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法治建设的困境及路径选择
胡建国, 杨国豪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50)
[摘要] 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关于“建设法治乡村”的总体要求,深入分析当前乡村法治建设困境及产生的原因,提出提升农村各个主体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建立和完善农村有关法律制度、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等对策。
[关键词] 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法治;法律意识;法治文化;公共法律服务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1]。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对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了全面部署。“建设法治乡村”首次出现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之中,成为乡村治理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此外,乡村法治建设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及法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但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农村各个主体法律意识普遍较弱,农村法治文化环境较差,相关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也没有跟上。围绕这些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关于“建设法治乡村”的基本要求,本文探讨新时代乡村法治建设的困境及其产生原因,并提出化解新时代乡村法治建设困境的路径。
一、乡村法治建设的困境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加深,农村法治化在其中占据着愈来愈重要的地位。可以说,抓住了农村,便抓住了法治建设极为重要的一环。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进步,农村法治建设也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定问题。
(一)在农村经济建设方面
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在农村土地、农业产业以及农民经济权益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但是,随着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其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没有按照预期那样的发展。参与的主体极其的多,信息流动错综复杂。商业、信息、物流动态、资金流动等信息分散在链的各个环节中。即使是核心企业,也没能掌握链上全部的信息。商业银行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没有达到预期的发展, 二三级经销商、供应商没能得到核心企业的信用背书,融资较为困难。从整体角度审视,信息透明没有得到充分的展示。信息不对称成为了阻碍发展的重要因素。
1.农村土地方面。从我国自然资源部在2018年5月份公布的《2017中国土地矿产海洋资源统计公报》可知,作为农民生存所需要的耕地面积在逐渐减少:2013年末,全国耕地面积约为13 513.33万hm2 ;2014年末,全国耕地面积约为13 506.66万hm2;2015年末,全国耕地面积约为13 500万hm2;2016年末,全国耕地面积约为13 493.33万hm2;2017年末,全国耕地面积约为13 486.66万hm2[2]。此外,还出现了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将耕地用于建设工厂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耕地面积的缩减),土地撂荒现象也日益严重。
莫言的文学作品《檀香刑》改编为歌剧,将于国家大剧院上演,并于11月12日召开媒体见面会。这位诺奖得主告诉媒体,近两年,他将主要精力用于写作戏曲文学剧本,以实现自己多年夙愿。18年前出版的这本小说中也融入了山东地方戏“茂腔”的元素。他认为,唯有写出具有中国特色和个人特性的作品,才能使中国文学在世界文学版图上占有一席之地。
2.农业产业方面。当前农业存在的问题包括农业生产动力不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缓慢,农业立法保障缺失等。(1)农业生产动力不足。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向更有吸引力的城市中心地区转移,农业劳动力老龄化愈加严重,进一步导致了农业生产动力的不足,对农产品的产出造成不利影响。而且,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部分地区的农民因自身知识的局限性,无法适应生产力快速发展的要求,也无法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导致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存在障碍。(2)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缓慢。农业生产品种较为单一,多集中在小麦、水稻、玉米等农作物,产品结构层次较低,农业结构调整、产业融合较为缓慢。如部分农村产业融合企业数量较少,农产品加工深度不足,农产品的质量及品牌竞争力也有待提高。(3)农业立法保障缺失。农业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如在农产品质量保障、农产品品牌确立与保护、特色农业发展与保护等方面缺乏必要的立法保障。除此之外,在农业生产安全法律制度以及农产品流通法律制度方面,或多或少存在一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3]。
3.农民经济权益方面。依据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城市化不断深入的进程中,部分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部分宅基地变成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较之以前可能增长数十倍,甚至更多。虽然党的十八大报告已提出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但部分地区在实际贯彻落实中可能存在偏差,大多数农民可能无法公平地分享土地增值所产生的巨大收益,甚至被排斥在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体系之外,从而可能导致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如农民因拆迁补偿费不合理,财产权益受到侵犯而上访)。
(二)在农村政治建设与党的建设方面
在中央的严格要求以及地方的贯彻实施下,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有了较大的提升,法治观念也得以增强,但仍存在亟待加强的地方。如基层政府只负责指导、帮助各基层组织的工作,但有时也出现了基层政府干涉村集体决策的现象。又如,部分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存在不足,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可能会出现违法行为。尤其是在当今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下,新型农村建设以及农村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由基层乡(镇)政府实施,而土地征收及拆迁是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大事,部分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由于法治理念的缺失,在补偿款份额的确定以及拆迁的实施上可能与部分村民存在一些冲突,在执法过程中往往过于简单粗暴,甚至出现暴力强拆,以致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至于具体的农村事务,则主要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在实际情况中,部分选举产生的村干部缺乏应有的法治理念,不能做到合理合法地处理有关村集体事务,甚至还出现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问题。
(三)在农村文化建设方面
乡村法治建设离不开基层政府、村级组织以及农民三者之间的共同努力。
(四)在农村社会建设方面
在党和国家采取一系列改善民生政策的扶持下,我国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得到了极大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分别体现在社会治安、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社会基础设施等方面。(1)在社会治安方面。农村违法犯罪多集中于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且犯罪率较高;农村宗族势力较为活跃,部分农村仍存在黑恶势力;部分基层村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腐化。(2)在社会基础设施方面。部分农村的道路、广播、通信以及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并不完善,给农民的社会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3)在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础薄弱,农村看病难、看病贵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农村教育相对于城市教育仍有较大差距,优秀教师数量不足,学校基础设施差等问题依旧突出。
(五)在农村生态建设方面
从总体来看,我国农村的人居生态环境与城市相比仍比较落后。(1)农村污染严重。如不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导致农村土壤污染,人畜粪便及污水排放不当导致农村空气污染及水污染,农村地区工业废水、废气、废渣排放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等等。(2)农村水利等基础设施不完善。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存在资金投入力度不足,年久失修,抵抗自然灾害能力弱等问题;农村缺少集中净水设施,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喝不上安全、卫生的饮用水。(3)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治理力度不够。由于城市生态环境监管更为严格,一些排放量大的污染企业均被移出城市区域而转向监管力度较为薄弱的农村区域。部分农村只看重污染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其带来的环境污染。这反映了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责任的缺失以及农村生态立法的缺位。
二、乡村法治建设困境的深层原因
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健全,是当前农村法治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1)农村司法机构尚不健全。农村地区的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各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或检察院的派驻检察室。派出法庭以及检察室并非分布在每个乡(镇),这对于地理位置相对偏远的农村可能不利。(2)法律援助在农村的覆盖率较低。许多偏远地区的农村尚无法律援助,农民在案件的咨询上得不到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帮助。(3)法治宣传力度不够。当前,普法宣传手段较为单一,往往采取派发宣传资料、集中上课、挂宣传横幅等传统的宣传方式,而忽视了互联网等各类新兴媒体的应用。目前,农村区域的劳动力老龄化严重,农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理解能力不足,对普法宣传的内容接受度不高,法治宣传难度较大。此外,法治宣传内容针对性不强,对于农民在日常生活中能够用到的法律知识宣传较少,有些偏远地区的农村法治宣传甚至通过挂宣传语横幅的简单方式敷衍了事,难免有流于形式之嫌。
总而言之,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不是一蹴而就的,小学数学教师要始终坚持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主动参与度为标准,从多角度、多方面入手,来设计和开展趣味性教学活动,从而把学生的目光牢牢地吸引在课堂教学上,让学生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快速、有效地掌握数学知识,实现提高小学数学教学质量的终极目标。
1.2.2 子粒产量调查取样 选取北部的古驿镇、东部的程河镇、西部的龙王镇和夹河套的张家集镇4个镇进行取样,于同一小麦品种、同一田块内,选有代表性的倒伏和未倒伏小麦各20 m2,从茎基部割取,脱粒后晒干称重,最后折算单位面积产量,分析倒伏对小麦产量影响。
(一)农村主体自身存在缺陷
农村治理的实质是基层政府、村级组织与农村居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博弈及均衡[4]。(1)部分基层政府干涉村民自治,法律意识淡薄。由于村委会的法律地位不太明确,有些基层政府会对村民自治制度进行“权力干涉”,进而对村集体事务进行干预,从而使“村民自治”无法达到真正的“自治”。而且村主任等基层村干部的补贴由乡(镇)财政给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牵制了基层村干部。实践中,乡(镇)政府的部分执法职能甚至被临时性地委托给村委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及权威性。(2)村级组织法律意识淡薄,村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程度及透明度不高。部分基层村干部对具体法律法规了解甚微,依法办事意识不强,在日常处理村集体事务或依法执行乡(镇)政府委派的任务时习惯于凭主观臆断下命令,背离法定程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部分基层村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念及金钱观念,利用职权之便牟取私利,贪污腐化。可见,若基层村干部缺乏硬性约束,则村民自治有流于形式的风险。(3)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民主参与性不高。农民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坚定力量,然而其经常忽略自身所具有的这种关键性地位,具体表现为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民主参与性不高。当前,大多数农民对我国法律法规了解不多,甚至对与其自身权益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感到陌生,不知道自己究竟享有何种权利以及在权益遭到侵犯后应采取何种措施。由于自身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许多农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会去寻求法律的帮助,而是选择忍气吞声,或以暴制暴,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解决。而大多数农民民主参与性不高,主要原因一是认为自身能力水平有限,二是认为参与村集体事务不如打工带来的经济效益迅捷、明显。
(二)农村经济发展较为落后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缺乏牢固的经济基础的支撑,农村的法治建设必然不完备。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只有市场经济才是法治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动力[5]。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村经济曾长期处于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中,耕作方式落后,土地污染严重,农产品竞争力不足,生产力水平低下,导致农村经济较为落后。当前,我国农村经济还处于向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部分地区农业正向现代农业转变,但当前农村人口逐渐减少,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向更有吸引力的城市中心地区转移,农村劳动力老龄化现象进一步加剧。青壮年劳动力不足,导致农村经济发展动力不足,加上农村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发展水平不平衡,市场化程度不高,这些成为阻碍农村法治建设的主要因素。
(三)传统文化习俗的束缚
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因此,必须加快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1)提升农村生产力。一方面,要保证有数量充足且有专业技术的劳动力,要加大当前农民种植农作物的补贴力度,完善农民的生活保障制度,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加快建设一支知识型、创新型、技术型现代农业劳动者队伍,以满足现代农业的需求。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资金投入力度,及时对农村水利等基础设施进行修缮,以此提高抗旱防洪除涝能力;同时,要加强科技研发资金投入力度,将新科技应用到农业生产中。(2)促进农村产业发展。要完善农村产业结构,逐步向现代农业转变。如在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的“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帮助小农户节本增效”“发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开展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帮助小农户对接市场”“扶持小农户发展生态农业、设施农业、体验农业、定制农业”等措施[8]。当前很多地方实施休闲农业,建设乡村民宿以及特色小镇,如山东探沂木业特色小镇以及朱家林创意小镇。这些小镇的建设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当地产业结构的完善并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乡村经济要多元化发展,要“培育一批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鼓励在乡村地区兴办环境友好型企业,实现乡村经济多元化,提供更多就业岗位”[8],这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角砾状构造:早期形成的黄铁矿被错动成棱角分明,大小不等的角砾分布在石英脉中,有的角砾被次生铁锰矿物胶结。
强行平仓的股票会被大量抛售,加上散户的恐慌盘,立即形成踩踏式的市场状况。股价一路暴跌,甚至不知何处停止,并传染式地波及具有类似情况的个股,最终可能形成股市的系统性风险。股票投资者避之唯恐不及,不仅生怕自己踩雷,而且担心自己成为危墙之下的受害者。投资者并没有什么错,错在大股东的贪心和愚昧。
(四)农村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在当前法律体系中,与农村有关的法律制度(如农业法律制度、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多侧重于一些原则性、宣言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农村现实生活的特性,忽视了农民的部分权益,不适用于农村现实情况;一些农业法律制度落后于农村实际发展,多侧重于强调农民义务,没有针对农村实际发展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如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条文并没有关于失地农民保障等法律制度,而土地对于部分农民来说具有养老、就业等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状况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和办法,防止失地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但大多停留在政策层面而非法律层面,并且各地政策可能不一,保障水平也参差不齐[7]。这给农村法治社会的建设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
(五)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尚不健全
当前,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主体自身因素、经济发展因素、文化因素等。
三、破解乡村法治建设困境的路径
乡村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社会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及法治保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关于“建设法治乡村”的基本要求,本文提出化解乡村法治建设困境的路径。
(一)提升各主体法律意识
从农村习俗、习惯及农村公共文化设施两方面看农村文化建设。(1)农村习俗、习惯方面。实际生活中出现了一些法治理念与地方习俗相冲突的情况。如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且地理位置相对封闭的农村,当村民之间出现权益纠纷或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时,往往会通过家族长老的权威或其信奉的习惯、规矩加以解决,从而对基层政权的依法行政活动造成阻碍。除此之外,鬼怪等封建迷信活动、重男轻女思想也常常存在,不利于我国农村法治的建设。(2)在农村公共文化设施方面。多数农村至今仍缺少基础的公共文化设施(如公共阅读室),农民接受科学知识熏陶的机会比较少。
1.基层政府方面。主要有两方面:(1)要理顺乡(镇)政府与基层村委会的关系。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下设机构。因此,基层乡(镇)政府要尊重村委会独立的法律地位,划清乡(镇)管理事务与村民自治事项之间的界限,依法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严禁将自身工作非法分摊到各村委会。(2)基层政府工作人员要牢牢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据法定程序,按照法定方式执法,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提升群众对乡(镇)政府的信赖感。
3.农民自身方面。需要提升农民自身的法律意识及民主参与意识。农村法治的建设不是仅靠政府一方努力就能完成的,没有农民的参与,是“先天不足”的法治。农村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农民的素质决定着农村发展的速度,决定着农村文明的程度,决定着农村现代化的进度[9]。农民作为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主体,需要不断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如可以通过观看《法律讲堂》等中央法制频道节目,不断扩充自身的法律知识,以此来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水平,进而更好地推动农村法治建设。民主为法治奠定基础,法治则反过来为民主提供保障,在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的同时,还要注意提升农民的民主参与能力,增强其法治主体意识。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进行民主参与的重要平台,民主选举将村干部的选举权交给农民,民主决策将关系农民自身权益的重大村务的决定权交给农民,民主管理将村集体事务的参与权交给农民,民主监督将知情权交给农民。在村民自治的平台上,采取一系列奖励机制,扫清一切阻碍农民行使自治权的障碍,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政治生活的积极性,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法律以及有关政策,才能保证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2.村级组织方面。主要有2个层次:(1)村干部方面。严格贯彻落实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精神,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加大基层小微权力腐败惩处力度[8]。尤其要针对当前有些村干部侵吞土地征收补偿款、违法变卖土地等现象,严厉整治在惠农补贴、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8]。同时,要加强村干部的培训工作,引导其树立法律意识。(2)党的建设方面。农村需要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具体来说,要“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稳妥有序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着力引导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全面向贫困村、软弱涣散村和集体经济薄弱村党组织派出第一书记”“注重吸引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党员干部到村任职”[8],以此提升整体治理水平,提升村内党员和干部的素质。
本次临床试验,共发现不良事件19例,其中试验组9例(7.63%),对照组10例(8.33%),两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经研究者判定为不良反应7例,其中试验组4例(3.39%),对照组3例(2.50%),均表现为皮肤刺激症状,两组比较,差异也无统计学意义。两组生命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未发现有临床意义的异常改变。
(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在封建社会时期,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传统文化得到封建统治者的大力推崇,礼法被置于崇高的地位,加上“息讼”思想的推崇,使得人们对礼既感到畏惧,又极为敬仰。费孝通曾将传统乡村理解为乡土社会,而熟人社会、差序格局、礼治秩序、无讼社会等是乡土社会的基本特征[6]。在部分农村地区,当出现人身或财产权益纠纷时,人们往往忽视法律,而习惯于求助道德规范,希望以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内心与行为,或求助于家族,希望通过家族长老的裁决来解决纠纷,这使得法律丧失了其应有的至上性与权威性。加上“熟人社会”思想仍然普遍存在于农村地区,当遇到某些问题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找人”,将问题的解决寄托于某种“关系”之上,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这与法治社会理念所倡导的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相违背,不利于农村社会法治建设。
(三)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一方面,要破除部分封建、老旧传统文化的束缚,通过现代科学知识的熏陶,打破部分农民信守的落后观念,提升其意识水平及文化水平,从而促使其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还要注意农村社会风气,通过开展移风易俗等活动,遏制农村喜事丧事大操大办之风、人情攀比之风以及赌博之风等不良风气。要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中蕴含的道德规范,并结合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对道德规范进行创新,在社会生活中强化道德教化作用,从而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10]。另一方面,要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要增加资金投入,确保“一村一阅读室”。为了避免阅读室成为空无一人的摆设,可以举办读书比赛等活动,对阅读数量多、学习知识技能多的农民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以期激励农民的学习热情。此外,农村义务教育对农村儿童来说意味着光明,意味着人生以后的希望。但当前农村教育存在教育设施差、教师资源不足等问题,因此,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改善乡村学校的教学设施,完善对乡村教师的各项保障制度,通过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扶持,吸引优秀教师支教农村。
清华大学法学院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原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律顾问王晨光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最近这三年,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得到业内肯定,这为提升药品行业的生态环境打下了良好基础。同时要看到,这些改革主要集中在药品临床试验和注册上市的监管方面。他说,改革应当进一步扩展到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全生命周期监管。
(四)完善农村法治有关法律制度
要使农村各项工作法治化,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保驾护航。有学者就曾提出“当代中国农村法治社会之建立,先决条件在于完善有关农村、农业、农民的法律体系”[11]。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仅要与时俱进地增加某些立法,还要对与实际状况不符的现有法律进行修改或废止。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也要正确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有选择地将一些经过农村实践检验的政策转化为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满足农村实际的需要。具体到当今农村的发展实际,主要是不断完善农村经济法律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以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在农村经济法律制度方面。要围绕农业现代化、产业化,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毕竟对农民土地的法律保障在整个农村法治建设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当然还要建立完善产权法律制度以规范农业产权,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以维护农民经济权益,完善农村分配法律制度以公平合理地分配利益,完善农产品生产安全法律制度以保障农产品安全。(2)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方面。应尽快完善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农村拆迁补偿、农村基本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事项在内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例,关于该事项的规定多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之中,如我国《劳动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等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未来立法可以考虑制定一部专门规定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3)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应注意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生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以此形成对农村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制,进而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12]。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8月3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首次制定专门的法律来防治土壤污染,这体现了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所作的努力。
(五)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农村法治的建设离不开完备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而完备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需要各方面的因素。(1)需要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当前“线上法律服务”已经较为完备(如“12348法律服务热线”“12368司法服务热线”等),因此着重点主要在线下法律服务的建设。国家应充分调动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基层法律工作者等具有专业法律知识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其定期在农村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以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为主力,深入推行“一村一法律顾问”,以便更好地服务农村。(2)需要提高基层法律机构的覆盖率,并向着专业化方向不断努力[8]。还需要具备多元的纠纷调解机制,将调解、和解、仲裁、诉讼等解决纠纷方式相结合,进一步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机制[13]。(3)需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要创新法治宣传途径,重视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法治宣传中的应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农村法治宣传基础设施建设,如覆盖互联网、建立资料查阅室等。在法治宣传时,应注意调动农民本身的学习兴趣,如在筹备一些法律知识竞答活动中,对表现优异者进行一定的奖励。针对部分农民的文化水平有限,直接理解法律知识存在一定困难等情况,可以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将法治内容融入文艺节目中,以潜移默化的方式进行法治宣传。除此之外,在宣传内容上要贴近农民日常生产生活,选择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宣传重点[14]。
(六)加强社会生态文明建设
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既包括社会生态建设,亦包括社会文明建设。
1.在社会生态建设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了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他提出“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15]。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农村建设要注意生态环境保护,注意乡土味道,体现农村特点,保留乡村风貌,坚持传承文化,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16]。因此,社会生态建设又可一分为二,在生态环境治理上,要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如农村土壤污染、水污染、乡镇企业污染等与农民生产生活紧密联系的环境问题,对于农村土壤污染可引导农民科学耕种、合理耕种以适应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农业的要求[8];对于企业污染可以通过加大对污染环境企业的处罚力度来防止污染行为的出现。在生态环境的防护上,要设置一套政府主导、环境保护组织与公众参与的多方监督的环境监管机制,如以环境保护局监管为主,由环境保护组织、公众为辅的多方互动监督的监管机制;还要确立包括生态红线制度、环境考核制度在内的农村环境保护制度。
2.在社会文明建设方面。要建设平安乡村,重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针对当前部分农村“村霸”横行乡里,黑恶势力渗透基层组织等现象,要加大社会治安查处力度,对于黑恶势力团伙持零容忍态度,还要严惩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当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也奔赴部分省份开展督导工作。 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大力推进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严厉打击黄赌毒盗拐骗等违法犯罪”[8]。对于农村非法宗教以及境外势力渗透活动,要增强各基层政府、村级组织的防范意识,确保农村事务由该村主体独立处理,不被宗教组织干预,为农村营造一个干净、安全的环境。
四、结语
乡村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和法治保障。正确认识当前乡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及其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升农村各个主体的法律意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培育农村法治文化、完善农村法律制度、构建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从多个角度促进农村各项事务法治化,有效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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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lemma and path of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rural areas
HU Jian-guo, YANG Guo-hao
(School of Law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350,China )
Abstract :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rural areas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society in China, but also an important grasp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in the new era and the guarantee of the rule of law. Focusing on the overall requirements of the "Building Rule of Law Village" in "Opinions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and the State Council on Implementing the Strategy for Rural Revitalization", this paper makes a thorough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difficulties and cause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rural areas, and holds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enhance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of various rural entities, create a good legal culture environment,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relevant rural legal system, and improve the rural public legal service system.
Key words :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rule of law in rural areas; legal consciousness; legal culture; the public legal service
[中图分类号] DF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922( 2019) 03-0082-08
[DOI] 10.13322/j.cnki.fjsk.2019.03.012
[收稿日期] 2019-03-25
[基金项目]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5SFB2046)。
[作者简介] 胡建国(1979-),男,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世贸组织法、国际投资法、欧盟法。
(责任编辑: 何晓丽)