知全能”的决策者,只有通过对话协商,集思广益,才能不断提高决策的水平,最大限度地涵盖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偏好,而一项政策如果是广大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结果,它的交易成本就比较低,执行效率也比较高。
协商民主的运作,有赖于参与者对政治进程的共同理解,协商促使人们关注公共利益,见多识广,发掘出解决公共问题的能力,包括在对话交流中所表现出的倾听和表达技巧,以及设身处地体谅他人、寻求共识的能力,这就有利于培育一个熟练驾驭民主方式、参与公共治理的公民社会。“作为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协商民主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24) 这个治理体制涉及国家、社会与公民的关系模式,“在中国的背景下,协商是使人们转变为公民的过程。协商被视为是培养公民的机制,通过它,人们互相了解、交换意见、提高人们的公德。”(25)
总之,风险治理是一个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挑战,我们现在又处在体制转轨过程中,没有一个强势政府,许多事情就办不成。因此,重视协商不是要削弱政府的治理能力,那样的话甚至可能导致转轨失败,成为所有社会风险爆发的导火索;但是,社会发展的政治进程势不可挡,没有众多利益相关者的政治参与,没有政治民主化的实际步骤和效果,就不可能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加快调整政府与市场、公民社会的关系的步伐,推进协商民主,对于改革现行风险治理模式已经越来越迫切了。
注释:
①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9页。译文有所改动。其中reflexive,不是认识的反思(reflection); 而是行动上的自我对抗(self-confrontation),这一点为作者所专门强调。见[德]鸟尔里希·贝克、[英]安东尼·吉登斯、[英]斯科特·拉什:《自反性现代化》,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9、223页。
②⑤(16)(17) 乌尔里希·贝克、安东尼·吉登斯、斯科特·拉什:《自反性现代化》,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9、255、50、38页。
③⑥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政治学》,《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3期。
④(19) 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8—29页。
⑦ 见[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三联书店1998 年版;《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教授访谈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1期。
⑧ [英]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见薛晓源、 周战超主编:《全球化与风险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⑨ [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再思考》,薛晓源、 周战超主编:《全球化与风险社会》,第145页。
⑩(12) [德]乌尔里希·贝克,威廉姆斯:《关于风险社会的对话》,见薛晓源、周战超主编:《全球化与风险社会》,第5、25页。
(11) [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
(13)(14) 《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 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教授访谈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1期。
(15) [荷]沃特·阿赫特贝格:《民主、正义与风险社会:生态民主政治的形态与意义》,见薛晓源、周战超主编:《全球化与风险社会》,第332页。
(18) 杨雪冬:《全球化、风险社会与复合治理》,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4期。
(20)(21)(23)(24) [美]乔治·M·瓦拉德兹:《协商民主》,《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
(22) [英]马修·费斯廷斯泰因:《协商、公民权与认同》,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
(25) [澳]何包钢:《中国协商民主制度》,《浙江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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